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階層犯罪論體系引入我國刑法理論后,學術界基本以階層犯罪論體係為通說觀點。不僅在理論界,在2008年司法考試之後,階層犯罪論體系也逐漸成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這些考試逐漸走向司法實踐,理論爭議也就同樣影響着司法實踐。但是當前的學術研究困囿於具體問題的爭議,認為故意只是學說爭議的其中一個方面,從而導致學說爭議是站在各自立場上的循環論證。如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對立、形式違法性說與實質違法性說的對立、違法性認識故意說與責任說的對立等,忽略了故意才是導致學說爭議產生的原因。
在具體觀點上,筆者以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對立為問題的出發點,以行為論的興衰為思考的邏輯起點,以故意體系地位的變更為核心支點,討論了后單一故意體系時代下,故意雙重體系性地位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朱奇偉,山東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刑法及國際刑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現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