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出臺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甚至在德國竟然有人提出要廢除《德國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透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至多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受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部偉大的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和我的合作者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民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我們三位譯者都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我的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2016年4月8日
於廣州珠江灣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