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再版序
再印行〈色/法〉一書的想法,近十年一直藏在心裡。
初版印行,我即發覺當中錯印處處,十分心痛。原因不用細想追尋,總之,責任在我,不容置疑。
所以,藉入行教書二十年的契機,我決定把這書增訂再印,作為心理補償也好,作為二十年研究回顧也好,總算是還了心願。也借這次重印,我修正了參考文章書目中不完備的資料,刪除來源不可再追溯的資料,特別加入翻譯引述的原文,補充了近年重大法律改革及理論發展,並把焦點放香港;亦特別收入一篇深化討論理論移植的文章。這文章也是我首次運用德勒茲(Deleuze)哲學的嘗試。我亦大幅修訂性工作一文採索討論的方向。
現在,再細閱原文字,感慨萬千:一直批評批判的事物視點,近十年變化不大。是我們不夠努力?是我們改革策略沒有隨時代轉變?還是香港人太固執,明知自己理虧,卻口舌不饒人,生怕聆聽他人意見就是喪失自我主體,於是寧願死佔領自我舒適區,不作改變?這組問題,我們的確需要細想反省。
二十年前,當開始與非政府組織在一些性別機器議題上合作倡議落實改革法律方案,我便一直恪守堅持一個原則——只給予意見,遊說工作從主動不參與。理由簡單直接:研究寫文是我所喜所長,遊說宣傳卻是我缺點短處,且應是弱勢邊緣訴求者自我肯定逐漸充權的必然必經。
但,自八年前從澳洲回港,開始嘗試行政工作,多了機會與法律專業政府官員交流對話,也逐漸明白了解她/他們的行事模式與思索考慮。於是自以為明瞭企圖破舊立新和懷疑嶄新思維兩陣營的底線及語言,頭腦發熱時忽發奇想便努力嘗試把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建議介紹給法律專業,也會盡力將政府及專業界別考慮習慣與社運分子分享。但溝通交流始終不暢順,有時嚴重閉塞,有傷和氣,不歡而散;有時則(刻意)忘記溝通,不瞅不睬,浪費精力。
最令倡議(任何)法律改革人士(包括非政府組織及社運分子)不解的應是:明明道理放在面前,明顯時勢已完全改變,為何建制仍頑拒改變?對此,甯應斌及何春蕤在〈民困愁城〉一書中清楚解釋「穩定」的吸引力;當現代社會以理性主導專業知識(如法律醫療)取代傳統習慣來治理組織群眾,強調珍惜的自然是「井井有序、千篇一律」;所有不穩定未知數(如慾望天災)就須控制減少,「以免自我沒有安全感」(1) ——甯和何就以用餐及葬禮現在都以效率及標準為依歸準則作例子,說明不理性在現代社會遭理性化機器收歸的現象,也反証了不規則無名狀被次等化的大趨勢。可是,不單「理性/不理性」根本難以定義及區分;情緒慾望等不理性更往往經歷遭受理性詮釋翻譯後成為現代文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部分。
於是德勒茲學派便質疑:一個統一平庸沒個性的主體(包括法律及哲學視角)是否能回應日益加速變化的社會環境脈絡呢?(2) 譬如,現行法律若不可迅速處理網絡世界帶來的改變(如網上欺凌及即時新聞),那法律還有用嗎?布雷多蒂(Braidotti)在〈Nomadic Subjects〉就指出:我們需要的是一份可準確回應嶄新外在因素及內在不停改變的「生命指引」;更重要的是:這份生命指引須不斷自我顛覆並活化中心。(3)換言之,堅持一個表面看來自有永有的主體標準只會謀殺磨滅「創新能力」(Creativity),但正正卻又是這份創新能力令人類可以處理不停湧現的挑戰。(4)
德勒茲理論當然一方面對盲目反對修法陣營當頭棒喝,另一方面也對倡議修法者有警醒作用:以往倡談修法的策略是否仍有效?在過去數年,我曾看到非政府組織社運人士簡單把反對按她/他們路線圖修法的人惡魔化,不再溝通,認為遊說頑固保守派是浪費時間。我固然明白面對冥頑不靈是如何氣餒,但簡單將質疑者統統貶為敵人,又是否犯上現代社會理性化平庸主題的錯誤?是否同樣忘了內視反省自己生命指引遊說策略的適時創新性?同理,反修法者又是否對自己生命指引過於自信貪婪安逸,拒絕聆聽其他體驗呢?
說回德勒茲理論對回應變化社會的重視。要有效率並準確地回應社會的變化,我們須對時間( Time)及空間(Space)非常敏感。意即:我們須先把宰制歷史化,再從傳統虛擬的桎梏枷鎖中掙脫,創新建立新主體,計劃新顛覆策略及設計逃逸路線。(5) 然後,我們(尤其邊緣弱勢)再藉規劃逃逸路線,建造尋找建造適合自己的主體轉化生成空間、確定反抗點及認清當中權力糾纏。布雷多蒂稱以上整個活動為「圖廊」(Figuration)。(6) 圖廊目的在於顛覆既有宰制的「主宰符號」(Master Signifier)——這也應是修法的目的:新法律須揚棄以往不公義法制的理論中心(如陽物中心異性愛霸權)。
由此我們得知主體機器乃是由潛意識推動的一個過程,當中涉及理智的選擇和不同慾望多重權力之間的「交涉」(Negotiation)。德勒茲式交涉是影響主體轉化生成各種力量的談判。換言之,缺乏對話沒有了解,主體沒法創新:同理,本地非政府組織邊緣弱勢是否可在一直以來倡議修法的(失敗)經驗中,創新建造一些嶄新的遊說策略呢?而反修法者又會否願意放下身段與倡議修法者分享自己憂慮呢?
