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文言語法和白話語法之間的差異
既然客觀存在的文言語法體系和白話語法體系之間並不完全相同,那麼我們先把兩者之間的差異指出來,對於學習者掌握文言語法體系或許會有一定幫助。不過把大小多種差異一齊都指出來,也許會使人感到繁瑣難記,可能會發生相反的作用,所以只選擇比較重要的差異寫在下面。
(一)文言在詞序上沒有白話那麼規律。
詞序和虛詞乃是漢語的兩種主要語法手段。因而漢語的詞序無論就文言來看或是就白話來看,都是比較規律的。不過比較起來文言的詞序終究不如白話的詞序那麼規律。有若干例外最好能早一點把它記住:
在白話中,賓語一般都放在動詞後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用提賓介詞把賓語提到動詞前面。在文言中,賓語雖然也一般放在動詞後面,可是當用疑問代詞作賓語或在否定句中用代詞作賓語時,一般都放在動詞前面。如:
1. 吾誰欺,欺天乎?(論語.子罕)
2. 君子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論語.衛靈公)
(二)文言中的詞類活用現象比白話中的多。例如:
1. 今王與百姓同樂則王矣。(孟子.梁惠王上──前一王字屬一般用法,讀陽平,意為國王;後一王字屬活用,讀去聲,意為“有天下”。)
2. 上胡不法先王之法?(呂氏春秋.察今──後一法字屬一般用法,意為法律制度;前一法字屬活用,意為“取法”。)
3.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上字為名詞,下字為表詞。)
4. 晚來天欲雪。(白居易,問劉十九──意為“下雪”。)
(三)在詞類活用中,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活用,在白話中少見,而在文言中則常見,即動詞、象詞的“致動用法”和名詞、象詞的“意動用法”是也。如:
1. 晉公使止之。(左傳.襄公二十七年──“止”字原為自動詞,在本句中則轉為他動詞,意為使止。)
2. 匠人斲而小之。(孟子.梁惠王下──“小”字原為象詞,在本句中則轉為他動詞,意為使小。)
3. 世祖愈美其意。(後漢書.馬武──以為美也。)
4. 諸侯用夷禮則夷之。(韓愈,原道──後一夷字意為以夷狄視之。)
(四)詞類的語法功能在文言、白話中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如名詞用為狀語在白話中罕見,而在文言中則比較常見。如:
1. 夫匈奴之性,獸驟而鳥散。(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謂聚時如獸,散時如鳥也。)
2. 嫂蛇行匍伏。(國策.秦策──謂匍伏而行如蛇也。)
3. 齊將田忌善而客待之。(史記.孫子吳起列傳──謂待之如客也。)
(五)文言中的省略現象比白話中為多。如:
1. 孔子下,欲與之言,趨而避之,不得與之言。(論語.微子──第三分句和第四分句均省去主語。)
2. 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左傳.隱公元年──各分句均省去主語。)
(六)文言中的間詞“之”略等於白話中的間詞“的”,但“之”有一個特殊作用卻不見於“的”字,即加在主謂結構之間,把主謂結構變為偏正結構是也。如:
1. 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論語.微子)
2. 願伯具言臣之不敢倍(背)德也。(史記.項羽本紀)
3. 悍吏之來吾鄉,叫囂乎東西,隳突乎南北。(柳宗元,捕蛇者說)
這一點雖似小事,實際上也是掌握文言文的一個關鍵。
文言和白話的差異當然還不止以上這些,但在一開始就把兩者的差異儘量羅列,對於學習者未必有好處,所以這裏先選擇重要的列舉一些,其他則留在後面適當的地方再談了。
1.7 其他若干交代
上面我既聲明我在寫本書時基本上採用了《語法新編》中所採用的原則和架子,那麼為了節省篇幅,有些問題,如“甚麼是語法”、“為甚麼要學習語法”、“語法學的範圍”、“語法學的內容”、“語法和句法的關係”、“語法規律何以不同於自然規律”等等都就可以從省。讀者如感到有必要,可以就《語法新編》去檢查。在找不到《語法新編》的時候,暫置不問也無大礙。只有關於本書所用的術語卻有兩點要交代一下。
我既認為語法是研究用詞造句規律的一門學問,那就必然認為詞和句是語法的兩極:一個是語法的最小單位,一個是語法的最大單位。小於詞和大於句的就都不在我所要討論的範圍之內。那麼在這兩個單位之間還要不要設立其他單位了呢?從實際情況考慮,設立某些中間單位是有必要、也有方便的。特別是下列兩種單位必須先交代清楚。
(一)詞組──這是一般語法書都採用的,似乎無須說明,其實不然。
首先,要把詞組的含義搞清楚。普通都說“詞組是兩個或者更多的詞的組合”,這個定義還不夠明確,例如:“桌子上”“三塊”“紅的”算不算詞組呢?一般人對於這樣的問題似乎都不敢輕易作答覆。應該明白指出,通常所說的詞組,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詞按語法規律構成的某種組合。所謂“動賓詞組”“動補詞組”“偏正詞組”“並列詞組”通常雖由兩個實詞構成,但如加以擴大,也就不限於兩個詞了。
其次,詞組和短語是否有區別?因為有的書上用詞組這個術語,有的書上用短語這個術語,再加上有的書上強調了短語有時並不短,只要不成為句的都是短語,因而就引起了學習者的誤解,以為短語不同於詞組。其實短語也就是詞組,只不過是隨人選用的兩個不同的名稱而已。
第三,詞組的兩個成分構成主謂關係的還算不算詞組?這樣的東西,有人稱它為子句,有人稱它為句子形式,也有人稱它為主謂詞組。本書採用最後一種辦法,認為把不成句子的東西一概算作詞組,頗便於掌握。
第四,關於詞組的分類。有些書按詞組在句子中的功能把它們分為名詞性詞組、動詞性詞組、形容詞性詞組、副詞性詞組等等。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是欠妥當的。因為就漢語來說,名、動、象、副等詞類在句中往往有多種功能,例如名詞既能充當主語、賓語,也能充當定語、狀語;動詞經名物化之後也能充當主語、賓語。我們怎能說充當主語或賓語的詞組就一定是名詞性詞組呢?所以對詞組進行分類就只能按它的內部結構來分,用“動賓”“動補”“偏正”“主謂”這些名稱來稱呼它。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關於詞組在語法中的地位問題。有些人不當地把詞組的地位抬得很高,認為它可以和詞、句鼎足而三,於是把詞組插在詞法和句法之間大講特講。我認為沒有這樣做的必要,因為詞組的內部結構和句子的內部結構大都相同,不必單獨另講,只在適當的地方略提一提就夠了。
(二)結構──這是一個頗有伸縮性的術語,它可以表示大大小小的任何語法結構,甚至也可以通用於詞的內部結構。所以採用這樣一個術語實在有不少方便:a. 詞組通常只限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詞的結構,而結構則沒有這種限制。例如介詞帶賓語我們可以稱之為“介賓結構”,名詞帶方位詞我們可以稱之為“方位結構”,和白話“‘的’字結構”相當的有“‘者’字結構”等等。b. 當現在我們還使用漢字的時候,遇到不能判定某幾個漢字是否為詞,暫稱之為結構總是不會錯的。c. 詞組通常是能分析而且必須分析的,但在我們遇到兩個詞結合得非常緊密,認為不宜分析為兩個句成分的時候,也就可以稱之為結構。例如“助動詞 + 表詞”可以稱為“表詞結構”。
除以上所談之外,其他術語有的和一般語法書相同,就不需要說明,有的雖和一般語法書不同,只要臨時簡單聲明一下就夠了的,就不作交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