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模擬揣測解放軍對台灣實施軍事打擊的攻台策略與實施的可能方式如下:
1.公布「台獨戰犯」及「台獨罪犯」清單
由國務院國台辦公布後,交攻台解放軍及機動武警總隊執行斬首、緝拿、押解等任務。台獨戰犯區分為「首惡台獨戰犯」及「一般台獨戰犯」,台獨罪犯區分為「積極台獨罪犯」及「一般台獨罪犯」。所謂「首惡台獨」係指歷年來長期從事台獨叛亂犯行執迷不悟,且利用公職職權進行台獨叛亂犯行者。所謂「戰犯」係指因上述台獨分子之台獨叛亂行徑,直接或間接阻擋兩岸和平統一之機會,直接或間接引發兩岸兵戎武力統一戰爭之首惡分子。首惡台獨戰犯罪無可逭,就地正法或緝捕歸案受審,概由任務部隊視當時情況自行斟酌處置,以任務部隊之人員安全為最大考量。「一般台獨戰犯」係指長期從事台獨叛亂犯行,曾任公職推動台獨運動或立法推動台獨行為者,此類戰犯以緝拿歸案為主,必要時亦可就地正法。
所謂「積極台獨罪犯」係指長年從事參與台獨運動並積極推廣影響巨大者,此類罪犯以緝拿歸案為主,必要時得以強制力逮捕。所謂「一般台獨罪犯」係指接受台獨叛亂犯行影響,協助或參與台獨分裂活動有事實紀錄者,此類罪犯交由機動武警總隊及公安警察情治系統偵處,依台獨罪犯清冊全島搜捕,務求除惡務盡,台獨毒瘤務必清除,押解內地「國安法庭」嚴審重罰,以儆效尤,以正國法。此類罪犯人數眾多,且具地方群眾特性,極易嘯聚造反對抗,執法人員務必提高警覺,嚴打嚴查,務必一網打盡。如有拒捕對抗暴力升級,授權執法人員即依「掃蕩重大暴力罪犯」及「鎮壓恐怖暴力分子清剿措施」,以執法人員之安全為最大考量,秉持不怕困難不畏死傷之精神,必要時得實施重型火力壓制。
2.封鎖戰
環島封鎖的目的是為了要防止台海戰場環境複雜化、國際化,並有效阻絕戰場內目標脫逃離境,壓縮反抗武裝活動空間。因此封鎖區域應設置警告盤查區(外線),實彈驅離區(中線)、火力摧毀區(內線)等三層。中國政府在聯合國發表核武新政策及核武保護傘措施後,即由外交部發布及控訴美國惡行罪證;國防部即時發布武統台灣進入實施階段,並統一發布封鎖區域範圍及禁(限)制事項;國務院同步發布對台武力統一必要措施(詳如附錄2)。公告全世界週知、各國使領館及各國政府領導人,中國武統台灣軍事行動已正式發起,呼籲世界各國遵守聯合國2758號決議,尊重中國主權內政,支持中國統一行動,放棄不法、不當、不智的干預,共同維護世界和平發展。
解放軍面對太平洋及印度洋方向之外來敵對勢力,除在第二島鏈及印度洋建立核武保護傘(距離台灣戰場1500公里外),針對有核國家(美、英、印)海空兵力以1000至1500公里之東風導彈打擊為主。南海艦隊扼控麻六甲海峽,「山東艦」航母打擊群依託南海諸島(海、空軍事基地),肅清、驅逐並管控南中國海內之敵意國家海空兵力。東海艦隊前出台灣東側配合「遼寧艦」航母打擊群分別監控美軍可能投入台海戰役之航母戰鬥群海空兵力(可能有3-4個航母戰鬥群),北海艦隊陳兵布陣黃海,監控日本海及宮古海峽之美、日海空兵力。中國第三艘「台灣艦」航母打擊群佈署於菲律賓東側外海(雷伊泰灣),擔任東海艦隊之預備隊,伺機策應「遼寧艦」抵禦美軍常規海空攻擊,並監控澳大利亞海空兵力。
完成戰區域外海空兵力配置及臨戰訓練後,對台灣地區之封鎖戰可區分為以下幾項:
(1)資通電封鎖:攻台軍事行動前,由隱形飛機攜帶石墨炸彈飛臨台灣上空轟炸各主要城市及電訊、電纜、電話系統,造成台灣電訊損壞中斷、電子設備毀損。再由電戰機、艦、大陸沿岸岸置大型干擾雷達,徹底擾亂台灣地區各種網路、通訊、電訊、話網等系統,製造全島雜訊覆蓋之無人區,癱瘓島內反抗力量之串聯調度指揮,以利解放軍攻擊部署。
