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政府採購爲落實國家施政計畫之具體執行手段,以近3年爲例,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每年決標案件約19萬9,000件,決標金額約1兆9,500億元,對於政府施政及產業經濟均有重大影響。
要順利完成採購,不但機關要瞭解政府採購法,參與廠商也應瞭解,又爲避免採購爭議影響採購進度與品質,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範本列有多元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包括申訴會調解、仲裁或訴訟,另爲快速釐清採購雙方契約歧見,避免爭議的發生,工程會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間,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自107年開始執行迄今,已召開102案諮詢會議,近8成之機關依工程會之諮詢建議辦理,有效發揮消弭爭議之功能,另爲供各界參考,歷次紀錄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以收源頭處理減少履約爭議之功效。再就雙方未能合意而發生爭議者,經統計近3年以仲裁方式之件數計136件,另以工程會申訴會調解爲例,近3年共收案1,130件(調解成立率約79.3%),顯示政府採購法之調解也發揮了預期功效。
錦芳律師/技師,具工程及法律背景,先前編撰「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系列叢書,主要內容著重於決標後之採購契約內容與履行;如今「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法」也已付梓,從政府採購之目的、適用範圍、招決標的開始至異議申訴調解等救濟程序完整說明,讓政府採購法學習的拼圖更爲完整,並以法院判決建構了以實務觀點完整探討政府採購法規相關問題,這份努力與用心,值得肯定。
本書內容完整,以淺顯易懂之白話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並輔以法院判決實務見解爲印證,對瞭解政府採購法有極大幫助,值得推薦給各位想瞭解政府採購之讀者,特以爲序。
吳澤成
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年12月
我國現行法律採行「司法二元制」,將權利義務關係區分爲「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公法卽行政法是指與國家行政相關之規範,私法則是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於民國87年9月12日成立以來,以行政法學之研究、行政實務經驗之交流及依法行政理念之宏揚爲立會宗旨。成立迄今,除積極參與國際及兩岸之行政法學學術交流外,每年亦定期舉辦大型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研討主題廣及行政法學總論、深至行政法學各論,均在研究討論之範圍。本會每年度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均定期集結成冊,對外發行,期能透過將行政法學卓越論述公開出版之方式,進一步落實宏揚行政法學之理念。
政府機關因爲必須經常於市場中向廠商購買財物及勞務,若只以私人間的民法來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恐怕無法公平、公開及有效率的辦理採購,所以特別訂定了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85-1條已將「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發生的爭議,有不同的爭議處理程序,前階段爲「異議申訴」,採行「公法」救濟途徑;後階段爲「履約爭議調解」,則是採行「私法」救濟途徑。卽使是法律人,因爲在養成教育中不一定有修習政府採購法,對於這樣的救濟途徑及爭議處理可能也是相當陌生。
錦芳具有技師資格,她是我在政治大學法學院任教時所指導的學生,碩士畢業前已取得律師資格,法律研究所畢業之後,經常擔任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機關或廠商的代理人,也曾擔任台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及多起仲裁事件的仲裁人,對於政府採購爭議事件的處理有多年的經驗,近年來帶領事務所同仁們以實務工作者的角度出發、並以淺顯白話的用語編纂屬於行政法領域的政府採購系列叢書,身爲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及錦芳的指導教授倍感欣喜,當然非常樂意爲其大力推薦,相信本書對於讀者會有很大的助益。
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兼副校長
董保城
序於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111年11月
政府機關向廠商進行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時,須先循政府採購法所訂的招標程序擇定得標廠商,之後才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依照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的統計資料,自106年後,每年全國各機關向廠商的採購金額均逾新台幣1兆元,110年更高達2兆1,995億餘元,其中,工程採購6,834千億元、財務採購10,733千億元及勞務採購4,428千億元,已成爲國內重要的經濟活動。我曾在工程會擔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委員以及一些採購案件的仲裁人,發現雖然政府採購契約是民事契約,可是有別於一般私人間所簽訂的民事契約,因爲契約當事人一方是政府機關,必須受到許多其他單位的稽核管控,相關人員對於契約的解讀趨於保守,導致契約的履行非常容易發生爭議。再加上政府採購契約內容龐雜,若又遇到鉅額的採購案件,契約條款的約定縱使有問題,廠商也不得不透過法定的爭議處理程序尋求解決之道。
雖然政府採購迭生爭議,而且爭議的金額也相當高,但是討論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契約的書籍卻屈指可數,採購機關或廠商人員面對具體個案常不知如何解決問題,卽使是熟悉民法的法律人,若不是經常辦理政府採購案件,案件處理起來可能也是手足無措。
猶記多年前錦芳在身懷六甲時,就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坐在台下聽我講授民法,當時我還跟她打趣說,「德國法學大師的養成都是從胎教做起」。錦芳在律師執業多年後,帶領事務所同仁們從實務的角度出發,編纂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系列叢書,繼「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採購篇」後,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爭議問題爲完整分析介紹,對於專注研究契約法的我來看,誠屬難得可貴。相信本系列叢書的出版,對於辦理政府採購案雙方的承辦人及處理相關爭議的法律人,定有極大的幫助,樂爲之序。
陳自強
序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111年11月
編者序
政府採購法,是政府機關向民間廠商採購時所必須適用的法律。該法將採購依其性質,分爲「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本所在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之「工程採購篇」、「技術服務篇」及「財物勞務篇」三本書之後,雖已初步介紹各類型政府採購契約相關的法院判決,但在分析政府採購契約爭議問題時,發現採購契約範本的契約條款,經常是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作爲廠商違約事由,因此在處理相關爭議時,需先釐清廠商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此外,在締結政府採購契約的過程中,常見相關人員因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不瞭解,導致辦理採購時誤觸法律,本所爲了讓讀者通盤了解政府採購相關爭議之癥結所在,乃再次投入整理與政府採購法有關的法院判決案例。
可是相較於其他法律,政府採購法雖然僅有114條條文,但因爲半數以上的條文,是有關於採購程序的規定。而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律授權所訂定的相關子法、及所頒布的相關規定及函釋,非常龐雜,加上一般律師事務所並非辦理採購的單位,對於辦理採購程序的各項細節並不熟稔,因此如何兼顧採購程序架構介紹、及法院判決分析,就成爲本書所要克服的問題。所幸有關程序性規定的部分,工程會所出版之「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及許多地方政府也都有訂定採購標準作業程序(SOP),讀者可以先行參閱,本書不多作著墨;但是針對與法律爭點有關的法院判決,則予以詳細作介紹,經本所同仁一年來夜以繼日的討論與分析,終於能將本書完成定稿付梓。
感謝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先生,公務倥傯之際,再次撥冗爲本書爲文推薦;恩師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兼副校長董保城教授、及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陳自強教授,繁忙之餘,爲文推薦,特此致謝。同時本書編纂之時,許多師長、先進,不斷給予錦芳寶貴意見與支持,使本書得以順利圓滿完成,謹深致謝忱。
而本系列叢書出版之際,正逢「缺工、缺料、更缺工程師」之時,希望本系列叢書的出版,能輔助或協助辦理政府採購案的讀者,在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能更有效益的執行採購案且可避免誤踩地雷。惟本書雖然已極力彙整查詢、周延校正,囿於所學,諒有諸多不備之處,尙祈各界先進、讀友,不吝指正是幸。
陳錦芳
於長昇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