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起:官方意識形態操作與日常實踐現實的悖論
一
中國男女地位不平等,自古就有片面要求女性在一生三種社會角色扮演上,要依從男性(「三從」),而在勞務付出上,要謹守「男主外,女主內」分工原則。這在帝制時期,更形成國家意識形態,由國家部門(包含代理它的文化菁英)全力播放。到了公元第三、四世紀,更是大為加碼,對女德要求,只許一生結婚一次,這是說女性一生只能有一位性伴侶,而且是在婚姻條件下。萬一遭遇性暴力,為了這突發強加的性關係,女性只有以死捍衛清白。從三、四世紀直到十三世紀,國家及其代理菁英打造以上「節烈文化」,成效有限。但十三世紀蒙古人殖民統治中國時,因引進蒙古婚俗:「收繼婚」,意外導致中國婦女遇夫死亡,群趨守寡一途,否則就要改嫁給小叔。這造成守寡風熾,寡婦量暴增。時為十四世紀事。到了十六世紀中葉,女性在因應性侵後處境上,群趨赴死以衛貞節一途。這造成貞女烈婦數陡漲的現象。至此,以國家權力為根基的節烈文化推動,看樣子大獲全勝,一直維持到二十世紀二○年代才全面退潮。
二
在片面要求女性守節上,國家享有話語權,幾無任何形式上的針對性言說,可與國家抗衡。如此,女性只能遵從節烈規範一途嗎?筆者認為未必。在表面可見的文化領域裡,我們的確看到,支持節烈文化態度的行動者,幾乎成為促進婦女守節的強大奧援。這些擁節烈文化的人中,有私人領域的父母和公共領域中的在地知識分子和官員。但父母在對待自家女兒和別人女兒(即媳婦),於實踐節烈規範上是有矛盾的。父母總是流於寬待自家女兒,而嚴待別人女兒。當女兒遇夫亡或遭性侵,為人父母者不是熱衷幫女兒再嫁,就是極力掩蓋女兒受到性侵的事實。反過來,父母成為舅姑,在遭遇兒子死亡,或是媳婦慘遭性侵的關頭,這時的父母多半要求媳婦守寡在家,或是殉節以榮耀家門。父母對節烈規範,要求女兒或是對待媳婦,產生嚴重悖論。
這樣的文化悖論,關係到中國在實踐節烈上,是依託國家去創造或再創造新的習俗,這是顯性的。相形之下,反對實踐節烈文化,是一種委婉而暗地的反國家文化政策,但它是以一種隱性的方式存在於日常生活當中。反節烈實踐的,可追源到十三世紀之前中國根深蒂固的舊習俗。那時節,婦女在婚姻和家庭文化領域中,擁有較大能動性,可以夫死再嫁,更甚至夫在因協議離婚而改嫁。而不幸慘遭性侵的女性,社會也能有所包容。
三
實踐節烈的風行,是後生物事,它們並無法吞噬以前不實踐節烈的舊習俗。然而,實踐節烈由國家以正規管道在強推,使它居於明顯可見的正統文化位置上,而無視節烈的舊習俗,要在日常生活場景上存活,只能以流入地下方式繼續操辦。而就在出版和印刷這一文化區塊裡,讀者只能讀到實踐節烈的故事和思想,節烈的能見度和曝光度籠罩整個出版市場。這造成今天我們所習知的節烈風熾的假象。
事實並不如此。拒/抵反節烈的舊習俗並沒有在節烈風熾的近六百年完全絕跡!它們是存在,只是不被紀載,人們就誤以為,拒/抵節烈的具能動性的婦女早已一去不復返。
這一顯性新習俗與另一隱性舊習俗之間的拉扯,是筆者大膽提出的假說。在此之前,前賢多以線型直線史觀去觀察中國官方提倡、實踐節烈規範這段歷史,多認為節烈文化至明清時代而大倡。可是,筆者經研究指出,一方面擁節烈文化者在明清時代固有亮眼數字表現,但比之反節烈文化者量體數之不盡的天文數字般的黑數,只是小巫較大巫。沒錯,這個反節烈文化的黑數,是不易被查知的。筆者是經由一些線索才逐漸認清,舊、新習俗形式其呈現方式,是以反節烈文化和擁節烈文化的可見格局在拉扯之中。這是對節烈課題的一種新的詮釋。
四
在筆者長年研究打造節烈文化這一議題過程中,逐漸懷疑不實踐、或反對實踐節烈規範的力道,相當巨大。當然,這是一點一滴地摸索,才逐漸清晰的。最早,筆者接觸十一世紀以前,各式節烈文本的製作,確定符合官方意識形態的節烈規範,其在社會受到遵行的情形,並不踴躍。相反地,父母對於女兒遇不幸婚姻的處理,多半成功幫助女兒改嫁、或再嫁成功。這是生活現實風行的,是站在與官方倡導節烈的對立面。易言之,生活現實的習俗與官方倡議的高標女德其話語,形成巨大反差!這是一個重大發現。另一個重大發現是,官方製作的節烈文本,在抗拒性侵這一情節編織上,摻有造假的手法。亦即,敘及女性在受辱當頭,會有餘裕辱罵施暴者的文化卑下,或不文明。這番話,筆者特稱之為「文化罵戰」。筆者直接拆穿,文本作者是事發現場的缺席者,不可能得知受害者向施暴者如何振振有詞。文本作者這種造假的伎倆,相當不合情理之甚。特別是施暴者為非漢族男性的話,他們如何聽懂文明的漢女在向其作文化喊話的內容呢?
