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zon 4.5顆星好評、商業金融類強力推薦
專為法官、律師、會計師、評價師等專業人士而寫
台灣第一本企業價值鑑定專書!
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
無論是遺產稅、贈與稅,或有關股東、離婚的案件,
價值估算,深深影響著企業和個人。
「價值是什麼?」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定義價值。
定義「價值」一詞的同時,須先界定「價值標準」之類型為何?
▎財經專業人士必讀的實用聖經
價值標準,奠基於估價的理論和實際應用,定義了評價師所追求的價值類型。
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五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合夥企業之退夥、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
希望這本書能夠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五個領域,而得到更好的理解。
▎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
進行司法案件的鑑價時,無論是對於聯邦法院的遺產稅、贈與稅案件,或州法院有關股東、訴請離婚中的配偶之案件,評價人員對手頭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必須審慎。
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以前使用在法院審理個案的價值標準的解釋,可能不適用在所有個案,企業評價具有個案獨特性,每一個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的存在。
本書的研究廣度,涉及價值標準相關的司法和監管事宜,運用了評價和法律領域內的各種資源,分析檢視了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州法註解。
▎價值估算,深深影響著企業和個人
你也許不懂,但不能不知道!
一家企業的價值,是其所有權未來收益在特定時間點的現值,同樣地,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估價、股東異議和壓迫事件、離婚案件的財產分配,在在受到價值估算的牽動。
因此,當進行一件企業或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委任案,首先需要知道價值的定義,本書就是第一本能完整闡述此重要問題的專書,用來探討下列五種情境下的價值標準:
‧ 贈與稅,遺產稅,和所得稅
‧ 異議和受壓迫股東的權益
‧ 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收購
‧ 解除婚約的案件
‧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
本書列出美國主要的聯邦法令與法規,和所有各州和地區的相關法規,使評估報告能具體說明所依據的法源,適合律師或估價師利於找到相關法令的全文,作進一步的了解。
★本書特色
*企業評價估算必備聖經
*一本專業人士寫給專業人士的鑑價書
*作者群榮獲美國評價師協會等專業認證
*商業評估委員會、認股權協會專業指定用書
*針對各司法管轄區各項議題,分析數百個法院判例
*闡釋離婚官司案件的估價,區分婚姻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定義
*提供洞察各級法院對涉及價值標準的各種議題的解釋及觀點
*詳列每個主要的聯邦法令與法規,和所有各州和地區的相關法源
作者簡介:
▎傑伊.菲什曼(Jay E. Fishman)
學歷
坦普爾大學取得學士和碩士學位
拉薩爾大學MBA 學位
經歷和認證
美國評價師協會正會員(FASA)及永久會員
金融研究協會(Financial
Research Associates)區域商業估值和法務會計事務所的董事總經理
ASA 的政府關係委員會主席
皇家特許測量師協會的正會員
商業估價協會公司的資深會員
美國評價基金會的評價準則委員會的前委員
評價實務委員會的主席
美國國稅局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相關著作
《企業估價導引》(Guide to Business Valuations)
▎薛能.普拉特(Shannon P. Pratt)
學歷
華盛頓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印第安納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經歷和認證
企業估值領域最知名的權威
薛能普拉特評價公司(Shannon PrattValuations,Inc.)董事長兼執行長
商業價值評估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名譽發行人
保爾森資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
具有CFA,ARM,ABAR,FASA,MCBA,CM&AA等資格
相關著作
《企業價值評估的市場基礎法- 第二版》(The
Market Approach to Valuing Businesses, 2nd edition)
▎威廉.莫里森(William J. Morrison)
學歷
波士頓學院歷史文學學士學位,
菲爾萊迪金森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經歷和認證
美國會計師協會和新澤西州會計師協會
的會員,和聯邦調查局前調查員協會的會員
新澤西州註冊會計師
鑑識會計事務所創立者兼總裁
AICPA認證的企業評價與會計專家
新澤西州帕拉姆斯市匯森史密斯+布朗事務所的合夥人
譯者簡介:
審訂翻譯
黃輝煌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企業管理系畢業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金融科技研習班結業
現職
博思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博思智庫價值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企業評價師/FRM®
資歷
專精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顧問/企業評價師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證券部/財務部 副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承銷業務/衍生性商品交易員/債券自營人員
─中信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部經理
專業資格及證照
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認證企業評價師
財金風險管理分析師
(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 certified by GLOBAL ASSOCIATION OF RISK PROFES-SIONALS)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
美國NASD Series-7 測驗合格
章節試閱
前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我們都聽過:「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就像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猶如「情人眼中出西施」),就企業價值或企業利益來說,亦是如此。價值需等到被定義後,才有意義,在企業評價的學術用語,這些不同定義即稱為價值標準。
某些情況下,價值標準是由法規或規章所訂。例如,公允市場價值是所有聯邦贈與稅、遺產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價值標準。公允價值則是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財務報導所規定的價值標準。公允價值幾乎是每一州法律,針對股東異議和壓迫,所定的價值標準,但此一定義與聯邦監理機關針對財務報導目的,所規定的公允價值標準定義,有相當差異。而且,公允價值的定義多少因州而異。
即使價值標準由法令所定義,仍在判例法留下許多解釋的空間。很少有州的法規,就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給予任何定義。因此,在離婚案件的估價,事實上,幾乎都在判例法中發現。而且州與州之間的判例,亦有相當差別,甚至許多州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之間,也存有極大差異。
同樣一批股份,在不同情況下會有不同價值,讓許多人感到訝異。例如,本書作者之一評估一件異議股東訴訟案件之股權價值,之後因其中一位股東死亡,又受託針對同一批股份為了遺產稅的目的進行估價,竟相對於異議股東訴訟的估值低很多,因為其適用少數股東和缺乏市場流通性的折價調整,然而,在異議股東訴訟時,法規上並不允許進行這些折價調整。
適用於某些情況下的價值標準,也可以被規範於公司章程、合夥章程、買賣協議、仲裁協議和其他文件。重要的是,律師或其他起草這些文件的人必須對文件中規定的價值標準具有清楚的認識,並傳達給客戶。
很多時候,當我們面臨「股份的公允市場價值」的詞句,而且觸發事件發生時,股東才驚覺地發現,股份的公允市場價值並不意味著相應比例的整個公司的價值,而是因適用少數股東,以及缺乏市場流通性的折價調整後的較低價值?
