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問題是在法律實踐、倫理實踐及政治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具有貫通性的基本問題。“普遍性與特殊性”是人類實踐必然要面臨的關係場域,具有鮮明的存在論意蘊。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呈現了辯證法的整體風貌,而這種辯證法的基點則是特殊性,特殊性生成普遍性而又內在地要求普遍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展開必然意味着實踐智慧的登場,法哲學、倫理學,抑或是政治哲學,都無法拋開實踐智慧的理論與方法。實踐智慧作為貫通三者的中心線索是一種能夠在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尋找良好平衡點的人類智慧形態,預示着普遍性和特殊性客服了各自的片面性而邁向了融合。人們生活在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實踐場域之中,其所蘊含的生存論維度意味着對人自身存在狀態的關切,這是我們追尋恰當生活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