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後記
作為布萊克維爾哲學基礎系列叢書的一本,《法哲學基本原理》旨在向讀者介紹法哲學的核心議題及其中的主要理論。墨菲用他一貫嚴謹簡潔的文風與生動貼切的示例向我們呈現出各家理論的主要觀點,並透過進一步的探究揭示出它們面臨的難題。但相較其他教科書,本書最大的一個特點在於,它不僅是羅列和介紹各家觀點,更隱含著作者發展與推廣自己的「弱自然法理論」的意圖。只消比對本書與同年出版的《法理學與政治學中的自然法》,就不難發現二者在示例上的相似。作者在《法哲學》中引用馬默和比克斯對自然法進行的批判,正好是他在《自然法》中構築自身理論的起點。另一方面,作者在第一章中提到的「建議的解決方案」中引入了「缺陷」的概念,這個看似符合直覺的方案也引發了進一步的擔憂:如果我們可以將任何有損於功能之實現的狀態都稱為「缺陷狀態」,那麼何時才可以稱一個壞掉的鬧鐘不再是鬧鐘?儘管作者在本書中未展開論述,但我們可以在《自然法》和他的另一本主要作品《自然法與實踐理性》(Natural Law and Practical Rationality)中找到他構建這一觀點所運用的獨特功能主義進路。
另一方面,儘管作者汲取各家所長,深入淺出地向讀者介紹了各大流派的主要觀點,但他並未能很好地實現本書設立的目標,即用三個基本共識來串聯這些理論並解釋法哲學的豐富內涵。首先,社會事實命題很難被認為是哈特之前法哲學的核心命題,而墨菲將其歸入基本共識並在各家理論中強行解釋的做法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爭議。例如,他將阿奎那的「頒佈」等同於社會事實的解釋,在今天看來依舊過於新穎。其次,這種框架設定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社會事實命題在許多討論中都被忽視,更準確地說,在第一章之後,針對社會事實命題的討論幾乎消失匿跡,原本建構起來的三個基本共識都只留下了兩個,遑論討論社會事實命題與其他兩個命題的結合。再次,作者對於部門法的概括——「刑法—違法者中心」,「侵權法—受害者中心」——也未能完整呈現相關理論的內部複雜性。最後,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本書最後一章所提出的批判並未準確對應這些基本共識。我們可以追問作者為何依照法律的基本角色而非基本共識的分類來討論這些批判性理論。或許一個顯見的理由是,社會事實命題在這裡再次缺失。另一方面,這些批判理論也沒有完全對應於剩下的兩個基本共識,譬如,法律現實主義與批判法學派對法律確定性的挑戰就難以被歸類為對任何一個基本共識的挑戰。基於這些問題,我們或許可以將這些批判理解為對法律基本角色的挑戰,而非對基本共識本身的挑戰。
翻譯是一項常做常新的工作。這本書既是我研習法哲學的入門讀物,也是我最初的譯作。由於自身語法知識薄弱,本書的初稿幾乎無法閱讀。隨著翻譯經驗的逐步積累,並在對書稿進行多輪修改和校對後,這本書才勉強達到可讀的程度。但我對本書的譯文仍舊不甚滿意,每次回看早期的翻譯,總會萌生新的想法,恐怕未來的我看到現在的譯文依舊會有許多批評。但翻譯不同於學術研究,到了時間便需要拿出成果,不滿意並不能成為拖延的藉口。因此,即便這本譯作仍顯稚嫩,我也希望能夠將其呈現給讀者,以接受批評,同時也提前為譯文中的錯誤向讀者致歉。
翻譯本書的想法最初來自吳彥老師的建議。吳老師一直提倡將翻譯作為學習的入門路徑,在這個過程中,我也深受啟發。在得知本書大致譯成後,吳老師主動支持並聯繫汪廖律師協助促成此書的出版,對於二位的幫助,我只能深表感謝。同時,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對法哲學相關學術研究與著作的關注與支持,及專業編輯團隊對本書的細緻審閱和專業支持,使本書得以順利問世。最後,感謝所有在翻譯過程中給予幫助的師友,他們提供的許多寶貴意見使我得以察覺自身翻譯的問題並及時改正。
李方淳
2025年3月3日
於中德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