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為什麼要變成「魚丁系」?
所謂「取樣」跟「抄襲」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我可以自己使用工具,為「AI 孫燕姿」發行新歌嗎?
翻唱、演出、DJ播放自己的愛曲,到底應該要跟哪些單位取得授權?
在動人旋律背後,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無處不在,要如何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誤踩法律坑?本書作者、知名音樂產業法律顧問、同時身兼音樂創作者身份的吳沛恆,將利用法學專業及產業經驗,透過十堂精實法律課,帶你破解音樂產業常見難題。
本書透過實際案例解析,深入淺出剖析作品權利歸屬、合約協商等音樂產業會遇到的法律難題,搭配精美圖表將生硬法律概念清晰呈現。在吸收知識的過程中,還能看到許多音樂創作背後的動人故事(辛酸血淚),無論你是創作新手、藝文工作者、產業老鳥,還是一位純粹的音樂愛好者,都不妨放一本在工作桌備用,隨時隨地翻閱保平安。
本書獨家收錄10篇來自「沒有新歌的唱片行」主理人詹宏翔(小風)、饒舌歌手熊仔Kumachan、DJ Rainbowchild、饒舌歌手老莫ILL MO、音樂文字工作者王信權、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林浩立、經紀人左光平、Dear Musik執行長張凱特、DJ 與文字工作者陳涵、音樂產業媒體《22 世紀衛星》創辦人暨主編Brien John等一線音樂工作者的專業分享,從實務角度補充創作與產業的深度見解,讓你不僅學會法律,更看懂音樂的全貌。
作者簡介:
吳沛恆 aka PETERWU
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科技法律專長證書)。
音樂產業法律顧問,斜槓A&R、Beatmaker、詞曲作者、DJ、製作人等身份。
精通著作權法、娛樂法、音樂法,為眾多線上藝人、版權公司、娛樂新創產業之法律顧問。曾任政府部門、各大專院校、企業客座講師。
章節試閱
藝人蘇打綠主唱青峰與唱片公司「林暐哲音樂社」解約,林暐哲認為青峰未經公司同意、演唱合約期間的作品,已違反著作權法,因此相繼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都接連敗訴。
青峰前些日子在臉書上發文:「目前市面上能聽到以『蘇打綠』之名的所有舊有檔案、母帶,都還在被有心人士,以各種想盡辦法利用。可以的話,請大家別再在所有平台上聽舊版了,(有CD 的盡量聽或分享都無所謂)。你的每一次收聽,都是助紂為虐,都是在給有心人士子彈想辦法整我們。」
很多聽眾、網路鄉民看得一頭霧水,為什麼明明案件勝訴了,還會有這些問題?究竟案件勝訴拿回來的權利是什麼?拿回來的權利跟平台上的「舊版」有什麼不同?跟 CD 有什麼不同?完成一首歌需要經過什麼樣的步驟?而這些步驟為什麼又會將前面不同的權利分割開呢?
一首歌的誕生
兩個人譜出了主旋律後,搭配自己擅長的樂器像是吉他、鋼琴,完成所謂的demo,也就是俗稱的試聽帶。如果唱片公司開會決定採用了這首歌,除了作詞、作曲的重製(又稱首次機械性灌錄,即「first mechanical」 )授權費用外 ,還會撥一筆單曲或是專輯的製作費用,聘請製作人出來統籌,製作人再將這筆製作費用分配給編曲、錄音師、混音師、樂手等角色參與錄音工作。當然有些製作人非常全能,可身兼上述角色,剩下來的製作費用當然就可以順理成章進到自己口袋。
看到這麽多職位的專有名詞是不是嚇到了?我來簡短說明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
●製作人|整首歌的老大,決定一首歌的風格走向、控管預算、跟業主對接,有點像是影視圈的製片+導演。但有時會另外開出一個執行製作的位置,讓製作人可以更專心於創作本身。
● 作曲人、作詞人|基本上就是產出你在 KTV 唱歌時唱的歌詞、旋律。
● 編曲人|有別於作曲,編曲就是你在 KTV 聽到的背景音樂,俗稱伴奏(instrumental)、卡拉帶(製作案在交付編曲檔案時,會分為「沒有主唱、有和聲」的MMO/Music Minus One、和「沒主唱、沒和聲」的MMA/Music Minus All)。通常一首歌的編曲價格落在2 萬到5 萬元不等,但如果收到的是韓國、歐美的demo(業界戲稱「老外歌」),因為品質更為精緻,且有「外國音樂產業更能跟國際接軌」的國情迷思,編曲可能高達9萬到10 萬元。