之後,筆者注意到明代有一種專門訓練少男成為繡花婆的學校。這些少男畢業後,專事出入大戶女兒閨房,名為教少女繡花技藝的「女紅」老師,實為趁機偷香竊玉的淫棍。這種類型的性侵事件,均因苦主是地方名望者流,加上此類「家門不幸」之事不為外人所知,這種本應是城裡人們談資的不幸事件,都被苦主給掩蓋下來。這些苦主掩蓋行動的本身,意味著他們是反節烈規範的行動者。苦主家庭的父母為了女兒將來幸福計,寧可假裝女兒沒發生過任何不幸。所以,在父母和女兒合謀之下,他們面對女兒受性侵事件,決定要求女兒切莫實踐節烈規範。在帝國四處遊走的淫棍通常得售所圖,從未付出過受懲的代價。但有位淫棍例外。他叫桑冲,在明成化年間被官府查獲。在招供之下,他於十年遍遊三省過程中,性侵一八二位大戶閨女!官府更從他身上,查知他受訓學校校長也是性侵老手,並訓練不少徒弟。而桑冲於犯案前先訓練七位徒弟,這才下山各自分途去獵艷的。筆者稱此女紅男校為淫魔派。他們荼毒天下、毀盡多少良家女名節,卻始終逍遙法外。這是筆者找出不實踐節烈舊風俗的一大突破口,這表示官方意識形態穩居優勢地位的同時,反官方意識形態的舊風俗,仍然頑強存在著,而且以流於地下的策略雄踞在日常生活現實中。支持節烈規範的文化菁英有著官方護持、表面上取得話語權,但日常實踐上暗中存在反節烈的舊俗,兩者各有文化領域,且做到「河水不犯井水」的平衡態勢!筆者必須指出,不實踐節烈的黑數,恐大過節烈實踐者的正數,還多得多。去調出明清龐大實踐節烈數據,說超過之前實踐數據,便斷稱明清節烈文化風盛。這是研究此一議題的一大迷思。
又一個發現不實踐節烈規範的突破口,出現在戰地常見的敵我雙方從事超限的姦淫擄掠女口的作為,在戰爭結束後,龐大受俘女性等待官府遣送回籍安置。這些戰地受俘女性,意味受過性侵卻倖存下來,而成為日後官府戰後善後的一大行政負擔。筆者特舉清初三藩之亂期間,于成龍先後任湖北黃州知府,以及福建按察使任上,我們看到于氏於戰後安輯流亡行政措施中,有大量遭俘婦女需要他去從事送返原籍的安排。在戰地裡,湖北迄未出現一則節烈故事,而福建留下數十則節烈故事,這讓筆者警覺到事情原委或許如右:戰地即令遺有實踐節烈的樣本數,但比起不實踐節烈如天文數字般的黑數,可是相形見絀了。
第三個發現不實踐節烈規範的突破口,是筆者從文化菁英中,有同情夫亡和受辱經驗的婦女,主張不應殉死蹈節,而應回歸儒家根據「三代」歷史經驗,是不作興實踐節烈準繩的。這是筆者發現,敢跟官方意識形態嗆聲,且不以不守節為非的,是比較符合日常現狀文化者。這位代女性發聲者是歸有光。像歸氏比較傾向不倡導節烈的人,還大有人在,在清初有幾位。前述于成龍雖未明白表明立場,但從他靜悄悄安置女俘的工作表現看,他應與歸有光懷有相同立場。這類文化菁英只做不說,但站在反官方意識形態立場則昭然若揭。
據上析論,首先,筆者傾向說,可能還會有一些揭發日常現實為反節烈的突破口,等著研究者去發掘。一旦證據舖天蓋地而來,我們對明清政府倡導節烈、以及社會實踐節烈風氣的方方面面,才會有更精準的掌握。一言以蔽之,舊、新兩風俗,分別代表日常生活現實的一面,與官方意識形態握有話語權、想去創造和再創造新女德的一面,其實雙方各有地盤,只是一暗一明罷了。