最後一點,不論是在謀劃策略或準備修法中,「學習」都是必須的。學習意指建立關聯;那就是說:非政府組織與法律專業應要互相了解彼此關心議題及背後緣由。(7) 譬如,為何香港不可有「強制起訴」(Compulsory Prosecution)呢?原來起訴與否是律政司司長的專權。那倡議修法者就必須解釋為何某些罪行須特行特辦。又例如,法律專業須明白一些証人(也是受害人)為何如此恐懼上法庭作供,才可釋除協助受害人組織的疑慮。
簡言之,要法律維護公義,法律須與時並進,準繩地解決每一弱勢社群的關心懸疑。反對支持修法兩者須互相清晰了解彼此的關注,才能創立新的法律及策略。只是囿於以往經驗(「我參加社運二十年,我相信憑我熱情必會勝利。」,「我當律師那麼久,不覺這些問題存在。」);或,意氣用事的宣稱:「只要反對者出現會議,我必會令她難受」「我為何要給他面子,只有他上司的上司來會議我才出席」、「她們可以要求開會,五分鐘我就打發她們」,只會令法律發展停滯,公義不得彰顯。
初版成書時,我感謝了Ned這位前上司。他給我的提點批判,至今受用。雖然大家在不同國家不同城市居住工作,我們仍常有聯絡,大家都依然是好友。
然,與她卻完全分離了。雖居於同一城市,已沒有接觸。她啟發我教育的熱誠,引領我入行。在此,再一次多謝她,祝她生活愉快身體健康。
註釋:
1 甯應斌、何春蕤(2012:329)。
2 Deleuze & Guattari(1986)。
3 Braidotti(2011:5)。
4 Guattari & Rolnik(2008:54)。
5 Braidotti, Rosi(2011:59)。
6 Braidotti, Rosi(2002)。
7 Cutler & MacKenzie(2011:57-58)。
參考書目:
甯應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 台北: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Braidotti, Rosi (2002) Metamorphoses Cambridge, UK: Polity.
Braidotti, Rosi (2011) Normatic Subject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Cutler, Anna & MacKenzia, lain (2011) ‘Bodies of Learning’ in Guillaume, Laura & Hughes, Joe (eds) Deleuze and the Bod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Deleuze, Gilles & Guattari, Felix (1986) Nomadology New York: Semiotext(e).
Guattari, Felix & Rolnik, Suely (2008) Molecular Revolution in Brazil Los Angeles: Semiotest(e).
序
不經不覺,來了澳洲已超過一年。由當初的戰戰兢兢上課,深怕因不了解本土文化說錯話開罪同學,到現在下課後和同學把酒言歡談天說地;由不能適應本地人的工作節奏,到堅持自己日程效率兼容他人生活悠遊。中間轉接最使我感動的是同學朋友同工的關懷支持,也令我深深體會不斷反省自己及接納多元文化的重要。
每個人都問:澳洲學生和香港學生有甚麼分別?其實這種比較根本意義不大——主體是論述產品,而澳港兩地歷史文化脈絡差異,社會教育制度不同,生命成長固然不會一樣,澳洲及香港人各自內部已經不會千人一面,更何況學生?但,澳洲同學有一特點的確有趣,可與大家分享。我辦的課,都是「法學理論」、「人權法律」及「法律、性別及性慾」等「非賺錢」科目,卻從未曾有人問我:「讀這一科有沒有『用』?」我曾問學生為甚麼要選修這幾課,她/他們反問我:「為甚麼不?」、「讀了那麼多法律,總想知為甚麼還有不公平吧?有甚麼特別?」
我還記得,在香港,曾問一個同學畢業後想做甚麼。她說:「還用問?當然是律師!」「為甚麼?」「讀完法律不做律師?浪費點吧?不當律師,如何賺錢?」,「難道這就是香港法律學生律師的生命觀?除了錢以外,公義及顧客感受利益皆屬其次?」我自問。我不(願)相信,所以在城大最後一課,大膽的問同學:「有誰願意在執業後每年做一次Pro Bono(義務官司)?」只有一位舉手。
我無意再造「澳洲/天上vs香港/人間」「達爾文學生/包容vs香港學生/功利」等二元對立——事實上,亦有澳洲同學說出「千萬不要接觸原居民,只有社工才理她/他們!」「要賺錢?到中國教內地英文吧!」等大白人中心思想宣言。然而,澳洲學生那種容許差異的胸襟、願意探求法律價值取向的態度,卻令我開始明白為何在澳洲,法律及法律界人士並不會如此高高在上,也使法律自然和公義掛鈎。這也解釋了為甚麼澳洲法律可以容納各種反歧視法(除反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歧視等法例外,更已立法禁止性傾向/年齡/宗教/易性/種族歧視);為甚麼「法律應否介入家庭暴力」等問題根本不須再討論。為甚麼達爾文家事法庭定期與各團體開會檢討現行法律?為甚麼法官也要參加進修班,增進社會科技知識……
我當然不是認為澳洲法律完美無瑕——澳洲至今仍沒有人權法,原居民還是深受歧視。我亦不主張要把澳洲法律精神全盤硬移植香港,人所共知文化土壤不同結果不一樣的道理。然而,簡簡單單地說老外法律文化不適合港人就拒絕外地經驗是否太固步自封?香港社會為何不去反省為何其他文化那麼著重公義多元,而香港主流卻不是?
法律不一定等於公義,社會也不一定需要公義;但誰又願意活在純粹功利環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