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性自由:戴著鐐銬跳舞
美國以清教徒傳統立國,至今大部分州的法律,仍一直保持著清教徒傳統。清教徒傳統信仰認為:「萬惡淫為首」,而反映在性自由方面,就是各州(除內華達州少數幾個縣)的刑法均禁止性交易。在同性戀性行為和同性結婚問題上,大部分州的法律也十分保守。近幾十年,隨著社會觀念逐漸轉為包容和開放,許多限制性自由的法律因被法院判決違反憲法而失效,例如禁止同性戀性行為的法律,以及禁止墮胎的法律等。同時,許多傳統規範仍然根深蒂固,政府也不斷制定新的規範。不過,「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雖然美國人享受的性自由程度,遠不及歐洲大部分國家的人民,但是美國法律對性自由的保護之整體趨勢是:範圍越來越廣,力量越來越大。
本章的案件均以不同的程度,涉及言論表達自由和平等保護問題。比如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但卻沒隨意裸露的自由。美國法律對於裸露身體有十分複雜的規定。什麼場合可露什麼,怎麼露才能不犯法,其中大有學問。那麼,老百姓在什麼場合露、對誰露、可以展露哪些身體部位呢?一位線上遊戲迷為了換取過關分數而對人以身相許,這樣算不算賣淫呢?政府管天管地,為什麼管不到老百姓的臥室?同性戀可不可以像異性那樣到政府登記結婚?女獄警愛上了男囚犯,監獄長卻要棒打鴛鴦,法律允許這種行為嗎?從本章的幾個案例中,讀者可以看到美國法律之下的「性自由」,可以說是「戴著鐐銬跳舞」。
白宮也成偷情場
口交算不算性交?這個問題曾經成為全美國人民討論的對象。當年,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被前同事瓊斯(Paula Jones)控告性騷擾,被大陪審團傳去作證。正在這個節骨眼上,又爆出他與白宮實習生陸文斯基(Monica Lewinsky)有染的新聞。柯林頓的性事被政敵揪住不放,非要查個水落石出不可──史稱「拉鏈門事件」。在瓊斯案的大陪審團面前,柯林頓作證說,自己從沒與陸文斯基小姐發生過性關係。此言一出,舉國嘩然,柯林頓的政敵更是覺得把柄在握。在國會的壓力下,司法部指派獨立檢察官史達爾(Ken Starr)調查柯林頓是否在與陸文斯基的性事上撒謊。
史達爾不負眾望,率領一班人馬,果然整理出一個調查報告,洋洋灑灑數十萬言,把柯林頓與陸文斯基的性事悉數披露,鉅細靡遺。陸文斯基承認,她在做實習生期間曾數度為柯林頓口交。陸文斯基並有一件藍裙子為證,上面遺留著柯林頓總統的精液。這件藍裙子幾乎成了柯林頓的「滑鐵盧」。人證、物證俱在,想徹底抵賴是過不了這一關的。但是,如果他承認與陸文斯基發生過性關係,就無異於承認自己在大陪審團面前撒謊,這在法律上就犯下了偽證罪。另外,總統承認自己撒謊,這如何向全國人民交代?不過,律師出身的柯林頓自有歪理應對,他在記者會上供稱,自己並沒有作偽證,因為性關係是指性交,而且口交不算性交。此言一出,令許多人瞠目結舌,上至國會議員,下至家庭婦女,似乎都在琢磨口交到底算不算性交。
從法律術語上講,柯林頓的狡辯並非沒有一點根據。傳統上,法律對性關係的定義比較窄,一般專門指性交。柯林頓在大陪審團面前否認自己跟陸文斯基發生過性關係,按照對性關係的狹義解釋,上面的話可以理解為,柯林頓否認自己跟陸文斯基發生過性交。但是,柯林頓並沒有否認自己跟陸文斯基發生過口交。這樣一來,對柯林頓作偽證的指控便不能成立。
