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序
按所謂廣電法中規範的「黨政軍條款」,本應係過渡時期的過渡條款。畢竟其是不折不扣民主轉型過程中特殊管制,尚非因應市場開放或產業自由化政策。且其最初仍聚焦於無線電視事業及同樣使用公有無線電頻率的廣播事業,卻在台灣首度政黨輪替時,「一體」延伸至既無「轉型正義」歷史、又自始即以「民營」型態「就地合法」的有線電視系統及其後分開立法規範的衛星廣播電視。
準此,黨政軍條款雖可視為民主轉型過程的一環,但矯枉過正的結果,卻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的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正常投資行為,也因為該管制條款而遭致受罰。尤有進者,被處罰的業者往往欠缺「可預見性」;甚或該條款淪為惡意投資者的操作工具。甚且在司法實務上亦備受質疑。
而以產業發展的角度觀之,因應「提升多元化」、「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之通傳法規範設計,一種全面封殺、政府和媒體絕緣的法令,不但不見得防止得了媒體怪獸的脫法行為,亦會撲滅各行各業政府資金所可能引動網路媒體,創新服務的火種。
本論文集匯集了國內近年來關於「黨政軍條款」的學術討論,其共同的結論不約而同地指出「黨政軍條款」應回歸其過渡條款的本質,縱令「黨政軍條款」係國家於民主轉型過程中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保障廣電自由之價值。惟其內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及期待可能性等原則等,而為必要的修正。
又,本論文集之出版,實有賴前大法官陳新民教授之策劃,陳新民教授助理吳律德同學的費心編輯,以及三民書局劉仲傑董事長的協助出版,僅在此一併表達誠摯感謝。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律學系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