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以來,西方藝術發展過程中誕生了許多令人難解的藝術品,如杜尚的《泉》(1917)、約翰•凱奇的《4分33秒》(1952)、羅伯特•勞申伯格的《抹掉的德庫寧素描》(1953)、安迪•沃霍爾的《布裡洛盒子》(1964),這刺激了哲學家、美學家紛紛進入藝術理論領域,提出了各種關於藝術定義的理論。這種關於藝術的定義理論完成了這樣一種模型:“當且僅當……,事物X是一件藝術品。”但這些理論仍然使我們在面對難解的藝術品時處於困惑之中,無法欣賞它們。
本書提出了一種原創性的、挑戰性的藝術定義理論——“推卸責任的藝術理論”,該理論將思考的重心轉向了藝術門類,其理論模型可以概括為:“當且僅當事物X是活動P的一件作品,並且P是藝術門類之一,那麼,X是一件藝術品。”提出這一理論旨在使我們的注意力從關於藝術的各種理論轉向關於諸藝術形式的各種理論(以及一種藝術門類理論),避免在藝術品判斷中陷入僵局,同時還可以重新審視審美價值理論、鑒賞種類理論等美學基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