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書跟〈中華性∕別—年齡機器〉一樣,都是「大中華兒童法論壇」的產品。
在籌辦會議期間,心高氣傲又眼高手低:我廣發邀請函,企圖把大中華地區內關注兒童事務的所有學者社工律師請來發言對話;但又想方便安排方便大家,於是把多種議題討論全濃縮在一天裡,更以為可將眾人發言稿集成「一」書出版……
結局是:縱使內地講者王雪梅、薜寧蘭及韓晶晶因航班問題未能到港,會議仍超時甚多,嘉賓學生助理都疲憊不堪;雖然數位專家未能供稿賜文,文章依然太多,唯有分兩冊出版。
但, 我自找麻煩的習性又來了— 我突然發覺, 只是討論比較法律發展不夠全面,於是便邀請各區醫生參與寫作計劃。可惜的是,雖然我已盡力,朋友亦有幫忙聯絡,但始終得不到任何台灣醫生的回應。
終於,經過反覆思量考慮後,理論批判較強的文稿收入〈中華性∕別—年齡機器〉內,並於2011年12月面世。評介各區法律及醫療的文章則在本書內刊載。
鳴謝
感謝洪雅琪、戴嘉敏及林茵茵的協作。
其實, 在籌備「大中華兒童法論壇」期間, 我還犯了一個致命錯誤:我竟忘了澳門!我唯有在開會前三週,急忙親自到澳門邀約林翠鳳。由於她幫忙介紹,澳門社會工作局劉結艷處長亦能撥冗參與會議。亦因為林翠鳳的引薦,黃鳳欣醫生才首肯賜文。在此,容我再一次感謝林翠鳳。
反省
雷太說我應寫一篇跨專業可以如何順滑合作的文章。我只當過學者做過培訓,因此一直覺得自己沒資格寫這題目,但倒有一經驗想與大家分享。
我曾受邀在一研討會擔當討論主持。期間, 我指出性侵犯法律可修改的方向及公義的可能定義。我亦同意法庭可增置錄像作供設備及加強受害人∕證人的法律程序認識(請參見本書雷張慎佳及周鎮邦「為香港的孩子,建立保護兒童有效的機制」一文)。我特別提出:在案件未宣判前,受害人都只是證人,須接受嚴謹嚴厲的盤問,以保障被告權利及法律公正。之後,有與會者批評我未明弱勢處境。
如果法律及社福專業分屬兩條社會控制線, 它們與追求公義∕公平∕報復的不同慾望線糾結創造的不同主體(如證人及受害人),是否有錯對低高之分?性侵犯受害人是否必定比其他罪行受害人∕證人更值得同情?司法機關是否應特別保護性侵犯受害人∕證人?每個創造主體的程式機器都互相衝擊並不永恆,那麼我們又是否需執著那部機器恆久優越?是否法律採納社福視點,公義就可彰顯?又或者,社福可否取代法律決定被告有罪無罪?理由邏輯是甚麼?法律既把暴力收於一身,在運用懲罰暴力(如監禁)時,便須小心嚴格,寧縱毋枉;要使用法律時,便要瞭解這機器的操作規則。機器重複運作會出現差異,可以與時並進(如加強保護恐懼中的證人),可以忽視公義(如無緣無故拒絕保護恐懼中的證人):前者出現我們稱許保留,後者發生社會批判放棄。機器可以改變,甚至消失,但總不能指責介紹企圖改善法律機器運作的人不公義。
該研討會後,我回憶雷太建議,便明白體會當中深意:純粹知道專業運作規則並不足夠;唯有放下自以為是,多了解另外專業的意識理論文化,才可真正做到順暢跨專業合作。
冀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