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立法與國會監督》是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國會研究系列第四本專書。第一本專書為《黨政關係與國會運作》,第二本為《轉型中行政與立法的關係》,第三本為《認識立法院》。每一本專書皆是本系國會研究中心的精心規劃與製作。為了堅持論文的品質,本書所有的文章皆經過雙向匿名外審,文章經過多次的修改終於完成,得以出版。
本書共有十篇文章,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焦點放在立法院內的立法行為,包括立法成功的因素、是否有極化現象、立委的論述框架是否受選區影響。第二部分牽涉到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與制衡,並進行跨國的比較,包括台灣、波蘭、斯洛伐克、法國等國之比較。第三部分則是外部對國會的監督,包括要求黨團協商透明化,也包括公督盟對立法委員評估的各種指標對立委的影響。
第一章為盛杏湲的「立法委員立法成功表現的影響因素」,探討立委的立法成敗是僅被動的決定於立法院中的立法生態或政黨競爭,或是立委可以因本身的條件與努力,如擔任召委、程委、黨鞭、年資、積極提案、願意花時間在立法院、在委員會建立資深專業性等,使立法成功的機會提高。該研究以第二屆到第七屆的立委為分析對象,結果顯示:立法院的政治生態與政黨競爭對立委之立法表現雖然有影響力,但立委本身的條件與努力,對法案成敗亦有重要的影響。
立法院內政黨的競爭是否有極化的趨勢,是國人所關心,也是政治學者所關心的議題。第二章蔡韻竹的「同中求異?政黨在記名表決中的形式與實質對立」,探討政黨在表決立場上的壁壘分明、高度對立,是否如外界所認為已經進入一個兩黨惡鬥甚至極化的階段。該文發現兩黨在實質主張上的距離並非外界想像那麼嚴重極化。該文由記名表決的內容和結果來觀察,發現兩黨儘管看似競爭對立、處處衝突不斷,但在法案立場上,絕大多數實質差異不大。主要政黨因「求異」與「求同」的雙重動機,使得政黨在表決中的形式對立程度高於法案主張上的實質對立。形式對立程度的高張,是政黨政治和選票算計、品牌區隔的考量結果。
第三章陳進郁的「立法委員論述框架與選區的關係:以老農津貼及軍公教優惠存款的修法為例」,則從立委在立法院的發言來觀察立委與他的選區及政黨之間的關係,並以老農津貼及軍公教優惠存款為例。立委連任需要鞏固其基本票源,因此必須重視選區意見,立法議題若與選區相關,立委必須表達立場,以便向選區選民交代。另外,立委需要政黨提名,必須支持黨的政策。選區考量與所屬政黨立場皆會影響立委審議法案的論述框架,在兩者意見一致時,立委可以積極的論述。然而,若在選區利益與所屬政黨立場明顯衝突時,便成為立委抉擇之難題,如國民黨農業區立委面對國民黨執政時擬刪減老農津貼的請領人數,此時,國民黨農業區立委須面對自己選民可能被剝奪利益的狀況,其論述框架選擇以選區意見為優先考量。作者發現,針對重要議題,立委審議法案的論述,常隱含框架立場,而此論述框架的建構,則以他的選區考量最為關鍵。
第四章林瓊珠的「政黨能力形象和國會表現滿意度」一文檢視政黨能力形象對立法院表現滿意度的影響。該文分析的資料以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2012年總統和立委選舉的面訪結果。該文發現認為國民黨能力較佳的民眾(當時執政的為國民黨),給予立法院過去四年表現較高的評價,同時滿意馬英九當總統表現的民眾,也給予立法院表現較高的評價。政治效能感愈高的民眾也愈滿意立法院的表現,而政治知識愈高的民眾則愈不滿意立法院的表現。民進黨認同者有愈高的政治知識,愈不滿意立法院的表現,但國民黨認同者,政治知識高低無顯著差異。政黨認同愈強烈,其選擇性消化或扭曲資訊以符合其黨派認同的想法的程度愈高,是以,弱民進黨認同者,因黨派意識較不強烈和不穩定,對國民黨的評價或喜歡度都比強民進黨認同者高。
第二部分牽涉到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與制衡,並進行跨國的比較,許恒禎比較台灣、波蘭與斯洛伐克三個國家;吳志中探討法國;廖達琪、陳月卿比較台灣立法院與法國國民議會。
許恒禎首先從不信任案權、質詢權、對新任總理的信任投票,比較台灣、波蘭與斯洛伐克三國國會對總理的監督制衡。接著再從罷免、彈劾、反否決權、對總理的人事權,來比較三國的國會監督總統之權。
