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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的世紀變革的圖書 |
$ 432 ~ 456 | 台灣法的世紀變革
作者:王泰升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05-02-01 語言:繁體中文 規格:平裝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共 3 筆 → 查價格、看圖書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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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古為原住民族世居之地,原住民族在17世紀中葉以前一直居於主體民族地位;隨著漢族不斷從中國本土移入與墾殖、以及與平埔族原住民通婚,漢族遂取代原住民族成為臺灣的最大民族。自有信史記錄以來,臺灣歷史上曾經歷大肚王國、荷西時期、明鄭時期、清治時期、日治時期等多次政權遞嬗,最近一次為1945年10月後由中華民國統治。1949年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範圍限縮至臺澎金馬與部分南海島礁,臺灣自此實質上成為中華民國的主要領土,並延續至今。
歷經1860年臺灣開港以來至日治時期所打下的現代化基礎,以及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運用美援所進行的一系列的經濟建設,加上國際上冷戰對峙的格局,使臺灣自1960年代起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上突飛猛進,締造舉世聞名的「臺灣奇蹟」,名列亞洲四小龍之一;之後在1990年代躋身已開發國家之列,目前無論人均所得或人類發展指數均具世界先進國家水準。臺灣擁有蓬勃的製造業及尖端科技,在半導體、資訊科技、通訊、電子精密製造等領域執牛耳。貿易方面主要透過高科技產業賺取外匯,經濟發展上以高科技產業與服務業為中心,亦朝向文化產業及觀光業發展。隨著1987年戒嚴時代結束以來政治上的自由化與民主化,以國民兩黨為首的政黨政治、統獨議題、以及公民社會的形成,臺灣逐漸淡化過往戒嚴時代形塑的中國史觀,發展出臺灣主體意識與多元文化主義,使得臺灣文化呈現多元並立的面貌。
維基百科
自 序
第一章 二十世紀台灣法律的發展:邁向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壹、緒 言∕3
貳、族群、國家與法律∕5
參、憲 法∕15
肆、刑事司法∕25
伍、民事司法∕32
陸、結 論∕38
第二章 台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統治
壹、緒 言∕41
貳、憲政體制∕45
參、行政法∕54
肆、刑事法∕57
伍、民事法∕61
陸、結 語∕68
第三章 「鬱卒」的第一代台灣法律人:林呈祿
壹、緒 言∕73
貳、成長歷程與觀念的型塑∕74
參、法律思想的內涵∕78
肆、實踐理念的行動∕91
伍、體制內改革者的無奈∕97
陸、結語:「先驅者」的歷史定位∕101
第四章 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
壹、從帝大政學科到台大法律學院∕107
貳、課程與教學∕137
參、教師群的組成及其活動∕176
肆、學生組成及其學習生涯∕220
伍、對台灣社會的貢獻∕244
第五章 台灣憲法的故事:從「舊日本」與「舊中國」蛻變而成「新台灣」
壹、緒言:一個關於台灣人民的故事∕273
貳、來自「舊日本」的近代憲政體制與經驗∕277
參、來自「舊中國」的近代憲政體制與經驗∕288
肆、「新台灣」憲政秩序的漸次形成∕306
伍、結語:新台灣的憲政展望∕320
第六章 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
壹、緒 言∕325
貳、三張不同時代的買賣契約書∕327
參、相關的國家法律規範內容之變遷∕334
肆、買賣契約書所呈現的法律文化變遷∕348
附論─彌補世紀創傷的第一步: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
序
王泰升
本書以「二十世紀台灣的法律與社會」作為中心議題。於新舊世紀之交,曾撰寫數篇與二十世紀台灣法之回顧有關的論文,除了原即設定以台灣讀者為對象者外,還有一些是刊載於美國的法律期刊,或應邀至日本或南韓發表後、以日文或韓文刊出者,雖然這些論著皆已有華文版刊載於台灣的期刊,但若能匯集成書,總是較方便讀者參考。同時,在對於台灣過往「法制」的規範內容,具有一定的認識之後,亦嘗試進一步觀察其與社會上的「法律專業者」,以及一般人「法律生活」之間的互動關係。惟本書各篇原係在各自的論述架構和文脈底下展開,故所引證的歷史事實,不免有若干重覆;又其之發表或刊出,均於二○ ○一至二○○四年間,但並非筆者在此一時期所發表或刊出者,盡收錄於此,合先敘明。
