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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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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司法機關,又稱司法機構、司法部門,是政府機構之一,工作就是維護法律、確保法律正確執行、解決爭議;但「司法」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法制有些不同。 大陸法認為,司法是指法院或特定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對民事、刑事案件進行聆訊和審判。 普通法認為,司法就是審判、裁決。在普通法體制,只有司法部門具有對法律的解釋權。 維基百科
圖書介紹 - 資料來源:博客來 目前評分: 評分:
圖書名稱: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需要,根據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我們編輯出版了這套《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3年版)。
這套用書在撰寫時力求反映和體現國家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注意學科科學性、系統性的同時,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結合,對應試人員應當掌握的各學科基本理論結合實際進行了系統闡釋,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在體例編排和內容安排上,為方便應試人員復習考試,本套用書根據司法考試的試卷內容範圍分卷成冊,共分3冊。即︰第一卷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另外,還編輯了《2003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30日)。
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將以本套輔導用書和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為依據,應試人員在使用本套用書時應當注意掌握了解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2010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9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0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14號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正 200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選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3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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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 ISBN:9787562033806
- 規格:平裝 / 983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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