當著手一件企業或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的委任案,首先需要知道價值的定義。本書就是第一本能完整闡述此重要問題的專書,專門探討下列五種情境下的價值標準:
■贈與稅、遺產稅,和所得稅
■異議和受壓迫股東的權益
■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收購
■解除婚姻的案件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
這本書列出美國主要的聯邦法令與法規,和所有各州和地區的相關法規,使評估報告能具體說明所依據的法源,適合律師或評價師利於找到相關法令的全文,作進一步的了解。
同時針對各司法管轄區就各項議題,分析數百個法院判例,說明各種法條和法規,並從判例中歸納要點,包括個案判決文的引述,相信能得到最具代表性的詮釋及觀點。這些範圍從一個句子到幾個段落,和總共包括幾百個法院判例引述,揭示了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價值標準解釋的細微差別。
如果面對某項議題的「第一個案件」(即該司法管轄區之前從未判決過的案例),法院有時候會尋求有類似法規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先前判例。
我們並不就「適當的價值標準的解釋應該是什麼?」表示意見(除非我們知道這是企業評價業界的共識),只是就了解來報導價值標準的解釋,努力地指出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間解釋的共同點與差異,有時,甚至是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異同。
企業評價非常具有個案獨特性,相同的案例可能在不同的事實與情境解釋下,看起來像是互相矛盾的個案。因此,從某一特定案件的意見,來擴張解釋其一般性無疑相當危險。但是,判例的研究仍是重要,能提供律師、估價分析師和法庭對某些議題的想法與觀點。
研讀本書作為出發點,根據彙編的研究理解特定司法管轄區,就某些特定類型案件的相關價值標準,將節省律師和估價師大量的時間。我們希望它還提供洞察各級法院對涉及價值標準的各種議題的解釋及觀點。由於本書涉及的主題性質仍持續演變,我們將繼續觀察理論、法規和判例法的演變。歡迎讀者提出任何問題,並給予評論和建議。
傑伊.菲什曼
Jay E. Fishman
Financial Research Associates
Bala Cynwyd, Pennsylvania
jfishman@finresearch.com
薛能.普拉特
Shannon P. Pratt
Shannon Pratt Valuations, Inc.
Portland, Oregon
shannon@shannonpratt.com
威廉.莫里森
William J. Morrison
WithumSmith+Brown, PC
Paramus, New Jersey
wmorrison@withum.com
引言 價值標準,定義價值
▎目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評價的過程無非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價值是什麼?」然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需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時,須先界定何謂「價值標準」,亦即──所尋求的價值類型是什麼。每個價值標準都包含許多的假設,這些假設支撐著被用於特定場合中的價值類型。
即使當價值標準已被定義的情況下,也不保證各方都同意該價值標準的基本假設。詹姆斯.波布萊特(James C. Bonbright)在他的開創性著作《物業估價(Valuation of Property)》書中寫到:
當一個人仔細地研讀傳統的價值定義時,首先會發現,定義本身即包含相當的歧義,進而他會發現,所援引的價值觀念僅適用於特定目的時可被接受,然而用在其他目的時,則相當不可被接受。
我們認為波布萊特於1937年所言,仍然適用於今日,這裡正是為了探討使用共同價值標準時,所附帶的一些歧義。本書由平時都在處理這些問題的實務專家所撰寫,由於我們不是律師,因此目的並非在提供法律建議,而是在於探討估價理論,以及其在司法和法規之應用間的相互作用。
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四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而且主要是為法官、律師、會計師和評價師而寫,我們希望它能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得到更好的理解,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四個領域。
本書目的並非說明具體的估價技術和方法,舉例來說,探討股東階層因缺乏控制性和市場性的折價之適用性,但不討論如何計算它們。藉此幫助從業人員了解這方面的複雜性,而能問出適當的問題,並尋求相關指導。同時希望幫助評價用戶理解為什麼從業人員都在問這些問題。最後,期許這本書將有助於在這些問題上繼續對話。
在「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的章節,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聲明論述評價與審計相關議題。就估價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離婚訴訟的應用,無論是聯邦法院對遺產和贈與稅的案件,或者州法院對股東持不同意見者和受壓迫的情況的案件,或家庭法院於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估價與分配,均在相關的司法框架內呈現。
我們的研究廣度,涉及價值標準相關的司法和監管事宜,也發現估價文獻、法學界,經濟和判例法都在不斷發展中,因而嘗試檢視在時間推移下,這些概念的發展和各州之間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司法判決傾向認定一個被設計來論述單一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的特定評價方法。我們發現有許多案例,特別是在家庭法的範疇內,法院似乎是從各方當事人權益的觀點來看待價值,而非嚴格堅守任何單一特定的價值標準,並適當地遵循評價理論。
編寫這本書時,我們運用了評價和法律領域內的各種資源,為了找到各個州的法條與判例法,分析檢視了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州法註解。同時還審視法律期刊,尋求法律的觀點,找出最重要的判決確定先例個案。此外,檢討各種出版物的論文,找出評價專業的主要議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就評價相關決定背後合理性的角度,檢視了個案本身。
如前所述,我們不是律師,因此在我們檢視判例法、法規,和不同的法律分析時,是從評價專業的角度來看。期待本書在有關企業評價的法律和財務準則的應用,和特定的假設時所呈現的,是大多數從業者所使用的語言。
我們不就任何章節提供究竟什麼是正確的價值標準的意見,只藉此分析呈現美國各州在不同的情境下,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的調查報告。例如,在離婚案件上,當評估企業和企業權益價值時,試圖辨別每個州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調查和報告各個州在各種不同情境下,是如何適用價值標準。
▎每一件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的
進行司法案件的鑑價時,無論是對於聯邦法院的遺產稅、贈與稅案件,或州法院有關股東、訴請離婚的配偶之案件,評價人員對手頭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必須審慎。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以前使用在法院審理個案的價值標準的解釋,可能不會適用在所有個案。先例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可能與手頭的個案不同。
從業人員還必須認識到,以前的判例法、所使用的術語,和最終的評估結論,可能並不同步。此外,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差異,被用在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價值標準,可能不同於它在其他州和聯邦司法管轄區的使用。
