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這本書從刑法綜覽抽離出來,並增修不少內容。針對最新的刑法分則修正,本書做了因應調整。我增加了一些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較新的刑法學教科書與文獻,我也仔細斟酌引用。這本書與我的刑法總則一樣,都經過長久的醞釀。老舍說,長久的醞釀,筆下才能滴出血和淚。我沒有滴出這些東西,但辛苦的歷程應該相似。我盡可能讓文字清新通暢,不任意拼湊,希望對得起用心的讀者。
刑法分則規定各種犯罪類型及其法律效果,是完整的犯罪目錄。每個犯罪類型都是一個保護框架,保護任何人不受刑法描述的行為所侵害,也保護犯罪人不受逾越框架的處罰。不在框架內的行為自然不受處罰,儘管這種行為令人嫌惡、不滿、憂慮或排擠。刑法對人類行為的干涉相當有限,所以美善的人間秩序不是刑法所能建立。珍貴的人間至情,更不能期待從刑法裡面獲得。
一切人都在刑法所建立的秩序裡受到保護,享有法秩序裡的自由,但這是外部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在內心,不受六塵所染,一切都了然於胸,但不住生心,生所所住心。知識人反而容易攀附外緣,內心不自由。辭鋒犀利的心底往往很不祥和,相由心生,所以善於言辯者的面目容易僵硬猙獰。
法律只能對每個人或社會提供有限的協助,最基礎的協助。財富也是如此。可以買到昂貴的床,但買不到睡眠;可以買到昂貴的藥物,但買不到健康;可以買到明牌服飾,但買不到優雅;可以買到肉體,但買不到靈魂與愛情;可以買到豪宅,但買不到家庭;可以買到社會關係,但買不到尊敬,買不到人間至情。
這本書的問世,必須感謝一品出版社的包容與支持。法律書籍的出版相當艱難,法律學子選擇直接有助於考試的書,比較不會考慮一般的教科書。出版教科書有其市場風險,我感謝一品願意承擔這種風險。
林東茂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