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經發展史批判
經考證,語言學家可以正確地推測英語起源於歐洲的西北部,並從那裡散播到世界其他地區;而盎格魯撒克遜人大約在公元第5 世紀到第6 世紀之間侵入英格蘭,同時把英語帶到那裡。1 這就是近代英國的源起。其實,在英國人到來之前,羅馬帝國早在西元二世紀上半葉後就完全統治了英格蘭地區;那時候,羅馬帝國皇帝哈德良(西元117 年8 月9 日‒138年7 月10 日)就在英格蘭和蘇格蘭之間營建了“哈德良城牆”以防禦皮克特人和蘇格蘭人(當時叫做“卡雷多尼亞”人:Caledonian)而留下了不朽的聲名。2
一、經濟決定著政治的發展
( 一) 1348-1349 年間,英國因黑死病,所喪失人口約1/4 至1/3,勞動力
嚴重缺乏。其結果是,以農奴為基礎的封建制度無法維持下去。
( 二) 工業革命發生,商業都市興起,中產階級力量日興。其結果是,選舉權被迫開放,國會議席選區被迫調整(若干腐市『rotten borough』及袋中選區『pocket borough』被迫取消),政黨亦由國會朋黨《領袖及其追隨的成員》,被迫演變成貫通國會內外的群眾組織。
( 三) 17 世紀後,英國皇室創建了一種全新型的組織“特許經營企業”,這種組織能夠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貿易;還創建了一隻強大的海軍,甚至利用了海盜的支持,來協助它們向全球各地擴張。3 西元1600年,英國首度成立東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1608 年又成立倫敦維吉尼亞公司(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并授予該等公司軍事外交和經商等大權,分別開拓亞洲和美洲的相關業務。4 我們可以,從東印度公司的蘭開斯特船長的一段書信,看出當年他們拓荒性的擴張精神:
我無法告訴你究竟該到哪裡尋找我,
因為我總是活在風與海的繾綣裡。
那些行政性公司,對後來數百年大英帝國的發展,乃至今日大英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 的機制,有著莫大的影響。其實,文官制度的採用也是東印度公司率先採用卓具成效後,才漸漸成為英國憲政制度的一環。由此可知,行政性公司這種創新性制度,對國家發展的貢獻,是難以衡量的。
二、宗教是最重要的政治要素
( 一) 自16 世紀初期亨利八世以降,特別是1593 年信奉英國國教的伊莉莎白女王打敗天主教國家‒ 西班牙的無敵艦隊以後,英國國教(conformist) 與天主教間的宗教紛爭,一直是英國政治安定或動盪的最主要原因。愛爾蘭的獨立出自於此,北愛爾蘭的紛擾亦出自於此。伊莉莎白一世,堪稱是英國歷來最偉大的女王。
( 二) 1701 年,關於王位繼承的法律,明定王位須由王室內的英國國教徒繼承。5 依照該法,惟有James I 的孫女Sophia 的新教徒後裔,才可以繼承王位。這個法案如今還在適用,可以說是宗教因素留在英國政經發展史上的烙印。精確地說英國國王不僅是國家的元首,也是英國國教的領袖;不但如此,英國政府的官員也要宣誓支持國教,並以此作為擔任公職的條件。6 此外,26 位英國國教教區主教及總主教,迄今仍為貴族院當然議員;主教及總主教仍由英王任命。另外,坎特伯利大主教向來主持國家政治儀式,且禁止褻瀆神明的法律,也僅止於保護基督教而已。7 由此可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在英國,其宗教地位是否平等,其宗教信仰是否自由,確有疑義。
其實,直到18 世紀,羅馬公教在英國仍舊受到禁止,上羅馬公教教堂﹑改宗羅馬公教是一件嚴重的事情,根據當時英國的法律,英國人如果變成羅馬公教信徒,「會喪失公民權,不能上大學,不能當律師,不能當公務員,甚至不能從軍」;8 以是之故,牛津大學主要還是,訓練英國國教派教士的地方,當吉朋(《羅馬帝國衰亡史》的作者)在牛津大學讀書期間,感染了羅馬公教的信仰時,他的父親竟然强迫他從牛津退學,並把他送到瑞士的洛桑﹑去接受基督新教的改造。9
( 三) 與國會同樣重要,教會是製造輿論的公共領域,統治的正當性立基於此。直到1695 年停止出版審查以後,媒體(報紙)才成為製造輿論的另一個源頭。這對了解英國這類的基督教文明國家的政治文化,甚為重要,直至今日,民調顯示,英國國教派的信徒,較多支持保守黨;非英國國教派信徒者,較多支持工黨或自由民主黨。我想再度強調的是,英國國王繼承人的條件之一是,須為英國國教派的信徒。這種繼承制度無異向世界宣告︰政治與宗教的分離是多麼的困難。西方國家所稱的政教分離,特別是基督宗教文明的國家,指涉的是,中古歐洲時代,羅馬教廷的天主教,必須遠離國家政權,以便基督新教徒所建立的民族國家有其自主性。當然,在這種政教分離制度下,基督新教對國家的新介入形式,必須與中古歐洲時代羅馬教廷的天主教有所區別,否則,他們所倡導的政教分離,就站不住腳了。那些新介入形式可以在路德教派﹑喀爾文教派﹑或長老教會派,向世界各地推廣的過程中,看到他們背後的身影。
