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990年代開放新商業銀行設立,並讓其他金融機構改制成銀行以來,新的競爭者不斷加入,再由於允許各銀行增加分支機構據點,以及鼓勵外國銀行來台設立分行,銀行業的競爭日益激烈;如何妥善管理其所面臨的風險並將之控制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是今日銀行管理的重要課題。
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布銀行資本適足協定,奠定了國際風險基準資本適足性的基礎。該委員會於1999年6月發布『新資本協定』第一版諮詢文件、2001年1月發布第二版諮詢文件、2003年4月發布第三版諮詢文件,多次尋求業界意見後,於2004年6月發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定案版本,預計自2006年底起開始實施。
為加強國內金融從業人員對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認識,有效落實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金管會銀行局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特委託本院執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中文版」翻譯工作。由於新協定完整內容共有八百餘段,篇幅浩瀚繁多,為方便學術界或實務界人士參考研讀,本院將上述資料編印成冊(另附原文於後,全書約550頁),以供國內金融從業人員及對新協定有興趣的社會大眾隨時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