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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平如水:一位法學家的思想隨筆

的圖書
法平如水:一位法學家的思想隨筆 法平如水:一位法學家的思想隨筆

出版日期:2016-01-01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三民網路書店   評分:
圖書名稱:法平如水:一位法學家的思想隨筆
  • 圖書簡介

    本書是中國當代民法學界領軍人物、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的法學隨筆選輯。

     

    文章圍繞“何為法治”,“法如何治”,“良法與善治”,“立法司法能為人民的福祉做甚麼?”以及“治學與做人”等主題,娓娓道來,樸實雋永。反映了其三十年來致力探索中國法治理論與實踐的歷程,為推動立法、司法前進的積極努力,真實展現了一位主張改革而又不失穩健,思考理性而又不乏人情味的法學學者鮮活的思想脈動。

     

  • 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主要從事法學方法論、民法總論、商法理論、物權法、債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等領域的研究。發表論文兩百餘篇,出版了三十多部專著。參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眾多重要民商法律的起草與修訂工作。

     

  • 目次

    自序:從“法平如水”談起

    第一編  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小議法律與宗教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
    契約精神與法治社會
    人文主義和契約精神
    儒家文化對法治的影響
    淺談情與法
    沒有隱私就沒有真正的自由
    尊重隱私是做人的美德
    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
    為什麼正義女神要戴着眼罩?
    法官與醫生
    法治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
    中國有自然法的理念嗎?
    民有私約如律令
    我的人格權情結與思索

    第二編  良法與善治
    民法的人文關懷
    良法與善治
    厘清“法制”與“法治”的概念
    民法要擴張 刑法要謙抑
    程序是人身安全的保障
    創造良好的仲裁法治環境
    明辨是非是正義的基本要求
    法治與德治
    法治與人治
    天理、國法、人情
    定分止爭與定紛止爭
    “飯碗法學”應當休矣
    法律不理瑣事嗎?
    樹立資源的社會性理念
    環評不該淪為“聾子的耳朵”

    第三編  治學與做人
    要有大海一般的胸懷
    登山.治學.做人
    實事求是永無止境
    也談十年磨一劍
    讀聖賢書,所學何事
    法學教育的使命
    追尋現代大學的特徵
    什麼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
    我是快樂的園丁
    三人行必有我師
    中國為什麼缺乏科技創新?
    從紀錄片《壽司之神》看職業精神
    弘揚堅忍不拔的民族品格
    君子慎獨
    天行健,人自強
    淡泊以明志
    做事與做官
    讀書劄記

