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榮裕、彭奇章、彭瑋寧/
關於性侵犯的再犯課題和想像
在監所裡執行治療相關工作的團體,自然是被賦予國家機器所期待的目標,尤其是這些犯行者不能有再犯的行為。但是目標就是目標,不是一出發就可以馬上走得到的。在本文裡,我們談論一些潛意識世界的欲望和精神機置,如自我、超我、原我等概念,也談一些心理防衛機制。談論這些概念時,我們沒有忘記想像如何避免犯行者再犯的課題,只是面對這些複雜的心理機制仍得踏穩腳步,從最基本的了解開始。這個最基本的了解是,避免犯行者再犯的課題仍是個難題,而這是讓努力者感到挫折或不安的緣由。至於「精神分析取向」能夠在實質上幫什麼忙?坦白說,我們仍是抱持著保留的態度,雖然這種保留的態度可能被誤解為是無用的,或者是不夠積極。我們無法反駁這些說法,但是仍得站在實質運作過程裡不斷地問自己,我們真的能夠幫上這些犯行者嗎?這種疑問不是要讓事情變得寸步難行,而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裡,藉由精神分析取向的知識和想像,作為我們觀察這些犯行者的基礎。
我們面對的現實和多年前已經不同了!至今一直有人在監所裡處遇性侵者,尋找可以處理的方式。不過我們相信不論是何種處遇模式,通常都是聚焦於如何避免在假釋或者刑滿出獄後是否會再犯。這一直是個難題,涉及的是目前存有的各式心理治療模式是否能夠有效避免再犯?或者這種保證能夠維持多久才算數呢?
因此,在目前的處遇基礎已經有所不同了,尤其是對於性侵犯的心理假設。例如,除了性本身的滿足外,還有論述強調在性侵過程所呈現的,對於權力使用的愉悅;或者是否犯行者是因為缺乏足夠的道德感;或者是對於犯案後的懲罰不夠自覺;或者是犯行者有其它的精神疾病,並受那些疾病的影響而出現了犯行。
不論從認知了解或道德感的問題,大致上都會是強調如何讓個案知道他們的確犯了罪,並在這些假說上要如何處理的另一種假設。不少犯行者除非是脫離現實或者是死不認錯的反社會人格者,他們通常多多少少知道要說些什麼,尤其是認錯和懺悔罪行,這是被當作基本條件,甚至被當作是犯行者有改善的證據。
至於犯行者要說到或做到什麼內容或程度,才會被當作有認罪、有悔意,是足夠的懺悔?以及他們有多少強烈動機要改變自己的不當和不法行為?這些看起來容易執行,但是如果真的很容易,而且已有不少人一直努力在執行和處遇了,何以目前仍是問題難解呢?這種說法不是要推翻曾有的工作處遇模式,但我們也覺得不能無視於目前的現實和困難。
或者我們大膽假設,以認知的調整和道德感的加強作為處遇方向,是否可能面臨著這些處遇的方向,是犯行者在監所裡反映出來的傾向?讓想要幫助他們的人由他們說的故事裡發現他們缺乏了什麼,因此覺得他們需要什麼想法或道德感。
但這種收集訊息的方向值得再思索的是,犯行者所流露的匱乏的認知或道德感,就一般臨床經驗來說,個案在心理治療的過程裡,如果是他們的嚴厲超我(super-ego)作用下而呈現的匱乏,通常不見得是認知或道德感的不足,反而是由於過於嚴厲超我的運作讓他們覺得有所不足。
如果依循這個方向而假定,那就是犯行者的不足而需要某些教育,是否可能只是重複犯行者原本就已存在的問題?甚至增加力道使他們在現實感作用下,只是表面服膺教導的指令而配合處遇所希望的方向。
但是當他們被假釋後,原本由監所和治療者擔任嚴厲超我的角色,不再出現於個案的生活裡,他們是否可能為了讓嚴厲超我得以運作,而做出犯行來滿足超我的嚴厲責怪?這個假設是來自於診療室的實作經驗,常見的是一般個案會做出某些不良行為,讓原我(id)的欲望發揮和實踐出來,這樣子嚴厲超我才有機會後續苛責,讓當事者感受到超我有在運作。
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一種假設,當事者實踐原我的欲望,是指做出了和性和攻擊有關的行為,可能是想像上做的或者實質做出某些行為,尤其是具有侵犯的行為。當他們在想像上或實際做出攻擊舉動後,引出來的是嚴厲超我苛責當事者所犯的罪行。這是不太容易被理解的假設,因為這是一種潛意識的運作過程。