但是,柯林頓為自己的辯護也存在著致命的弱點。法律對性關係的界定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實上,在現代法律術語中,性關係有著更寬泛的含義,按照性接觸的程度,至少包含幾個層次。最輕的一層,是非生殖器官的接觸,包括人們常講的勾肩搭背、擁抱、撫摸、親吻等。在大部分美國老百姓的印象中,這種輕度接觸算不上性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輕度接觸可以構成性騷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構成性攻擊。最重的一層接觸,當然是性器官插入,這也是傳統意義上的性交。許多州的刑法要求必須有插入才能判強姦罪。從史達爾報告看,柯林頓和陸文斯基顯然沒有達到這一層。介於輕度接觸和重度接觸之間的是中度接觸,也就是非性交的性器官接觸,包括撫摸性器官、沒有插入的性器官接觸、口交等。顯然,柯林頓和陸文斯基的性事便屬於這一種。嚴格地講,這種性接觸不屬於性交。但是,在現代法律中,這種接觸都足以構成性關係。在許多州的刑法中,如果性侵害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甚至沒有性器官插入就可以定強姦罪。嚴格來說,雖然口交不算性交,但是口交卻足以構成性關係。這樣看來,柯林頓的辯護便難以成立了。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柯林頓向全國發表講話,儘管仍然堅持自己沒有作偽證,卻向美國人民道歉,稱自己的言論誤導了民眾。隨後,柯林頓因涉嫌撒謊和作偽證遭到國會彈劾。彈劾案在眾議院通過,卻被參議院否決。柯林頓的政敵只好偃旗息鼓,柯林頓因此避免了被罷免的命運。需要指出的是,在性醜聞曝光和被彈劾期間,柯林頓總統的民意支持率不降反增。這一方面表現了民眾對柯林頓領導能力的認可;另一方面也表現出民眾對政客不擇手段地利用總統私生活進行政治鬥爭的反感。
「拉鏈門事件」成為柯林頓政治生涯的一個插曲,雖然風急浪大,卻有驚無險。卸任幾年後,柯林頓寫成回憶錄《我的人生》(My Life),其中便有段落回顧他與陸文斯基的往事。柯林頓堅持,整個「拉鏈門事件」完全是政敵不擇手段搞政治鬥爭的結果。他則成為這段政治鬥爭的受害者。不過,許多人覺得,陸文斯基才是「拉鏈門事件」的真正受害者。陸文斯基離開白宮後,先是經商,成立了一家手提袋公司。後來,她又做過一段時間的電視節目主持人。往事不堪回首。《我的人生》出版後,陸文斯基指責柯林頓把她的款款深情輕描淡寫成一段口交。傷心於中必形於外,陸文斯基開始沉溺於飲食,體重迅猛增加,成了名符其實的胖妞。
裸露:哪裡可以露?
流行歌天王麥可.傑克森的妹妹珍娜.傑克森,近年來演藝事業走下坡,為了宣傳自己的新專輯,不惜在現場直播的「超級盃」表演秀中大膽一搏,讓其男搭檔在歌曲的最後一刻撕開她的胸衣,春光盡洩。雖然眼明手快的電視台導播及時把畫面轉換,但這幾秒鐘的定格還是把億萬名觀眾驚得目瞪口呆,一時間到處是聲討譴責。「珍娜露乳事件」,帶出了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話題,在公開場合婦女裸露乳房是否合法?