▎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
兩種最為廣泛使用的價值標準,是公允市場價值和公允價值。討論評價和法律上的這些專業術語的定義前,可以看看它們在一個純粹的語言層面的應用。
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說,公允價值是一個比公允市場價值更廣泛的概念。韋氏辭典中「公允的」(fair)的同義詞有:公正的(just)、直率的(forthright)、公平的(impartial)、直率的(plain)、正直的(upright)、坦白的(candid)、真誠的(sincere)、直率的(straightforward)、誠實的(honest)、合法的(lawful)、清白的(clean)、正當的(legitimate)、正直的(honorable)、穩健的(temperate)、合理的(reasonable)、公民的(civil)、廉潔的(uncorrupted)、公平(equitable)、公正的(fair-minded)。4 如果沒有「市場」一詞的修飾,公允價值可被視為一個廣泛具有「公允的」的「價值」概念。因此,「公允的」一詞給予法院在判決上有較大的自由度。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是其市場價值、內在價值或投資價值;同樣地,也可能是其交換的價值、或持有人的價值;它可以代表清算的價值或持續經營的價值。
使用「市場」一詞修飾時,「公允市場價值」則更具侷限性,不管「市場」一詞是用在公允(如在公允的市場)或價值(如市場價值)上,我們將受限於所尋求的資產價值應該是其交換價值,意即市場上實際或虛擬的銷售價值。公允市場價值是所有其他司法的價值概念的基石,第一章會先簡要概述公認的價值標準和前提,接著討論公允市場價值,因為它是衡量其它價值標準時的基準。
此後,當我們應用國稅局(IRS)、美國律師協會(ABA)、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或其他任何專業或監管機構所設定的定義提供之指導,得到一組假設前提,用以決定評價的的範圍。正如接著將看到的,在司法的角度上,公允價值確實比公允市場價值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公允市場價值在法律、稅務、會計設置等方面有較完整的定義,公允價值則在財務報導上給予定義。然而,在股東異議與壓迫的範疇上,則沒有統一的公允價值定義,也許最相關的定義,呈現在1950年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股東異議案件-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法庭表示異議法規定公允價值的基本概念為「該股東有權得到其被剝奪的權益」,也就是在繼續經營假設前提下,他的持分權益。
有趣的是,公允價值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定義為:「見公允市場價值。」而在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下,舉了一件破產案例,該案例中,所用的專業術語為「公允價值」,而不是「公允市場價值」,好像這二個專業用語可以互換。此循環參照,使得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概念,很難在一個廣泛的法律背景下分開;然而,經由檢視判例法、法規和評論,卻發現這兩個概念經常被視為不同的概念。
我們將解釋在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案件中,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應用有何差異。在離婚事件上,婚姻關係中如何評估企業的價值,以及在某些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是如何密切相關,為何在他處,又並非如此。
▎歷史演進
今日,「公允市場價值」一詞經常用於法律的條文,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在125個不同的章節中都曾出現,從圖書館收藏(§2A:43A-1)到耕地(§4:1C-31),再到危險物質(§58:10-23.11b)都有使用。相較之下,「公允價值」一詞較不普遍,主要用於財務報導、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判例,有時則在離婚訴訟的判例。關於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以及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等概念的歷史發展,摘要如下:
▲1800至1850年:搜尋判例法時,發現價值標準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9世紀初期;然而,價值標準並不一定如此被定義。公允市場價值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832年一件關稅案件中,該判例並未對該術語作進一步定義。
▲1850至1900年 :19世紀末期,由於鐵路的興起,使得商業得以擴張到全國性規模,也有助於全國性與多數股東組成的公司發展,由於稅法和商業組織的發展,有必要進行公司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和立法。當法院體認到公司決策必須揚棄一致同意的營運需求時,公司治理由多數決議的規則開始興起。法
院開始尋找一個財產評價的方法來課徵稅賦,並找到公平的解決方案,處理因公司組織的自然增長、演變,所引起的股東間的意見分歧。
最早在文獻中出現的公允價值一詞,是涉及股票、財產,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人之間的協議的相關案件。就像公允市場價值一樣,公允價值的概念在所出現的這些事件中,仍然未被定義。
▲1900至1950年:在20世紀初,法院、各州和其他監管和諮議機構,開始較為普遍的處理涉及商業估值的訴訟。1920年代,統一州法委員會開始制定模範商業法條,但是ABA的模範商業公司法得到較多的青睞,開始影響在州議會對異議股東的權利,並在其州法的條文立法。1933年,伊利諾伊州商業公司法成為股東壓迫的示範法條,而在1940年代初期,美國加州設立一個買斷法條,規定公司可以選擇買斷自稱是受壓迫股東的股份,而不須通過提起解散訴訟。一九五○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引進公允價值應補償股東所被剝奪的權益之概念。
1920年代,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開始出現在各種不同的判決上。有意願的買方、有意願的賣方、理解的和可理解的等概念,以及公允市價的強制效果被加以討論,並被確立為考慮決定公允市價的元素。第一次因缺乏對公司的控制權,而適用缺乏控制權折價的案例,出現在加州稅務法庭的案例(Cravens v. Welch),此案例是一位持有某公司少數股權的股東,欲尋求因持有該少數股權所造成投資損失之稅賦抵減,然而當該股東想要設定較高的初始取得價值時,國稅局檢視後,要求該少數股權價值應適用缺乏控制權的折價,以降低該初始取得價值。從此以後,少數股權折價(雖然本案例係有利於國稅局)便經常被用於遺產和贈與稅問題上,讓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受益。
▲1950至1980年 :企業在20世紀的下半葉開始改變,一個企業最寶貴的資產,往往不再是有形的資產,如不動產和設備,而是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與商譽。因此,估價理論本身必須作出調整,需要以更複雜的估價方法,來應對各種新的資產估價。因為出現了無形資產的價值爭議,也促進了司法上估價需求的增長。
在家庭法方面,公平分配和共有財產的概念出現在1970年代,伴隨著無形資產價值的萌興,司法上的離婚案件創造了企業價值評估的新需求。在遺產和贈與稅的問題上,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被編入財政法規,以及國稅局所得稅法,並給予相關解釋。
在股東權益方面,美國更廣泛地採納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法規。到了70年代,美國廣泛的在公司解散的法規上,置入以公允價值買斷的條款。此前,股東壓迫的案件,普遍以解散現有公司的方式來處理,由於可適用公允價值收購的方法,受壓迫股東們在提出股東壓迫訴訟時,便能得到較佳的投資回收。