許多亞非國家都吃過那種政教分離制度的苦果。那種新形式的政教分離,在歐洲帝國主義擴張時期,轉而宣揚宗教信仰自由,以便該等教派到被殖民地區,宣揚彼等的教義主張,并堂而皇之地借助彼等的國家暴力,打開那些被殖民地區的大門,於是亞非各地乃隨炮而倒。現在,這種新形式的宗教分離運動,又以新面貌向阿拉伯世界挺進;背後的主要力量分別是,歐美地區的基督新教。有人認為,冷戰(cold war)時期的世局,就如同十字軍年代的宗教戰爭:多數人說,那是以美歐為首的資本主義,與以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的對抗;我則以為,那是以美歐為首的基督教民主意識形態,和以蘇聯為首的無神論意識形態間的抗衡。
三、法治的本質是通行法中的契約精神
( 一) 契約(contract)的主體,在初期,是英王(統治者)與諸侯(被治者)兩方;其後,演變成英王,諸侯及主教,與地主鄉紳三方;最後,再加入中產階級(平民)及中下階層(勞工)成為第四方。
( 二) 契約(contract)的客體,一為統治方的權力(power),特別是徵稅權及建軍權;一為被治方的財產權(property)及人身自由權。依客體來看,契約的主要內容實為典型的「權、錢交易」。
( 三) 契約成立後,契約各方必須接受契約的管轄,此乃法治(rule of law)之原義,實即『契約統治』之義。就這點而言,今日一般法政學者把「依法統治」之重點放在制約統治方,顯然與「契約統治」之本義有別。
( 四) 在英國政經史上,司法審判所依據的通行法(common law),最能體現契約統治的精神。common 的語源,來自於法文的commune,commune 意為社區或共同體;common law 的原意,應該精確地表述為︰通行於社區庶民或共同體成員之間的法則。在英國,不依庶民之間的通行法,人民之身體或財產不受侵犯。為此,普通法庭曾和國會合作對英國王室進行長期抗爭。10
特別重要的是,關涉到人身自由權的刑事審判,在最後決定是否有罪時,不由代表統治方的法官,而由代表被治方的庶民代表12人所組成的陪審團,以絕對多數(最少10 人同意)作出決定;(庶民代表)陪審團決定有罪後,才轉由(統治方代表)法官,依照通行法決定如何執行刑罰,定出刑罰的額度。這種制度安排,叫做契約統治。近年來,特別是在加入歐盟以來,為了符合歐盟的相關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的保障,英國國會正在快速地,用制定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下來。
四、英國司法制度的特點:普通法系vs 大陸法系
( 一) 英國國會為國家最高權威,即國會主權說也。故法院不能審查國會立法,不能宣稱國會立法違憲而令其失效。11
( 二) 就法律淵源來說,英、威兩地所實施的民刑法,主要來自高級法院已有的判例所形成的普通法或通行法(common law);一般稱為「法官造法」。這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民刑法,主要依據立法機關的「制定法」(statute law),明顯不同。12 此外,所謂衡平法(equity),是指當規範發生了始料未及的困難因而需要作出例外處理的情形。13
( 三) 就訴訟案的處理方式上,英、威兩地採用:14
1、 比較輕微的民刑訟案,均由基層治安法院(magistratés court)處理;治安法院的法官主要係非法律專才的「平民治安法官」(lay magistratés),他們審案時,有具備法學知識的書記(clerk)協助。那些治安法官多為地方賢達。大陸法系國家沒有這種基層治安法官的審案制度。
2、 比較重大的刑事案件審理時,均有陪審制度(The Jury);被告究竟是否有罪,由陪審團十二人中,以十人以上之同意,作出判決。陪審制度具有民主審判的意涵;但陪審制度不為警界人士所歡迎。
( 四) 在法官的遴用與培訓上,除治安法院法官外,專業法官都需自律師中遴用,因此頗受律師的教養和社會背景影響。律師在英國,社會地位很高,他們大半數屬於倫敦的四所律師團。15 我以為,英國法官的產生方式,來自於律師界,而非來自於國家考試。這種產生方式有助於法官體察民情,有助於法官素質的提升,當然也有助於法官審判工作的提升。
( 五) 英國法系下,人民對政府的行政行為得向普通法院起訴;即行政訴訟並未與民刑事訴訟嚴格分流。但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訴訟須向特設的行政法院控訴。近年來,英國已有行政裁判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s)的設置;不服初級裁判庭裁決者,得向高級裁判庭上訴;不服高級裁判庭裁決者,得向上訴法院上訴。初級裁判庭即行政裁判庭;高級裁判庭,即行政裁判上訴庭;兩者均在高等法院之下:
由上可知,英國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形成之中。16 以2005-6 年為例,共有70 所以上的行政裁判庭,處理的案件共約70 萬件;2006 年4月,已在「憲法事務部」中成立了「行政裁判處」(The Tribunals Service)。17
