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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大標)
我們並不說一個對政治不感興趣的人是專心於自身事務的人;我們說,他根本不應該待在這裡。
〈伯里克利葬禮演說〉,收錄於修昔底德(Thucydides),《伯羅奔尼撒戰爭》
([431 B.C.], London: Penguin, 1973),第147頁
據說在政治哲學(political philosophy)中只存在兩個問題:「誰得到了什麼?」以及「誰說的?」這種說法雖然不完全正確,卻十分接近於一個有用的起始點。其中第一個問題是關於物質產品以及權利(rights)與自由(liberties)的分配。第二個問題則關乎另一種物品的分配: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英格蘭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將政治權力定義為「制定帶有死刑處罰的法律的權利,並因此也包含所有較輕的懲罰」(洛克,《政府論二講》,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編輯〔[1689],學生版,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1988,第三節,第268頁〕)。這可能比我們所需的更進一步,但我們卻可以看到重點。政治權力包括命令他人的權利,以及在他人不服從時對其施加懲罰的權利。那麼,誰應該擁有這種權力呢?
一旦我們思索這些問題時,便會出現困惑。有沒有任何好的理由得以讓一個人比起另一個人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property)?對於我的自由是否存在任何得以證成的限制嗎?政治權力與經濟成就之間的關係應該要是什麼才對?在某些國家裡,除非他們已經很富有了,否則很少人能獲得政治權力。在其他國家,那些取得政治權力的人很快就發現他們變得富有。但是,擁有財富與享有政治權力之間是否應該存在任何關聯呢?
政治權力本身就夠令人費解了。某個對我擁有正當政治權力的人,有權利強迫我做各種事情。但是,別人又該如何證明他擁有這類權利的主張?由別人來告訴我該怎麼做會看起來很離譜;更糟糕的是,他們認為如果我不聽話,他們就有資格懲罰我。然而,這當然也有另一面。或許我也應該考慮到其他人可能會如何行事——他們會讓我的生活變得多不愉快——如果他們不受限於法律和懲罰威脅的話。也許,政治權力的存在仍有其道理。我們似乎可以同時認同無政府主義者對個人自主性(autonomy)的訴求,以及威權主義者對於國家權力的主張。
那麼,政治哲學家的一項任務就是去決定自主與權威(authority)之間的正確平衡,或是換句話說,去決定政治權力的適當程度與分配。這個例子彰顯了政治哲學的特色為何。政治哲學是一門規範性(normative)的學科,意味著它試圖建立規範(規則或是理想標準)。我們可以將規範性研究與描述性(descriptive)研究進行對比。描述性研究試圖找出事情是怎麼發生的。規範性研究則嘗試發現事物應該如何:什麼是對的、公正的、或是道德上正確的。政治(Politics)既可以從描述性,也可以從規範性來著手研究。
政治科學家、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典型來說會進行描述性政治研究。所以,舉例來說,有些政治科學家會詢問一個特定社會中物品的實際分配問題。在美國誰掌握了財富?在歐盟裡誰掌握了權力?像我們所有人一樣,政治哲學家有充分的理由對於這些問題的答案感到興趣,但是他或她最關心的是其他地方:什麼樣的規則或原則應該規範著我們該如何一起生活的問題,包括了財產、權力、權利和自由的分配?政治哲學家不會問說「財產是如何分配的?」,而是問說「什麼才會是一種公正或公平的財產分配方式?」不是「人們擁有什麼樣的權利與自由?」,而是「人們應當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與自由?」什麼樣的理想標準或規範應當規範社會中的事物分配方式?
不過,在規範性研究與描述性研究之間的劃分並不如表面上看起來那般明確。再思考一下「誰掌握了財富?」的問題。我們為什麼會對這個描述性問題感興趣呢?我們之所有感興趣,主要是因為財富分配與關於正義的規範性問題有關。(比較一下另一個問題「誰握有繩子?」,握有繩子的不平等鮮少會引起政治興趣。)
此外,關於人類行為的問題似乎經常橫跨描述性/規範性的劃分。舉例來說,一位試圖解釋為什麼人們普遍來說都會遵守法律的社會學家,很有可能在某些時候訴諸這個事實,即許多人相信他們應當遵守法律。同理,關於人類行為的事實性(factual)問題也與規範性議題切身相關。例如,在缺乏人類行為和動機的知識的情況下,提出一個正義社會的理論就毫無意義。例如,有些正義理論(theories of justice)可能會對人類的利他主義(altruism)能力(或缺乏該項能力)做出不切實際的假設。簡而言之,研究事情是如何發生的,有助於解釋事物可能是如何發生的,而研究事物可能是如何發生的,對於評估事情應該如何發生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們要如何回答,事物應該如何安排的這個問題呢?我們大致上知道如何回答純粹的描述性問題:我們走去看一看就知道。這並不是說政治科學或歷史學很容易,因為其中往往涉及非常細微且縝密的工作,而且一位學者的詮釋很有可能受到另一位學者的質疑。但原則上,我們確實認為我們知道該怎麼做,即便我們經常無法找到我們所尋求的資訊。但是,我們要如何找出事情應該如何的答案呢?我們能去哪裡找答案?