▲1980年到現在:在過去的30年中,儘管稅務法院持續處理公允市場價值問題,包括股東層級的折扣、資本利得的陷阱,以及期後事件的法律條文編撰。相關法院也一直致力於商譽的處理、股東層級折扣的適用,伴隨買賣協議的權重等議題的立法。
過去的30年,最顯著的發展多發生在股東壓迫和異議股東的案件,過去除非是公認極其惡劣的行為,法院常猶豫於判決解散公司,但隨著公允價值收購在許多州的立法,在這些州的法院變得更傾向於允許公司依少數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給予補償。在1970年代末,壓迫的宣告開始出現在一些判例上,這些個案當大股東若有違反信託責任、不公平、不合理負責的行為,或違反少數股東的合理預期等情況下,少數股東可得到其持有股票的公允價值作為補償。1983年,美國德拉瓦州的判例上形成見解,即在股東異議的判例上,慣例和目前的估值技術可以用來估計少數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取代先前採用的鋼性準則。由ABA多次修訂的示範商業公司法(RMBCA)和美國法律協會(ALI)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都制定建議指允建議設置準則,用於確定在這些情況下的公允價值,在這個時期有越來越多的州採用這些準則。
章節預覽
▲Chapter 01:公認的價值標準和前提
第一章就價值、成本和價格的觀念作一般概述。介紹價值標準的應用,以及背後的基礎假設。此外,說明價值標準背後基礎假設的價值前提。
▲Chapter2: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
第二章討論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之估價,這一章論及公允市場價值的歷史、發展,詳細地解構公允市場價值、估值的定義,以及在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問題上的應用。
在聯邦稅務領域,公允市場價值是一個有一般統一解釋的建置標準。最公認的公允市場價值定義,來自於財政法規20.2031-1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公允市場價值是在有意願的買方和有意願的賣方,都在不被強迫購買或出售,且雙方就相關事實具有合理的認知的情況下,交換該財產的價格。
根據這個定義,資產的估價在交換的價值前提下,以公允市場價值的價值標準執行。儘管在公允市場價值標準下,每個案例都有許多問題必須決定,估價業者通常可以依賴的評價標的,假設股東所持有的資產持分,究竟是占多數或少數。同時調查法院處理公允市場價值的判例,聚焦於關注構成市場的要素、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評價基準日以後事件的影響等議題。
通過判例法、IRS的法規,以及估價的文獻等法律本體和理論,來架構聯邦稅務法庭日常處理的事項。我們檢視了主要聯邦稅務法庭案件的樣本,以提供明確適用於商業估價的法律框架,也解析公允市場價值的元素,方便之後展示區分其他價值標準的特點,例如公允價值的標準。
▲Chapter 03:股東異議與壓迫的公允價值
本章探異議和被壓迫股東事宜的公允價值。由於現代企業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系統功能運作,少數股東很容易受到控制股東的排斥或濫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保護,異議和壓迫法規授予小股東有限制的權利,以對抗多數決的規則。然而,法律語言仍然存在模糊性,以致於異議與受壓迫股東在這些案件中,究竟能得到什麼樣的補償,仍然有許多不同的解釋。
股東一般享有股份持分的公允價值,當他們對符合法規所定義的特定議案持不同意見,或因為大股東涉嫌濫用多數股權解散公司。有些人認為,公允價值這個詞用於法條上,以區別公允市場價值,並確定公允市場價值時的假設。在本身理論和應用上,公允價值是一個更廣泛的標準。
本章總結了股東的異議和壓迫雙方的歷史和發展,以及這些議題以公允價值作為價值標準的發展,檢視法律協會的指導和各個州的指標案例,企圖就他們對公允價值的各種元素的解釋進行分類。
雖然股東異議和壓迫,在個別的法規分別訂定,但在這兩個領域的個案,就公允價值的公認用法常互相參照使用。大多數州只有在異議法規定義公允價值。ABA的RMBCA所擬定的示範企業經營法規,和ALI的公司治理原則,也提供股東異議和壓迫程序要求的指引,以及為公允價值的確定設立指引。
在這些事項中,確定公允價值的一個主要議題,是股東層面折價的適用。過去20五年來,從ABA和ALI的導引和先前的判例,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已普遍不採用這些折價。許多法院(和許多現代評論和學術論文)指出,少數股東價值被確定為按股份持分比例,共享公司的股權價值,不因缺乏控制權和缺乏市場性,而適用股東層面的折價。
根據州法律和個案的事實和情況,折價可以適用,也可以不被採用。
正如第三章中所討論,ABA和ALI在公允價值的定義中,即建議澄清關於股東層級折價的適用性。1999年,ABA跟著ALI1992年的建議,不採用股東層級的折價。州立法機關和法院都建立他們自己的定義,有的參照這些建議準則,也有的不參照。但是,我們已經看到成文法和判例法走向ALI 1992年和1999年ABA如前述所講的定義。
第三章就法規、判例法,和依據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案例,所進行的公允價值分析的評論,提出廣泛的檢視,以更加了解小股東的權利,和決定股東最終將得到什麼的估價程序。本章包括一個圖表,顯示個別州在市場例外(限制上市公司的估價)的適用規定,和一張圖表摘要關於折價的法院判例。
我們在附錄B建立了一個圖表,標示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在股東異議和壓迫的議題所採用的價值標準,這張表列出了每個州的法定價值標準、術語定義、評價基準日,可作為觸發解散的壓迫行為,法規是否允許買斷代替解散的選舉,以及監理折價適用之近期判例。透過這張圖表,我們已藉由評估判例法將各州加以分組,將對待公允價值具有相似性的州加以歸類,以建立共同主題。
▲Chapter 04: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的價值標準
新的章節講解了合夥(包括有限責任合夥,LLPs)、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LLCs)中的合夥人或其成員權益之買斷。它是由第三章我們研究的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異議,或受壓迫之少數股東之權益買斷,所衍生出來的。因為合夥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同的實體,所以,將它們放到單獨的一章來講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權力要求公司買斷其所擁有之權益,除非法院認定的少數股東反對大股東的特定方案,或少數股東受到大股東的壓迫。
在合夥、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往往有一個買斷條款,提供用於購買退夥,或已故所有者的持分,無需被裁定為異議或受壓迫。
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議(NCCUSL)為每個類型的實體建立了示範法。大多數州都使用其中的一些示範法,作為訂定其自己州法規的基礎。例如,修訂統一合夥法(RUPA)§701「退夥人權益的購買」,以下列方式處理退夥人權益的購買:
(一) 如果一個合夥人退出合夥事業,而不導致該合夥事業解散或根據第801章規定清算合夥事業,合夥事業須安排以下列(b)款所定之買斷價格,購買退夥人在合夥事業中所擁有之權益。
(二) 退夥人權益的買斷價格是依據807(b)規定應該分配給退夥人之金額,即在退夥日、合夥資產被出售的價格等於清算價值,或以在退夥日合夥事業仍持續經營,而無退夥或清算的情況下,所出售的整體合夥事業價格,二者取其高者。退夥日至付款日之間的利息,也必須支付。
(三) 根據602(b)規定不當退夥所造成之損害,和所有退夥人欠合夥事業之款項,無論到期與否,必須從買斷價中沖銷。從欠款日到支付日,因所欠金額所產生之利息,仍須支付。
雖然以上並沒提到公允價值一詞,但在章節評論中描述了其定義,其中少數折價不被採用,但市場性的折價則有被考慮到。很多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法規所訂的價值標準,被描述為公允價值。
本章還介紹了判例法中,有關這些實體的新生判例,其通常遵循的價值標準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對待股東異議和壓迫事宜,所採用之價值標準。
▲Chapter 05:離婚訴訟的價值標準
