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認真對待權利的背後
莊世同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認真對待權利》是朗諾.德沃金(一九三一至二○一三)生平的第一本著作。本書收錄他自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這十年間發表的十三篇文章,內容涵蓋了如德沃金自己所言,當時有關「法律是什麼」與「誰必須以及何時要遵守法律」的重大政治爭議問題,同時還附上他對批評者的回應文,因此可說是完整呈現其早期法律哲學與政治哲學思想全貌的代表性著作。
誠如本書〈譯序〉所述,權利命題(right thesis)不僅是德沃金法理學理論的核心學說,也是其自由主義政治道德哲學思想的重要命題。在主張我們應該認真對待權利的根本理念下,德沃金透過對法實證主義理論所作的全面性批判,建構旗幟鮮明的法理學學說,相繼提出「法律原則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每一個法律案件都有唯一正確答案」、「權利是法體系永遠勝出的王牌」這些重要論點,一舉奠立他在當代英美法理學界難以被取代的重要地位。
進一步來說,本書除了是德沃金早期法政哲學思想的集大成之作以外,也是探知他日後開展更為宏觀完備的法律、政治、道德理論的關鍵鎖鑰。例如,他批評H. L. A. 哈特「規則模型」(model of rules)法理論的法律原則學說,一方面抨擊哈特主張「法律即規則」(law as rules)這項論點的理論缺失,包括它忽略了規範性規則與慣習性規則的區分,無法有力證成承認規則得以辨識法律原則的困境,以及司法裁量難以回應民主原則與不溯既往原則的挑戰等問題,另一方面也預示了德沃金將原則視為法律之重要部分的觀點,無疑是形塑後來在《法律帝國》提出法律為詮釋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這項主張的雛形觀點。
同樣地,法律案件永遠有唯一正解的論點,也初步刻畫出德沃金詮釋性法理學的理論藍圖。他認為每一個法律案件的唯一正確答案,必須由法官探尋案件中構成法律體系整體一貫的原則論證方能得出。這個論點與後來的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理論相互呼應,主張法官在具體個案中總是會基於自己對法律的本旨(point)是什麼的詮釋性觀點,力求建構最足以彰顯法律實踐之最佳形式或樣貌的詮釋,而法律的建構性詮釋,必須通過「符合」(fit)與「證立」(justification)兩項詮釋要件的考驗,並在法律實踐的論辯舞台上脫穎而出,擊敗眾多同樣宣稱自己是最佳詮釋的法律論證。可見,建構性詮釋毋寧是唯一正確答案更為精緻深入的法哲學論述,兩者同為德沃金前後期法理學思想的重要論旨。
至於權利作為王牌的論點,更為德沃金提出以平等(equality)為核心的自由主義法政哲學理論奠定堅實的論述基礎。對德沃金而言,作為制度性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s)的法律權利,無非來自政治社群中的公民所擁有的道德權利與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則共同構成將社群視為人格化主體的融貫政治道德原則。據此,德沃金在《認真對待權利》裡,早就為其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法政哲學理論預先鋪陳日後亟欲開展的論述路徑,他不但主張「平等關懷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作為平等之人來對待」(treatment as an equal)的權利,乃是每一個人應有的根本權利,同時堅稱自由與平等是可以相容而非相互衝突的政治道德價值。
平等作為國家應該認真對待每一位公民的根本權利,展現了一種德沃金稱為整全性(integrity)的政治道德美德。它要求政府以原則一貫的詮釋性態度,對於每個人的生命價值抱以同等關注,同時平等尊重每個人追求自我美好人生理應善盡的個人倫理責任。從而,德沃金告訴我們,平等關懷與尊重作為國家證立其統治正當性的整全性政治道德美德的核心權利,最終須立基在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的兩個倫理原則上,第一個原則是肯認每個人的生命都有其同等且客觀之重要性的「內存價值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第二個原則是強調每個人都負有實現自己美好人生願景的「個人責任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換言之,國家對於每個人應予認真對待的根本性權利,不外乎是以平等為核心、以追求政治整全為理想的人性尊嚴權利。
本書譯者不僅對法理學有高度的研究興趣與充分的學識素養,同時對德沃金的法政哲學思想更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譯者本人正是扮演德沃金筆下須認真對待權利的主要角色──法官,在兼具法理學知識背景與司法審判實務經驗的難得條件下,格外使得這本譯作的完成深具意義。最後,如同本文前面所言,《認真對待權利》一書既是完整呈現德沃金早期法政哲學思想的經典著作,也是掌握其後期理論發展脈絡與主要論點的關鍵著作;從法律原則學說、唯一正解命題到權利作為王牌的主張,德沃金除了明確宣示法律應該認真對待權利以外,在這項權利宣稱的背後,他毋寧還想進一步表達:法律應該認真對待平等,認真對待人性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