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於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於2021年7月1日施行,期能更迅速、妥適、專業地解決重大商業紛爭,提供國內產業更好的經商環境及提升國家競爭力。因該法具有進步性及試驗性之面向,且施行未久,故亟需學說與實務累積發展,為其解釋適用提供更明確之指引。本書為促進該累積發展,作為掌握該法之起點,先對該法條文進行基本釋義,再設想其解釋適用可能遭遇之問題並提供擬答,相信對讀者有所助益。
作者簡介:
台北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 編
作者:
黃詩琳律師、陳誌泓律師、陳鵬光律師、莊友翔律師、李亦庭律師、余閔雄律師、洪宗暉律師、溫毓梅律師、張詩芸律師、杜俊謙律師、江嘉瑜律師、曾允君律師、林煒倫律師、謝良駿律師、江承欣律師、林家慶律師、王至德律師、周宇修律師、李郁婷律師
作者序
序言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訂於2021年7月1日施行。該法為追求重大商業紛爭之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解決,乃創設諸多有別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新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法院、科技審判、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前置、商業調查官、計畫審理、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可被評價為具有相當之進步性及試驗性。惟任何法律之施行均將遭逢條文如何解釋適用之問題,涵蓋諸多新制度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更是如此。商業事件審理法在實務上之運用良窳,實足以影響乃至前導民事程序法規之修正。
為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之生效實施,台北律師公會除已舉辦多場演講,且安排一系列在職進修課程外,並進一步推出本手冊。本手冊分為「基礎篇」及「應用篇」等2篇,從入門介紹,到提問擬答,藉由加強問題意識,期以深化並增進對商業事件審理法之思考與理解;而每篇均包含從「審判管轄權」到「選派檢查人事件」等14個章節,已完整含括商業事件審理法各重要制度,有助於整體掌握該法。以上各種努力均旨在提升律師執行商事業務之專業技能,促進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權益,藉以善用商業事件審理法,強化臺灣整體競爭力。
本手冊之出版,有賴於台北律師公會尤理事長伯祥之提議,幸獲公會相關理監事及委員會之支持,並由民事程序法委員會陳主任委員鵬光召集有志一同之委員、會員共襄盛舉,包括由江承欣律師擔任總編輯,陳誌泓律師、莊友翔律師、黃詩琳律師、李亦庭律師、余閔雄律師、洪宗暉律師、溫毓梅律師、張詩芸律師、杜俊謙律師、江嘉瑜律師、曾允君律師、林煒倫律師、謝良駿律師、林家慶律師、王至德律師、周宇修律師及李郁婷律師等參與寫作,備極辛勞。惟本手冊之著作乃集體創造、相互妥協之結果,文內各見解尚難悉歸諸特定個人所完全執持或贊同,併此敘明。
陳鵬光律師 謹識
2021年6月18日
序言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2020年1月15日公布,訂於2021年7月1日施行。該法為追求重大商業紛爭之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解決,乃創設諸多有別於現行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新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法院、科技審判、律師強制代理、強制調解前置、商業調查官、計畫審理、當事人查詢、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可被評價為具有相當之進步性及試驗性。惟任何法律之施行均將遭逢條文如何解釋適用之問題,涵蓋諸多新制度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更是如此。商業事件審理法在實務上之運用良窳,實足以影響乃至前導民事程序法規之修正。
為因應商業...
目錄
推薦序 i
序言 v
壹、基礎篇
一、審判管轄權 3
二、商業調查官 5
三、商業調解程序 7
四、科技法院 9
五、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採行 11
六、計畫審理之採行與審理計畫之商定 13
七、當事人查詢制度之簡介 15
八、專家證人之簡介 17
九、秘密保持命令之簡介 21
十、證據保全 23
十一、權利暫時保護 25
十二、支付命令 27
十三、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 29
十四、選派檢查人事件 33
貳、應用篇
一、審判管轄權 37
二、商業調查官 49
三、商業調解程序 57
四、科技法院 61
五、律師強制代理 63
六、計畫審理 67
七、當事人查詢 75
八、專家證人 81
九、秘密保持命令 89
十、證據保全 93
十一、權利暫時保護 95
十二、支付命令 101
十三、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 105
十四、選派檢查人事件 109
推薦序 i
序言 v
壹、基礎篇
一、審判管轄權 3
二、商業調查官 5
三、商業調解程序 7
四、科技法院 9
五、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採行 11
六、計畫審理之採行與審理計畫之商定 13
七、當事人查詢制度之簡介 15
八、專家證人之簡介 17
九、秘密保持命令之簡介 21
十、證據保全 23
十一、權利暫時保護 25
十二、支付命令 27
十三、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 29
十四、選派檢查人事件 33
貳、應用篇
一、審判管轄權 37
二、商業調查官 49
三、商業調解程序 57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