美國各州的法律,對什麼人裸露、在什麼場合下裸露、可以裸露什麼部位等都有明確規定。雖然大多數州都不允許男女在公開場合全裸,但有些州卻對女性在公開場合露乳網開一面。
炎熱的夏季,在禁止女性露乳的州,男士可以在公開場合袒胸露背,而女士卻不得不把她們的酥胸包裹好。這樣的法律顯然將男女區別對待。在強調男女平等的美國,這自然會引起婦女的抗爭;而抗爭的方式之一就是「脫」!一九九二年,紐約州女士拉蒙娜聯合了另外五位婦女來到紐約州某公園,在眾目睽睽之下,一起脫光衣服。她們要的,就是讓警察來干預,給她們上法庭申辯的機會。她們挑戰的,是紐約州刑法中,禁止人們在公開場所暴露身體隱私部位這一條。她們的理由是,憑什麼男人可以脫上衣,而女人不行,她們提出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平等保護條款。最後,聯邦上訴法院竟也認為州政府違反了該條款,判定拉蒙娜等露乳無罪。
然而,來自鄰州紐澤西的另一位婦女卻沒有那麼好的運氣。該州科普梅郡擁有一片美麗的海灘,歷來是非法裸泳者的天堂。之所以非法,是因為地方法規中明確禁止妨害風化,或不必要的身體裸露。一九九九年,一位名叫艾蓮的婦女在該海灘上故意裸露上身,被遠處用望遠鏡「偵察」的警察發現,被處以五百美元罰款。艾蓮拒交罰款,不是因為沒錢,而是嚥不下這口氣;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她把官司上訴到了法院。在上訴期間,當地市政府又進一步修改法規,將裸露狀態明確解釋為「包括女性完全暴露乳房」。最後,上訴法院裁定地方法規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認為男女身體本來有別。法院還明確指出保護公眾的情感,是政府的重要的公共政策。任何女性在公共場合露乳,即便不侵犯任何人,也會被社會認為是「不雅」。
在美國,個人有自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但女人在展示自己「丰姿」時,要注意三大要素:地點、對象和部位。簡而言之,不要在公共場所向不適當的對象,暴露不該露的部位。當然,除考慮三要素之外,還要考慮其他情形,如裸露的動機、裸露的後果等。同樣是在公開場所,母親給嬰兒餵奶要比純休閒式的「自娛自露」更合情合法。如果露乳者在公共場所露乳既是出於自娛,又有色情挑逗他人的成分,則被定罪的可能性更高。
有些性情中人不免感嘆,要想在美國享受自然,看來一定要事先精通各州有關法律,否則斷然不能在公開場合露乳。其實,「入境隨俗」的諺語在哪兒都適用。初來乍到者不一定非要在網上費力研讀各州像甲骨文一樣難懂的法條或是通讀浩如煙海的晦澀案例。女性們以不變應萬變方是上策,切忌自己在公共場所的行為,違反當地法規或社區的道德規範。
近年來,全美各地興起各種裸體運動。據統計,約有六萬美國人參加各種裸體社團。炎炎的夏季,在裸體海灘上,婦女們不但袒胸露乳,索性連最後一片遮羞布也褪去。美國的媒體還經常報導,許多「同道中人」索性包機,來個裸體度假團。面對越來越多裸體愛好者的要求,本著「防堵不如疏濬」的原則,有些州和地方只好開始實行劃區管理,允許人們在特定區城內可自行選擇是否著衣。當然,在這些「特區」內,你愛怎麼脫就怎麼脫了。
裸露:對誰可以露?
一婦女帶著嬰兒在休斯頓的一家餐館吃飯。突然嬰兒嚎啕大哭,婦人立刻解開上衣,在眾目睽睽之下給嬰兒餵奶。這時男服務生上前勸阻,婦人笑道:「這是合法的喲。」服務生笑答:「是的,女士,您露胸是合法的,但本餐聽不允許自行攜帶外食喲!」
