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如何確保職災勞工能夠獲得同樣品質的重建服務,及讓承保單位能夠有一個評鑑與審核職災後重建的服務標準。因此,本計畫的目的乃希望透過文獻回顧及資料收集的方式,探討澳、德、美、日的職災後重建制度、規範雇主推動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作法及職災後重建的成效,以及評鑑、審核及監督職災後重建服務指標。如此,本計畫的結果將有助於相關單位規劃國內的職災後重建制度,以確保國內的職災後重建的服務品質與流程能夠符合一定的標準。研究方法與過程:本報告利用文獻回顧及資料蒐集的方式蒐集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德國聯邦政府、美國加州、日本的勞工補償及職災後重建制度,將所獲得的文獻及資料進行比較與分析,探討這些國家勞工補償制度的特色及勞工補償及職災後重建費用成效;闡述我國的勞工補償及職災後重建制度的特色及問題,最後提出對我國的勞工補償及職災後重建制度的建議。研究發現與建議: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德國聯邦政府、美國加州、日本的職災補償除了給予職災勞工即時經濟上的補償外,各國都強調職災後的重建,為了讓職災勞工能夠早期獲得適當及有品質的醫療與重建,會採取個案及傷害管理制度以及指定醫院或醫療團隊的方式。本報告回顧的四個國家中,澳洲及德國都以同一個機構來掌管職業災害的預防、重建與補償,在成效時,發現這兩個國家在補償費用都較其他國家低,?得我國在擬定職災後重建制度時參考。根據文獻回顧及部分國家所報告的重返工作成果都顯示正向的支持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因此,建議國內應讓職災勞工之重建以復工為最主要目標。此外,本報告根據部份國家之重建機構評鑑標準、國內一次專家座談會與試評一家工作強化中心的結果發展出初步之「重建服務項目與專業人員資格」、「職災後重建服務機構審核表」及「職災後重建服務機構評鑑表」,以供未來政府發展職災後重建制度時參考。根據我國職災後勞工補償相關法案,我國的職災後勞工補償乃屬於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在於預防職災的發生及確保勞工在職業傷病後的基本生活,以及強調「積極性補償」—重返工作;然而,我國目前相關做法卻停留在「被動補償」對於職災後重建明顯不足。有鑒於「積極性補償」符合時代及我國立法精神,本報告建議成立職災後醫療重建網;以「區域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為中心,再設立地區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職能復健中心」、「工作強化中心」以確保職災後勞工的醫療及職災後重建服務的品質與便利。為了要達成此網絡的建立,須加強專業人員、政府、保險承辦人員、雇主、勞工對於職災後重建服務及醫療的認識;鼓勵雇主在公司內設立「傷害管理計畫」,訂定公司對於職災後勞工的重建策略及執行步驟。此外,建議政府應訂定職災後重建服務、工作能力鑑定、各種診斷之醫療及重返工作、及重建機構及人員之資格認定等準則以及補助相關研究。對於職災後之職業重建則建議與一般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重建在同樣的單位進行,避免人力及經費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