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師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過往只要勤加背誦、練習考古題即可應對,然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考生除應熟讀憲法條文(含本文及增修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與原則,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實例題型。雖憲法條文內容、衍伸法規及大法官解釋所涉內容繁雜,然並非沒有規律,考生只要聚焦針對命題焦點進行研讀,必定能順利獲取高分。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考生對此稍有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即積極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及消極之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科目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之申請主體(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及各級法院法官)、客體(法律命令、判例、公懲會案例、司法決議、行政函釋等)、出席人數及審查程序等。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繼任、代理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職權,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任期、行政院會議(首長制,非合議制)、法律案、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程序、行政院所屬機關(中央銀行、故宮博物院、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及相當中央二級之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調解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提出憲法修正案)、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立法委員之特權(免責權、免訴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職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憲法法庭之組織及職權、法律案提案權、司法獨立(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及司法行政監督。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職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考試制度、法律案提案權及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糾正與糾舉之行使原因、對象及審查程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以及法律案提案權。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本節重要性較低,基本上熟讀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即可。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本書係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考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此外,筆者建議考生應多關注與時事有關之大法官解釋,諸如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釋字第760 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字第748 號解釋)、軍公教優惠存款案(釋字第717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釋字第718 號解釋)等,以上解釋皆有可能成為爾後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