這只是個笑話,但卻與上文中討論的一個要素有關。裸露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在哪兒露」。在公共場所,要露得合法就必須理由充分。在各州禁止公開裸露的法規中,能用於法定辯護的理由實在是鳳毛麟角:例如人有「三急」,正常情況下的大小便即可用做合理辯護;提供或接受治療,或參加娛樂演出也可脫罪;甚至休閒娛樂的裸露,在許多州也可免於處罰。
但什麼算是公共場所呢?公園、海灘當然算是公共場所,那飯店、酒吧呢?私人俱樂部呢?家裡呢?同時,這裡也涉及另一個因素,即「對誰露」的問題。各州之所以對公共場所的裸露限制頗多,主要是基於公共政策和社會道德的考慮。尤其是各州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公共場所,裸露時被未成年人看到的可能性很高的。公園、海灘很可能有兒童嬉戲;婦女部分或全部裸露,很可能會對小孩心理造成不良影響。不同的州或地方道德尺度不同,社會寬容度不同,也就決定了其公共政策的不同。在思想較開放的地方,露乳甚至是全裸也鮮有警察來管。而在保守的州,例如阿肯色州,只要裸露時看見的人不是自己的配偶,就可能被判有罪。因此,單憑公共場所露乳這一事實,是無法對露乳者是否違法做出論斷的,因為要看露的對象是誰。
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奧爾良市以每年的狂歡節聞名於世。狂歡節期間有許多精彩的遊行表演活動。往往在午夜高潮時,人們飲酒作樂,載歌載舞,許多良家淑女一時興起,會在眾人的鼓舞下大膽掀開上衣,舞動雙乳,並配以手上動作……。這種公開的裸露都是即興表演,而且往往只有一瞬間,觀看者還沒看仔細,舞者就已經遮住了「要害」。
這種行為,沒有警察會干涉,因為瘋狂的狂歡舉動,多半是在午夜時分發生,參加者本來就是來歡慶的「好事者」,沒有人會預期未成年人在場。如果有的話,該負責任的應是那些不稱職的家長。另外,狂歡時人們並未失去理性,且有大量的警察在維持秩序,故這偶然的放縱並不危及社會治安;相反的,「出軌」淑女的即興表演,成為新奧爾良狂歡節的一種「亮麗」的風景。
與狂歡節少女的即興熱舞相比,私人俱樂部或是成人娛樂場的限制有時反而會更多。許多娛樂場所不是會員制,任何顧客都可隨意進入,從法律角度講,便成為公共場所,或準公共場所。對於脫衣舞廳,人們可能會想當然爾的認為脫衣舞孃可以任意裸露,事實上並不盡然。對脫衣舞孃能脫到什麼尺度,地方法規往往有嚴格限制:通常是上身可以放棄,下身卻不可失守。否則,合法的舞廳和非法的妓院,就沒有多大分別了。由於成人場所不存在未成年人在場的禁忌,來娛樂的顧客又都是有備而來的,不會出現舞孃的表演與顧客的道德規範相牴觸的情況。值得一提的是,舞者與觀眾的心理預期。舞者並不預期觀眾在臺上跳脫衣舞;觀眾也不預期鄰座的兄弟姐妹們會當場脫衣。另外舞孃跳舞,男性觀眾欣賞,這是脫衣舞廳合法生存的根本原因,一旦出現兩性對脫,經營的性質就變了,本來合法的,就可能因不當裸露成為非法。因此,裸露對象的預期和默許也是很重要的判斷標準。
以此類推,即便是隱私權保護級別最高的家庭中,裸體也不是絕對的權利。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也要避開家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兒童是各州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無論是在公共場所還是私人領地,政府都有權保護兒童的權益。另外,各州政府還有權通過法律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以符合為社會所認同的道德標準。這即是為什麼許多州法,把露乳對象作為定罪的一項要素了。
裸露:可露的部位?