針對離婚案件中,評估企業價值所採用之價值標準與前提。本章中,回顧婚姻財產和個別財產概念的歷史和發展,以及對已形成的公平分配和夫妻共有財產概念的處理方式。然後,釐清各州所採用之價值標準,究竟是各州自行採用,或是通過其法院的判例來提示。
在婚姻關係案的估價,並沒有一個全國一致的企業估價趨勢,各州、甚至在各州中的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處理如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買賣協議等問題,差異都很大。檢視這些問題時,發現其所採用之價值標準落在一個連續區間,範圍中最嚴格解釋的交換價值,到最廣義觀點的所有者(持有人)的價值。基於它們對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權重的處理方式,嘗試將各州加以分類,分別他們落在這個價值區間的哪一邊。
除了作為公共政策和立法意向的問題,我們發現沒有統一的模式,為什麼各州在採用價值標準時產生歧異。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都是各自獨立發展,而這些法律仍不斷的演變。最近有些州的一些新判例,處理有關商業估價的價值標準問題,這些判例中,法院進行全國判例法的解析,來指導自己的判決。雖然目前沒有,但是,各州在離婚案件採用統一的價值標準,似乎是一個巨大需求,就如ABA和ALI對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問題所做的一樣。
經由研究以前的判例、法律註解,以及法律和估價的出版品,嘗試依據各州處理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的權重的方式加以分類,以了解各州所採用的價值標準。根據各州法律條文所規定,或判例中所提示之價值前提,和價值標準進行分類。我們希望這些分析,能提供估價師和估價用戶一些洞見,至特定司法轄區所採用之價值標準。
這個連續價值區間的基本要素,涉及兩個一般的價值前提:交換價值和持有人價值;同時還有三個價值標準: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和投資價值。我們採用這兩個價值前提和三個價值標準來見利下面之圖表,將各州的判例加以歸類:
交換價值 持有人價值
公允市場價值 公允價值/投資價值
基本上,我們依據各州處理商譽、股東層面的折價,和買賣協議中權重的方式,分析各個州在這個連續的價值區間中,所採納的立場。
▲Chapter 06:財務報導中的公允價值
本章揭示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討我們探討當前FASB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的報導,所訂的價值標準。此外,討論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概念的發展歷史,和企業的本質如何改變,導致了FASB出版會計準則彙編(ASC)第820條公允價值的衡量(原SFAS157)。
當我們檢視ALI和ABA在異議與壓迫案件之公允價值的指引,也檢視FASB的聲明,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定中提出的指導方針,以便詳細定義和理解財務報導方面的公允價值。
在這個分析中,針對公允價值的技術層次和偏愛使用市場價格,而非現值的衡量來確定公允價值。討論ASC/SFAS指引無形資產,包括商譽的處理的機制,也比較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股東異議與壓迫案件之公允價值、投資價值和公允市場價值。同時達到財務會計的新興趨勢,包括公允價值衡量準則的擴充、在估價技術的應用一致性、和公允價值衡量的審計新做法。
價值標準如何能影響價值的最終結論
價值標準奠基於估價的理論和實際應用,和定義了估價師所追求的價值類型。某些情況下,適用的價值標準相當明確。在稅務案件上,公允市場價值是按照財政法規,和國稅局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及稅務法庭的判例,來加以適用。目前可能仍存在某些爭議,諸如允許的折價的大小,或納入評價日後之期後事項,但基本上,該價值標準的定義在評價工作上,代表和提供了相對的比較清晰的指引。
然而,在其它適用上,價值標準不一定如此清晰。雖然公允價值的適用法規在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的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判例中,幾乎是無處不在,價值標準一詞卻很少在那些法規中,被有意義的加以定義。過去的一個世紀,法院、律師協會和各州議會,已加強對公允價值的恰當定義,以釐清其應用。
在離婚案件上,即使不甚清楚,價值標準很少由判例法來明確確立,甚至很少由法規來明確確立。對於大多數州,通過對企業價值的各種元素和估值的的各項問題,諸如折價的應用進行分類,以確定在特定州的法院,如何決定其適用的價值標準。
一家企業的價值,是其所有權未來收益在特定時間點的現值。但是,同一個資產的價值,可以因為價值標準和前提的變動而改變。如在本書將要討論,一個特定價值標準的適用,對評估結論具有重大的影響。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概念,將通過一個假設的案例來演示,當用不同的價值標準來適用於不同的目的時,其價值是如何被看待。我們將使用一家由三個會計師擁有同等持分的會計事務所,作為一個例子。
為了遺產稅的估價,當其中一位所有人死亡時,在這私人持分的實體的商業利益,會使用公允市場價值來估價。因此,三分之一的權益價值,是以交換的前提估價。由於這三分之一的權益缺乏控制權和市場性,股東層級的折價將被考慮。
另外,假如其中兩個股東欺壓第三位股東,委屈的一方可以聲稱受壓迫,其餘股東可以選擇行使買斷選項,而不是冒著可能導致法院強制命令解散,甚至被要求給予受壓迫者損害賠償的風險,去尋求成本昂貴和曠日費時的法庭訴訟。在當事人所在州之解散法令,以公允價值買斷的救濟程序下,股東可以得到他所擁有權益的公允價值。在本例中,大多數州(如ABA和ALI所定指引之規定)會以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企業)來進行估價,然後按所有權之百分比,以持分比例取其價值。一般情況下,沒有股東層級的折價將被應用,因為,法庭試圖補償受壓迫股東所被取走的權益。
在離婚案件上,基於不同的價值標準和前提,估值可能落在整個價值區間上的任何位置。根據特定州的法規和判例法,該價值可能會以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或投資價值來判定。因此,以離婚訴訟的目的,股東層級的折價可能被採用,買賣協議可能伴隨相當大的權重,或完全沒有考慮這些適用。
然而,財務報導目的的公允價值概念,已經存在很長一段時間,它最近獲得了很大的可見度。它不應該與股東異議和壓迫事宜的公允價值混淆,也不能與公允市場價值混淆。當該價值標準被使用於財務報導目的之估價時,公允價值力求反映其資產負債表上,公司資產的經濟價值,而不是傳統的成本基礎的價值。基於價值的體系,該價值所表示的是該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在有秩序的交易市場中於市場參與者之間交易(換手)的價值。雖然看似簡單,公允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卻有無數的細微差別,估價者將需要加以說明。
如上述所見,同一所有者的權益,在每一個特定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顯著不同的價格差異。這個例子說明,理解特定司法轄區,與特定目的下的價值標準和前提的重要性,我們希望本書將有助於繼續圍繞這些問題的專業對話。
前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我們都聽過:「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就像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猶如「情人眼中出西施」),就企業價值或企業利益來說,亦是如此。價值需等到被定義後,才有意義,在企業評價的學術用語,這些不同定義即稱為價值標準。
某些情況下,價值標準是由法規或規章所訂。例如,公允市場價值是所有聯邦贈與稅、遺產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價值標準。公允價值則是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財務報導所規定的價值標準。公允價值幾乎是每一州法律,針對股東異議和壓迫,所定的價值標準,但此一定義與聯邦監理機關針對財務報導目的...
推薦序
一本增強專業知識的好書!
