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留在「司改」路上的鴻爪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尖尾經蔡英文總統任命為監察委員,直到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請辭獲准。在整整兩年中,幾乎每個週六都會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尖尾週記〉,把一週來所見所聞、所思所想、所作所為,擇其重要者記錄下來,對自己、對任命我的人、更對給予我「爾俸爾祿」的台灣人民有所交待。
重讀這超過百篇的週記,很容易發現到這兩年佔據我心神最多的,就是台灣的司法,一半左右週記的主題都離不開司法議題,現在把這部份內容略做修訂,並增補若干後續發展為「後記」,就構成了這本書的主要內容。再依各篇文章性質分為「司法VS人民:公道自在人心」與「司法VS監察:真理越辯越明」前後兩部,前者以司法個案為主,大多來自以往的政治冤案與任職期間的人民陳情案,比較有故事性;後者以司法權與監察權的競合關係為主軸,是個人對這個超過五十年的憲政爭議的主要見解,偏重說理性。
我用了「司法與惡的距離」為書名,透露出我主觀上對台灣司法現狀的負面指涉,或許有點駭人聽聞,但是自認並不過份。要定義司法的「惡」、不如定義司法的「善」,因為大家都知道,司法的功能就在維護民主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是司法唯一且最高的價值,可以稱做司法的至善。也因此,司法在維護社會正義的任務上每失敗一次,就表示司法與惡的距離更近了一步,不是嗎?
在這兩年中,收到逾千件人民陳情信,泰半都是抱怨司法不公;而這其中有相當部份因為終審判決時日已久、具體事證滅失、或屬程序瑕疵而影響輕微,立案調查無益,都直接轉交業務單位處理。儘管經過這樣的過濾與排除,仍然有近五十件個案事涉司法官的怠忽職守、甚至仗勢欺人,讓尖尾忍無可忍、立案調查,並選錄於書中。尖尾看來,這些都代表司法違背了維護正義的責任付託,辜負了人民的期許,與惡共舞。
或許以個人經辦的案件來衡量司法的表現,不夠客觀,我們不妨再參考一些民調數據。我曾在舊著《老綠男.有意見》抄錄康寧祥「八十年代出版社」所出版的《「自由中國」選輯二:司法獨立》一書中,所引用「法律世界雜誌社」一九七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一項民調,指出當年台灣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評價奇差:「好」與「很好」分別是十七點六○%與○%,「不佳」與「極壞」分別是六六點五六%與十五點八四%;數字會說話:司法在善與惡的兩極間,與惡的距離不到與善的四分之一。
四十年後,情況又是如何?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台灣指標民調」調查「司法能否維護社會正義」:「能夠」十七%、「不能」六九點一%;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中山大學社科院民調中心」調查「司法審判信任度」:「不信任」五九點九%;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調查「法官信任度與公正度」:「不信任」八四點六%、「不公正」七六點五%;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天下雜誌》調查「台灣社會信任度」:「醫生」八八點四%、「記者」三四點九%、「法官」二八點四%吊車尾;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TVBS民調中心」調查「法官公正度」:「信任」二十五%、「不信任」六十九%。以最具學術地位的中央研究院「台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為準,二○一五年十一月底第四期調查「台灣法官公正度」,結果「極公正」零點七%、「還算公正」二三點二%、「不太公正」四十一%、「極不公正」二十點八%,同樣不敢恭維。近半個世紀過去,你或許會覺得這些數字比起當年沒有更壞;但是別忘了,在這個轉型的年代,台灣大社會已經全面脫離獨裁霸凌、不再是黨國禁臠,所有其他各式各樣、大大小小的公權力都已受有民意的監督節制、大幅躍向善的一端,不客氣地說,只剩下司法與惡的距離還在龜步拉鋸中。
這是蔡英文總統於二○一五年五月就職時,在演說中保證要進行司法改革的時代背景;半年後她在「司改國是會議」開幕式上,期許司法不要發生「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也是反映相同的社會氛圍。惟蔡總統對司改的苦口婆心,換來了兩方面截然不同的反應。
一方面是被告誡的司法界群起反彈:「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隨即發表公開信,反批蔡總統是用「百分之百的政治語言來掩飾施政績效不彰」,接著話鋒一轉:「司法機關面對這類政治攻訐往往沈默以對,難怪有人說消費司法是最廉價的政治語言」。的確,上任半年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對蔡總統被譏「政治攻訐、消費司法」,只是沈默以對;倒是「司法官學院」的蔡碧玉院長在那次「司改國是會議」上,給了蔡總統一個軟釘子,她依據司法院的一份委外調查報告表示:媒體主宰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民眾是因為相信電視名嘴,才相信司法「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言論;換言之,都是媒體惹的禍,而蔡總統不能明察。