  • 書摘/試閱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法律究竟是什麼,是每一位法律人時時會思考的問題。這一問題看似簡單,卻極難給出確定答案,因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與詮釋。就民法而言,其既是一種行為和裁判規範,總結了既有的價值共識,同時為未來的行為與裁判提供指引。當然,雖然被稱作“規範”,法律與禁錮或約束仍有本質區別,因為法律規範本質上是人民整體意志和利益的產物,其功能是順應人們的自由選擇,促進其所追求的目標的實現。
        對於“法律究竟是什麼”這一問題,我認為,古羅馬的西塞羅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被後人廣為流傳和採納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給出了最佳的答案。“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這一概括當然不意味着法律還分為一般的法律和最高的法律,或者說法律之上還有其他“法律”的存在。今天我們來理解這句話的含義,首先是指,如果法律真正是以人民的福祉為終極目的,那麼只有強調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國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載體。依法治國是人類千百年來歷史經驗的總結,本質上是一種“法律至上”之治,強調只有講規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人類的秩序、增進人類的福祉。“法律至上”的內涵,首先指任何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任何權力都來源於法律,並受到法律的約束。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法律至上”的含義就是法律最大。“法律至上”還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法律。依法執政其實也就是依照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來治理國家。法治體現的是按照大多數人民意願治理國家的模式,因為法治本身體現的就是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單個人的意願。按照法律辦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數人的意願來辦事。這樣一種治理模式能夠避免個人的專斷、臆斷和武斷。所以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說就是按照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治國。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是檢驗中國法治建設成功與否的試金石。這就是說,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一切司法活動的主軸。一是從立法層面看,由於法律的本質就體現在法律的人民性之上,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過程中真正體現 “立法為民”,中國的立法目標和宗旨就是為了反映人民的意願、實現人民的最大利益。這也是我們最大的特色。民主立法實際上也就是要匯集民智,最廣泛地傾聽和反映人民的意願,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從司法層面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理念,充分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從行政執法層面看,公權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的利益。既然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那麼,這種權力行使是否正當的根本標準就是是否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否為人民群眾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是否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也是私法的本質。私法作為人們活動的指引和規則,來自於人民,不能脫離人民。私法所形成的社會秩序,正是有利於維持正常生活、工作的社會秩序,只有穩定有序的社會,人們才能形成穩定的預期,才能鼓勵大家有序、有效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民法是以“人”,尤其是“私人”為核心的法律,其目標是為了保護人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也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人民的福祉。如果一個社會中,人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財產安全得不到維護,則必將人心惶惶,缺乏長遠、穩定的預期,從而不利於人自身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民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為了維護人民的福祉。只有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只有社會形成一套公正的解決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的機制,人們才能安居樂業、和睦相處,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實現。民法學者之所以呼籲盡快制定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健全民事立法,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有了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財產權的物權法,有一部保護交易規則的合同法,還有一部全面保護受侵害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法,現在還需要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人格權益的人格權法。法為人而立,非人為法而生。我們制定法律,最終都是為了人民的福祉,最終都是為了實現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為市場失靈、個體稟賦差異等引發的社會矛盾,通過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及解決社會群體的生老病死等後顧之憂,努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中國正處在變動較大的發展時期,在相當長時期內,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模式並未完全取得“至上”的地位,在社會生活中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功能,這也導致社會生活中一些無序現象的產生。由“人治”向“法治”轉型,是中國歷史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法律人必須勇於承擔起追求法治、完善法律的重任。而秉持以“人民福祉”為根本標準的原則,將有助於化解社會各界對法律的誤解,培養人們對法律價值的高度認可,充分發揮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基本功能,最終樹立法律在社會治理系統中的最高地位。法律人的學術生命始終是和法治的進程聯繫在一起的,法律人應當始終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信仰,以人民的福祉作為最高指標,崇尚法律,追求正義。就民法學的研究而言,也應當以人民的福祉這一至理名言作為指導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繫,作為一個法學工作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發點都應當是以人民的利益為最終歸屬,為民主法治建設做出貢獻。

