謝謝讀者支持,本書得以改版。本次改版分為「修法內容」、「新進考題」、「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部分,分述如下:
一、修法內容
收錄公務人員保障法106年6月14日修法重點內容及說明,包括:
(一)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又上開人員於停
職、休職、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或期間屆滿,得依保障法申請復職。(§§9-1、11-1、11-2)
(二)公務人員辭職,要以書面申請,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准其辭職。(§12-1)
(三)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書面署名下達之命令,除非違反刑事法律,否則都應服從,其並可免負相關行政責任。(§17)
(四)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時,服務機關應發給慰問金。(§21)
(五)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分為10年及2年:(§24-1)
1. 請求發給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發給之慰問金,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10年。
2. 請求發給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加班費及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
(六)公務人員經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時,得提起復審,請求該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26)
(七)復審事件也可以申請調處;再申訴事件決定確定後,有再審議事由,也可以申請再審議。(§§85~88、91;§§94、95、100、101)
(八)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除了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外,均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以保障權益。另對於參加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而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也可準用保障法之規定。(§102)
二、新進考題
收錄最新高普考、地方特考、鐵路特考、退除役特考與身障特考等關於「公務員法」之相關考題。讀者可透過練習新進考題來觀測公務員法的最新風向。特製「新進考題索引」,以利讀者查閱。
三、實務見解
(一)考績(成)丙等事件救濟程序
【保訓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關於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請參閱【Chapter5 Section6 Topic8不服考績評定】與【題型5.8(不服考績評定)】延伸題型。
(二)關於教師法第33條之實務見解
【司法院釋字第736號(105.03.18)】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100.06.27)】。請參閱【Chapter 4 Section2二、釋字第736號】。
(三)考績懲處權行使期間
【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關於考績懲處權行使期間,請參閱【Chapter5 Section8五、106年3月27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與【題型5.10(免職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四)對「懲戒處分判決之執行」得提起復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其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其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均得為提起復審之標的,請參閱【題型6.9(懲戒判決之執行)】。
四、學說見解
(一)專書
【題型1.1.2(公務員之分類)】、【題型3.5.6(買賣股票、加入多層次傳銷)】、【題型3.8(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題型4.2.3(公務人員之權利)】、【題型6.10.1(「懲戒」與「懲處」之區別)】、【題型6.10.2(「懲戒」與「懲處」之競合)】與【Chapter4 Section6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部分,參考楊戊龍老師《公務員法要義》之見解,進行增補與改寫。
(二)文章
1. 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
【題型4.9.3(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參考江嘉琪老師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62期之文章〈聘用人員遭解聘之救濟〉,進行改寫。
2. 論公務人員的勞動結社權與我國公務人員協會
【題型4.2.4(結社自由、罷工權)】,參考楊戊龍老師發表於公共行政學報第22期之文章,進行增補。
3. 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之學者評析
【Chapter4 Section2二、4學者評析】,參考黃舒芃老師、許育典老師發表於月旦裁判時報第48、53期之文章見解,進行增補。
4. 丙等考績之行政爭訟─最高行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1
【Chapter5 Section6 Topic8不服考績評定】之【文章延伸】,參考程明修老師發表於台灣法學雜誌第295期之文章見解,進行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