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一
學習推求公平審判的訴訟技巧,誰曰不宜?
李念祖 律師
從孟子說:「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開始,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東方社會,也許就已註定了法治國家發展路程遙遠而坎坷的命運。孟子雖為善辯自解,但他的話中卻暗示著「好辯不是好事」、訴訟辯理不具道德正當性的價值判斷。就像孔子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前半句可以發展出陪審制度的話語,遭到忽略;後半句「訟期無訟」的觀念,卻是深植人心。於是,如何用公平、理智、正確、妥當的方法聽訟或辯理的學問,也就缺乏研究發展的土壤。訴訟與嚴刑峻罰劃上等號,加上公孫龍子、鄧析子這些古典邏輯思考的研究者總被戴上詭辯之學的帽子,辯論說理所蒙上的負面道德評價難以翻身;「訴訟技巧」自會被人視為末流的學問。
無訟,畢竟是上下數千年可望不可及的理想;聽訟,也未必人人都會。在人類藉用訴訟解決糾紛、追訴犯罪的需要消失之前,研究聽訟的程序與辯理的方法來避免訴訟不能臻於公平,其實很有思索的價值。當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均將訴訟雙方對向辯論看成是獲致公平審制結果的必經程序,不為無因。民國八十年代,司法院大法官即曾藉著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指明:對審及辯護制度,是司法審判中「正當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環節。大法官的意思就是說,未經對審辯論的審判,不合憲法要求。此中道理無他,「真理愈辯愈明」,雙方辯論,各盡其理,聽訟者才能看清訟局的全貌;也才能居中發現正義,做成公平的判決。
也許有人會問:沒有理由但是訴訟技巧較佳的當事人,會不會就是獲得勝訴結果的一方?有此一問,當是並不十分相信可由辯論獲致公平正義。但是,審判原是發現真實、交付正義的過程,究竟是訴訟雙方各盡所能地舉證辯論、審判者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裁判,還是審判者不必計較雙方的辯理、純粹根據法庭自為調查之後形成確信,哪一種方法較能得到正確的判決呢?如果訴訟技巧上的劣勢可能形成不公平的審判結果,有沒有適當的方法加以防止或解決呢?能不能在程序上設法讓雙方都能盡量發揮訴訟技巧以提昇審判的公平呢?可讓雙方盡量發揮訴訟技巧的公平適當程序,難道不是獲致公正結果的最佳途徑嗎?如果沒有經過公平適當的審判程序,可能獲致公正的結果嗎?追求公平適當的審判程序,不就是訴訟技巧本身所顯示的意義嗎?依據證據、理性審判不就是訴訟技巧的核心價值嗎?追求正當法律程序的訴訟技巧難道不可成為一門專業知識嗎?
討論「訴訟技巧」的專門著作,其實在為上述各項問題提供解答。作為一種研究審判正當程序的專門學問,本書不但可讓非以法律為專業的一般公民瞭解公平審判的要素、知道怎樣進行審判才可獲致公正的結果,也很可以做為法官、檢察官、教授、律師以及法律系學生們切磋自身專業理念、琢磨審判原理的借鑑。閱讀本書的讀者,不妨檢視一下:妥當的聽訟規則,可以如何提昇審判的品質、強化判決結果的公信力?公平的辯論程序,可否成為訴訟解決爭端、追究犯罪之正當性的來源?訴訟既是人類難以避免的活動,學習推求公平審判結果的訴訟技巧,誰曰不宜?
商周出版邀請孰諳法律專業的翻譯專才,將「訴訟技巧」這本仔細解剖審判、找尋公正程序要素的好書,呈現在讀者面前,希望有助於導正傳統文化中對於訴訟的偏差觀念,建立國人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辯論說理的價值認知。這種執著於提倡法治的出版策略,恐怕談不到利潤,對於法治國家理想的追求,卻是功德不淺。朋友們,藉著本書研究一下人人都可擔任陪審員的「聽訟」道理,盍興乎來?