    法治是值得信仰的
        蘇格拉底之死的故事兩千年來一直被法律人所傳誦,並且成為歷史學家、哲學家和法學家所共同探討的話題。蘇格拉底以自身之死宣揚了尊重程序正義的理念,同時也以自己的殉難昭示了一種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當他陷入囹圄時,好友克力同前來營救,但蘇格拉底斷然拒絕。他臨死前說:“如果我無恥逃亡,以錯還錯,以惡報惡,毀傷的不僅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那麼為什麼蘇格拉底會認為逃亡會毀壞他自己呢?這是因為,他始終相信,公民與法律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遵守法律實際上就是遵守公民和國家之間的契約,國家即使對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報復。而且國家的地位還高於父母,對父母不能報復,對國家則更不能報復。因此,蘇格拉底認為他必須遵守雅典的法律。接受審判是他信仰雅典法律的體現。這也是他與雅典城邦之間訂立的一種契約。他必須服從判決,而不能背約逃跑。蘇格拉底以死證明自己遵守了契約,成全了自己一生堅持的德性原則,同時,也使得雅典法律的權威得以保全。
        蘇格拉底之死被後世法學家所傳誦,認為他彰顯了一個公民在法治社會中的美德,這就是對法律制度的信仰和尊重,這不僅僅是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而且也是一個公民的良好美德。所以在西方社會,一個良好的公民必須是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一個社會的法律能夠得到遵守的最基本的文化心理基礎。
        美國法學家哈樂德.伯爾曼曾說過一句非常著名的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話常常被一些新自然法學派學者質疑,因為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立法者也會犯錯誤,因此,不能企盼立法者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每一個條款都是科學的,或者永遠正確。此外,法律的滯後性和法律漏洞都是在所難免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在頒佈之後,需要對其進行不斷的修改和完善,如果法律像宗教那樣成為信仰,法律就無法被修改。更何況,在人類歷史上,任何國家都有可能存在惡法,因為即使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會存在剝奪少數人的自由的多數人暴政,法律也可能為利益集團所左右而不能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實證主義不承認惡法,堅持國家的法律都是正當的,但從古代自然法學派到以富勒等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都一定程度上仍然對信仰法律持一種質疑的態度。應當看到,人們的理性確實無法保證立法者能夠對未來的一切通過法律作出完美的安排,法律的滯後缺陷是在所難免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不能說每一部法律的每一個條文都應當被信仰,而且法律本身這種文本,不可能作為一種理想、信念被信仰。
        但是,法治作為一種理念或一種目標,是值得信仰的。法治是一種理想,是一種理念,它只有作為一種理想和信念被信仰,才能引導人們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才能召喚人們為了這種理想、信念去獻身。當蘇格拉底被判處死刑時,雖然有機會逃脫,但他仍然堅持一個公民必須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終以身殉法。所以,在蘇格拉底的心中,實際上是將法律作為一種理想、信念去追求。我理解伯爾曼的觀點並非意味着法律應被像宗教那樣信仰,而只是強調對法治的忠誠和尊重,這正是我們這個社會所大力弘揚的法治精神。伯爾曼所言的法律應當被信仰,針對的並不僅僅是單個法律制度,而是“法治”這種社會治理模式應當被信仰。如果我們讀讀伯爾曼的《法律的性質與功能》(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就不難發現,伯爾曼認為,法律是一種工具,其核心功能在於構建一種大家所追求的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當然是由法律來組織和構建的。在這個意義上,信仰法律實際上就是要信仰“以法律來組織和構建社會秩序”的精神。所以,伯爾曼對法律的信仰是一種對社會治理模式的信仰,而不是對單個具體制度的信仰。誠然,就單個法律制度而言,我們很難說具有絕對的真理。同樣一種社會現象,可能存在多種規則可供選擇。例如,北京治理交通擁堵問題,可以在限行、限購等多種模式中選擇一種,或者多種模式並行。我們很難說哪一種方法就絕對是好的。但是,無論法律最後選擇哪一種,都應當是一種規則之治、法律之治,該規則的討論制定和具體實施,都應當嚴格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並反映大多數公民的利益。這本身就體現了“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功能。雖然不少人對大量具體制度持有異議,但這並不影響具體制度的支持者和異議者共同選取法治模式。因為,從長遠和整體來看,法治模式都是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尊嚴和權威。思想是行為的動力,實踐法治有賴於內心深處的理想和信仰。我們所說的信仰,是指從內心深處的認同和自覺自願的依歸。這要求人民從心底崇拜法律而不是崇拜權力,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就要求在全社會形成憲法和法律至上、以法為大的共識。
        實現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執政黨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執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其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甚至帶頭違法。
