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體育強權:英國體育改革與治理經驗(摘錄)
韓保中(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壹、前言
近年來,我國體育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奧運賽事成績於1992-2008年間,排名從四十九、六十一、五十八、三十一到七十九。2008年成績可說是歷屆最差,連被視為國球的棒球,在奧運及世界棒球經典賽中,臺灣隊兵敗中國隊兩次,被視為國恥。在政府相關首長大聲疾呼下,興起一片拯救棒球熱,並希望這股熱潮能拉抬國內低迷的體育氣氛。但社會出現許多不同聲音,質疑信誓旦旦的諸多措施,是否只是三分鐘熱度?會否又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所謂「見微知著」,幾個單項運動成績的下滑,代表整體環境出現問題。對此,政府所要思考的不是針對幾個單項運動提出方案,而是,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國家體育政策。
一國體育發展的方式與成果,是該國國力與精神的象徵。每個國家依據國情、國力、人口結構、經濟水準、運動風尚等,訂立體育方針與運作策略。當運作多年且成效卓著,便成為該國體育治理的風格,並為他國所仿效。如美國作為世界體育霸權,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世界金牌及紀錄締造者、蓬勃且多樣的職業運動、風靡全球的運動行銷,但這些優越成績背後的推動者,不是聯邦政府而是民間體育團體;中國大陸以極權統治,故以國家力量為後盾,長期計畫培養選手,力求國際賽佳績,以體育成就彰顯國家榮耀;又如北歐芬蘭,雖在夏季賽事中鮮少有絕頂的成績,但該國將體育視為社會政策,讓人民普遍習於運動,提升全體國人身心強健度。
獨踞歐洲一隅的英國,為叱吒二個世紀的日不落國,曾締造宏偉的運動版圖,但二戰後王國崩解,體育版圖不敵美國與蘇聯,僅能在四年一次的大英國協運動會中重溫榮景。幾經政黨輪替與政策更迭,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中,英國首次得牌數在三十名外(第三十六名),這讓英國人大為吃驚,痛批保守黨時期的體育政策。體育成績下滑實深受政府政策影響,1980年代英國保守黨執政,為遏止當時政府規模擴張及高額財政赤字,柴契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1979-1990 任英首相)奉行小政府及市場化原則,縮小政府規模與事務範圍,其作法統稱為「強制競標」(compulsory competitive tendering, CCT)。運用在體育事務上的作法,包括刪減地方政府體育預算、政府體育機關公司化或法人化,促進政府與民間體育單位間的競爭關係,這些作法影響英國體育發展甚鉅。保守黨執政後期,首相梅傑(Sir John Major,1990-1997任英首相)認知到強制競標的影響,約自1992年開始投入經費在競賽型活動中,希望拉抬英國在國際賽的成績。「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政府與民間團體已各行其是多年,短期措施難以立即改善問題,1996年奧運成績下滑的結果實無法避免。
1997年工黨重掌政權,結束保守黨自柴契爾夫人起的十八年執政,由布萊爾(Tony Blair)擔任首相(1997-2007)。布萊爾上臺後,繼承梅傑政府的改革道路,修改強制競標路線,採行權力下放(devolution)、社區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全觀型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夥伴關係(partnership)等策略,以改善政府與民間競爭及疏離的關係,共創體育發展的「全贏」局面。此些策略途徑被稱為「新治理」(new governance),工黨政府將其運用在體育事務上,確實為英國帶來新的氣象,如英國政府與體育團體共同合作,努力爭取舉辦國際賽的機會,贏得2012年(倫敦)奧運的主辦權;英國政府整合體育與社會服務、社區再造、健康管理、族群融合、青少年輔導及老人保健,力求體育與社會、在地生活緊密結合;英國體育委員會(UK Sports Council)善用預算及彩券收入,資助國際賽事、單項協會發展、學術機構研究,更教導人民申請補助之程序,以推動運動風氣;在國際賽事競逐上,一改國際賽中不利之局面,2000及2004年奧運重回排名十名之列,2008年奧運得牌數勇奪第四,2012年奧運排名第三(次於美國及中國大陸)。