本書作者再次邀請我為這本實用的書撰寫推薦序,這裡以第一版推薦序結尾,作為第二版的引言:「薛能、傑伊和比爾:感謝你們貢獻心力提供這本增強專業知識的書。」
自2006年第一版出版,我已不知引用多少次了,可見本書內容極具價值且易讀,三位作者花費如此大的心力,解釋有關稅務、離婚案件、異議股東、受壓迫股東的權利,和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等方面的評價實務新知,四大領域亦構成本書主要章節內容。
首先,本書的重要價值不只在定義各種價值標準,在於作者奉獻了大量的時間說明價值標準的歷史、發展,和其在各種不同場所的應用。此外,對於聯邦各州的評價法規,如解除婚姻和股東的異議和壓迫,也都仔細檢視各州相關法規,提供其定義、細節、應用、配套法規、法令和判例法。
他們還增加了一個新的篇章「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的價值標準」,討論一般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及有限責任公司。這些類型的企業個體經常被評價師所誤解,以致常常傷害到其客戶和顧問,我在他處未曾見過這種類型的實體被如此詳盡的討論。此外,他們提出美國各州就合夥法令,以及相關個案判例的價值定義。
價值標準的適當定義給予評價分析師賴以遵行的準則,在眾多因素中,它決定了你是否用一個假設的買方和賣方,或是一個市場參與者的買方和賣方,究竟是單一個人的價值,或者有意願或無意願的買方和賣方的價值。
它也在各個階段考慮不同層次的價值,以及折價、溢價是否適用。就我調解有關價值標準相關案件的經驗,讓我意識到,如果評價分析師引用錯誤的價值標準,將使價值結論產生很大的偏差,而且,無論如何認真的執行評價工作,它也會使價值結論站不住腳。
這本書擁有聲譽卓著的作者群,有助許多分析師釐清看似簡單明瞭,卻蘊含不同解讀的複雜領域,特別是當處理各個州內的多重定義,即使是公認的價值標準──「公允市場價值」──,都有許多解釋上的問題。
當然,這是假設一個有意願的買方和賣方,在沒有受強迫的情況下,且雙方就有關的事項都具有合理的知識。然而,假設的買賣雙方是誰?是否為最有可能的買家和賣家?有一些法庭說不是。是否為一般的買家和賣家?如果是這樣,又是怎麼樣的一般人?是否為一個單獨的價值?抑或是戰略性買家或金融性買家的價值?以上都是價值標準的棘手問題,許多分析師多選擇忽略此一課題,本書打破了不確定性的圍牆,且致力於幫助解答這些棘手問題。
作者藉由探討五個價值標準:公允市場價值、投資價值、內在價值、公允價值(政府行為),和公允價值(財務報導),作為全書連結,並將這些投入評價服務在有關稅務、解除婚姻、異議和股東壓迫的權益、和財務報告等方面的應用,各種不同的價值標準通過「交換價值」和「持有人價值」等價值前提的概念,被連結到評價服務的應用。
再次,本書的精華之一是投注相當的篇幅,在各州對於解除婚姻、異議股東的權益,和股東壓迫的相關價值標準及定義,並用圖表顯示各州在這兩個方面的評價準則和重要個案,不管是在多個州或跨州提供評價服務,抑或是僅在個別州或地區執行評價業務,這些圖表都非常有益於評價分析師的實務應用與提示。
第五章談到「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作者提出明確簡潔的圖表,標題為「價值的連續」,例如其中一個圖表,藉由相關判例與重要的基礎假設,將價值前提鏈接到價值標準,並區分成企業和個人的商譽,折、溢價和買賣協議的效果,亦被提出並加以說明。
吉爾.馬修斯和米歇爾.帕特森已大幅改寫第三章「股東異議和受壓迫下的公允價值」,本版增加了一節來探討德拉瓦州的異議股東個案。本章按州別以表格的方式,呈現聯邦各州包括市場異常在鑑價的適用性、受壓迫股東權益收購救濟的適用性、有關鑑價技術的法令條文,和有關折價的重要法院判決摘要。
第六章「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受益於尼爾.比頓重寫了2007年以來所發生的變化。
所有章節包括價值標準的歷史和發展、相關判例法、適用法規和標準的簡潔摘要。同樣地,讀者可能認為這是一個簡單的主題,然而,正如作者已經做足功課,研究各州的規定,幫助評價分析師更好地理解每個州內的許多細微差別,呈現這些相當複雜的內容。我將以我的引言做為結尾:「薛能、傑和比爾:感謝你們貢獻心力,在這本值得歡迎,並且增強我們專業知識的好書!」
詹姆斯.海曲那
James R. Hitchner, CPA/ABV/CFF, ASA
Managing Director, Financial Valuation Advisors
President, The Financial Consulting Group
CEO, Valuation Products and Services
Editor in Chief, Financial Valuation and Litigation Expert
一本增強專業知識的好書!
本書作者再次邀請我為這本實用的書撰寫推薦序,這裡以第一版推薦序結尾,作為第二版的引言:「薛能、傑伊和比爾:感謝你們貢獻心力提供這本增強專業知識的書。」
自2006年第一版出版,我已不知引用多少次了,可見本書內容極具價值且易讀,三位作者花費如此大的心力,解釋有關稅務、離婚案件、異議股東、受壓迫股東的權利,和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等方面的評價實務新知,四大領域亦構成本書主要章節內容。
首先,本書的重要價值不只在定義各種價值標準,在於作者奉獻了大量的時間說明價值標準的歷史、發展,和其...
作者序
引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目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評價的過程無非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價值是什麼?」然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需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時,須先界定何謂「價值標準」,亦即──所尋求的價值類型是什麼。每個價值標準都包含許多的假設,這些假設支撐著被用於特定場合中的價值類型。
即使當價值標準已被定義的情況下,也不保證各方都同意該價值標準的基本假設。詹姆斯.波布萊特(James C. Bonbright)在他的開創性著作《物業估價(Valuation of Property)》書中寫到:
當一個人仔細地研讀傳統的價值定義時,首先會發現,定義本身即包含相當的歧義,進而他會發現,所援引的價值觀念僅適用於特定目的時可被接受,然而用在其他目的時,則相當不可被接受。
我們認為波布萊特於1937年所言,仍然適用於今日,這裡正是為了探討使用共同價值標準時,所附帶的一些歧義。本書由平時都在處理這些問題的實務專家所撰寫,由於我們不是律師,因此目的並非在提供法律建議,而是在於探討估價理論,以及其在司法和法規之應用間的相互作用。
本書將說明價值標準在四個不同領域下的應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離婚訴訟和財務報導。而且主要是為法官、律師、會計師和評價師而寫,我們希望它能促進價值標準的理論,並在司法和法規領域的運用上,得到更好的理解,提供一個評價理論的框架,使價值標準和其價值前提能共同應用在這四個領域。
本書目的並非說明具體的估價技術和方法,舉例來說,探討股東階層因缺乏控制性和市場性的折價之適用性,但不討論如何計算它們。藉此幫助從業人員了解這方面的複雜性,而能問出適當的問題,並尋求相關指導。同時希望幫助評價用戶理解為什麼從業人員都在問這些問題。最後,期許這本書將有助於在這些問題上繼續對話。
在「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的章節,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的聲明論述評價與審計相關議題。就估價在遺產和贈與稅、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離婚訴訟的應用,無論是聯邦法院對遺產和贈與稅的案件,或者州法院對股東持不同意見者和受壓迫的情況的案件,或家庭法院於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估價與分配,均在相關的司法框架內呈現。
我們的研究廣度,涉及價值標準相關的司法和監管事宜,也發現估價文獻、法學界,經濟和判例法都在不斷發展中,因而嘗試檢視在時間推移下,這些概念的發展和各州之間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司法判決傾向認定一個被設計來論述單一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的特定評價方法。我們發現有許多案例,特別是在家庭法的範疇內,法院似乎是從各方當事人權益的觀點來看待價值,而非嚴格堅守任何單一特定的價值標準,並適當地遵循評價理論。