二十世紀五○、六○年代前,美國各州政府對公開裸露行為往往直接扣上「妨害風化罪」的大帽子。但相關法律,卻對禁止暴露哪些部位語焉不詳。經過半個世紀的改革,現在約有三分之二的州,部分地採用了《刑法範典》。《刑法範典》明確規定,「妨害風化罪」中暴露的必須是「生殖器官」。據此,婦女的乳房理應不在禁止暴露的範圍內。但是,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由此便引出了前文提到的第三個要素,即:裸露什麼部位。
遺憾的是,並不是每個州都採用《刑法範典》,而且那些採用《刑法範典》的州,並不是全數照搬其中的定義。所以,迄今為止,各州對禁止裸露部位所作的規定仍是五花八門:許多州延用《刑法範典》中的「生殖器官」一詞,另外則有許多州只含混地使用「隱私部位」、「私處」、「身體」甚至「人體」。雖然各州對「隱私部位」或「私處」,包括「性器官」不持異議,但對女性暴露乳房是否構成犯罪,則意見不一。由於許多州的法典用詞含混,這便使保守的檢察官們有可能起訴露乳的女士,控告她們犯了「妨害風化罪」。而最終是否定罪,就要看各州法院的實際判例了。
俄亥俄州的帕米拉女士便遇到這樣一位保守檢察官。當地一家叫「醜聞」的夜總會推出了內衣秀表演,而身材婀娜的帕米拉是參加演出的模特兒。在走秀時,據在場的警察(不知是在場觀眾還是在執行任務)稱,帕米拉所穿的一件蕾絲內衣是透明的,視力正常的警察在台下可以看到她的乳頭。「正義」的警察便在帕米拉返回更衣室換衣服時,將其逮捕,並沒收了她表演時穿的那件「真空」內衣。之後,州檢察官以「妨害風化罪」起訴帕米拉。
法庭上,檢察官指控帕米拉身著透明內衣表演,乳頭可見,因此違反了俄亥俄州「妨害風化罪」中不得暴露「隱私部位」這一條。針對上述指控,帕米拉辯白:「我正是因為內衣太透明可以看見乳頭,才用兩片褲襪的布片當作胸貼。」為支持其辯解,辯方律師還請出帕米拉的一個姊妹作證,說她曾看到帕米拉在穿那件「真空」裝時,剪製過胸貼。之後,法庭辯論集中到帕米拉在內衣秀時,到底有無用胸貼,究竟用了一個還是兩個。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唇槍舌劍,在法庭上打起持久戰。
最後,法官裁定帕米拉有無用胸貼,不是本案的關鍵。本案關鍵在於,她是否因為內衣透明可見乳頭,就違反了「妨害風化罪」的禁止暴露條款。該條款規定:「任何人在可能被非家庭成員看到,且可能冒犯別人的情況下,不得粗心大意地暴露其隱私部位……」若要判定帕米拉是否有罪,關鍵是判定條款中「隱私部位」是否包括乳房。
老練的法官運用起當年上法學院時學的看家本領:查字典。他引用了許多權威英語字典中對「隱私部位」的解釋,就差引徵《康熙字典》了。所有字典(包括解剖學字典)都把「隱私部位」解釋為人的「性器官」或「生殖器官」。法官還煞有介事地總結說,女性的生殖器官都是集中在子宮附近,可從沒有在乳房附近發現過。法官最後稱,法庭權力再大,也不能指鹿為馬。女性「隱私部位」就是「生殖器官」,與女性乳房風馬牛不相及。不管帕米拉露了幾個乳頭,都沒有違反該州的「妨害風化罪」的相關條款。最後法庭宣判帕米拉無罪。
隨著美國社會近年來保守勢力抬頭,各州有加強對公開裸露行為進行立法禁止的趨勢。另外,許多州還越來越傾向於,把在這方面的立法權下放給地方,讓各個城鎮根據自己的道德標準和寬容程度制定法規。事實上,各州制定禁止露乳的法律,也有預防性犯罪、非法性交易、減少性傷害等目的。為了避免出現「生殖器官」與「乳房」的混淆,有的州如印第安那州,索性明確禁止婦女「臀部」和「乳房」在公共場所曝光。但禁止露乳,是否真能達到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只能由統計學家去調查了。
在美國,婦女露乳是否合法是個極其複雜棘手的問題。但基本法律原則是掌握三大要素,即裸露場合、對象和部位。此外,保護兒童是各州的重要公共政策。別看美國成人娛樂業繁榮昌盛,但從業者都要在保護兒童的問題上小心謹慎,唯恐觸法。公開頻道有成人內容的節目,往往在深夜小孩都已入睡時才播放;《花花公子》(Playboy)之類的成人雜誌,絕少在一般商店出售,即使偶然見到,也都是將書刊封得密不透風,並放置在貨架的最高處。如果有誰膽敢對未成年人露乳挑逗,那就離監獄的門檻不遠了。至於哪些部位可以露,哪些部位不能露,各地自行其是,沒有「一條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