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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上海師範大學戴建國教授在寧波天一閣發現《天聖令》,至2009年恰好滿十週年。十年來學界對於《天聖令》的研究,主要包括最先的發現者戴建國教授,戴先生在上海師範大學成立一個研究中心,進行「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研究;北京社會科學院由黃正建先生所領導的課題組團隊,針對《天聖令》進行校證與復原研究,並由北京中華書局出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唐令復原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的「唐令讀書班」;日本東京大學大津透先生主持的「日唐律令比較研究新階段」研究小組。臺灣方面,「唐律研讀會」在臺灣大學名譽教授高明士先生領導之下,長期以來投入唐代律令研究,面對此一學術風潮,也展開對《天聖令》的研讀工作。
經由以上中、日、臺三方學者與研究團隊的努力,十年來《天聖令》研究雖已取得豐碩成果,但仍有若干課題,亟待透過對話與學術社群的整合形成共識。基於這樣的背景與思考,由「唐律研讀會」發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與中國法制史學會合辦的「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以下簡稱「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或「本次會議」),因而積極展開籌備,並於2009年11月6、7日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會議廳召開會議,展現國際學界對《天聖令》的研究成果。
本次會議邀請《天聖令》的發現者戴建國先生;負責校證與復原研究的北京社科院歷史所課題組,包括黃正建、吳麗娛、牛來穎、李錦繡諸先生;日本的丸山裕美子、古瀨奈津子、坂上康俊、辻正博諸教授;韓國金相範教授、加拿大籍香港學者吳有能教授,以上學者都是目前研究《天聖令》的翹楚。臺灣方面,則以「唐律研讀會」為基礎,共同形成本次會議的主要陣容。雖不免仍有遺珠之憾,如日本大津透教授因其他公務而無法出席;或其他社科院歷史所課題組成員,因會議經費受限,無法全數獲邀。即便如此,本次會議規模之龐大,以及論文發表所觸及令文之全面,堪稱陣容堅強,盛況空前。
兩天的會議議程,學者們盡抒己見,討論熱烈;參與者或亦頗受到「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吸引,相當踴躍,幾可謂座無虛席。
會議由高明士先生的專題演講〈《天聖令》的發現及其歷史意義〉揭開序幕。高先生從令制在法史上的意義,評價《天聖令》的學術價值,特別提出唐宋變革下限的新詮釋,並為「天聖令學」提出新的研究領域與概念。戴建國先生〈從《天聖令》看唐和北宋的法典製作〉與坂上康俊〈再論《天聖令》藍本唐令《開元二十五年令》說〉,分別從不同面向,通論性的檢討《天聖令》。前者從唐宋法典演變的軌跡,檢視《天聖令》的特質,特別是回答為什麼《天聖令》沒有將當時宋代全部施行的政策收入令文中(戴先生稱之為「半吊子式令典」)?後者則再一次就《天聖令》究竟是不是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針對學界的質疑提出回應。坂上先生提出更多的證據,批判有關《天聖令》是以《建中令》為藍本的看法,並重申他和戴建國先生所主張的「開元二十五年令說」;與會學者中,黃正建先生恰好是質疑此說的代表性學者之一,因而就此議題有精彩的對話與討論。