編寫這本書時,我們運用了評價和法律領域內的各種資源,為了找到各個州的法條與判例法,分析檢視了美國五十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股東異議和壓迫,以及在離婚財產分配的州法註解。同時還審視法律期刊,尋求法律的觀點,找出最重要的判決確定先例個案。此外,檢討各種出版物的論文,找出評價專業的主要議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就評價相關決定背後合理性的角度,檢視了個案本身。
如前所述,我們不是律師,因此在我們檢視判例法、法規,和不同的法律分析時,是從評價專業的角度來看。期待本書在有關企業評價的法律和財務準則的應用,和特定的假設時所呈現的,是大多數從業者所使用的語言。
我們不就任何章節提供究竟什麼是正確的價值標準的意見,只藉此分析呈現美國各州在不同的情境下,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的調查報告。例如,在離婚案件上,當評估企業和企業權益價值時,試圖辨別每個州是如何看待價值標準,調查和報告各個州在各種不同情境下,是如何適用價值標準。
▎每一件鑑價都是獨一無二的
進行司法案件的鑑價時,無論是對於聯邦法院的遺產稅、贈與稅案件,或州法院有關股東、離婚的配偶的案件,評價人員對手頭案件的事實和情況,都必須審慎。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以前使用在法院審理個案的價值標準的解釋,可能不會適用在所有個案。先例個案的特定事實型態,可能與手頭的個案不同。
從業人員還必須認識到,以前的判例法、所使用的術語,和最終的評估結論,可能並不同步。此外,司法管轄區可能存在差異,被用在某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價值標準,可能不同於它在其他州和聯邦司法管轄區的使用。
▎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
兩種最為廣泛使用的價值標準,是公允市場價值和公允價值。討論評價和法律上的這些專業術語的定義前,可以看看它們在一個純粹的語言層面的應用。
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來說,公允價值是一個比公允市場價值更廣泛的概念。韋氏辭典中「公允的」(fair)的同義詞有:公正的(just)、直率的(forthright)、公平的(impartial)、直率的(plain)、正直的(upright)、坦白的(candid)、真誠的(sincere)、直率的(straightforward)、誠實的(honest)、合法的(lawful)、清白的(clean)、正當的(legitimate)、正值的(honorable)、穩健的(temperate)、合理的(reasonable)、公民的(civil)、廉潔的(uncorrupted)、公平(equitable)、公正的(fair-minded)。4 如果沒有「市場」一詞的修飾,公允價值可被視為一個廣泛具有「公允的」的「價值」概念。因此,「公允的」一詞給予法院在判決上有較大的自由度。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是其市場價值、內在價值或投資價值;同樣地,也可能是其交換的價值、或持有人的價值;它可以代表清算的價值或持續經營的價值。
使用「市場」一詞修飾時,「公允市場價值」則更具侷限性,不管「市場」一詞是用在公允(如在公允的市場)或價值(如市場價值)上,我們將受限於所尋求的資產價值應該是其交換價值,意即市場上實際或虛擬的銷售價值。公允市場價值是所有其他司法的價值概念的基石,第一章會先簡要概述公認的價值標準和前提,接著討論公允市場價值,因為它是衡量其它價值標準時的基準。
此後,當我們應用國稅局(IRS)、美國律師協會(ABA)、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或其他任何專業或監管機構所設定的定義提供之指導,得到一組假設前提,用以決定評價的的範圍。正如接著將看到的,在司法的角度上,公允價值確實比公允市場價值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公允市場價值在法律、稅務、會計設置等方面有較完整的定義,公允價值則在財務報導上給予定義。然而,在股東異議與壓迫的範疇上,則沒有統一的公允價值定義,也許最相關的定義,呈現在1950年的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股東異議案件-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法庭表示異議法規定公允價值的基本概念為「該股東有權得到其被剝奪的權益」,也就是在繼續經營假設前提下,他的持分權益。
有趣的是,公允價值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定義為:「見公允市場價值。」而在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下,舉了一件破產案例,該案例中,所用的專業術語為「公允價值」,而不是「公允市場價值」,好像這二個專業用語可以互換。此循環參照,使得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概念,很難在一個廣泛的法律背景下分開;然而,經由檢視判例法、法規和評論,卻發現這兩個概念經常被視為不同的概念。
我們將解釋在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案件中,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應用有何差異。在離婚事件上,婚姻關係中如何評估企業的價值,以及在某些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是如何密切相關,為何在他處,又並非如此。
▎歷史演進
今日,「公允市場價值」一詞經常用於法律的條文,例如,新澤西州的法律在125個不同的章節中都曾出現,從圖書館收藏(§2A:43A-1)到耕地(§4:1C-31),再到危險物質(§58:10-23.11b)都有使用。相較之下,「公允價值」一詞較不普遍,主要用於財務報導、股東異議和壓迫的判例,有時則在離婚訴訟的判例。關於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以及離婚案件的價值標準等概念的歷史發展,摘要如下:
▲1800至1850年:搜尋判例法時,發現價值標準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9世紀初期;然而,價值標準並不一定如此被定義。公允市場價值的參考資料,最早出現在1832年一件關稅案件中,該判例並未對該術語作進一步定義。
▲1850至1900年 :19世紀末期,由於鐵路的興起,使得商業得以擴張到全國性規模,也有助於全國性與多數股東組成的公司發展,由於稅法和商業組織的發展,有必要進行公司法等相關法規的制定和立法。當法院體認到公司決策必須揚棄一致同意的營運需求時,公司治理由多數決議的規則開始興起。法
院開始尋找一個財產評價的方法來課徵稅賦,並找到公平的解決方案,處理因公司組織的自然增長、演變,所引起的股東間的意見分歧。
最早在文獻中出現的公允價值一詞,是涉及股票、財產,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人之間的協議的相關案件。就像公允市場價值一樣,公允價值的概念在所出現的這些事件中,仍然未被定義。
▲1900至1950年:在20世紀初,法院、各州和其他監管和諮議機構,開始較為普遍的處理涉及商業估值的訴訟。1920年代,統一州法委員會開始制定模範商業法條,但是ABA的模範商業公司法得到較多的青睞,開始影響在州議會對異議股東的權利,並在其州法的條文立法。1933年,伊利諾伊州商業公司法成為股東壓迫的示範法條,而在1940年代初期,美國加州設立一個買斷法條,規定公司可以選擇買斷自稱是受壓迫股東的股份,而不須通過提起解散訴訟。一九五○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三大陸與貝特訴訟案」引進公允價值應補償股東所被剝奪的權益之概念。
1920年代,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開始出現在各種不同的判決上。有意願的買方、有意願的賣方、理解的和可理解的等概念,以及公允市價的強制效果被加以討論,並被確立為考慮決定公允市價的元素。第一次因缺乏對公司的控制權,而適用缺乏控制權折價的案例,出現在加州稅務法庭的案例(Cravens v. Welch),此案例是一位持有某公司少數股權的股東,欲尋求因持有該少數股權所造成投資損失之稅賦抵減,然而當該股東想要設定較高的初始取得價值時,國稅局檢視後,要求該少數股權價值應適用缺乏控制權的折價,以降低該初始取得價值。從此以後,少數股權折價(雖然本案例係有利於國稅局)便經常被用於遺產和贈與稅問題上,讓持有少數股權的股東受益。
