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的自由經濟體制與部分國民的生活貧困化,可以說是一對形影不離的孿生兄弟。而在日本已被規定為憲法性權利的「生存權」,就是為了解決和克服這種自由經濟體制所必然導致的構造性社會弊病之法的手段。但是長期以來,這項被譽為散發著時代氣息和馨香的生存權,卻大都被解釋為「綱領性權利」或者「抽象性權利」,從而埋沒了它的本意。而日本生存權理論的權威大須賀 明氏所著的「生存權論」一書,則一反傳統之法理,力主生存權是一種法的具體性權利。因為在憲法的生存權條款之中,有著明確的權利主體,這就是處於「最低限度生活」基準之下的國民;有著詳細的權利內容,這就是要求國家保障所有國民能過「像人那樣的生活」;有著實際的承擔對象,即三權分立體制之下的立法府與司法府。而且在國家不履行保障國民最低限度生活的義務之時,國民則完全可以通過違憲確認訴訟,追究國家不作為之法的責任。本書最後所附譯者林浩氏的評介論文「生存權:法的具體性權利」,則提綱挈領地概括了具體性權利論的精髓,亦可隨之一讀。相信本書為我國今後的生存權保障,將會添加一塊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