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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動物權利的新領域
錢永祥/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從彼得‧辛格的《動物解放》在1975年出版之後,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歷程,「人類與動物的關係」已經形成一個重要的道德議題,進入了學院以及公共領域。動物保護運動在許多國家勃興,不少國家通過了各種改善動物處境的立法,哲學家接二連三發表動物倫理學的深刻著作,近年來所謂「動物研究」或者「人類─動物研究」也跨越多個學門與領域,繼文化研究與性別研究之後,為人文社會學科開闢了新的視野。無論在社會實踐上,還是在學術理論方面,「動物」都是當前一個成長中而且富有潛力的議題。
雖然動物受到的關注愈來愈多,保護動物的立法愈來愈普遍,可是在人們的觀念中、在主流的動物倫理學裡面,動物最多只取得了道德上的地位,也就是獲得了道德權利,從而彰顯了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是有道德上的是非對錯可言的。這跟以往人類中心主義籠罩下的蒙昧時代相比,已經大有進步,可惜道德地位並不等於法律保障,也無法保證政治權利。雖然旨在保護動物福利的立法已經不少,這些「福利」背後的法理仍然偏向人類的利益,再加上一些人道的考量,如此而已。至於動物本身的法律地位,還是處在一種灰色地帶。結果如本書的兩位作者所感嘆的,經過幾十年的努力,雖然在動物福利上有不容忽視的具體進步,可是1960年以來全球野生動物的數目還是減少了三分之一,1980年以降全球肉品的消耗量則巨幅成長了三倍,整體而言動物保護運動的成效不能樂觀。他們認為,問題在於動物倫理學只談動物的道德地位、道德權利,是過於消極了。要打破這種僵局,需要發展出新的道德框架,直接將動物議題連結到人權與公民權的基本原則上,才能看清楚在動物的福利之外,人類還應該賦予動物什麼樣的政治與法律權利。針對這個目標,兩位作者認為,政治哲學中的公民理論,可以提供思想和策略的參考。
大家聽到賦予動物「公民」的身份,讓他們享有一定的公民權利,一定覺得匪夷所思,認為這是動物保護運動走火入魔的徵候。不過在嗤之以鼻之前,我們應該先瞭解這種主張是不是也有它的理據。
政治理論的一個核心關注就是權力的使用是不是正當的,權力關係是不是符合正義的要求。現代國家以各種法令介入動物的管理,也容許國民以各種方式使用動物,那麼政治理論是不是也應該問一問,國家對待轄下動物的方式能滿足正義的要求與期待嗎?
坦白說,政治理論根本不曾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原因很簡單:政治學從始祖亞里斯多德以降的看法就是,動物沒有語言能力、缺乏理性思考能力,所以動物不可能成為政治社群的一份子,相應地政治理論也就不必思考動物在現代國家中的位置。當代的動物倫理學只談動物的道德地位,不敢越雷池一步去思考動物有沒有政治地位,也是基於同樣的假定。動物倫理學與政治哲學的共同前提就是:公民必須具備語言能力與理性能力,因此動物不是公民。這個前提當然很荒唐:暫時不談動物,難道嬰兒、精神疾病患者、低能人、失智痴呆患者、植物人、失能老人就要被迫淪為政治社群裡的隱形人甚至非人嗎?正義的崇高理想對他們不適用嗎?
本書的主要貢獻,即是大膽而認真地挑戰這個前提。本書的兩位作者之一金利卡教授在中文世界相當知名,他探討自由主義與多元文化、少數族群與公民身份的幾本名著已經譯成中文;他的《當代政治哲學導論》廣受讚譽,在兩岸都有無數讀者。身為加拿大人,他特別關注原住民族在現代國家中的公民地位與文化權利。他的《多元文化公民權》提出了在普世的公民權利之外,少數民族應該擁有自己的專屬公民權,對台灣的原住民運動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他與另一位作者唐納森把這個原則推進到一般族群內部的殘障、失能、失智等缺乏語言能力與理性能力的弱勢群體,維護他們的公民權,爭取他們的特殊權益。到了本書,他們再推進一步,用這個原則延伸公民權這個概念,推廣到同樣被認為沒有語言、沒有理性的動物身上。
本書的理論架構複雜,論證嚴謹細密,在此我無法深入細節。但是書裡有兩個觀點,堪稱全書論證的支柱,值得在此挑出來稍加敘述,幫助讀者掌握本書的思路。