● 樂手|顧名思義,他們的工作就是負責演奏樂器。因為作詞、作曲人通常只會簡單的鋼琴、吉他,真正完整的作品會加入大量的弦樂或是爵士鼓等各種樂器,因此當有一筆製作經費的時候,製作人會視情況邀請樂手來錄真實的樂器。樂手的費用往往反映他們的名氣與資歷,筆者自己遇過的樂手,演奏一首歌從5 千到1 萬元都有。
● 配唱人|不一定每位歌手都非常會唱歌,所以配唱人除了指導歌手之外,有時還得負責將錄製好的人聲檔案挑選段落、剪輯、校正音準,甚至幫忙和聲的演唱、編寫。
● 錄音工程師|負責架設麥克風、操作錄音介面。不要小看這個職位,因為如果錄音的內容比較複雜,像是電吉他的音箱、爵士鼓或是大型的唱詩班,麥克風的擺設技巧就變得非常重要。
● 混音工程師|讓一首歌裡所有樂器的頻率不要打架。他們會分配樂器在聽覺上的位置、調整音場空間、優化音色等,讓每一項樂器聽起來都是獨立、分開,而不是全部黏在一起。業界通常的價格落在一首歌1 萬到3 萬元。
● 母帶後期處理工程師|有時候會由混音師兼任,有時則是另外聘請一位工程師。混音階段只注重樂器、人聲的平衡,而母帶後期處理會更宏觀地調整,讓整張唱片的音量、頻率達到一致,並在每一種播放的音響設備都能達到一定以上的水準。
另外,一些比較大牌的詞曲作者或是版權公司,有時為了保障成品的品質、完整性、甚至額外收入,會開出一些條件,讓旗下的創作者參與後續的創作。例如:「綁製作」,要授權這首歌,就必須同時付錢讓我旗下的製作人來製作;「綁編曲」,除了詞曲授權外,必須要連編曲一起買下來;「詞曲不拆賣 」,通常業主只喜歡曲,是可以不買詞的,但這時就強制必須連詞一起買;「後改詞讓比」,業主買了詞後發現不理想,但是因為保障原創作詞人,就算整個歌詞大改,負責修改的人也只能取得10% 到15% 比例的分潤。
1. 音樂著作,俗稱詞曲版權
主流音樂的唱片公司為了避免授權不明確、品質良莠不齊的情形,多會向版權公司(OP/SP,第六章〈音樂生產鏈與授權結構〉)取得demo(俗稱「收歌」),而不是直接與個體戶的詞曲創作人洽談。這些創作人則是以保有著作權的方式,將其詞曲創作「專屬授權」給版權公司,讓版權公司得以著作權人的身份進行管理。用白話來解釋這些創作人的狀況,就是「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創作人本身失去了授權的權利。當然這個制度有好也有壞,敬請期待後面的探討。
這邊分享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大一點的唱片公司為了肥水不落外人田、一條龍全包,通常會擁有自己的版權公司,或是底下有自己的版權部門。像是筆者自己過去所屬的華納版權(管理音樂著作)跟華納唱片(管理藝人、錄音著作),其實是同集團下的兩家不同公司。過去也常碰到有同行在協助客戶拿授權時,跑去唱片公司要拿詞曲授權的錯亂情形。
然而當一首歌生成後,神奇的是──這麼多的職位,能夠參與版稅分配的只有作詞跟作曲人,編曲人則是領取一次性的費用(等等,你是不是好像聽說過編曲沒有著作權、編曲屬於母帶的一部份?別急,後面會詳細討論)。
2. 錄音著作 ,俗稱母帶版權
當唱片公司支付一筆製作費用去取得音樂著作的重製時,都會跟參與錄音工作的人員依照著作權法第11 條職務著作(通常是in-house 的錄、混音師)、第12 條出資著作 ,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為雇用人、出資人享有,也就是出錢的廠牌或是唱片公司才擁有著作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錄音著作未來被用在電影、電視劇、串流等其他用途,都跟演唱人、製作人、樂手、錄混音師無關,只有當初支付製作費用的唱片公司拿得到後續的授權費用。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這樣超級邪惡,但因為我自己也曾經代表過資方,知道要經營藝人並不容易,母帶等於是唱片公司的一種投資。所以如果在一開始錄製的情況下,參與錄音著作創作的人都有拿到合理的報酬費用,大多數音樂人都會選擇拿錢辦事,而不去參與後續夜長夢多的版稅分配。
美國於2018 頒布的《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簡稱MMA),也有一塊叫做《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ct,簡稱 AMP Act)將製作人、混音師、錄音師這些角色列為可以參加後續費用分配的成員,不失為在一開始製作費用較為不足的製作案參考的分配方法。
3. 編曲是音樂著作,還是錄音著作?