(2)海域、空域封鎖:自解放軍宣布禁航(海、空)令之時起,凡是在「警告盤查區」(外線)以外之船舶、航空器,一律禁止進入封鎖線內。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不聽警告驅離、不服盤查識別者,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立即摧毀。仍在「實彈驅離區」(中線)內之船舶、航空器,應立即加速駛離(飛離)不得停留或轉向,如有未經許可擅自停留或轉向台灣島區者,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立即摧毀。尚在「火力摧毀區」(內線)者之船舶、航空器,在解放軍陸海空火力監視下,應立即加速駛離(飛離)不得停留或轉向,如有未經許可擅自停留或航向台灣島區者,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立即摧毀。
自解放軍宣布禁航令之時起,各國潛航器不得進入封鎖區內,如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者,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摧毀。尚在封鎖區內之潛航器,應立即上浮航行並標示國別,以示無害通過,不得再有下潛行為,如有違反禁令,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摧毀。封鎖區內之海域,如有未經許可、無法識別、無法通聯之潛航器,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一經發現立即摧毀。
各國太空偵察衛星應行使無害通過戰區上空,不得有偵照發布、干擾(電磁、通訊、光波等)或提供解放軍軍事部署情資與敵對國(包含台灣當局),如有上述行為,解放軍一律視為敵對交戰行為,有權予以摧毀。
(3)外(離)島封鎖:原台灣當局所控制之外(離)島地區,自封鎖令發布之時起,一律禁止離島外行,所有船舶及航空器一律原地停放,凡有違反禁令者一律摧毀。任何人員違反禁令擅離島區者(包含以水肺器材潛行者),解放軍一律視同戰犯潛逃,可不經識別、鑑定、捕捉程序,一律摧毀射殺。
(4)島內封鎖:自解放台灣統一之戰號角響起,解放軍即時透過網絡、媒體、通訊、廣播、傳單(詳如附錄3)等諸多手段,宣布台灣島及其周邊為禁航區,禁止各類船舶駛離港區、海岸、禁止各類飛行器升空起飛。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未經許可擅自出港、出海、升空起飛者,不論該機、艦為民用或軍用,解放軍均視為敵對交戰行動立即予以摧毀。任何人員(含外籍人士)未經許可,擅自登船登艦出港、出海者,登機(或具有動力爬升之器具)升空起飛者,解放軍一律視同戰犯潛逃,可不經識別、鑑定、捕捉程序,一律摧毀射殺。
自武統行動發布時起,台灣地區民眾為確保自身安全,切勿接近、滯留或進入軍事營區、野戰陣地、軍事裝備、基地、機場、港口、中央機關、雷達站台、油氣儲存區、電力輸送設備、交通樞紐節點及海灘(岸)等危險處所、區域,與台軍武裝人員、民兵游擊隊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遭受砲火傷亡。
(5)經濟封鎖:台灣島區各地立即停止各項股票、外匯、期貨等金融市場交易,各公私銀行關閉營業禁止擠兌提領,各能源供應處所(如加油站、瓦斯行等)立即停止營業,記載存量備查。各民生供貨通路處所須正常營業但採限量實名制登記,嚴禁哄抬搶購物資、屯積斷供牟利,如有違犯禁令者,依叛亂罪論處。