其次,國家及其文化菁英代理人,在擁有權力優勢上,強推節烈規範,使之成為新風俗。表面上看來,社會上不存在挑戰節烈價值的聲息,節烈價值有著望風披靡的立基。其實,反抗是存在的,抑且不實踐節烈的慣習(habitas)是暗中進行的。這部分彰顯了女性能動性的一面。她們更受到一些實質的社會奧援,諸如父母和少數文化菁英借先秦儒家之勢使力,因而並非孤單且完全無助。在性別文化一區塊,以國家為主導力量,想要更逼迫婦女受到控制,但日常生活現實面則守住先前偏向男性的「三從」之義,與男外女內分工這一底線,不使之再往下墜落。
第一章 淫魔魅影深閨藏
明清帝國即使再集權,但對社會某種犯罪手法也只能嚷嚷,卻無從防範、甚至偵辦。有一個專向仕紳/富戶閨女下手的性侵團體,是一個外人難窺虛實的祕密犯罪集團。他們憑著打扮成女子,就可自在出入仕紳/富戶的閨房重地。等到吃到甜頭,他們也不虞有人報案,變成官府有案的緝捕對象。
一、明代幾無「趁機性交罪」的可疑處
在二○一二年,台灣爆發一起駭人聽聞的迷姦女子事件。此案歷經冗長司法訴訟,迄今部分審決,部分則否,在法院判定加害人應服徒刑七十九年七個月中,其中二十件已定讞。另,民事賠償部分,有的定讞,有的尚在審理中。 該案加害人李宗瑞,於就讀大學三年多期間,在夜店獵艷,專帶醉女回家性侵,並將性侵過程偷拍成性愛影片。警方從李氏電腦硬碟中查扣六十個性愛影片資料夾,從中找出可資辨別的婦女三十四名被害人。
台灣現代社會(特別是在首都台北)是個男女社交公開、男女自由戀愛、婚嫁高度發達的華人社會。加上性禁忌弱,相反地,性開放程度比起台灣其他任何都會社區,都來得高。在此,兩情相悅進而從事婚前性行為者,是法所不禁,且不受道德規範的所在。而夜店場所,更是都市提供性事市場的開放管道。李宗瑞從夜店專挑醉女返家性侵,倘無做成性愛影片並存儲在自家電腦硬碟中,實在構不成犯罪事證。只緣資料爆光,才教他吃上趁機性交、妨害祕密兩罪,另一罪:強制性交罪,尚在三審審理中。
以上三罪中之「趁機性交罪」,在缺乏人證之下,古今社會均有,惟古代尚無電子攝影機錄下事發狀態,以及尚無電腦可供儲存這些錄像資料。這是古代犯有趁機性交罪者難有物證可證成其罪的物理條件之處。事實上,中國古代並無此罪名,惟在現實中,不乏這種行為。但在古代,類似像李宗瑞犯行、而且又被舉發的案例,則屬史上罕見的明成化年間人妖事件。這個案件,集團成員九人中,只有一人意外遭擒獲,始知他連續十年性侵一八二位女性。這就教李宗瑞自歎不如了。
本章重點不在今之李宗瑞,而在他的明代前輩桑冲。明代男女社交並不公開,沒有男女公開交友的設施,諸如夜店、酒廊、舞廳、家庭舞會,以及可供男女共學的學校和共事的職場。這些社會設施都是當今媒介男女認識、交友,甚至進一步私下交歡的所在。在明代,供男性尋花問柳所在的只有妓院,但妓院女子不是尋常女性,況且那是有經濟能力者才可消費的場所。沒有經濟條件的年輕男性,只能望大戶後花園牆壁興歎,並想像一下窮書生私會閨女於後花園的情景。明代良家待嫁婦女盡在深閨之中,不與外邊男性接觸,她們的第一位異性通常是洞房花燭夜始見面的丈夫。良家婦女就在「嚴男女之防」的機制下無從接觸異性,更遑論認識異性,甚至性事了。
但明代的桑冲如何突破「嚴男女之防」的機制?如何順當進出閨閣重地、且性侵了人家閨女呢?更奇的是,他如何躲掉性侵閨女的法律制裁呢?對照李宗瑞是位富二代,常以千萬超跑名車代步,他的身價可卸下年輕貌美女子對他的提防。桑冲又有何社會條件可以迷倒女性呢?這幾點恕筆者暫時賣個關子。
二、姦淫不遂的翻轉