牛來穎先生〈《天聖令》復原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論文的前半部檢討《天聖令》令文起首「諸」字的問題,從性質上說,也具有「通論」的意味。牛先生從「平闕式」的公文書寫概念以及避免重複的書寫習慣,理解若干令文無「諸」字的原因,對於復原唐令究竟要不要復原「諸」字進行通論性的說明。基於這個考量,我們在本論文集將牛先生的大作併入「通論性」論文類中(牛先生大作的另一部分,主要針對《天聖.營繕令》的若干問題進行檢討。《天聖.營繕令》正是牛先生負責校證與復原研究,其論述主要在回應學界對復原研究的部分不同意見)。
配合《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由御茶水女子大學大學院人間文化創成科學研究科文化科學系古瀨奈津子教授所領軍的學術訪問團,率先於2009年11月1日、2日(星期日、一)抵臺,並參加由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學聯合主辦、「唐律研讀會」協辦的「中日文化交流史——唐日令比較研究」研討會,或可視為本次國際學術研討會之會前會,會中亦發表多篇以《天聖令》為主題的學術論文,包括古瀨奈津子教授以及李如鈞、古怡青、洪文琪、嚴茹蕙等博士班研究生。
《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結束的隔天(11月8日)上午,中國大陸學者戴建國、黃正建、吳麗娛、李錦繡、牛來穎諸先生,以及日本學者坂上康俊與辻正博教授,聯袂拜訪「唐律研讀會」,並假設立於臺大的國科會人文學研究中心會議室,舉行另一場研讀會,會中有吳謹伎、于曉雯、林麟瑄、吳麗冠、許慈佑等博碩士班研究生發表論文,此或可視為本次國際學術研討會的會後會。
以上以「《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為中心,加上會前與會後的兩次會議所發表之關於《天聖令》的論文,涉及層面涵蓋現在發現的《天聖令》令文殘卷的所有卷數(十卷十二篇令文)。為顧及其一體性,使本論文集更具價值,因而一併收入,共同形成這本《天聖令論集》的學術成果。
本書除上述四篇具通論性論文置於篇首之外,依《天聖令》各篇令文次序,收錄其他會議論文,茲簡介如下:一、田 令 李如鈞〈唐宋土地交易法律變革初探——由《天聖.田令》說起〉,透過《天聖令》等法典,探討唐宋土地交易法律的變革起迄點。認為變革起點是兩稅法施行之後,到《宋刑統》將規範土地交易作為立法主流,顯示律典已發生變化。但直到《天聖令》時,令典方完成轉變,故唐宋土地交易法律變革的迄點實是《天聖令》。二、賦役令 劉燕儷〈試論唐代服役丁匠的規範——以《天聖令.賦役令》為中心的探討〉,透過《天聖令.賦役令》中丁匠服役規範,描繪唐代力役制度中服役丁匠的面貌。對於唐代丁匠服役的過程,從《天聖令.賦役令》丁匠服役規範內容看來,唐朝政府對於丁匠力役的著重之處,是以國家整體事務,特別是各種工事能夠有效運作為主要的考量。三、倉庫令 李淑媛〈唐宋時期的糧倉法規——以《天聖令.倉庫令》「稅物收納、概量和耗」條為中心〉,以「受納租稅」與「概量」和「耗直」之制為重心,論糧倉管理的收納入倉辦法,並擴及《倉庫令》諸條文,比較唐宋糧倉法規,以明其法之繼受與社會變革。