        實現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執法者應率先垂範。信仰法治首先就是要使領導幹部帶頭守法,中國傳統社會講究“以吏為師”,在法治社會,對此應該做新解讀,這就是要強調領導幹部的帶頭守法、遵守規則,遵守法律就是服從執政黨和人民的意志,也就等於維護執政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這也同樣是自覺服從於黨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相反,漠視法律甚至踐踏法律,或者以消極方式拒絕積極實施生效的法律,這些都在根本上有損於執政黨和人民的事業,危害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當領導幹部和人民都能夠信仰法律,才能夠堅定人民對法律的信仰,樹立人民對法治的信心。
        實現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司法公正要求嚴格適用實體法。法官顧名思義就是“司法之官”,其基本職責就是嚴格地執行法律,這就要求法律人樹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保持一顆對法律虔誠、敬畏、崇敬之心,形成忠實法律、捍衞法律的理念,要以自己的廉潔奉公、嚴格執法、維護正義的行為,來真正踐行法治的理想,如此,才能堅定人民對法律的信仰,樹立對法治的信心。如果法律人群體能夠堅持對法治的信仰,並去努力推動法治的進程,那就很可能帶來一種良性循環效應,讓越來越多的人看到實現法治的希望,樹立對法治模式的信心和信仰,進而從整體上積極推進法治進程。而要樹立全社會對法律的崇尚、尊重乃至信仰,必須借助司法機構的嚴格執法行為才能實現。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應當嚴格依據實體法裁判,有法不依、不顧法律而裁判是恣意的、不合法的裁判,裁判結果完全違背實體法則為枉法的裁判。可見,樹立法律的權威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不僅要求有法可依,還必須做到執法必嚴,讓人們相信通過司法能夠獲得正義。實現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必須全民守法。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就是人民能夠真正遵守法律,使法律成為全社會行動的準則,法律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在人與人之間發生糾紛之後,想到的不應首先是找關係、找後台,而應當首先想到通過法定的程序解決糾紛。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蘇格拉底被判處死刑時,仍然堅信他作為一個雅典的公民有義務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難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對法律的遵守與服從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與執行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民主法治進程的推進,公民的權利意識在甦醒,但是長期的封建意識和傳統,以及計劃經濟時代“權大於法”的觀念影響,法治建設尤其是執法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導致民眾對法律的信賴度仍然不高。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無論是發生糾紛後的處理還是行政管理服務過程中,大家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規則,而是如何進入官場、尋找有權有勢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違章後被罰款、甚至被扣押執照,國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公民都能夠自願接受處罰,但在中國比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爭取免於處罰。這是長期缺乏法治環境造成的,改變這種現狀,不僅僅需要領導幹部帶頭守法,還需要培養廣大民眾的守法意識,只有人民群眾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形成對不遵紀守法現象的制衡。
        法律是世俗的,宗教是超世俗的,具有神聖色彩。法治為什麼應當被信仰?這一問題,學界存在不同看法。人們一講到信仰,似乎總是和宗教聯繫在一起。而法律不是宗教,所以法律不能成為信仰。確實應當看到法律是世俗的,是我們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不可能遠離生活。從這一意義上講,它和宗教是不同的。法治之所以是值得信仰的,除了上述原因之外,還在於法治作為一種事業,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信仰就是我們行動的指南,也是我們努力奮鬥的目標。信仰能夠給人們提供一種去追求被信仰目標的動力。有了信仰,我們才不會迷失方向,才能持之以恆地去奮鬥,而不僅僅只是把法律當作一種實現目標的工具。依法治國實際上體現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尊重法律其實就是尊重民意。信仰是我們的行為準則,能夠給我們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信仰也是我們的精神家園。信仰是我們固守的道德底線,我們堅守信仰,就是要堅守這一道德底線。另一方面,法治是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人類社會在近幾個世紀的經驗也告訴我們,法治是可以實現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治歷史經驗啟示我們,法治在中國同樣是可以實現的。現在在中國建設法治社會,已經形成了最廣泛的共識,法治既是一種實踐也是一個偉大的理想,需要我們不斷為之奮鬥。
        盧梭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錶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信仰法律,就是要真正使法律內化於心,外化於形。今天我們從蘇格拉底之死中得到的啟示就是,仍然需要信仰法治,相信法律是維護自由和權利的聖經。建設一個人民主權、法治昌明、民富國強的社會,是我們孜孜追求的目標。只有踐行法治,才能真正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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