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變態行為
變態心理學(abnormal psychology)──也被稱為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是指對異常行為的探討。它檢視偏差或失調的習慣、思維或驅力(drive),探討它們的起源、徵候及治療。變態行為可能是由環境、認知、遺傳或神經因素等所引起。
變態心理學家關切心理失調的評鑑、判斷及管理。他們身兼科學研究人員和開業醫師二者身分,通常專供各種及奐的治療,像是焦慮性疾患(anxiety disorders,焦慮症、恐懼症、創傷後壓力疾患);情感性疾患(mood sisorders,憂鬱症、雙極性疾患、自殺);物值性疾患(substance disorders,酒精、興奮劑、致幻劑,等等);或非常複雜的失調,如精神分裂症。臨床心理學是心理學的一部分,但不是核心部份。雖然在一般人的聯想中,臨床心理無疑是應用心理學中,最為引人興趣而重要的領域。
界定變態。我們相對地容易發現一些人們憂心忡忡或舉止怪異,但我們要界定變態卻遠為難多了。「變態」(abnormal)意指偏離規範(norm)。所以,極高和極矮的人們是變態的,極為智能遲鈍和資賦優異的人們也是如此。如上所述,嚴格說來,愛因斯坦(Einstein)米開蘭基羅(Michelangelo)是變態的,巴哈(Bach)和莎士比亞(Shakespeare)也應被作如是觀。
對臨床心理學而言,問題倒較不在於該行為是否偏離常態教室在於它是否為「不良適應」(maladaptive),造成當事人的苦惱和社交缺損。假使個人的行為似乎失去理性,或對自己和他人具有潛在傷害性,我們就傾向於認為該行為是變態的。對心理學家而言,這種情況稱之為心理病態(psychopathology);對一般人而言,就稱之為瘋狂(madness)或精神錯亂(insanity)。
我們都喜歡明確性和清晰度,希望在正常與異常之間作個精確的劃分。然而,我們知道,歷史文化塑造了何者被視為異常。精神科的教科書便反映了這點。同性戀(homosexualtiy)在還沒太久之前仍被仍被視為一種心理疾病。手淫(masturbation)在第19世紀被認為是變態的。
社經地位、性別及種族都與變態性有所關聯。女性較可能罹患厭食症(anorexia)、貪食症(bulimia)或焦慮性疾患;反過來說,男性較可能是物質濫用者。貧窮人們較可能被判斷出精神分裂症(相較於富有人家)。美國兒童承受控制不足(under-control)疾患的較高發生率;但是在西印度群島,情形剛好相反,過度控制(over-control)疾患有較高的發生率。
變態的早期處置是視古怪行為為惡魔纏身。人們相信獸性主義(animalism,認為人類只是一種動物,不具靈性),至於瘋狂則是不受控制之退化(regression)的結果。古代希臘人認為變態和綜合身體不適是由「液體」(humours)引起。因此,精神錯亂的早期處置主要涉及隔離人們,然後施加懲罰和折磨。人道的待遇直到第19世紀才真正出現。
普遍認定的標準。今日,心理學上對「變態」的定義是繞著少數幾個普遍同意的標準來運轉。這些標轉被分類為4D:苦惱(distress)、偏差(deviance)、功能不良(dysfunction)、危險(danger)。變態普遍牽涉到疼痛和苦楚,它的一個層面是急性(acute)和慢性(chronic)的個人痛苦。另一個標準是不良適應(poor adaptation)──當事人無法執行生活中的平常事情,像是保有工作、維持愉快的人際關係,或策劃未來。
變態的一個非常共通的編準是非理性(irrationality),即對於物理世界或社會世界(經常也是對於精神世界)之荒唐無稽、不合邏輯的信念。
變態人們的行為通常是他人不能理解的。他們經常是預測的;他們可能極不穩定而反覆無常,從某一極端就換到另一極端,往往無力控制自己的行為。他們的行為通常不適切於所處的情境。
幾乎按照定義,他們變態的特徵是一些不依慣例、通常少見、不適宜的行為。此外,變態具有道德的維度。它經常涉及侵犯規則、違反道德標準及社會規範。不合法、不道德、不良行為是偏離常態的。
