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建星是我指導的第一位博士生,他原本報考知識產權專業,後轉換至我門下。其於此前對民法未曾用功,初入學時功底不算紮實。論文開題時,我鼓勵他研究「拒絕履行」,之所以如此,是考慮如下幾點:𣇈縱觀歐陸主要民法體系,就拒絕履行或給付拒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模式;一種是將之規定為獨立的給付障礙形態,另一種是僅將之作為無須指定期間即得發生替代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權的特殊情形之一。兩種模式之優劣利弊,頗值研究,若有所得,於民法典制定時,或可資參考。𥌓就拒絕履行之法效果,中國近年出現諸多爭議案型,司法實務對此頗為躊躇,比較法上解決方案也不無探討餘地。比如繼續性契約中,無任意終止權之一方拒絕履行,另一方卻要求信守契約,此時若認他方負減損義務,就合理期間屆滿後之損害不得主張賠償,不啻間接賦予拒絕履行方以任意終止權,與立法者之初衷如何協調?又如期前拒絕履行,消滅時效何時起算,亦有可議之處。矅給付障礙法規範眾多、體系龐大複雜,適於民法教義學訓練,有助於提升民法研究能力。後建星以其聰穎與勤奮,順利完成博士論文的寫作,雖未能全部解決預定的幾個疑難問題,但上述第三點考慮,算是基本實現了。
建星此書,即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修訂而成。作為青年學者的試水之作,本書難免略顯稚嫩,且多有辭不達意之「宿疾」,但亦已不乏可觀之處;讀書如遊山水間,於不經意間而勝景滿目,方謂快哉,故本書「亮點」亦應由讀者自覓,序者不宜「劇透」而敗人興致。
如今之世,學術指標化,流風所及,對真學問之堅守及鑑賞力日益衰微。但看學術史上,學術真有創見者,無不皓首窮經、嘔心瀝血,方有小成;故知:學問之道,何其之難,從來速成非學問!身命有窮,形壽易盡,「莫為浮雲遮望眼,風物長宜放眼量」,以此共勉。
是為序。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金可可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