任何政策背後都有一套指導與推動的原則和理念,所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國內較少探討英國體育政策轉變的方向,本文用「藍圖」說明體育改革的緣起與發展概況,作為近二十年(約1992-2012年)英國體育治理持續研究的序曲,並分為學理與實務兩方面探討。學理討論方面,包括從保守黨到工黨體育政策改革的方向與重點、英國體育哲學的闡釋;實務方面,探索英國體育治理藍圖,包括組織變革、部門關係、責任劃分、發展費用、大眾參與及國際成就,並介紹舉辦倫敦奧運與帕運(Paralympic Games,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即身障者奧運)的相關措施,以及現今英國體育發展走向。我國2013年將體委會併入教育部成為體育署,讓體育事務回歸教育體系,今值我國體育發展轉型之際,英國經驗雖無法直接套用,但藉由了解英國體育治理經驗並提出建議,期能對臺灣的體育治理有所啟發,以供日後我國體育發展之參考。
貳、近二十年英國體育改革方向與重點
保守黨柴契爾政府對於強制競標的執著,對英國體育發展有不小的殺傷力,後繼者梅傑上任後雖著手改善,但仍影響國民運動習慣與體適能發展,並造成1996年奧運賽事成績的滑落。英國體育革新從梅傑政府開始,許多措施為後來工黨政府所繼承,工黨政府更依據其執政理念,提出更多的改革方向。本節將說明保守黨梅傑政府體育改革重點,以及工黨的發展方向,除了指出兩黨政府在政府組織、法規與發展方向的差異外,更強化列舉工黨政府在重要法令、政策與訊息的內容,以作為後文中闡述英國體育治理藍圖的依據。
一、梅傑政府體育發展重點
柴契爾政府長於政府效益的計算,對體育採取整體及平衡性作法並無太多的作為,地方政府預算被刪減,直接損及地方體育發展,間接影響國際賽事的成績。此外,體育官方單位被迫轉型,並與民間體育組織爭食體育大餅,體育機構頓失長期規畫與發展的基石,讓英國體育發展進入寒冬期。柴契爾的繼任者梅傑愛好板球運動,這也擴及他對體育的重視。梅傑政府深知問題的嚴重性,希望能改善惡化的體育環境,除了通過《全國彩券法》(National Lottery Act 1993)為體育發展增添經費外,更確立體育發展的重點,包括政府組織的調整、彩券法、頒訂體育發展補助辦法、擴大全民參與體育及爭取國際賽事錦標。
組織調整方面,梅傑政府1992年勝選後,將過去的「藝術與圖書辦公室」(Office of Arts and Libraries, 1964-1992)改為「國家遺產事務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 DNH, 1992-1997)。為解決公共事務缺乏協調,導致管理碎裂化與無效率化問題,梅傑政府便將藝術、博物館、圖書館、電影、廣告、體育、旅遊等事務,從過去散於環境部、貿易工業部、國土辦公室、教育與科學部、就業部,轉由「國家遺產事務部」進行統籌管理,其統籌範圍不限於中央層級,更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事務,力求體育事務能有多方的開展。此外,為落實縮小政府規模與減少財政赤字,梅傑政府將政府體育管理機關,進行公司化及法人化,設立諸多「準自治非政府組織」(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QUANGOs),用以規畫及管理體育發展,包括中央的英國體育委員會與地方的英格蘭體育委員會(English Sports Council)、蘇格蘭體育委員會(Scottish Sports Council)、威爾斯體育委員會(Sports Council for Wales)、北愛爾蘭體育委員會(Sports Council for Northern Ireland)(Chen & Ku, 2001: 63; NDAD, 2008)。
重要法令的頒訂尚包括《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及1993年的《全國彩券法》。《1988年地方政府法》規範地方政府機關施行委外、民營化及競標的方式。1993年底,為求效率及服務品質,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體育休閒機關,必須採行強制競標,公務人員必須與私人機構競爭,贏得提供服務的機會。以效益考量的強制競標,雖有便宜的服務價格,卻未必有穩定與延續的服務品質,這對地方體育的推展實有負面影響(Chen & Ku, 2001: 64)。1993年的《全國彩券法》是將全英國彩券營收進行統整分配,作為強制競標及政府預算縮減後,諸機關及其活動的經費來源,其運用的項目與比例為藝術活動20%、體育活動20%、國家固有活動20%、慈善活動20%、迎接千禧年活動20%;體育經費的分配比例是英國體育委員會83.3%、蘇格蘭體育委員會8.9%、威爾斯體育委員會5%、北愛爾蘭體育委員會2.8%(OPSI,2008a)。而英國政府體育推動經費的大宗是地方政府預算,彩券營收補助雖不如地方政府編列之預算,卻遠超過國家傳統事務部的補助,對體育的推展實有幫助(Chen & Ku, 2001: 65-66)。