變態的一個相當引人興趣的凋準是變態行為四周的人們所產生的不適或不快。旁觀者通常對變態的明顯跡象感到不舒服或不自在。
常態VS.變態(正常VS.異常)
主觀。這或許是我們所使用最原始的觀念,即我們的行為、我們價值觀作為常態的標準。這經常以一些格言和諺語的形式表現出來,如「一旦做賊,就一直為賊」或「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因此,跟我們類似的人們是正常的,那些不同的人們否。這種途徑也傾向於以簡易分類握不重疊的類型進行思考:常態──變態──非常變態。
規範。這種觀念是指,關於個人應該如何思考及舉止,存在一種理想、適宜的狀態。這個完美世界的觀點通常是由宗教和政治的思想家所發展出來。常態是完美的,個人愈偏離常態,就是愈為變態。這較是關於「個人是什麼狀況」,較不是關於「什麼適度可能的狀況」。因為沒有人是完美的,沒有人是正常的。
臨床。社會科學研究人員和醫學臨床人員試圖評鑑當事人生活運轉的有效性、組織及適應性。這很大部分依賴那些個維度受到評鑑。臨床人員也接受「正常-異常」的劃分是有灰色地帶,多少是主觀的。雖說如此,他們致力於可信賴的評斷。
變態通常與不良適應、痛苦或怪異行為有所關聯。
文化。文化只是了每一件事情的動向,從服飾到舉止,從語言到愛情,文化規定及禁止一些行為。若干事情是禁忌,另有些則是違法的。再度地,個人顯得愈是偏離或不同於文化規範,他/她就預備判定為變態。然而,隨著文化信念和習俗的變動,常態的定義也跟著變動。同性戀行為的案例很適切地闡明這個議題。
統計。所有統計學家都知道鍾型曲線(bell curve)或常態分布(normal distribution)的概念。它具有特定的性質,這在智利測量的圈子以廣為所知。因此,100的分數是平均數(一般的水準),而總體的分數中有66%是位於85分到115分之間,大約97%的人數是位於70分到130分之間。如果你的分數低於70分獲高於130分,你是不尋常的,雖然未必就會被稱為「變態」。這個模式有其缺點,乃是基於這樣的事實:經常發生的行為不必然測量的能力而言,這個模式可能運作良好,但是對於一些較微妙和多維度的議題而言(像是性格或心理疾病),它就較不能順利運作。
概念的困擾。變態的人和定義都很明顯會產生一些困擾。首先,一個健康的人處身於不健全的社會,這個人將往往會被貼上變態的標籤。許多實例已經說明,對於不服從社會之狹隘的(不健全適應的)信念與行為準則的人們,社會往往難以忍受而不加寬容。第二,專家的觀察者顯然無法就「常態vs變態」的分類取得一致意見。即使當變態的多元標準被詳細指名關於一個人是否在某種意味上被視為變態,這仍存在基本上的意見不合。第三,存在所謂的當事人-旁觀者差異(actor-observer difference),這是指當事人看待自己行為時,多傾向於解釋是受到外在處境的影響,不是自己本意但旁觀者取傾向於韻文,該行為是出自當事人的內在性格),那麼應該由誰來從事判斷?當事人很少認為自己是變態:我們大部分人對自己持著適度正面的而肯定的太不,且實際上擁有大量別人所不知道關於自己的消息。儘管如此,從事自我判斷還是存在一些熟之的陷阱和風險。旁觀者太容易就標示他人為變態的,特別是對那些不同於我們或威脅到我們的人們。
自我判斷。諮商、訓練及治療的首要目標是協助人們變得自我覺察(self-aware,指個人對自己外在舉動、內心慾望和自己優缺點都能夠了解的情形)。顯然,有些精神病人(或許也包括一些正常人們)不能覺察他們困擾。他們似乎在自欺欺人。同樣地,變態心理學的學生經常表示,當他們閱讀教科書時,他們承認自己也有書中所提及的若干心理症狀。這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我們許多人對於一些私密、非共享、甚至「禁忌」或不被贊同的思想或行為擁有一種誇大的獨特感。我們所有人隱藏自己的若干層面,而當教科書中列舉各種各樣的變態行為時,就可能突然觸及這些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