令人不安的事實是,這裡沒有簡單的答案。但是,儘管如此,許許多多的哲學家都持續嘗試解決這些規範性的政治問題,而他們有著不少心得能夠分享。我們將透過這本書來檢視一些最重要的貢獻,而我們將發現大致上,哲學家對政治的推理方式,就像他們對其他哲學議題的推理方式一樣。他們進行區分,審視命題是否自相矛盾,或是檢視兩個或更多的命題是否在邏輯上是一致的。他們試圖證明,令人驚訝的論題可以從更加淺顯的論點中推導而出。簡而言之,他們提出論證。
而哲學家們是用道理來爭論政治的。不同於許多其他的哲學領域,在政治哲學裡不存在藏身之地。在哲學裡,不可知論(agnosticism)(依據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的說法:「英國人把他們的無知翻譯成希臘文,並稱之為不可知論。」)往往是一種值得尊敬的立場。也許我在人類是否擁有自由意志(free will)的問題上找不到一個令人滿意的立場,所以我不發表任何看法。在一個更廣泛的脈絡裡,這幾乎無關緊要。但是在政治哲學裡,不可知論是自我挫敗的。如果一個社會在解決自由意志的問題上沒有官方政策,這也許無傷大雅,但是在每個社會裡,都有人(或沒人)掌握政治權力,而財產也以某種方式來進行分配。當然,任何個人對社會決策的影響力可能都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我們都擁有某種潛在的發言權,即使不是透過投票,也可以透過辯論和討論的方式來表達我們的觀點,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是透過「地下」途徑。那些不願參與的人們將會發現他們的政治決定是由他人代勞的,不論他們喜歡與否。什麼都不說、什麼都不做,實際上就是為現狀背書,不論這個現狀有多麼令人反感。
在本書的過程中,我們提出並討論了政治哲學的主要問題,檢視從古希臘到現今的前後一些最有影響力的答案。每一章都針對一個特定的問題或爭議。一個自然的起點是政治權力,指揮命令的權利。為什麼有些人有權利去制定法律來規範其他人的行為呢?好吧,假設沒有人擁有這種權利。生活會變成什麼樣子?這是在第一章中要探討的問題:在沒有政府的「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中會發生什麼事?生活會變得難以忍受嗎?還是說它會是一種對於現況的改善?
假設我們開始接受在政府統治下的生活比起在自然狀態下的生活更好。這是否意味著我們有道德義務去遵守國家的法令?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國家的正當性?這是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的問題,我們將在第二章中討論。
假設我們有了一個國家,又該如何組織它呢?它應該是民主的嗎?當我們說國家是民主的,這究竟意味著什麼意思?有沒有任何理據去說明寧願讓人民來進行統治,也不要讓專家來統治:也許是一位仁慈的獨裁者?這些都是在第三章中要探討的問題。
國家應該擁有多少權力呢?或者,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公民應該享有多少自由呢?第四章要討論的理論是,為了避免「多數暴政」,只要我們不傷害其他人,就應該賦予我們隨心所欲的自由。
如果公民們要享有自由,這是否應該包括以他們認為適合的方式去獲取並處置財產的自由嗎?還是說,是否應該以自由或正義之名,對經濟活動施加合理的限制?這是第五章的主題: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本書的五個主要章節帶領我們探討人們長期以來關心的主題:自然狀態、國家、民主(democracy)、自由和財產。最後一章簡要回顧了最近幾十年來開始受到更多關注的一些問題,諸如性別(gender)、種族(race)、障礙(disability)、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移民(immigration)、全球正義(global justice)和代間正義(justice to future generations)等議題。至此,以兩千五百年的後見之明,我們或許擁有某種答案能夠回答在這篇引言中提出,但尚未得到滿意答覆的一個問題——我們該怎麼做政治哲學?在這個主題上,就像在這裡討論的所有主題一樣,我的目的不是要把一個觀點強加於你;反而,我希望能呈現一些素材去幫助你形成自己的觀點。當然,也有可能在讀完這本書之後,還是像以前一樣不確定。但是,我們絕不該低估從懵懂無知到明知故犯之間所取得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