編曲和其他母帶版權的內容一樣,也是屬於一次性買斷的著作;加上買賣一首歌通常最有價值(單價最高)的部分為詞、曲的著作權,所以常常有人認為編曲屬於錄音著作。
首先我們先來解決編曲屬於錄音著作還是音樂著作的問題。
參考我國內政部於1992 年公告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錄音著作應該是「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附著於任何媒介上之著作」。由此可以知悉這些著作是需要藉由機械設備表現的聲音,而不是視覺化呈現記錄在平面上的紀錄。然而,因為編曲的內容可以譜寫成五線譜,所以其實更像是在該例示中敘述音樂著作時所提及的「曲譜」,是可以再被其他的表演者、錄音著作人反覆重新利用的。因此,編曲應該屬於音樂著作而不是錄音著作。
進入下一個層次,編曲究竟有沒有被著作權法保護?在過去的主流音樂創作過程中,有許多人誤以為編曲是按照作曲的旋律所創作,所以應該是不被著作權保護可以亂抄、亂用的。但麻煩你現在腦海裡想像2000 年間的夜店國歌〈Low〉,開頭是一段詭譎、短促且跟主旋律無關的合成器前奏。很多歌曲的編曲,尤其前奏、間奏,或是樂器的拍點、節奏,是有別於作曲人寫出的旋律,由編曲人獨自創作完成的;而電子音樂中沒有人聲的副歌(drop),往往也不是作曲人寫的主旋律,而是由編曲自行發想出的合成器旋律。最後,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侵權案件「Marvin Gaye estate v. Robin Thicke & Pharrell Williams」,兩造所爭論的亦非〈Got To Give It Up〉與〈Blurred Lines〉兩首歌曲中長得完全不一樣的人聲主旋律,而是討論編曲上的雷同。綜上所述,可知編曲是屬於音樂著作無疑。
藝人蘇打綠主唱青峰與唱片公司「林暐哲音樂社」解約,林暐哲認為青峰未經公司同意、演唱合約期間的作品,已違反著作權法,因此相繼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都接連敗訴。
青峰前些日子在臉書上發文:「目前市面上能聽到以『蘇打綠』之名的所有舊有檔案、母帶,都還在被有心人士,以各種想盡辦法利用。可以的話,請大家別再在所有平台上聽舊版了,(有CD 的盡量聽或分享都無所謂)。你的每一次收聽,都是助紂為虐,都是在給有心人士子彈想辦法整我們。」
很多聽眾、網路鄉民看得一頭霧水,為什麼明明案件勝訴了,還會有這些問題?究竟案件勝訴...
作者序
【推薦序】
進軍國際音樂市場必備的後勤彈藥庫 文:ØZI
在我這個世代的音樂人,因為製作音樂軟體的發達、資訊取得的方便,使得做音樂的入門門檻變低,只要利用YouTube影片資源便可自學編曲、混音;加上各種流行文化的稍縱即逝,在順應社群話題、爆紅公式完成一首歌的下一秒,就必須上傳網路讓全世界在點擊的瞬間聽到你的作品;自媒體的盛行下,藝人幕後的團隊也從過往分工細緻的大型經紀公司,縮編到要求音樂人宛如文藝復興時期的「全才」般,本身必須兼具各項知識、技能,熊仔因此戲稱我們像是《七龍珠》的悟天,一出生便是超級賽亞人。
在這場與全世界頂尖音樂人的軍備競賽當中,Peter的法律專業跟產業經驗,無疑就是我在前線殺出通往國際音樂市場血路時,以一擋百的後勤彈藥庫。
從我在新樂園時期與美國、韓國經紀公司簽約,一路上與倖田來未合作、擔任Uber的品牌代言、Netflix的搭劇片尾曲、《2K23》遊戲配樂,甚至去年的LOL World Finals歌曲製作及演出,到後來我自己成立ØZMD Music,面對各式各樣類型的合約,Peter總是能在精通各國相關的法律規範及商業條件下,提供我在討論合作條件時完整的建議與談判選項。
讀完這本書後,我才訝異的發現,這本書的內容把我過去從產業的運作、創作時會碰到的法律問題,到演出、簽署各種合約時的眉角等,有系統且以不是唸法律的人都可以理解的文字詳盡介紹。在當代音樂人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課金擁有Peter這個plug-in的情況下,作為創作時的求生指南工具書,絕對能避免後續面臨各種比做音樂還要更棘手的問題。
所以如果你已經做好幾十首dope shit,正在思考你進軍國際音樂事業的下一步時,不妨好好研讀這本書吧!
