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仕學兼醇錦帳春
儕衿咸鴻華殿堂
孜孜於公務,尚潛心致力於教學,以英才作育為終身之務;矻矻乎傳授,且耽精費神乎著述,視真理闡發為畢生之志。劉師春堂服務公職暨任教本院,均已逾三十載,丁亥年孟冬陽月,適值耳順華誕,本院師生欣逢壽辰,冀出籍祝賀並囑余撰序誌之。
劉師生於宜蘭冬山舊寮(今中山村),高中以下之教育咸在宜蘭完成,民國(下同)五三年入本校初習律法,役畢返校擔任助教兩年,復入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從鄭玉波及王澤鑑兩位巨擘修習民法,先後以「民用航空運送人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及「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二本擲地有聲之論文,分別於六三年及七二年取得碩、博士學位;越四年,並通過教育部博士後研究之公費留學考試,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客座研究一年,奠定良好之民事法律基礎,有益於日後對民法、民事特別法及財稅法規之深化研究。
法律不外人情事理,法律之功,旨在處理人、事之糾葛紛爭。而處人不可任己意,要悉人之情;理事不得率己見,須究事之理。惟修行至通達人情洞悉事理,始克正確論法理妥適抒法情,而臻解葛止紛、人和事遂之境。有謂公門好修行,劉師之服務公職也,資歷長,經歷豐,自六二年進入桃園縣稅捐稽徵處法務室,迄九二年離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凡三十寒暑。其間嘗先後擔任稽徵處稅務員,財稅訓練所專員、教務組組長,考試院參事,財政部參事(曾兼訴願會執行秘書、法規會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保險司司長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終以我國常任文官最高職等之簡任十四職等退休。在職期間,以其法律之修為,成就行政之事功;並以其行政之歷練,利益法學之抒闡;認事用法、通情達理,政通人和、功績彪炳,爰於八七年得獲行政院模範公務員之殊榮,成為舉國公務人員之表率。
法學治求之道無他,於師之治學,必也「學問無王道,不在廣泛祇在精」;於生之求學,必也「讀書無巧門,不在聰明祇在勤」。由學有專精之師父悉心領進門,復由勤奮進取之學子戮力修行,卒底行於成。惟其進修之途,總「迷時師渡,悟時自渡」;處入門之際,「我師故我在」,斯能迷途知返,見山是山;在入門之後,「我思故我在」,斯能悟入化境,見山不是山。迨生上上智、了了心,始澈「我師故我思,我思故我師」之機趣及「湖見山沒底,疇看山接天」之思辨。劉師之施教也,快而不亂,慢而不斷,精以傳神袞以貫道,無論債法、消保法抑或動產擔保交易法,每能引人入勝,發人深思,解人疑竇,激人潛能,受業諸生皆可渡迷登悟,經思成在,受益良深,受惠無盡。
劉師性愛讀書、教書、寫書,雖深處公門,仍以法學園丁自期,時時不忘筆耕墨溉,完成著作都為六百餘萬言,其中學位論文有二,學術論文四十有七出版書籍二十有四,翻譯法規方案逾十,研究計畫及其他論著四十有餘。均屬論述嚴謹、分析有條、邏輯清晰、引證明確,深具學術及實用價值之珠璣佳構、金石名山。
教、考、用係人力資源之三要務。教養有道,則天無妄生之才;考訓以方,則朝無倖進之徒;用任得法,則野無抑鬱之士。劉師經歷選才之考試院,用才之行政機關,又身膺育才之教職,對人才之孕育及晉用居功厥偉。九二年自公職卸任後,更專心投入人才活水源頭之教育工作,返回母校法律學系專任,並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可冀為我國法學教育開創新猷。
時值劉師還曆嵩壽,吾等謹以此論文集對其立德、立功、立言致敬,對其育才、選才、用才感佩,更對其增福、加祿、添壽祈祝。
受業
陳榮隆 敬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