▲1950至1980年 :企業在20世紀的下半葉開始改變,一個企業最寶貴的資產,往往不再是有形的資產,如不動產和設備,而是無形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與商譽。因此,估價理論本身必須作出調整,需要以更複雜的估價方法,來應對各種新的資產估價。因為出現了無形資產的價值爭議,也促進了司法上估價需求的增長。
在家庭法方面,公平分配和共有財產的概念出現在1970年代,伴隨著無形資產價值的萌興,司法上的離婚案件創造了企業價值評估的新需求。在遺產和贈與稅的問題上,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被編入財政法規,以及國稅局所得稅法,並給予相關解釋。
在股東權益方面,美國更廣泛地採納股東異議和壓迫的法規。到了70年代,美國廣泛的在公司解散的法規上,置入以公允價值買斷的條款。此前,股東壓迫的案件,普遍以解散現有公司的方式來處理,由於可適用公允價值收購的方法,受壓迫股東們在提出股東壓迫訴訟時,便能得到較佳的投資回收。
▲1980年到現在:在過去的30年中,儘管稅收法院持續處理公允市場價值問題,包括股東層級的折扣、資本利得的陷阱,以及期後事件的法律條文編撰。相關法院也一直致力於商譽的處理、股東層級折扣的適用,伴隨買賣協議的權重等議題的立法。
過去的30年,最顯著的發展多發生在股東壓迫和異議股東的案件,過去除非是公認極其惡劣的行為,法院常猶豫於判決解散公司,但隨著公允價值收購在許多州的立法,在這些州的法院變得更傾向於允許公司依少數股東所持有股票的價值給予補償。在1970年代末,壓迫的宣告開始出現在一些判例上,這些個案當大股東若有違反信託責任、不公平、不合理負責的行為,或違反少數股東的合理預期等情況下,少數股東可得到其持有股票的公允價值作為補償。1983年,美國德拉瓦州的判例上形成見解,即在股東異議的判例上,慣例和目前的估值技術可以用來估計少數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取代先前採用的鋼性準則。由ABA多次修訂的示範商業公司法(RMBCA)和美國法律協會(ALI)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則,都制定建議指允建議設置準則,用於確定在這些情況下的公允價值,在這個時期有越來越多的州採用這些準則。
引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目的
從實際的角度來看,評價的過程無非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價值是什麼?」然而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需先定義價值。定義「價值」一詞時,須先界定何謂「價值標準」,亦即──所尋求的價值類型是什麼。每個價值標準都包含許多的假設,這些假設支撐著被用於特定場合中的價值類型。
即使當價值標準已被定義的情況下,也不保證各方都同意該價值標準的基本假設。詹姆斯.波布萊特(James C. Bonbright)在他的開創性著作《物業估價(Valuation of Property)》書中寫到:
當一個人仔細地研讀傳統的價值定...
目錄
編審總序
推薦序 一本增強專業知識的好書
前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致謝
引言 價值定義,定義價值
Chapter 01 公認的價值標準與前提
▎公認的標準和前提
價格、價值及成本
定義價值標準
價值前提
▎公認的價值標準
公允市場價值
公允價值
投資價值
內在價值
帳面價值
▎價值標準的公認營運前提
持續經營
清算價值
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價值
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市場價值
國際化背景下的價值標準
▎重點回顧
Chapter 02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
▎引言
公允市場價值的公認定義
公允市場價值的歷史
美國政府v.14包別針案
▎公允市場價值的元素
財產將換手的價格
有意願的買家
有意願的賣家
非強迫的買與賣
限制性協議的重要性
對相關事項具有合理知識
常見的折價
▎重點回顧
Chapter 03 股東異議與壓迫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作為異議、受壓迫,和整體案件公平性的價值標準
▎異議股東的鑑價救濟
鑑價救濟的歷史和概述
今日的鑑價權
▎上市公司之鑑價請求權
市場除外
公允價值可能比常規交易的價格低
▎壓迫救濟
壓迫救濟的發展
壓迫救濟的內容
逐出與排擠出去
以解散公司作為壓迫的救濟
以股東收購作為一種救濟方案
壓迫案例
違反信託責任
重手,蠻橫,或霸道的行為
▎幾乎所有的州都以公允價值作為鑑價和壓迫的價值標準
各機關和法規定義之公允價值
▎ 評價基準日──股東對公司行動提出異議生效之前
鑑價案例的評價基準日
壓迫案例中的評價基準日
▎慣用的和現行的鑑價技術
溫伯格對UOP公司訴訟案
▎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
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標準
德拉瓦州的整體公允性
德拉瓦州的公允價值組成要件
▎俄亥俄州在鑑價方面的不利價值標準
▎公允價值通常不包括折價及溢價
大多數州現在拒絕少數股折價和市場性折價
價值層次
股東層次的折價
隱含的少數股折價
DCF價值法不適用溢價
企業層級的折價
企業層級的控制權溢價
有些州允許在特殊狀況下考量是否採用折價
法院的判決傾向拒絕折價
▎公允價值的公平調整
計算公允價值時不法行為的考量
損害賠償
▎重點回顧
Chapter 04 合夥和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的價值標準
▎引言
▎ 退出/退夥的收購買斷
▎以收購取代解散
▎異議者權利
▎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
有限責任合夥
普通合夥的價值標準案例
有限合夥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法案
以收購買斷取代解散
退夥與收購買斷
異議者的權利
專業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判例
▎重點回顧
Chapter 05 離婚訴訟的價值標準
▎引言
婚姻財產:背景和歷史
區分婚姻財產和個人財產
無形資產認定和估價之間的關係
個人財產的增值
▎離婚的價值標準與前提
價值前提
價值標準
藉由保險代理人的估價案來揭示價值前提
交換價值與持有人價值前提下的價值概念
▎美國50個州中的離婚價值標準
缺乏法律的洞見
通過判例法揭示價值標準
價值標準的分類系統
▎交換價值
商譽
交換價值下的缺乏控制權折價和市場性折價
公允價值
交換價值下的買賣協議
▎持有人價值
商譽
雙重計價
持有人價值前提下的股東層級折價
公允價值
持有人價值下的買賣協議
▎重點回顧
Chapter 06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
▎引言
何謂財務報導中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的應用
美國會計文獻中的公允價值歷史
▎應用於企業合併中的公允價值標準
▎應用於資產減損測試的公允價值標準
▎公允價值與其他價值標準的比較
財務報告中的公允價值與異議者權利案件中的公允價值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與投資價值
財務報導的公允價值與公允市場價值的比較
▎審計議題
▎重點回顧
附錄:資訊來源
附錄
附錄A
國際企業評價準則
附錄B
異議和壓迫前提下的公允價值(美國各州相關法規比較表)
附錄C
離婚案件所適用之價值標準(按州別及價值標準分類 )
作者簡介
審訂翻譯簡介
本書重要名詞中英對照表(A~Z)
編審總序
推薦序 一本增強專業知識的好書
前言 價值在於視者眼睛之所見
致謝
引言 價值定義,定義價值
Chapter 01 公認的價值標準與前提
▎公認的標準和前提
價格、價值及成本
定義價值標準
價值前提
▎公認的價值標準
公允市場價值
公允價值
投資價值
內在價值
帳面價值
▎價值標準的公認營運前提
持續經營
清算價值
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價值
其他情況下的公允市場價值
國際化背景下的價值標準
▎重點回顧
Chapter 02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公允市場價值
▎引言
公允市場價值的公認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