第一篇「二十世紀台灣法律的發展:邁向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提綱挈領地為本書的論點做了一個總說。其首先指出,整個二十世紀的法制變革核心,就是具有「近代性」之法規範在台灣的施行,亦即一般所稱的「法律近(現)代化」或「繼受近代西方法」。但這些法制(法規範),是由兩個不同的「國家」所帶進的,它的具體內涵、它對社會生活的實際上拘束力,都跟執行國家權力的「人」有關。於是,必須進一步觀察由「人」所組成的「族群」,按不同的族群可能擁有相異的法律生活經驗或價值觀,各個族群在整個政治共同體內的地位也可能有別,這些族群的特質或多或少影響其內的「個人」。接著即綜合各種法制及人員(文化)的因素,概述與憲法相關的社會生活、與刑事法制相關的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制相關的社會生活等等的發展過程。
第二篇「台灣法的近代性與日本殖民統治」,則處理「近代性」與法制的關係,且強調制定某項法規範的動機,與施行該法規範所產生的社會效應或所形塑出的法律生活,可以是兩碼事。本書將「近代性」(或稱「現代性」)視為一種用以描述事實狀態的概念性工具,對於其內涵,亦即近代西方所發展出的特定的價值觀或生活方式,並不無條件地接受或贊同,因為此已涉及每個人的「主觀」選擇或偏好,而這又可能與每個人在社會中所屬的性別、族群別、政治或經濟上的階層別等等有關。換言之,近代性所蘊含的價值或行事作為,並不一定對社會中每一個人都具有同等的意義。但究竟帶有近代性的法制,是在怎樣的情形下,被國家帶入台灣社會?施行該等法制之後,是否社會上確已形成近代性所指稱的那些法律價值觀或生活方式呢?這是我們在思考應否接受或信仰「近代性法制」時,宜先弄清楚的,也是筆者看待二十世紀前半葉日本在台殖民統治歷史的基本態度。
如前所述,國家法制的具體內涵及對社會生活的支配力,繫於「人」的因素,而此一因素又以「法律專業者」為關鍵。特別是在原本不具有近代性的東亞社會裡,法律專業者是最有機會接觸、進而成為近代性法制「信徒」甚或「傳教士」的一群人,其強弱良窳,自然牽動到東亞社會對近代性法制的接納程度,台灣亦然。第三篇「『鬱卒』的第一代台灣法律人:林呈祿」,藉由林呈祿的故事,描繪出台灣漢人社會中首度接觸近代性的那一代習法者,是身處在什麼樣的大環境底下?如何理解近代性法制的內涵?又有什麼實際上的利益或情感,促使人們接受或排斥當時認為具有近代性的法規範?當然並非當時所有台灣法律人的想法或境遇皆與林呈祿一樣,但從他個人的經歷仍足以勾勒出一個時代的氣氛。
同樣的,第四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擬透過在台灣具高度影響力的台大法律學院的發展史,來說明「法學教育」在推展近代性法制上,所發揮的功能。蓋法學教育機構所培育出的法律專業者,將決定法律施行的品質,而法律專業者的能力或思想傾向,又與其所接受的法學教育息息相關。況且法學教育機構所「生產」的法學知識,將某程度(依其他因素而有不同)影響國家的立法活動以及司法或行政上的解釋適用法條,而正是這些國家法的內容,規制著社會上一般人民的法律生活。宜註明的是,在此乃是循著一定的論點,改寫原發表的「台大法律學院院史」,故稱得上是一篇新文章,與舊作相比已較有學術論著的味道。
至於第五篇「台灣憲法的故事:從「舊日本」與「舊中國」蛻變而成「新台灣」,則是更加具體地以與憲法相關的社會生活,作為論述的對象。所揭示的論點,簡言之即是,二十世紀的台灣,在接連經歷舊日本,以及舊中國的憲政經驗之後,終於在自身的歷史及社會脈絡底下發展出,已超越前述兩項經驗的「新台灣」憲政生活方式。
為了詳述近代性法制對於台灣人民法律生活的實際影響,再以第六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說明社會上一般人的民事財產法生活狀況。在此以三張台灣日常生活中習見的關於不動產買賣的契約書為例,解讀出使用這類契約書的人們,就法律觀念或法律上所採取的各種動作,其實在二十世紀裡已有重大的改變,漸次朝向個人主義、資本主義民事財產法,亦即近代性法制的基本預設和理念前進。
為了對於在一個世紀的「近代化」過程中,較晚接觸近代性、卻又無從為自主選擇的原住民族,表示同為台灣共同體成員的關懷,在書末附上「彌補世紀創傷的第一步: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一文。雖未能刊載詳文,但主要論點應已明確矣。
總之,台灣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係被壓縮在一個世紀裡進行,但如今台灣已卓然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當今西方社會有關「近代性」的法律價值觀或生活方式,是其歷經約三個世紀後釀造而成的產物,難以期待台灣在一個世紀內就達到同一狀態。更何況在前提上,台灣並不一定需要採取與西方同樣的法律價值觀或生活方式,那只是人類文明所發展出來、值得參考的一個「選擇項」,最終仍待台灣人民為自主的決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續行台灣本身的文化創新。
就學識的追求、問題的思索,一直受到眾多研究上夥伴的「牽成」。家人不時撫慰我疲憊的身心,並參與上述思辨的過程,是我向前衝的最大精神支柱。以上都是我編排修訂出本書時,心中最想感謝的人。
二○○四年八月於台北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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