(本文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暨合夥人)
推薦序二
獨領風騷的訴訟技巧
王兆鵬 副教授
「變法革新之聲四起,各地紛紛開設學堂,聘請外國人教授法律,外國法律翻譯書籍更是洛陽紙貴」,如果以為這段話在描寫飽受內憂外患侵噬的清末帝國景象,那就錯了。這段話的時空場景,事實上也是民國八十八年以後的台灣。
百年內,我國法律發生兩次革命性的變動。百年前,西方的船堅炮利,敲碎了大中國的驕傲與信心,非變法無以圖存為當時的堅信,但主張維持舊律倫理的禮教派,極力反對繼受西方法律,爭辯激烈迄清室滅亡仍未平息。晚清的法制改革為革命性的,超越之前的任何一個朝代,為數千年所未有,各省也紛紛開設學堂,學習西方法律。
第二次革命性的變動,為今年二月甫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揚棄了歐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審判方式,改採英美法系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解嚴後的臺灣,人民對司法長期累積的怨懟與不滿,瞬間決堤直撲層峰,人民走上街頭籲喊司法改革。政府於民國八十八年舉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最受矚目的議題為刑事訴訟的審判方式。我國的審判實務雖未病入膏肓,但被批評已有「糾問化、職權化、官僚化」的跡象,檢察官不到庭,法官動輒斥責辱罵被告或證人,人民怨聲載道。會中因此有龐大的聲浪要求廢棄傳統所使用的歐陸法審判方式,改採英美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因為法務部的反對而未成為決議。雖然如此,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即紛紛開設課程,聘請美國、新加坡等地律師講授英美審判方式,各單位亦急於翻譯英美審判書籍。去年年底立法院又重新開啟此一議題之論戰,由於政治情勢丕變,法務部雖堅持反對但已潰不能敵,立法院於今年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新的刑事訴訟法,確定我國改採「改良式」的英美審判方式,在臺灣實施已五十餘年的刑事訴訟法幾乎要全部改寫,影響極為深遠。
法律雖然修改,但革命仍未成功,最令有識之士憂慮者為實務人士對新制的陌生。為此,司法院、法務部與各地方律師公會,邀請了學者專家(包括本人、臺北大學法律系崔汴生教授、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俊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在全國各地共舉辦十一場巡迴講習,參與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人數高達二千五百多人,臺北地方法院得容納五百多人的大禮堂更是座無虛席。此種盛況為前所未有,也顯示了實務人士對這方面知識的渴求。
英美法誠值得如此學習嗎?審判中最關鍵者為證人及證據,法律的規範則為證據法。我在臺灣大學法律系就讀時,學校並沒有開設證據法的課程。記得大學畢業時,律師錄取率非常的低,全國登錄律師人數不滿兩千。我在考取律師後,向事務所報到的第二天就披掛上陣,在陌生的法院,以生硬的技巧為當事人爭取權利,處處碰壁乃當然之事。當時只覺得學校所學理論,在審判中毫無用武之地。
我在美國分別讀了哥倫比亞大學與芝加哥大學兩所法學院,兩所學校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外,皆開設證據法的課程。還記得哥倫比亞大學的證據法期末考內容為一審判過程的紀錄,對於證人訊問、證據提出,檢察官、辯護人互相攻防、不斷提出異議,法官則必須當場作出裁定。雖然對於考試已身經百戰,但這堂考試無疑是我一生最艱辛痛苦的一場戰役,因為考卷有八十頁,我必須假設自己為法官,在四小時內正確地解決一切紛爭。記得在四個小時的煎熬後,雖已步出考場,耳中仍響起當事人「主張、異議、駁回、維持」嘶殺之聲不絕,彷若仍置身於法庭中,久久無法回到現實世界。在臺灣與美國所訓練出來的法律系學生,誰比較有能力在法院揮灑呢?
臺灣過去的刑事審判,當事人無須太多訴訟技巧。依法律規定,法官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調查一切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即令檢察官、辯護人昏瞶失職,法官仍必須補充代打,當事人何需訴訟技巧。但是,法官同時扮演控訴人(搜集不利被告的證據)、辯護人(搜集有利的證據)、裁判者(不偏不倚的裁判),人是否能一心三用,同時將三個角色發揮得淋漓盡致,令人懷疑,其中立性如何,更屢遭民眾挑戰。今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改採英美的審判方式,審判不再由法官獨挑大樑,證據的攻防由當事人雙方負責,法官退居補充及裁判的角色。這個改革是劃時代的,影響極為深遠。最直接的衝擊是,證據法的嫻熟及訴訟的技巧,成為審判中必備的工具。也因為如此,當我們在全國巡迴演講時,各地法官、檢察官、律師踴躍參與,學習新的訴訟技巧及交互詰問規則(由檢察官、辯護人詢問證人的方式)。事實上早在修法前一年,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成立公訴組,公訴組檢察官負責到審判庭中與辯護人進行論告攻防,不承辦傳統的偵查業務。
從傳統的偵查檢察官轉為公訴檢察官,必須調整學習,法務部也邀請國內外專家為這些公訴檢察官上課,共舉辦二百多個小時的教育訓練課程。連我們最優秀的檢察官,為因應新的制度,也必須重新學習。有系統介紹新制度的實務操作與經驗心得,為目前國內最迫切需要的。有關新制度的理論部分,包括我在內的許多學者,已有很多論著闡述。但新的制度與傳統的審判迥異,實際操作者所累積的經驗與技巧,最為珍貴,可惜此方面的資料如鳳毛麟角。因為我國仍處於萌芽摸索的階段,未經一段顯著的時間,實務人士也不可能寫出本土的經驗談。
本書「訴訟技巧」不談深奧的理論,是一本實用書籍,正好得解決國內目前的需要。美國法律發展較我國為早,有關審判實務的書籍汗牛充棟,凡有疑問者,幾乎皆可在書架上找到相關書籍解惑。雖然美國法學院皆有證據法課程,但因為律師競爭激烈,且理論與實務間免不了有些距離,檢察官或律師所撰的經驗與心得,常常較理論書籍更受到實務人士的重視。本書作者湯瑪斯?摩伊特為美國亞利桑那州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於多年來擔任訴訟律師的經驗,結合理論基礎與實務應用完成本書,為實務人士倚賴甚深的一部重要書籍。
本書作者認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在於﹕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及說服法(即說服他人之方法)。很遺憾地,我國過去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無證據法、不知說服法。只要判決結果正確,程序違法無關緊要,證據如何取得也非重點,說服方法更是聞所未聞。在新制度下,我國的審判實務將徹底改觀,說服法、證據法、程序法的嫻熟,將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本書環繞著程序法、證據法及說服法,從案件繫屬於法院到審判結束為止,舉生動引人的案例,逐步推展,以清晰易懂的文字,引導讀者掌握訴訟的技巧與藝術。想瞭解美國審判實務的讀者、想借助他山之石的我國實務人士,必須閱讀本書。希望有朝一日,本土的「訴訟技巧」書能夠誕生,但在此之前,這本《訴訟技巧》可能要獨領風騷一陣子。
(本文作者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