依據精神分析取向的工作經驗是,實踐攻擊舉動的人不必然是缺乏道德感或認知能力不足者。另有一類型是他們具有嚴厲的超我,由於這是潛意識的運作,因此當事者是無法自覺,也就是具有嚴厲超我的個案,他們的超我是用來責備自己的作為。因此為了要讓超我發揮作用,當事者會不自覺地讓原我做出某些性或攻擊的舉動,不過這些舉動可能只是想像上被執行,或者有實質的舉動。
就心理學來說,不論是想像或實質的舉動,可能會有相同的效應,都是在召喚超我出現來責備自己犯了錯。這是一種很困難理解但是臨床卻常見的循環,也就是超我的存在是要滿足自己的苛責功能,因此當超我是過於嚴厲時就會不自覺地有犯錯的舉動。因為對於超我來說,需要有犯錯的舉動來發揮超我責備的功用。原我也是以滿足自己的欲求為目標,因此在嚴厲超我的需要下,原我自然也是不斷地實踐滿足自己的性和攻擊舉動。
這些假設和主張是精神分析取向的經驗和觀點,主要是要說明另一種可能性,那就是一個人會出現性和攻勢舉動(不論在想像或實質舉動),不必然如一般想像的,只是因為缺乏道德感,或者在認知上有所不足的緣故。但是當我們是站在這些基礎上,要運用於這些性犯行者的團體心理治療時,仍需要再有更多的經驗累積。不過至少這是另一種觀點,讓我們除了在認知和道德教育的模式外,可以另有其它方式來處遇這些犯行者。
再回到前頭提到的,何以如果我們只是順著個案所陳述的故事,試圖在這些故事裡尋找解決的方案時,常常是受制於個案的病理或病態所推衍出來的處方。但是這種處方常常更像是持續維持原有的病理舉動,而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案。不過,這依然是潛意識運作的現象,不是當事人故意這樣子,因此是不太容易被了解何以如此。
因為一般來說,假設人是防衛自己的問題更多於要解決問題,尤其是那些早年的創傷受苦經驗,常是被層層防衛讓自己遠離那些創傷經驗。只是這些防衛方式常是以要解決問題的方式浮現,而讓他人感到困惑,何以解決方案不必然能夠解決當事者的問題?
引進精神分析概念來思索前述現象,就心理防衛機制來說,某項行為或症狀的出現,都有潛在心理機制在運作著。當我們說潛意識的心理機制時,意味著那是不被自覺的運作方式,但這並非要替行為找理由來規避責任。通常當我們假設某些問題的起源,是來自被潛抑(repression)的機制時,當事者說自己遭受委屈的故事時,常是覺得自己是克制情緒的。因此後來出現的某些行為,是在累積到無法忍受後,才說出心理的真正的感受。
這種說法下,說故事者和聽故事者都會傾向認為,當事者是壓抑(suppress)自己的情緒,但是會需要壓抑時通常心中有個對象,是指覺得某人的行為和態度在欺侮他們,直到某些時候,被壓抑的情緒超過了能負荷的程度,最後才會宣洩出來。這種說法是忽略了,意識上容忍某些問題而採取壓抑的態度,和潛意識裡因為某些內在心理因子,而有潛抑機制的運作是不同的。
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兩者常被混淆在一起。壓抑是可以找得到外顯的因子,但是潛抑機制運作時,內在心理動機並非意識可以感受得到。如果我們只相信意識層次的素材時,處遇的過程就會偏重已被說得出來的理由,作為處理的目標。只是這種傾向會遭遇的難題是,當事者大都覺得自己容忍很久了、壓抑很久了才會出現某些反彈的舉動,忽略了會出現壓抑的現象時,可能有不被自覺的內在心理因子作用著。