3.宣布戰時命令
台灣地區全島民眾比照新冠肺炎期間實施「三級警戒」隔離措施,不得聚集、不得旅遊、不得跨縣(市),各公立機關(不含公立醫院、消防、警察等救災、救難、救護部門)、公股公司行庫、公私立學校等,一律公休(停業)三日,各私立機構、公司行號、民間團體等可比照辦理,全島居民安心在家等候中共中央政府進一步通知。統一戰爭期間,台灣地區民眾務必配合中共中央政府政令宣導要求,並配合解放軍、機動武警指揮管制措施,如有故意違犯或蓄意反抗生亂者,依叛亂罪論處。當地原警政、警察、治安機關應配合辦理,共維社會治安。
4.斬首行動
所謂「擒賊先擒王」,斬首行動之成功,攸關後續登陸、占領及管治之難易程度。斬首對象均為台獨首惡首腦分子,死生不計,務求第一時間精準消滅清除。斬首行動以巡弋飛彈轟擊為主,特戰部隊襲擊為輔,以台灣地區之政軍首腦為目標,依衛星偵照、諜報情資、特戰人員先遣偵查等方式,鎖定斬首目標動態位置,由東部戰區特種導彈部隊同時、異地發動攻擊。第一擊轟炸後,由潛伏之特戰人員進行確認,如未成功,再實施第二波攻擊,徹底消滅首惡目標。
5.戰略轟炸
伴隨斬首行動的巡弋飛彈轟擊時,近程彈道導彈之戰略轟炸將同步進行。戰略轟炸之目標為台灣地區之政軍指揮中心、台灣總督府、國防部、官邸官署、愛國者及天弓導彈陣地、雷達站、衛戍部隊營區、空軍基地(打擊目標為松山、新竹、台中、台南、屏東、台東、佳山、花蓮等處,另馬公機場及桃園、高雄二處國際機場由特戰部隊占領後開放解放軍空軍使用)、海軍基地(打擊目標為蘇澳、左營、馬公等處,另高雄港、台中港、台北港由特戰部隊占領後開放解放軍海軍使用)等。尤其以政軍指揮中心(如圓山指揮所、衡山指揮所二處)為台獨首惡首腦分子之藏身及遙控之處,經營數十年已是碉堡化、數位化,地下化、防核生化,地形複雜易守難攻,如在第一波導彈攻勢未能確實將其摧毀,台獨首惡首腦分子極有可能流竄至全台各地預備指揮所或其他可供藏匿指揮之處所,將對解放軍後續攻勢作為產生極大困擾。因此對此具有特殊性、抗炸性、中樞性之地下指揮中心,解放軍攻台戰區指揮官應下達「微當量戰術性核武導彈或超大型重磅鑽地炸彈」炸射指令,務求徹底殲滅頑固抗戰之敵,減少後續解放台灣任務部隊之傷亡。
6.戰術轟炸
解放軍另一攻台利器,也是解放軍登台前推,掃平障礙之洗地武器:遠程火箭炮。解放軍之遠程火箭炮具有射程遠、高精準、火力大、高覆蓋、成本低、機動強之諸多特色,為渡海作戰前不可或缺之火力打擊系統。遠程火箭炮射擊距離可達300-400公里(火力覆蓋區域為台灣適合兩棲登陸之灘岸地形、機場跑道、反擊部隊基地、戰搜直升機基地及軍事港區之先期大範圍火力打擊)。
7.戰鬥轟炸
經過近程導彈及遠程火箭炮洗地的攻擊轟炸後,基本上應該已經大部解決台灣空軍、海軍及防空、反艦導彈部隊對於登陸船團的威脅,順利取得空優、海優及制電磁之優勢。登陸船團自戰略及戰術轟炸砲火準備之同時,兩棲登陸艦艇(部)隊、戰甲車、運兵船已依預先出港計畫駛往聯合泊地,準備換乘突擊艇舟波,渡海甲車亦已駛出母艦列隊形成登岸部隊先頭衝擊火力。
解放軍事先依衛星偵照及軍事情報所獲得之打擊目標,經過二輪火力覆蓋後,估計超過70~80%之目標均能成功摧毀。惟仍有20~30%之守軍仍具有威脅解放軍登陸船團及低空慢速航空器(直升機、無人偵察機)之反擊能力。因此殲16、殲10系列戰鬥機應掠海飛臨台灣地區上空,針對殘餘之武裝力量(如僥倖尚未被擊落或勉強升空應戰之戰機、小型導彈砲艇(如藏匿在各小型漁港裡之沱江級海岸巡防艇)、野戰防空陣地、隱蔽之戰搜直升機、洞堡內尚未摧毀之坦克、裝甲車等)實施威力偵巡戰鬥轟炸,以確保後續登陸部隊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