首先需要強調,兩位作者並不是抽象地談動物有(或者沒有)公民的地位。他們的著眼點是「關係」,強調具體的關係才會帶來具體的責任。舉例而言,狼跟狗在許多方面都屬於同一物種,但是因為狗進入人類的社會已經上萬年,體型、行為、習性都被人類所改變,基本上已經成為人類社群的成員,但是狼群仍然在原野自行生活。人類與狗的關係非常深厚,造成了狗必須與人類一起生活,所以人類對狗應該承擔大量的責任,對狼卻無此義務。這時候,我們應該承認狗有權利成為人類社會的成員,但是狼並沒有這種權利。
當然,「關係」一詞的所指過於廣泛,那麼在人類與動物的關係之中,哪些關係會帶來政治性的責任,特別是把動物納入人類社群的責任?本書根據與人類關係的不同,將動物分成三類,分別是人類馴養的動物,純粹的野生動物,還有與人類混居的野生動物。對應於這三類動物,人類要負的責任也不一樣。
寵物與家畜屬於馴養的動物,與人類的關係密切,但由於受到人類幾千年來的控制與使用,已經無法再回歸自然自行生存,必須依賴人類提供保護以及生活的資源,因此人類對這類動物負有絕對的責任。野生動物在山野、海洋自行謀生,與人類很少發生關係,理論上人類對他們並沒有責任。但是隨著人類在歷史上對他們施行種族滅絕式的捕獵,加上大幅度開發森林原野,污染海洋,對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愈來愈嚴重。為了補償與糾正這些傷害,人類有責任恢復、尊重野生動物原有的生存棲地,但是不必介入更多。至於混居在人類社會的野生動物,例如老鼠、松鼠、麻雀,以及都市裡的鴿子,郊區的彌猴等等,雖然住在人類的身邊,卻避免與人類互動。人類對他們的責任,可能只限於承認他們的居住權以及消極的保護。
本書另外一個重要的觀點是,如果從「關係」這個角度去探討責任問題,可以看出不同的關係界定了不同的人類身份,也就涵蘊著不一樣的責任。在今天,許多社會都面對著三種身份的人類,分別是公民、境內的少數民族,以及外籍住民。公民指一般的本國同胞,大家組成自己的民族國家,共同擁有領土與主權,享有在國內自治的權利。本國同胞的關係緊密,國家有責任給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權利與自由、社會福利,以及參與公共決策的權利。其次,境內還有獨立的少數民族,通常指早已定居於斯地的原住民族,他們對於「傳統領域」擁有主權與自治權,也有自己的文化、語言、生活方式,必需受到尊重。原住民族享有國家的一般公民權,另外還擁有不受強勢民族殖民、剝削、驅趕的權利。這些權利通常可以回溯到歷史上的傷害與掠奪,因此需要獲得賠償或者補助。
最後一類人,就是國境之內的外籍住民,包括了難民,無意入籍的移民,以及大量的短期或長期的合法與非法移工。這類居民與境內的公民以及原住民的關係更為複雜;他們並沒有公民權或者自治權,但是他們仍然應該獲得一些保護與協助。
拿上述的動物分類與人群分類相互參照,也就是借用三種人類社會成員的身份以及權益,回頭看馴養動物、野生動物,以及混居在人類社群中的野生動物,思考他們各自應該獲得什麼樣的成員權利,構成了本書的主要內容。馴養動物可以比照一般的國民,享有公民的權利與福利;野生動物可以比照自成「國中國」獨立生活的原住民族,獲得生命、資源與棲息地的保障;至於混居在人類社會裡的野生動物,則可以比照美國的阿米希人,「生活在一起但是保持隔離」,與人類和平共存,除了尊重與保護之外,並沒有太多相互的義務。在此我說「比照」,作者未必同意;他們會認為從三種動物與人類的關係,已經可以直接導出他們在人類社會中的成員權益,「比照」只是一種擴展我們想像力的輔助工具而已。這個問題,留給讀者自行判斷。
閱讀本書,我獲得了許多啟發。書裡的主張,因為突破了現有動物論述的邊界,有可能把讀者的想像力繃到臨界點,稱之為思想實驗可以,稱之為冒險探索也不失當。但是回看作者的分析與論證,步步為營,銜接穩當,廣泛引述各類經驗性的佐證,細心剖析動物權與公民權在哲學、政治思想,以及法律上的各家觀點,不能不承認有其強大的說服力。即使最後讀者未必接受其結論,這趟閱讀已經帶著我們敲擊思想的邊界,也許在某個時刻,會有突破既有藩籬的驚喜與收穫。
閱讀動物著作是一種打破成見的經驗,我當初的啟蒙拜辛格《動物解放》之賜,手中這本《動物公民》則激發了我繼續前瞻思考的動力。不過理論上的創新固然有其價值,動物公民權最後要如何落實,仍然要看動保團體與關心動物的人們是不是信服,社會能不能接受,公共輿論會不會呼應,政府願不願意採納。在此之前,我們要先挑戰自己對於「動物公民」的成見,看看這本重要的著作能不能說服我們自己。
2021-11-1 於南港─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