也就是說,可能有某些心理衝突和矛盾,使他們不自覺地潛抑了那些內在衝突,這些被潛抑的內在衝突,被假設是造成後來某些問題的重大緣由。這是精神分析取向的假設,由於是潛意識的領域,我們的工作方式和技藝和一般人主張的有所不同,例如和主張意識上的壓抑造成的問題,在處遇策略上是不同的。本書談論的性侵者在監所的團體治療,運用精神分析的技藝時,自然會遭遇很多的挑戰,但是我們從診療室的經驗覺得這仍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在理論上,關於防衛機制只是前述的情況嗎?當然不是!我們再試著多談一些,例如前述的現象裡除了潛抑的機制外,如果當事者覺得自己一直是克制壓抑的,只是對方一再挑剔和欺侮他,才會出現某些舉動作為反擊。對精神分析的理論來說,其實隱含著比潛抑機制更原始、更深沈難解的分裂機制(splitting)的作用。
佛洛伊德晚年才提出《自我防衛功能裡的分裂機制》(Splitting of the Ego in the Process of Defense, 1938),說明他對分裂機制的觀察和作用。這種機制在臨床呈現的現象是全好全壞的態度,或者常見如非黑即白的二元分裂,缺乏中間的可能性。也就是,分裂機制運作出來的現象是只有兩種答案可以選擇,做了任何一個選擇不但仍無法解決問題,卻常再製造出新的問題。
例如,正向思考和負向思考的二分,在這種機制下常呈現的是,問題的解決方案不是位於兩端點的好壞或正負,而是在兩者之間的更大範疇。相對於處在極端的位置,所謂在兩者之間的內容則是模糊不定,因此很難被思考。一般來說都是傾向在兩個極端裡尋求解決方法,因此當有人認為負向思考是問題的來源時,就很容易被推衍出要正向思考,以為這樣子就會解決原來的問題。
雖然不能說這種兩端點式的說法完全無效,但如果是這麼簡單,那麼,心理學和心理治療的專業就不再被需要了。分裂機制所引發出來的二元對立,是最容易被接受、被了解的說法,因此要破解這些論述,並讓當事者發現自己有這種傾向,這絕對不是容易的事。
雖然一般會聽到的是,既然知道答案不在兩個端點而是在中間領域,那就往中間領域尋找答案不就解決了?偏偏臨床經驗上這種說法看來明顯易懂,卻反而很困難找到中間的答案。因為兩端點的答案,都很堅持自己原來的想法,很難有妥協的餘地。就像是一方滅掉自己或改變了,自己這方也會跟著不見了。這是常見的現象, 勢不兩立的意思。
我們可能以為二分法的現象被指出來後,當事者就看見、聽見了,其實在臨床上常是虛假的看見或聽見。兩個端點是王不見王,根本未把對方看在眼裡,或根本就看不見對方。就算兩者相碰面了,好像是相互對話,但是雙方都沒有看見對方,都只跟自己投射和想像的一方在說話。
試想,要被踢走的負向思考,會心悅誠服的讓自己消失嗎?當我們說某些現象有潛在的分裂機制運作時,是要說,那會是漫長的對話過程,兩個端點的漫長對話過程,而不是以馬上要對方消失作為對話的前提條件。這是最理想的想法,卻是有違一般人的心理反應,不是那麼容易就會見效。不過,因為是二分現象因此很容易被觀察到,但也因此就常被誤解,以為是容易解決的過程而顯得沒耐心,以為都知道了問題和起因了,何以還是無法盡快改變呢?
這讓個案和治療者都會承受不少壓力,兩端點之間好像互相知道對方的存在,但在經驗上更像沒把對方放在眼裡,只有一些虛假的對話。這種虛假不一定是不好或不對的,兩端在對話過程要真的看見對方,並找出中間途徑的過程是很困難的。如果不自覺地過於理想化快速解決困境,個案和治療者就容易失去耐心。
看來明顯可見的問題,兩端點相互對峙,真要處理分裂機制的作用時,是比處理由壓抑帶來的問題還更困難。精神分析後設心理學的說法是,潛抑或壓抑都是屬於精神官能症層次的防衛機制,而分裂機制被歸納在接近精神病(psychoses)的層次。這裡所指的精神病層次不是指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而是指很原始很嬰兒期的心理反應。
如果讀者可以想像這些可能性,我們再進一步以佛洛伊德提出的某個模式來思索,我們在處遇性侵犯行者的難題。從潛意識變成意識後所帶來的效用不如預期,佛洛伊德進一步提出的另一個模式,關於自我、原我和超我。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概念,它們在臨床裡要展現什麼呢?會遭遇什麼難題呢?在不同的問題裡,會有什麼細節的差異呢?