吳志中一文探討法國國會多重職務的演變,該制度之改變一方面希望地方的政治人物能夠專職處理地方愈來愈繁雜的政治事務,並將更多職務開放給不同的人,而不是僅集中於少數菁英。更重要的是,強化法國國會的角色,讓國會發揮監督政府的力量。過去,國會議員的地方事務占據議員大部分的時間,使得法國國會無法完全發揮其在三權分立精神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廖達琪、陳月卿比較半總統制下的台灣立法院與法國國民議會的國會監督實際作為,並以「退撫」、「軍購」及「核電」三議題進行分析。該研究參考Polsby的光譜概念,將國會的監督方式以兩種極端類型作為光譜的兩端,光譜的兩端分別是表演傾向與實作傾向。其研究發現:台灣立法院在三個議題上,都展現使用「表演傾向」強的監督作為,尤其是「口頭質詢」的行使頻率,貫穿三議題遠高於法國國民議會的行使情形,其次是「法律提案」,立法院也相對行使較積極;至於法國國民議會,則整體展現較強的「實作傾向」監督作為,除了「委員會聽證」及「研究報告」這兩項遠較立法院行使得多,在「委員會審查」及「院會審查」這兩項也較具「實作傾向」的監督作為。
第八章黃秀端與邱禹捷的「公民監督國會對立委行為之影響:以公督盟的評鑑為例」則觀察外部的民間團體對國會的監督,並把焦點放在長期對立法院進行監督的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簡稱公督盟)。公督盟自2007年成立以來,每一會期皆公布評鑑結果,慢慢形成對立法委員的壓力。該文觀察公督盟評鑑指標變化的情形並檢視指標變動是否影響立委行為。這些改變包括;對委員會質詢的計算、對提案筆數設限和現場直播之效應等。他們發現立委確實愈來愈重視評鑑的結果,而隨著指標的改變,立委的行為也會做調整。
陳耀祥的「論國會資訊公開制度:以立法院黨團協商之公開為例」從政府資訊公開的憲政基礎,來論證國會資訊公開為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一環,是建立「透明政府」與落實「民主課責」的必要制度。立法院為政府資訊公開之義務主體,自然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規定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各項立法相關資訊,包括「黨團協商」之內容。
最後一章為陳鴻章與宋秉仁之「誰來監督監督者:以檢察總長任命的國會授權與監督為例」探討一個被期待能夠讓檢察總長超然獨立,特別偵查組可以專司重大案件的制度變革,在經歷十年左右的運作,為何不但沒有如當初所預期,反而留下遭到監察院彈劾請辭的陳聰明檢察總長、官司纏身的黃世銘檢察總長。
作者很詳細的分析與比較2006年法院組織法修改前後,所呈現的制度結構差異。作者認為檢察總長在此次制度變革中,權力獲得大幅度擴張,掌握有特偵組,同時也可以影響檢察人事,除了國會的同意權行使外,制度上沒有相關配套機制,可以在實質上相對應的節制檢察總長的權力。研究發現,立法院聯席委員會檢察總長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是一個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過程,無法期待立法院會是一個適格的監督者。
本書的出版要感謝這十三位作者的參與,沒有他們的寫稿,自然就沒有這本書。另外,也要感謝所有審查者的用心審查,讓我們有機會提升文章內容品質。再來,系上同仁對國會研究中心以及研討會的支持與共同努力亦是本書出版之動力。當然也要感謝我的助理高韻茹與牟筱雯的協助校對與各種行政協助。對於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多年來對本系的支持,願意持續協助本系出版國會研究系列叢書亦是由衷的感激。同時,也對於該公司編輯的專業感到佩服。
最後,再度要感謝東吳政治學系66級大學長,也是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亞洲地區總裁劉吉人先生的慷慨解囊,提供本書的論文審查費用、校對之工讀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讓本書得以順利出版。
黃秀端
於外雙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