吳謹伎〈論唐宋庫藏管理中的帳簿制——以《天聖.倉庫令》為主要考核〉,從《天聖.倉庫令》中有關庫藏帳簿的編造、申報及審查之規定來探究唐宋庫藏帳簿的管理。除比較《天聖.倉庫令》與《慶元條法事類》法律規定之差異外,並檢討李錦繡復原研究的若干問題,基本上認為宋代地方倉庫「每年終」造帳向上申報,但是唐代下級機關倉庫帳,則是「每季」向上級機關申報,而地方倉庫帳「每年終」上奏尚書省的金部、度支、倉部、比部四司勘會。四、廄牧令 古怡青〈從《天聖.廄牧令》看唐宋監牧制度中畜牧業經營管理的變遷——兼論唐日令制的比較〉,以唐宋《天聖.廄牧令》為史料,從畜牧業經營管理的重視程度看來,發現有趣的變化是唐代監牧制度中以馬為主、羊等雜畜為輔,宋代則轉變為以羊為主、馬等雜畜為輔。又發現唐宋《廄牧令》仍有若干規定不同,唐代稱「闌畜」,宋代改稱「闌遺畜」。唐宋從監牧制度的改變,可窺知所重視的牲畜有很大的不同,唐代較重視馬匹,宋代較重視羊群。五、關市令 劉馨珺〈唐宋的關界——從《天聖.關市令》「應禁之地」談起〉,透過探討唐宋「應禁之地」的法令規定範圍,思考宋代「界」的內涵,進而觀察從唐「關」到宋「界」的演變。唐朝以「越度緣邊關塞」的重罪,防範禁物出國界;宋代雖然在國界沿邊設置榷場或互市,卻不若唐代嚴格。隨著度關、過所制度的取消,宋人活動的空間更為寬廣,尤其在境內的蠻漢「界」線上,當漢人建立的州縣逐步增加時,意謂著化外溪洞的生界漸趨減少,而且當省民與省地的日益增長,以及漢人與熟蠻交界的調整後,都使得宋朝的「應禁之地」愈來愈消弭。六、捕亡令(原令文附於關市令之後) 洪文琪〈唐宋奴婢逃亡懲罰試探——以《天聖令.捕亡令》為中心〉,根據《唐令.捕亡令》及《天聖令.捕亡令》二令的對照,指出從《天聖令.捕亡令》反映的情況來看,官府罪犯奴婢以及私家奴婢已不再是令文所規範的主體,令文中所指的奴婢應是僱傭奴婢;《天聖令.捕亡令》不再出現徵賞逃亡奴婢的規範,除了僱傭奴婢數量增加之外,或許也可以從僱主與僱傭奴婢之間的僱傭關係中止此一方面來省思。七、醫疾令 丸山裕美子〈唐日醫疾令的復原與對比——對天聖令出現之再思考〉,根據程錦先生的〈唐代醫疾令復原研究〉一文,就唐代醫疾令復原之相關事宜展開探討。同時,還將江戶時代以來經過長期研究而大體完成了全文復原的日本醫疾令之復原問題重新展開探討。相互參照宋、唐之醫疾令與日本醫疾令,探索出一項更加精確的唐代醫疾令及日本醫疾令之復原方案。其次,根據新的唐代醫疾令及日本醫疾令之復原方案,對唐代及日本的醫學教育、醫療制度重新進行對比和研究。透過北宋天聖令復原和唐日醫疾令的對比,不僅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唐代與古代日本在醫學教育及醫療制度上的差異,還有助於闡明日本古代國家繼承律令法之背景。
陳登武〈皇權.醫療資源.醫事法規——從《天聖.醫疾令》看唐宋文武職事官的醫療照護〉,以《天聖.醫疾令》宋8條令文為基礎,探討其立法意旨,具體呈現宋代對於文武官員醫療照護的法令規範。從皇權的角度看,「遣醫視疾」既是對官員的監控;也顯示皇權對官員的關切,皇帝從君父的立場對其表示關切,視其為「家人」,讓官員得以分享宮廷醫療資源,體現皇權的另一面向。八、假寧令(原令文附於醫疾令之後) 桂齊遜〈唐宋官吏休假制度比較研究——以《天聖.假寧令》為核心〉,藉由新問世的《天聖.假寧令》,就唐、宋〈假寧令〉之令文規範本身,比較唐、宋官員在休假體制上的異同。如果只從一個全國官員休假的制度,就可以窺見唐、宋兩代,存在著不少的差異——那麼,所謂的「唐宋變革期」,確實值得更進一步地深究。至於唐宋官員休假制度的異同性,最大的差異,即在於「節慶假」顯有不同。唐代許多連續假期的取消,應自宋代皇權擴張之後,雅不願官員放假太多,此一歷史背景下來思考,才能得到真相——這也是攸關「唐宋變革期」的一環,值得深入探究。 嚴茹蕙〈唐日令節假比較試論〉,注意到《假寧令》的立法技術,先規定與官員切身相關的節假、例假,宋代的節假還區分京城裡外的地域空間,然後才是可以申請的事假。事假無論是嘉禮或凶禮,在給假天數上又區分本人與親等,再規範京官、外官、使者,甚有邏輯。此性質由宋代的法律繼承,也傳到了日本,內化為日本令的一部分,證明東亞文化圈的存在。
