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用來規範國家及政權的基本結構,特別是政府的權力、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就狹義而言,憲法的制訂是指一群政治行為者草擬、討論、以及核可憲法;廣義的制憲則還包括釋憲、修憲、及變更不成文的憲政常規,因此又稱為「憲法變革」。
制憲的時機通常在國家面對重大挑戰之際,如美國1787憲法時的社會經濟危機、法國1830憲章時的革命、德國在兩次大戰後的戰敗、法國1946憲法時的戰後重建、美國的殖民地解放獨立等等。在革命之後,人民作為主權擁有者有權取消原本的契約關係,制憲意味著擺脫舊有體制的束縛、透過新憲來重新建構自己,因此,制憲又有民族塑造的意義,而新憲象徵著這個國家的主權。
概念上而言,制憲與修憲的最大差別在於究竟憲法的內容是通盤的取代、還是只作局部的修訂。到底是修憲、還是制憲,不在於內容、或是程序,而在於是否立意承先啟後、或者是在歷史的關鍵時刻打定主意採取新的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