首先需要回到起初,當佛洛伊德提出潛意識模式,讓不自覺的故事能夠變成意識化,這是精神分析開始工作的模式。其實,這個概念來自當年催眠術的宣洩(catharsis)的作法,但是佛洛伊德的入手方式不同,他以談話為主,在清醒的情況下進行談話治療,讓早年的心理創傷記憶,能夠被說出來而意識化。然後假設個案因為早年創傷而呈現的症狀和問題,會因為當年的創傷經驗被意識化了而得以解決。
不過這只是假設的構想,臨床的實情並不是那麼單純,個案並不必然因為說出了當年的故事就改善了,甚至佛洛伊德感受到的更是,要觸及創傷記憶是難上加難,常常不是個案目前能說出來的現象和期待。大家對於性侵犯行者減少再犯或不再犯的期待,容易推衍出一個想法,如果犯行者知道並認識自己的犯行和結果後,能有助於再犯的減少或消失。我們相信這種期待會遭遇如同佛洛伊德當年類似的困難,佛洛伊德給這種困難一個名字,叫做「阻抗」。
不過更困難的是,並不是告訴個案說他們有阻抗,然後個案就不再阻抗了。這是過於理想化的期待,因為阻抗是以潛意識的運作為主,在臨床經驗上的確不是說出個案有阻抗,個案就會知道他們真的有阻抗。個案甚至會更反彈、更反抗。佛洛伊德為了說明阻抗的可能緣由,再擴充他的精神分析地圖,標示出內在世界裡有自我、原我和超我的運作,而其中原我和超我都是產生阻抗的內在來源。
原我是指包括性本能和死亡本能為主的能量方式,是原始的,卻也是人的重要動力來源。超我是指嚴格的理想所形成的存在,和遭遇外在現實的挫折後所反應的理想有關。超我也和良知道德有關,但是精神分析談論的超我並不等於道德良知。因為依佛洛伊德從臨床現象觀察而界定的超我,是監督者,而且是嚴厲的監督者。
佛洛伊德更說自我(ego)其實只是奴僕,真正的主人是原我、超我和外在現實。這三位主人都是嚴厲的,都以滿足自身為目的。自我充當這三者的奴僕,只能在這三者之間找出妥協的方向。這個概念是符合臨床經驗的,雖然和一般個案的想法有所不同,這些妥協和嚴格都是潛意識運作的過程,也就是原我和超我以及外在現實,都是採取嚴厲的方式要求自己的欲望被滿足。
這讓自我一直處於疲累地應對三位主人的需求,處理三位主人之間不同或相反的期待和欲望,人的問題和症狀現象的複雜性因此產生。自我如何應對三位主人,在三位主人間找到平衡的妥協,就呈現出我們臨床上看見的問題和樣貌。這個起源自臨床困局的觀察而提出的模式,是要說明臨床實作的困難處,並不是如意識期待的,只要指出個案的原我和超我,然後就會產生改變。
正如我們不可能期待,指出外在現實集體形成的某些嚴厲性後,外在現實就會跟著改變。例如,常聽到的「我知道要慢下來,但是,我就是做不到啊!」因此在處遇問題時所設定的方向和方式,和意識認知取向有所不同,因為生命的實情以及我們無法視而不見的難題,如同佛洛伊德觀察人類的文明史,例如,在《文明及其不滿》裡示意的,文明是重要的,但是文明不足以消滅所有不滿,甚至文明就是帶來不滿的緣由,他是指來自於原我和超我,想要滿足自己所引發的不滿。
因此就處遇的現實來說,並不是文明就能完全消滅,原我、超我和外在現實這三位主人的需求,至於對內在世界的困局,以說話來呈現的談話治療,包括精神分析,當然是文明史裡的重要成就。我們在這些成就的基礎上,面對性侵犯行者,我們還有多少路要走呢?也許可能連最基本的命題還在迷霧中,雖然不至於全然無知,他們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何以會犯下這些犯行呢?
結語
除了生物學因素的解釋模式,如果要從心理學角度來提供解釋的模式時,精神分析的理論在目前是有不少概念,能夠讓我們可以有想像的管道。一個人會犯下性侵犯的行為,可能是為了什麼?本章所提出的是精神分析的基本觀點,不過必須坦白說的是,這些概念運用在每個人身上都會有很大的差異,畢竟每個人都是獨特的。而且精神分析也是正視這些獨待性,雖然作為一門專業仍需要一些共通的語言,本文所提的這些概念,在精神分析取向專業人員之間的溝通仍是有效語言,但不是以這些術語作為診療室裡和個案對談的語言。至於這些概念要運用於性侵犯行者時,我們不認為可以直接套用,來完整解釋他們的犯行,以及再犯的心理學成因。我們也不認為這些說明是毫無用處,而是更強調這是一個開始,來了解和猜測這些人的深度心理學,而且我們並不會因為還只是在了解和猜測而需要汗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