( 六) 關於司法審級體制,一般國家只有三級;英國卻有四級;即在「上訴法院」之上,還有一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原即貴族院的「上訴委員會」;該會由十二位法律貴族(Lords of law)的終身貴族所組成,依慣例,其中二人出自蘇格蘭,作為蘇格蘭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法院。貴族院上訴委員會每年處理不到二百件;「那些案件」都是上訴法院或貴族院認可的案件。182005 年憲制改革法實施後最高法院成立,法律貴族轉為該院最高法院法官,不再為貴族院之終身貴族成員。19
( 七) 北愛爾蘭所行者,比較類似英、威兩區。蘇格蘭所行者,類似大陸法系,與英國法系不同;主要法院為sheriff court;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為愛丁堡的「司法院」。20
( 八) 自1973 年英國加入歐盟以來,歐盟法律優先於英國法律;這成為英國法院從事「司法審查」的依據。
1、 凡涉及有關歐盟國家的法律爭訟,在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必須同時申請歐洲法院裁決。
2、 在未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下級法院在審判時亦可請求歐洲法院提供意見;如果英國法律與歐盟法律明顯不同,則適用歐盟法律。21
3、 在高等法院(high court) 之下, 已有許多行政裁判庭(administrative tribunals)及行政裁判上訴庭(appeal tribunals),處理人民對公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的控訴。22
五、外來因素也是政治變遷的要素
( 一) 在英國政治發展史上,羅馬教皇、法國、西班牙、德國、均曾扮演一定的角色。
( 二) 其中尤以法國為最,這與英法兩國地理相比鄰有很大的關係。這種特殊關係, 在法國大文豪大仲馬的「三劍客」(The Three Musketeers),或英國大文狄更斯的「雙城計」(A Tale of Two Cities)中,都曾經做為小說的背景,而被生動的描述在讀者之前。
( 三) 有人說:外來因素所導致的不確定性,是英國政治人物重視現實、重視協商的原因,由此而形成一種溫和的政治文化,因此不尚革命式的劇烈變化。
( 四) 外來因素,可以遠溯到1337-1453 年間的英法百年戰爭,1527 年亨利第八創立英國國教并與羅馬天主教廷分庭抗禮,及其後伊莉莎白女王與天主教國家西班牙的對抗。其實,這就是近代英國這個民族國家的起源。英國這個「國家」的政經發展史始自於此。
( 五) 1956 年蘇伊士運河危機後,英美兩國關係發生轉折;兩國爭奪勢力範圍的鬪爭公開化、表面化;此後,在涉及共同利益的國際事務中,主導權就轉到美國霸權的手中了。
六、菁英統治是英國政經過程的實像
早期的英國,由王室和貴族主宰著主要的政治決策;其後,由議會上、下 兩院議員共同決策;再演變為下議院(平民院)主其事;再演變成議會中內閣少數閣員主其事,實則由內閣首相一人當家。有人用「王室政府、議會政府、內閣政府、首相政府」這四個名詞,來概括這種精英統治的實情,可以說是相當到位。
這種菁英統治的運作方式,也體現在國會政黨的運作方式上,每個政黨的後座議員率多服從、尊重其前座議員的權威。因此有人(L. S. Amery)說,英國的政治,不是民治(by the people)政府;這種說法的確非常貼切地說明了英國菁英統治的實像。這就解釋了,英國政經發展史上,為什麼較少採取公民投票(plebiscite)解決紛爭的原因;事實上,連公民複決(referendum)也殊少被用。
菁英統治的模式,也體現在二戰後她的後殖民治理方式上。舉例來說,二戰後英國殖民政府重返馬來西亞,就是以當地的三大精英集團組成的聯盟為對象以談判相關的獨立事宜;那三大集團是巫人統一組織(包含馬來貴族精英,英殖民馬來官僚,教師與記者)、馬來亞華人公會(包含馬來亞華人政治和經濟精英)、以及馬來印度人組成的印度國民大會黨;這三大族群所組成的“精英協商政治模式”,其實恰恰反映了英國殖民者的治理模式。23
英國並不實行僵硬的三權分立。議會可以制定它所希望的任何法律;且,在法律上,議會立法不受任何司法審查。但,英國議會仍受選民的選擇﹑人民道德法﹑和歐盟立法之約束,而不能無所顧忌。24 司法可以參與立法;下院可以改變法官裁決;上下兩院可以共同請求女王,將高級法官解職等。25 英國以其獨特的方式,未把權力僵硬地分成三部份,而是一定程度相互穿插又相互制約;即不完全分權、又不完全脫離分權,從而實現了政府效率和政治穩定。英國往往是先有行動,而後有規則;既靈活,又穩定,深具實用性;那是長期演變的產物,是「智慧與機會的結晶」。26
歷史上,在政治經濟危機出現後,自由主義式的民主政治就曾大幅殞落,如20 世紀30 年代極右的法西斯主義登台,就是最好的例子,21 世紀20 年代末新冠肺炎,引發了全球疫情危機,也導致美國民主政治的失靈。為什麼自由主義那時候會垮台?