【自序】
韓國K-Pop流行文化的成功,讓亞洲國家無不爭先恐後學習成功的方程式;其先砸重本培植影視而後帶動音樂的發展順序,也使我國近年興起的影視音樂娛樂法研究以投資金額較高的影視作品為主軸,附帶才探討影視中使用的音樂相關議題。但實則音樂產業(包含代理發行商、集管團體等制度)相較於影視,發展更為久遠、成熟,若是作為影視相關的附帶研究、或僅止於出現社會矚目案件時的零星文章討論,難免都會讓有興趣的學習者感到瞎子摸象而無法一窺全貌。
我國的法學教育對非國考科目的教學資源相對稀少,也因為法律學科需要大量的時間研讀,許多同學將走上法律這條路作為必須跟過去興趣告別的分水嶺。我自己身為一個大學時期待在政大鏡牆練舞、聽音樂比待在教室上課時數還多,申請Berkeley時甚至散仙到忘了繳交報名費的法律系學生,同樣曾為類似的情況感到迷惘。但很幸運的,畢業前夕某次與教授閒聊之間,我得知了「音樂法」這門學科,而一頭栽進去這個鮮少國內文獻的領域。那時才知道,過去我的每一場DJ演出、每一次的音樂製作案件,都是在為鑽研這門學科時的熱情跟經驗累積養分,這也是撰寫這本書的原因。就像當年教授提點我一樣,希望現在或許來書店買王澤鑑「民法天龍八部」、被水水封面騙進來讀到這裡的你,別挑食而忘記學習新知識的樂趣。或許有一天,你也能很幸運地找到興趣跟學業、工作的交集。
本書的編排從一首歌創作流程、產業如何分配產權歸屬、每每發生便會被炎上的知名侵權案件,到最後剖析產業常見合約的實務爭議;另外,每一章後面更邀請樂評、音樂工作者等補充與該章節主題相關的歷史、文化,使讀者能更了解每起爭議的背景脈絡(同時兼具防止睡著的功能)。一方面希望藉此補足產業工作者在法學知識的不足、以及法界對產業運作的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也期許通盤的解說能作為未來相關領域指標性的書籍。雖然不保證讓看完的讀者個個馬上變成王牌大律師,但未來在簽署合約時,至少可以達到問題意識的提點,作為不論是資方或是創作方在事前約定時的保障。
【推薦序】
進軍國際音樂市場必備的後勤彈藥庫 文:ØZI
在我這個世代的音樂人,因為製作音樂軟體的發達、資訊取得的方便,使得做音樂的入門門檻變低,只要利用YouTube影片資源便可自學編曲、混音;加上各種流行文化的稍縱即逝,在順應社群話題、爆紅公式完成一首歌的下一秒,就必須上傳網路讓全世界在點擊的瞬間聽到你的作品;自媒體的盛行下,藝人幕後的團隊也從過往分工細緻的大型經紀公司,縮編到要求音樂人宛如文藝復興時期的「全才」般,本身必須兼具各項知識、技能,熊仔因此戲稱我們像是《七龍珠》的悟天,一出生便是超級賽亞人。...
目錄
推薦序|「音樂文化、科技創新與著作權規範的共生與調和
推薦序|進軍國際音樂市場必備的後勤彈藥庫
自序|「看起來」不像唸法律的人
第一章|一首歌的誕生與權利歸屬
附筆01|那一段「沒有新歌」的日子
第二章|新型態創作與衍生爭議
附筆02|Type Beat or Not Type Beat, That Is the Question
第三章|AI創作與未來展望
附筆03|在機器完全取代人類以前:從音樂製作角度看AI的應用
第四章|音樂的抄襲(上):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與抄襲認定
附筆04|嘻哈音樂的取樣倫理
第五章|音樂的抄襲(下):合理使用
附筆05|不只是「口水歌」:談高凌風與一些翻唱的歪歌
第六章|音樂生產鏈與授權結構
附筆06|Kiss夜總會:臺灣舞廳都會現代性的極致展現
第七章|使用歌曲要找誰授權?
附筆07|從《五燈獎》到《原子少年》:音樂選秀與綜藝節目創造的台灣流行音樂
第八章|合約實務(上):藝人經紀
附筆08|身為一名獨立音樂經紀人
第九章|合約實務(中):詞曲經紀
附筆09|唱片行?還在嗎?
第十章|合約實務(下):製作與演出
附筆10|邁向更健全的音樂產業
推薦序|「音樂文化、科技創新與著作權規範的共生與調和
推薦序|進軍國際音樂市場必備的後勤彈藥庫
自序|「看起來」不像唸法律的人
第一章|一首歌的誕生與權利歸屬
附筆01|那一段「沒有新歌」的日子
第二章|新型態創作與衍生爭議
附筆02|Type Beat or Not Type Beat, That Is the Question
第三章|AI創作與未來展望
附筆03|在機器完全取代人類以前:從音樂製作角度看AI的應用
第四章|音樂的抄襲(上):著作權法保護範圍與抄襲認定
附筆04|嘻哈音樂的取樣倫理
第五章|音樂的抄襲(下):合理使用
附筆05|不只是「口水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