另一方面,我所以起心動念求官、走上監察委員這條路,卻也出於蔡總統信誓旦旦的司改宣示。先前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讀到〈憲法〉第九十五條到九十九條,赫然發現監察院處理司法院各級人員的失職枉法時,手中的彈劾權與糾舉權完全適用,與用在一般政府官員毫無二致。這一來就有趣了,孫文創設的監察權,在西方三權分立的國家似是盲腸,但在我國司法獨大、無人可管的長久現實中,卻正好可以彌補這個憲政死角,達成權力間相互制衡的民主原則。蔡總統既然有心改革司法,一個最現成的方法,就是督促監察院發揮〈憲法〉賦予的「打恐龍」功能,把監察重心放在對司法官的監督上,尤其是對他們枉法裁判、濫權追訴的監督;要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只靠著淘汰幾個上班召妓、下班賭博、庭上咆哮、庭外索賄的司法官,有用嗎?我認為嚴懲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玩弄法律見解、把持審判特權,才是唯一的苦口良葯。於是我在監委資格審查表的「自傳」裡寫下:
在華人社會,司法體系往往成為強人政權的附庸,恰是國家由專制走向民主的最大障礙;好在有監察權可以做為外部制衡的手段,為司法獨立留下一線生機,這就是本人樂意參與監察委員補提名的唯一原因。
我自始擺明是要與司法「對決」,不曾對任何人隱瞞。
這個對決不同於在個案上挑戰個別法官的司法判決,而是在權力制衡的理論基礎上,以監察權的正當行使挑戰司法權的失當濫用,遂引起了司法體系由上到下的集體歇斯底里,不但一些號稱「改革派」的司法官在報章雜誌對我展開「文革式」的批鬥,連許宗力院長也數度公開表示:監委調查司法官形同「秋後算帳」,製造「寒蟬效應」—我因此暱稱他是「秋蟬院長」。無奈忠言逆耳,今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有一場司法研討會,他在致詞時又「超越」了自己,痛批監察委員若質疑法官的「法律見解」,就是古希臘荷馬(Homer)史詩〈奧德賽〉(Odyssey)故事中的「海妖」,企圖以「迷人且致命的歌聲」讓審判體系翻船,幸好還有他撐起「審判獨立」的船桅。許院長以英雄奧德賽自詡,固然志氣可嘉,但他忘記了奧德賽是命令水手們都得耳中灌蠟,並把他緊綁在桅桿上,所以儘管自己被海妖歌聲迷得七葷八素,只因動彈不得,才沒有把船駛向暗礁。對照之下,就算今之監委都是妖言惑眾,但司法體系從上到下只知摀住耳朵、不敢面對挑戰,堅持「三十六計、走為上策」,不覺得太遜了嗎?
為了在監察院的工作不至於事倍功半、甚至徒勞無功,也為了讓「真理越辯越明」,我在多篇週記裡,一再試圖說明司法權不但不應該排斥監察權,反而應該歡迎監察權幫忙糾錯;也就是司法在自律不足時,善用他律做後補救援,並不代表放棄本身的法定職權。任何不眷戀既得利益的司法官,應該很容易接受這個善意的提醒,可惜我好像錯認了這批人。
其實監察權與司法權的競合關係老早就引起重視,六十多年前陶百川任監委的時代,就召集過行政、司法、監察三院的協調會,最後結論是監察委員當然可以調查司法官,若其「法律見解」有所不當,更應該提出糾彈,所以一九六○年底監察院第一屆第六六八次院會有謂:「十年來,對法官之糾彈案平均每年為三點二件」,一點都不手軟。更值得重視的是,根據監察院最近的統計,在一九九三年「萬年老監委」離去之前,被彈劾的法官有五四%是涉及「審判核心」的違失案件,其餘才是因風紀問題受懲戒,也就是一半以上的糾彈不是因為法官的個人品行不良、而是因為裁判品質太差,換言之,被糾彈不是要懲罰法官本身的行為偏差、而是要懲罰他對百姓權益有所傷害,這才是監察院應該發揮的「特異功能」。
及至一九九三年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文出爐,以模糊語句肯認「審判獨立」之說,被司法院援引做為不受監察權調查的藉口,涉及「審判核心」的案件比率跌到二十一%;再到二○一一年〈法官法〉通過,其中第三十條與第四十九條明訂司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受評鑑或懲處」,司法院撿到第二把槍,雖然此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外部「非法官」開放部份席次,但自二○一四年開始,「法評會」也嚴格服膺於「法律見解屬於審判核心領域」的天條,一概不予評鑑。至此,監察院彈劾法官的案件一送到司法院設立的「職務法庭」,就被一句「既屬法官職務裁量範圍」,判定「不予懲處」,明目張膽抗拒監察權的究責。於是一代不如一代,近十年來,法官受彈劾案件在性質上發生鉅大結構變化:涉及「裁判品質」的件數竟然掛零,全部都是「法官品行」的糾彈案。司法權不受監察權制衡,形同把孫文〈五權憲法〉唯一的「亮點」棄若蔽屣,由這個角度而論,司法與惡的距離不只沒有漸行漸遠,反而可說是失速趨近中。
司法官的集體墮落,監察院有「吹哨」的憲政義務,但若司法官仍然我行我素,則有賴司法院長超越本位、力挽狂瀾;若是司法院長無此膽識、甚至同流合污,就必須靠五院之上的總統出面化解權限紛爭、統一施政步調,這是〈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院際調解權」所明文規範。但如果總統對憲政機關權力行使的衝突置若罔聞,對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也無動於衷,只是「享受」隔空觀賞兩院互踢,那麼當初接受總統任命的小小委員,除了走人,還能怎樣?
就這樣,一俟蔡總統連任成功,我不必背負有意影響選情的罵名,確定司法改革無望,立即前往總統府遞出辭呈,隨後寫下本書最後一篇「週記」,現在把辭呈附在其後。俗話說:「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這本《尖尾週記》所表露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與用心,似乎驗證了這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