體育事務發展的重點有二,一是擴大全民參與,二是奪得國際賽事錦標。在擴大全民參與上,梅傑政府考量到城鄉差距、性別差異、經濟能力、種族差別、身心障礙、行為偏差者、社會邊緣人等因素,力求社會中所有人有意願與能力從事運動,藉以達到擴大參與的目標。在爭取國際賽事錦標上,梅傑政府運用標竿設定與專款補助之方式,強化英國隊在重大國際體育賽事中的實力。如1993年時便規畫2000年雪梨奧運奪標項目,並運用彩券營收款項進行補助;2000年以足球作為奪標重點項目,投入相當的人力與經費,亦有不錯的成績(Chen & Ku, 2001: 68-70)。英國人民1998年前後運動習慣的表現,雖不似北歐的芬蘭及瑞典,卻也超越義大利及西班牙,位居歐洲中間名次。在奧運得牌數的排名上,保守黨執政(1979-1997)期間排名不斷下滑,1996年滑至谷底,雖然梅傑政府努力改善國際獎牌數,卻得至2000年時才見成效。
二、工黨政府體育發展重點與政策倡導
柴契爾時期將強制競標落實在體育事務上,致使人民參與以及國際賽事奪標上受到影響。梅傑政府改善強制競標下發展體育的條件,確實也在卸任後拉抬英國國際賽事的成績。布萊爾政府吸納了梅傑政府許多良好措施,再配合工黨的執政理念,提出新的改革方向。在1999年工黨的政策白皮書《現代化政府》(Modernising Government)中,指出現代化政府將是前瞻性決策導向、回應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務、具品質與效能的公共服務、科技與資訊導入政府服務、扶持社會弱勢與邊緣者、政府與民間的合作與夥伴關係等,體現新治理的價值(The Stationery Office, 1999)。在《1999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99)中,更是將新治理的理念與價值加以融入,名為「最佳價值」(best value),讓經濟、效率、效能的公共服務,能滿足地方當局、社區與居民的需求(OPSI, 2008b)。《2000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以推動經濟、社會與環境福祉(well-being)為目的,地方的社區為推行層次,體育屬於社會福祉的一環,體育與社區發展、社會服務及救助結合(OPSI, 2008c)。
1997年工黨重新執政時期,執政理念的轉變讓英國體育發展重點轉向,迥異於強制競標時期的作法,以下便列舉工黨執政前後,重要與具代表性的體育法令、政策與訊息內容,並將之分類。
(一)重要法令
1.《1997年皇家憲章》
《1997年皇家憲章》(Royal Charter in 1997)的規定確立,英國體育執行機關為法人團體(corporate body),名為「體育委員會」(Sports Council),與官方主管機關「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DCMS)有所區隔,負責形塑、整合、推動與發展實際的體育事務。
2.《英國體育委員會財政方針》
《英國體育委員會財政方針》(UK Sport Exchequer Financial Direction)乃依據《1997年皇家憲章》第十四條規定、「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給予的方針、以及財政部的同意,訂立英國體育委員會的預算及會計制度,作為英國體育委員會推行體育,經費的法律來源。
3.《英國體育彩券政策方針》
《英國體育彩券政策方針》(UK Sport Lottery Policy Directions)依據1993年的《全國彩券法》規定,英國體育委員會有權運用法律規定比例的彩券盈餘,故訂立《英國體育彩券政策方針》規範運行之。
4.《英國體育委員會為全國性運動協會訂立善治指南》
《英國體育委員會為全國性運動協會訂立善治指南》(A UK Sport Good Governance Guide for 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為2004年英國體育委員會,針對具官方權力卻是民間身分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提出類似「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善治指南,以提升內部組織管理與外部競爭能力。
5.《2005-2008年英國體育委員會基金協議》
《2005-2008年英國體育委員會基金協議》(UK Sport Funding Agreement 2005-2008)為因應2005-2008年間密集而重要的國際賽事,「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和英國體育委員會間,特別編列預算及訂定相互協議,確立彼此分工、經費使用、績效指標及監督審計制度等,用以有效提升英國選手在國際賽事的競爭力,希望能在2008夏季及特殊奧運(Special Olympics)中獲得前十名。而2008年奧運成績證明,此項協議及經費的運用,有超乎預期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