以民主政治必須有以下幾個條件作為「砥柱」,才能運作故也:第一,政局穩定、選舉能夠定期舉行、以產生公意承認的合法政府;第二,政府下的「斯民」(the people)之間,要有相當程度的相容性;否則,民主選舉反而成為分化「斯民」的機器;第三,民主政府無需太多的治理;否則,民主制度反而成為成本,而非效益;第四,治下必須富裕繁榮,「斯民」都得分羹,否則「斯民」就難同舟共濟了。27 英國近代政經的發展,與『濟貧法』關聯甚大;『濟貧法』與為數眾多的普羅大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是統治階級收攏普羅大眾的工具;是故,所謂民主只是普羅階級的鴉片煙,實無民治可言。這樣看來,自由主義的民主制度,並非普世適用的唯一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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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 賈德.戴蒙(Jared Diamond)著,王道還、廖月娟譯,《槍砲、病菌與鋼鐵:人類社會的命運》〔《Guns,Germs,And Steel: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台北市:時報文化,1998 年10月初版第1 刷,2014 年1 月初版第51 刷,頁429。
2 [ 意] 瓦萊里奧.林特納(Valerio Lintner)著,郭尚興、劉亞傑、齊林濤等譯,《週末讀完意大利史》〔《A Traveller’s History of Italy》〕,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年4 月,第1 版,頁46。另外參考[ 日] 塩野七生著,林韓菁譯,《羅馬人的故事IX:賢君的世紀》,台北:三民書局,2003 年9 月,初版一刷,頁177、199。
3 [ 美] 艾倫.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和[ 美] 阿德里安.伍爾德里奇(Adrian Wooldridge)著,束 宇譯,《繁榮與衰退:一部美國經濟發展史》〔《Capitalism in America : A History》〕,北京市:中信出版社,2019 年6 月,第1 版第1 刷,引言頁IV。
4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台北:商務印書館,2010 年3 月,頁12-3。
5 關於英王王制存廢爭議,英國人民贊成意見多;據1997 年民意調查顯示,12%贊成繼續維持現制,74%贊成繼續現制、但須現代化;即共86%支持王制繼續維持。只有12%贊成改制為共和。參考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267。
6 參閱[ 美] 伯恩斯(J. M. Burns)等著,吳愛明等譯,《民治政府--- 美國政府與政治》,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4 月第1 版,頁468。
7 [ 印度] 沈恩( 阿馬蒂亞. 森,Amartya Sen) 著, 陳信宏譯,《好思辯的印度人》〔《The Argumentative Indian: Writings on Indian Culture, History and Identity〕,台北市: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7 月,初版,頁374。
8 葉高樹主編,《歷史:經典導讀》,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9 年6 月初版,頁76。
9 葉高樹主編,《歷史:經典導讀》,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9 年6 月初版,頁76-7。
10 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C. North)著,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台北市:時報文化,1994〔民83〕年,初版,頁161。
11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26。
12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26。
13 [ 美]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著,黃丘隆(審)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台北市:結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0 年10 月,初版,頁229。
14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27。
15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4。
16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9-40。
17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9-40。
18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0。
19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7。
20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26。
21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28。
22 雷飛龍,《英國政府與政治》,頁430。
23 林開忠,“五一三事件與馬來西亞華巫族群關係之種族化”,頁333。載於洪泉湖主編,洪泉湖等著,《當代亞洲民族問題》,台北︰五南出版公司,2020 年9 月,初版,頁323-45
24 胡康大,《英國政府與政治》,台北:揚智,1997 年,頁57。
25 胡康大,《英國政府與政治》,頁62。
26 胡康大,《英國政府與政治》,頁64-5。
27 [ 英] 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J. Hobsbawn)著,鄭明萱譯,《極端的年代》〔《Age of Extremes:The Short Twentieth Century,1914-1991》〕,台北市:麥田出版公司,1996(民85 年)年11 月1日,初版一刷,頁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