金相範〈時令的法制化過程及相關儀禮變化中的時代含意——以《天聖令.營繕令》中的「立春前,三京府及諸州縣門外,並造土牛耕人」為中心〉,通過對《天聖令.營繕令》「立春前,三京府及諸州縣門外,並造土牛耕人」條的法制化過程的考證及其和唐令的比較,對唐宋時期相關儀禮的變化及其時代意義進行了考察。同時,還對時宜.時禁意識的持續性和影響力的變化進行了探討。 羅彤華〈唐代官人的父母喪制——以〈假寧令〉「諸喪解官」條為中心〉,探討唐〈假寧令〉「諸喪解官」條在規範官人遭父母喪時的解官、心喪、給假問題。解官與心喪不須並行,解官期間要嚴守喪禮的各項規範,心喪則雖可釋去凶服,但仍有一些生活與公務禁忌。九、獄官令 辻正博〈《天聖・獄官令》與宋初的刑罰制度——以宋10條為線索〉,欲就條文所揭示的內涵進行分析,從而進一步加深對《天聖令》性質的理解,同時回應雷聞與陳俊強先生對於宋10條復原研究的評述,對於陳俊強先生表示:宋10條有可能就是「配隸刑」的規定,表示不同意見。透過這些評述討論,作者認為最初論述的《天聖令》的編纂方針,也適用於《獄官令》宋10條。 陳俊強〈無冤的追求——從《天聖令.獄官令》試論唐代死刑的執行〉,透過唐令與同時期日本令以及其後宋令的比較,探討唐代死刑執行時許多防止冤濫的措施及其變化。從唐宋以及唐日死刑執行法令的比較,可以發現彼此在覆奏制度、死囚監決、屍體的處理、官人和皇族的處決手段等,有著諸多的差異,值得進一步思考。
陳昭揚〈金代的杖刑、杖具與用杖規範〉,試著以《唐律疏議》、《唐六典》、《宋刑統》、《天聖令》、《宋會要輯稿》、《慶元條法事類》、《元典章》、《至正條格》等資料為輔助,探索金代相關用杖規範及唐、宋、金、元杖制的繼受關係。十、營繕令 古瀨奈津子〈日唐營繕令營造關係條文的檢討〉,通過比較營繕令開頭部分包含了都城以及州鎮城郭等特別土木營造的宋2條、3條和日本的養老2條的繼承關係,探討日唐各令中營繕令所具有的地位,並考慮其與賦役令的關係。作者指出,從財政的觀點來看,日本營繕令比唐令更有意義。但是,若從營繕令整體來看,日本令中如唐令規定的那種國家性的營造、修理的觀念尚未成熟。 許慈佑〈唐代防洪修繕工程——以《天聖.營繕令》為中心〉,透過《天聖.營繕令》中對防洪修繕工程直接規定的唐3、唐5、宋23、宋24、宋25條,並配合其他營繕令的規定,探討唐代的防洪修繕工程。防洪修繕作為考課要項之一,更結合律、令使整個體系更加完整,而透過「水事管控」的力度,同時亦是觀察唐國運的絕佳面向。十一、喪葬令 吳麗娛〈關於《喪葬令》整理復原的幾個問題——兼與稻田奈津子女史商榷〉,主要在回應日本學者稻田奈津子對於喪葬令復原研究的若干質疑。特別是針對唐令「復原6」的拆分和令的排列順序,以及關於「宋30」的次序以及外官的殯斂(殮)調度等問題的看法,作者提出回應,以及修正意見。 沈宗憲〈宋代喪葬法令初探——以《天聖.喪葬令》為基礎的討論〉,以《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版本為依據,討論其有關喪葬令文。作者認為《天聖.喪葬令》是觀察宋代禮與法分際的一個途徑。《天聖.喪葬令》與唐令的四種關係:「繼承、新訂、改訂、放棄」,是宋人選擇唐朝喪葬法的結果,也是宋法治思想的具體呈現。 張文昌〈服制、親屬與國家——唐宋禮法之喪服規範〉,選擇以「男子本宗五服正服圖」,以及「妻為夫族親五服圖」作為探索視角,透過「喪服圖」的製作,瞭解各個文本間所載服制的改變,並尋繹「喪服」明文規範對象擴大之軌跡,藉此探究唐宋國家禮法規範,對於五服親屬之刊列狀況及其意義,同時亦可藉此窺知《天聖令》在中國服制發展之地位。十二、雜 令 黃正建〈《天聖.雜令》的比較研究〉,作者指出〈雜令〉的變化可以從幾方面看到:從分量看,由三卷逐漸變為一卷;從排序看,由位於《令》的中間變為《令》末,然後又回到中間;從歸類看,常有〈雜令〉條文分出歸入其他《令》,也有個別條文從其他《令》反歸〈雜令〉;從內容看,不同時代各有大量新增條文,但也有一些令文延續達千年。這些跨時代的令文適應社會變化,在總體內容不變的情形下,實際有許多值得注意的具體變化。
