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論】
我我們的生活和行為中充斥著美學。美學是基礎,且與生俱來。我們的穿著打扮、髮型、居家裝飾、挑選食材與備餐、替事物命名……這些都是美學活動;此外,我們閱讀的小說、聆聽的音樂、觀賞的電影、投入的電玩、收藏與創作的藝術等等都是。
我們對美學的偏好也會干涉到我們認為屬於「理性」的領域。我們經常依賴「美學的暗示」,來判斷接收到的資訊是對、錯或介於兩者之間。從我們對於「真誠的」眼眸、「誠懇的」聲音、「千真萬確的」事實、「精粹的」論述的感受,就可看出連我們的理性知識根基,都會受到美學影響。有些思想家甚至進一步主張:我們自身及現實本身,都是基於美學的原則構成。
但關於這些,你大多都知道了,是吧?現在拿著這本書的你,大概是個創作者或文化工作者,是那種經常想挑戰「美感」「美學」這類字眼,並試圖剝去它假惺惺外殼的人,特別當你聽見或看見「美感」「美學」這類詞被用得模稜兩可,彷彿只為了填充語意上的死寂空白之時,如:「我真的好喜歡他的……欸、呃、嗯,美感。」
不過你也知道,雖然使用「美感」或「美學」似乎能讓任何論點聽起來更有力,但它們通常不是僅具有裝飾功能而已。這些詞語代表著各種不同卻又經常相連的事物,除非使用詞語的發言者或筆者夠格,否則這些詞語的確切意思都是含糊的……
本書清楚地界定出「美學」的多種意涵,並在一篇相關敘事裡,根據前後連貫的上下文來展現了「美學」的使用方式,藉此解決它虛有其表與意義混淆不清的問題。
這一切跟你又有何關呢?當你從事設計、藝術創作等等事情時,與分析、概念、想像有關的那些念頭,就是「美學」。本書旨要深層了解這個龐大的精神領域,幫助你在生活和工作中,更有成效地思考並討論美學的現象與體驗。
【詞彙的起源】
「美學」(aesthetics)一詞出現至今不到三百年,詞彙源自希臘文「aisthesis」,指的是「感知或官能的知識」。一七三五年,二十一歲的德國哲學家亞歷山大.鮑姆嘉登(Alexander Baumgarten)出版的碩論《詩的哲學默想錄》(Meditationes Philosophicae de Nonnullis Ad Poema Pertinentibus),是歷史紀錄上首次有人使用「美學」一詞。鮑姆嘉登指出:「『概念/想法』(中略)被視為邏輯的客體;『接收到的事物(即,情感與知覺)』(中略)則被視為感知科學,或是美學。」後來鮑姆嘉登在未完成的著作《美學》(Aesthetica)之中,進一步闡釋這個概念:美學是一門新學科,應該探討情感與知覺(這些正是詩的要素),好達到詩的完備目標,即是「美」。(雖鮑姆嘉登自覺只精通詩學,但他打算最終能將他的美學涵蓋所有藝術 。)
【定義】
以下為當代對於「美學」的解釋,集結北美、歐洲與日本各地,在日常對話、媒體,以及主要在藝術設計評論、史學、哲學和人類學領域的批判上之使用方式。這些屬「自然解釋」(natural meaning)。換句話說,這是當今人們實際使用的方式。
● 美學或「美學」=事物表面的樣子
查理才不管什麼美學;他只想要一輛能跑的車子。
這裡的「美」是一個概括性詞彙,代表事物表面上看起來、聽起來、感覺起來,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最表面的樣子,當中沒有深度意涵。
這個定義下的美學,代表了裝飾性表層或一種外罩,蓋在真實的(或說,較重要的)基底上頭,例如:把開心果冰淇淋添加綠色色素、精心裝飾車子的輪軸、「幫豬塗口紅」的象徵意涵等等。
● 美感或(一種)美學=某風格,或感受能力
從曼哈頓下水道撿來的物品,讓鮑伯在市中心的公寓營造出前衛美學。
「風格」在這裡指的是:將一群可供辨識的感知元素聚集成一種獨特的明確安排;換句話說,風格就是在感知上(包含:視覺、聽覺、語言、味覺、觸覺)因某些特點凝聚而成的組合,跟其他感知特點凝聚而成的組合不同。在這樣的定義下,風格可以被命名或形成一個統稱,例如:「現代主義」「洛可可」「表現主義」「浮誇」「放克」(funky)及「街頭痞子風」(homeboy)……這些風格名稱都會讓人直接聯想到某種特定組合的類型。每一種類型的脈絡都能重新排列和重組,且方式非常多。但經過不同的方式排列組成後,仍然會顯現出特別的脈絡。而「感受」則是指比較不嚴謹、定義較不確切的風格。
● 美感/美學=品味,或「有品味的」同義詞
梅麗莎在達官顯貴之間的知名度攀升,似乎沒有因為她的粗俗美感而受到阻礙。
「這裡的「品味」指的是:可以感受與區分(即,認出與辨別)事物所包含的藝術、風格特徵之能力,並且運用這能力,依據一種文化或專業準則來做出價值評斷。 ⁸而「有品味的」則是指「好的」或「高尚的」品味化身。
● 美學=「藝術的」同義詞
蘿蓮運用她的美學想像做出了今晚的甜點:薰衣草風味義式白蘭地海綿蛋糕佐香煎鱷梨醬糖霜。
「藝術的」代表與藝術相關或是有藝術特質的。如同先前所說,要用合乎邏輯地嚴謹方式(即符合「所有必要與必然條件」的方式)來清楚而準確地解釋藝術,是件困難的事。儘管如此,我們多數人「直覺地」知道藝術是什麼;我們會根據自己學過或認定的藝術,持續地認定哪些類似的東西也是藝術。而當一項關於藝術的新宣言進入我們的意識後,我們也會隨之更新自己對藝術的參考框架,來跟上辨認藝術的潮流。
換句話說,我們每個人對於什麼是藝術、什麼不是藝術,都保有一種「流動的」個人詮釋;當我們遇見像是藝術的新現象,我們會決定這些現象該怎麼套用至我們的詮釋之中。對於我們多數人而言,稍經調整的「體制論定義」已經夠用了─如果一個藝術家,或是一個自稱是藝術家的人說:「這是藝術」,那這就是藝術。 ¹⁶或者,某個東西在美術館或藝廊被當成藝術品展出時,那這就是藝術。還有,當你認為這是藝術,不管原因是什麼,當然,這就是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