回到明代。明成化十年(1477)陰曆七月十三日酉時(傍晚),直隸省真定府晉州縣聶村,生員高宣家門外,有位年輕女子敲門。高家有人應門而出,詢問該女子來意,她答稱自己乃趙州府民人張林的妾,因遭夫婿打罵,逃家至此,想借宿一宵云云。高家聽畢女子有急難,乃許該女至南房歇息。當夜,就在起更時分,高宣的女婿趙文舉,躡手躡腳,潛入該女子臥室,意圖奸淫。該女子不從,與趙文舉推打起來。各位讀者,事情演變至此,你們一定以為,這只是一起大戶人家欺負落難女子的奸淫事件。這在大明帝國是遍地無日不搬演的戲碼。即令趙先生處主場優勢、並遂所姦,受害女子也無力求還其公道。這是雙方社/經地位懸殊所導致。公平公正在此難以伸張。底下根本不會發生女子哀哀求告,甚至萬一出現一位鐵面法官為她仗義求償、並重懲土豪趙氏的情節。倘如此,那豈非筆者誤引讀者無戲可看嗎?
成化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更時分,如果停格在趙氏遂奸張林妾,的確就沒戲看了。張林妾必定含辱吞聲,趁夜離開高宣家,然後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聶村照樣平靜如昔,仿如不曾收容過一位女子過夜一般。
三、《明實錄》雖登載其事但不具警世作用
然則並非如此!此事在五個多月後,尚驚動皇帝下旨嚴懲該女子,判她凌遲,罪名是「有傷風化」。沒錯,受害人不是張林妾,而加害人趙文舉也未因姦淫未遂而受罰。一個村子的一件有傷風化事故,寖假向上延燒,動到刑部、都察院來徹底調查此案。這到底怎麼一回事,怎麼劇情會急轉直下,演變成一樁大案呢?
此案發生於明朝,有兩個記敘文本載有其事,只是互有詳略。到了清代,幾位小說家亦演繹此案。 且回到事發時間點,這位「有傷風化」女子在京師伏法,並未引起轟動,甚而傳播益廣。
成化皇帝於西元一四八七年陰曆八月去世。亦即聶村姦淫不遂案發生後十年,處理該案的皇帝死後其諡號是憲宗。內閣臣僚開始製作《憲宗實錄》,於敘及成化十三年七月的諸般大事中,有提到聶村姦淫不遂案。不過,它是以真相大白的形式,被載入實錄文本中,茲抄錄如下:
(十三年七月)乙酉(日)……山西太原府石川民,桑冲伏誅。初大同府山陰縣有男子習女工為婦人裝,以飽淫良家婦女。有不從者,用魘魅淫之。冲盡得其術,從而效之者,七人。冲歷四十餘州縣,淫女婦百八十餘人,莫有疑其偽者。至晉州,有男子欲強淫之,始知其偽。告官械至京。都察院具獄以聞。
上以其情犯醜惡,有傷風化,命凌遲于市,且令搜捕七人者,罪之。
據上所述知以下五事:其一,山西大同府山陰縣有人開辦喬裝女子學校。學生於藝成之後,就去人家閨閣姦淫女子。這些畢業生以女裝得以自由出入閨房,並得肆淫慾。女子有不從者,他們可以魘魅之術迷姦之。其二,這所喬裝女子學校,所授學程,至少有二:一者,家事課,二者,道教魘魅法術。其三,桑冲是該校許多畢業生之一,只有他是唯一倒楣、遭人破獲者。其四,桑冲尚以其所學,教會其他七人。他自己開班授徒,而校址不詳。這種易服姦淫閨女的犯罪手法,從桑冲師承及其子弟多人犯行,可推知這種犯色戒不法集團人數不少,但官方難以偵破這類案子,或說根本沒人提報,遑論有案可破了。其五。桑冲所習學校校長(文本並無交代)下落如何,屬於未知狀態。另者,桑冲子弟七人一直逍遙法外。