賴亮郡〈遙授官、迓遠人與唐代的告身給付——《天聖令.雜令》唐13條再釋(1)〉,重新檢討《天聖令.雜令》唐13條的復原與解讀,認為該條規定告身授予的對象有兩類:一類是勳官、三衛、諸軍校尉以下的主帥,為令文所規範的主要對象;另一類是諸蕃首領、歸化人、迓遠人、遙授官四種,其人數遠較前類官員為少,不是令文規範的主體。作者著重考釋此二種官員的身分,以及其入於該條令文的背景,並說明注文中特別規定迓遠人告身付送方式的原因。 李錦繡〈唐「五行帳」考〉,指出《天聖令》關於唐代審計制度令文很多,無疑豐富了我們對唐代審計制度的理解,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就其中《雜令》記載的「五行帳」進行分析。作者認為勾帳、五行帳是唐代帳式的基本構成形式。因此,五行帳在唐代財政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復原了五行帳,唐代記帳的體系才能稱為完備。 黃玫茵〈唐宋律令所見尊親屬的家內角色〉,透過《天聖令》若干關於「尊親屬」的令文,檢討家內尊親屬的角色,及其建構的家內秩序。進而再檢討法制上的「家內尊親屬」與禮制的喪禮五服如何對應、互補、調整,使「家內秩序」既能吸收家族禮制,又能藉律令維持穩固,終而使「家」成為國法的基礎。
于曉雯〈從碾磑管理看唐宋水權概念〉,特別就唐宋社會中逐漸發達的碾磑的現象,探討政府設立法規管理,並設法杜絕水碾之害的努力。從《水部式》、唐令、《天聖令》、《慶元條法事類》,都對水碾的建造、運行進行規範,並強調不得妨害農田灌溉此等大前提,亦顯示水碾與農業灌溉之間的密切關係。 林麟瑄〈唐代蕃客的法律規範〉,探討蕃客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透過舊有史料與新發現之《天聖令》中有關蕃客的條文,可知蕃客即是外族入朝使者之意,但相較蕃使所指涉的範圍更廣,可能包括來朝之使節團及當中的成員。蕃客所受到的待遇可從法律上的規定看出端倪,對照《天聖令》與唐律時,可見唐政府對於蕃客此一身分者,採取的是既優遇又有所防備的態度。
吳麗冠〈唐宋時期官賤民制度雜論〉,認為《天聖令》將大多數的官賤民令文棄置不用,並不代表宋代已無官奴婢的存在。北宋時期,仍有若干將犯罪者家屬沒為官奴的例子;到了南宋,雖然沒有將犯罪者家屬緣坐沒為官奴婢的情形,但不表示官奴婢在當時已經消失。從若干史料中的記載來看,宋代仍有一定數量的官奴婢,分配到中央到地方的各個單位,予以驅使。 以上是本論文集所收錄三次會議的所有論文,涵蓋目前發現《天聖令》殘卷中的十卷十二篇令文的全部,堪稱是目前關於《天聖令》研究最全面的總結,或當有助於對《天聖令》研究的回顧與前瞻,有其一定的學術價值。
本次會議緣起於臺大名譽教授高明士先生之倡議。高先生領導「唐律研讀會」,迄今近二十個寒暑,培育許多後進,今多已在各大學院校擔任教職,對臺灣學術界貢獻良多。「唐律研讀會」近兩年來主要的研讀工作,就是針對《天聖令》復原研究進行檢討以及集體書評之撰寫,研讀會成員並發表多篇相關學術論文。正因為高先生的意志與對學術的堅持,使該讀書會得以延續至今,並仍默默在為唐宋法制史研究耕耘;正因為高先生的催生,使本次的盛大會議得以實踐。先生於臺灣中國法制史研究之推展,居功甚偉!今欣逢先生七十大壽,其學界同好師長與門下諸弟子咸祈以本書作為賀壽文集,特此誌之!
陳登武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