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雙邊和約初步的進行
第一節 條約名稱問題的交涉
一 中日和會籌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四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
地點:中華民國外交部
出席人員:
中華民國:胡副代表慶育
薛司長毓麒
鈕專門委員乃聖
日本國:團員木村四郎七
團員後宮虎郎
團員真崎秀樹
團員力石健次郎
中日雙方出席人員,經就有關中日和會之程序事項,逐一討論;
雙方同意下列各點:
一、會議紀錄及文字:
(一)各項會議均應有簡要紀錄,紀錄以中文、日文為之,另備英文譯本。
(二)中文紀錄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準備,日文紀錄由日本國代表團準備,雙方應於每次會議後各將所備紀錄,儘速互送校閱。所提修正, 至遲不得過四十八小時。
(三)會議紀錄經校閱後,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備就英文譯本送交日本國代表團。
二、新聞之發表:
(一)雙方各指派負責發表新聞人員一人。嗣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指定濮專員德玠,日本代表團指定真崎秀樹團員。
(二)每次會議後,應由雙方負責新聞人員共同撰擬新聞稿,予以發表,如有疑難,應於陳奉雙方全權代表核可後始行發表。
三、會議之名稱:雙方經一再商討,對於會議之名稱, 不能獲得一致之意見,經決定此項名稱中文為中日和會,日文為日華條約會議,英文為Sino-Japanese Peace Conference.
四、以上各點,均可向新聞界發表,惟對於會議之名稱,中日文未能完全一致一節,應守秘密,而除對日本 新聞界外,均用中文及英文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