《明實錄.憲宗》文本是個抄本,於明代複製沒幾本,故爾即令想賴此文本,讓人得悉此案件來龍去脈,進而加以傳播,戛戛乎其難哉!亦即,此駭人聽聞有百數以上閨女遭人性侵案件,於加害人伏誅之後,幾乎流傳不廣。當然,也談不上有受害良家女家庭合組自救會事的發生,更不可能有官府宣導、防範此類犯行了。總之,這類淫魔(請恕筆者用此字眼)喬裝女子案件,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一定層出不窮地在發生,且大眾不知防範。理由是這種集騙術、淫行於一身的知識尚未成立,遑論社會將產生防範之道的社會實踐了。這當然變相縱容這種喬裝淫魔在行動上,更是如入無人之境了。
四、桑冲案發六、七十年後有人重新喚醒後人有關此案的記憶
明代有位官員於四十歲致仕,於西元一五四○年起,在蘇州家中開始他的著述生涯,直至十二年後過世。他主要創作文學,研究經學,共累計三本著作。此外,他另著志怪搜奇的小說一部,叫《庚巳編》。其中有個故事,正是本章所究桑冲性侵百數閨女案件。作者陸粲(1494-1551)作此小說集,當在西元一五三四至一五五一年之間。距此案發生,已是五十七年至七十四年前事,應不在明朝集體記憶中。陸粲重新書寫此案,大有喚醒明人記憶之概。
陸粲三十二歲(1526)中進士,四十歲(1534)辭官歸里,居官只八年。此後他還有十七年好活。陸粲著《庚巳編》,推斷再早,早不過西元一五四○年,晚不過西元一五五○年。此書印行後,清代有多名文人援引其書中之故事。 但淫魔桑冲的故事,似乎不甚引人注意。在明代,桑冲惡行以印刷書物流行於世的,只有《庚巳編》此一文本。如前所述,《憲宗實錄》文本雖略記載其事,但語焉不詳,更重要地,該文本只以數個複製抄本形式,典藏皇宮之中,外人無從得之。此事的第一手再現文本,是法律文書。《憲宗實錄》的編撰官固然讀過這些法律文書,但只對淫魔惡行結果有興趣,對事件過程、甚至桑冲其人,毫無載錄的動機。陸粲是在友人家得閱該案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是其友從別人處抄錄來的。可知這些公文書或有人傳抄過(至少陸粲其友如此),但其中只陸粲一人將之改寫成故事形式,並以印刷書物流通於世。這比之任何抄本形式較具傳播效益。即令如此,有關喬裝淫魔犯行的知識、以及防範之道的警世教育手法,全都付諸闕如。
假定這個推測成立的話,世上仍有不少無知閨女繼續受到喬裝淫魔的肆虐,而受害家庭父母基於保護自家女兒免於二度傷害,都不願張揚其事。這無形中變相縱容類似桑冲所受訓學校繼續存在於世,而受此訓練的男子都在社會上大飽其淫慾、且不虞遭人舉發。話要說回來,傳統家事(主要是烹飪和製作服飾)依「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意識形態,交付女性來做。事實上,它不是門檻很高的技術,按說不論男女皆可短期學會。入了民國以後,職業廚師和裁縫師俱為男性,再之後,多收男生的烹飪、裁縫學校成為趨勢。這樣的新發展,說明了古代家事工作依性別分工,而且指定非女性為之不可,是沒有必然道理的事。這還不是本章重點。本章要強調的,在明代淫魔訓練學校,講究的是教會男性學會做家事,再以此為基礎假扮成女性。這樣的男扮女裝,讓當時大戶家長辨識不出,進女兒閨房的女家教為男性所扮。這樣欺世的犯淫行之舉,在當時是極易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