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一份嚴謹的暑假作業
本書正如作者重甫兄所言,是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對於有關同性婚姻之重要裁決,以法律面向,作內容敘述與探討分析。該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的重要判例,在判決中稱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各州不得立法禁止。事實上,該案是將該案與田納西州的Tanco v. Haslam案、密西根州的DeBoer v. Snyder案以及肯塔基州的Bourke v. Beshear案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的合併審理案。正因為此案之辯論與判決對於「同性婚姻」之法律論述具有相當指標性的作用,許多法學專家相當認真地鑽研其中之辯論與判決內容。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也稱為同志婚姻,是指性別相同的人彼此締結為婚姻關係。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也被稱作「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為向政府要求保障不分性傾向或性別都能締結法定婚姻。臺灣的同性婚姻議題,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治時期,1912年《臺灣日日新報》便報導有兩女結婚的紀錄;到1958年,更有一對女性要求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結婚。不過一般都認為正式議題的起始,應該是1986年代末期祁家威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請願,30多年來,同志團體透過社運活動、行政訴訟、修法請願等行動爭取同婚的合法化,一直到2015年,高雄市政府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為第一個開放註記的地方縣市。而今年五月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讓台灣成為了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748號釋憲文一出,台灣就又成為另一個研究案例國家。
本書作者林重甫教授是我的同事兼好友,其本身便長於法學、政治學以及司法判例研究。利用一個暑假仔細拜讀了重甫兄的大作,自己彷彿又再次回溯了30年的歷史─法律界、社運界、甚至宗教界對於同婚議題拉扯攻防的景象雜沓紛呈。只不過自己過去多以宗教思想與兩性倫理來思考同婚議題,較少直接以法律判例研究切入此議題。重甫兄於本書中除了仔細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的來龍去脈以及判決意見分析之外,更將台灣748號釋憲文進行陳述比較。
本書特別有幾個重要的特色,我很願意提出來分享:
一、本書具有廣博性:作者在探討案例之前,除了對於該案例的歷史與背景進行詳細描述之外,也會將相關概念(如同性戀、婚姻、生育)的定義與演變詳細交代;在收羅法條時亦滴水不漏,可謂廣博。
二、本書具有適用性:除了陳述美國2015年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之外,作者在第七章仔細分析了今年才剛公告的748號釋憲文,並且在第九章針對台美同性婚姻判例進行比較。即時反映了台灣的現狀以及實際爭論問題所在,相當適合台灣學界閱讀。
三、本書深具學術性:作者擅長將判例正反雙方主張與觀點進行比較分析,其立論嚴謹細密,論述用字精準,深具學術價值。讓我的思維得到相當程度的開展。
這個暑假作業,很值得!
蔡維民
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系教授∕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