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不能取代科學,
故事不能取代證據。
科學證據不是用來替先入為主的故事背書,
真正造成誤判的危險,從來不是沒有證據,
而是心中已經先有結論,再挑選證據支持結論。
本書以國立臺灣大學通識課程『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為基礎,介紹CSI現場勘驗、刑事鑑定、法醫相驗與病理解剖、毒物鑑識分析、兒少不當對待與兒虐鑑定、司法精神鑑定與DNA分析等鑑識實務,並進一步探討科學證據在司法審理中的角色與局限。
透過真實判例與跨領域觀點,本書引導讀者掌握鑑識科學基礎,培養參與司法的思辨能力與責任,試以理性、專業及多元視角,審慎詮釋並理解複雜證據及其限制,正面回應價值的衝突,跳脫非黑即白的簡化思維,讓司法實務過程更貼近公平與正義。
這不是一本教你成為鑑識專家的書,而是一套幫助每位公民理解與思考的工具。
本書從國民法官制度出發,深入現場勘察、司法相驗、法醫病理、法醫毒物學、DNA鑑定、兒少案件鑑定、司法精神鑑定,到鑑識證據與冤案反思,帶各位反覆思考:
◤ 證據從何而來?
◤ 方法是否可靠?
◤ 推論是否存在其他可能?
◤ 不確定性又落在何處?
鑑識科學不是不可質疑的權威,而是連結事實與判斷的方法。真正接近真相的過程,從來不是單一敘事,而是在多種可能性中,做出最合理、也最負責任的選擇。
鑑識既非萬能,也非無能。法庭上所呈現的鑑識證據,並不是事件的重播,而是根據有限資料所做出的最佳解釋。然而,本書雖以「國民法官」為名,亦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所有需閱讀鑑定報告者。
作者簡介:
蘇凱平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高麗姬 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
蔡崇弘 中山醫學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江佳蓮 新竹地方檢察署法醫師
翁德怡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林俊彥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血清證物組組長
朱彥儒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醫學部主治醫師
李俊宏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副院長
李俊億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特聘教授
(依章節排序)
章節試閱
第3講 基礎鑑識科學(3) 法醫毒物學(摘錄)
3.4 毒藥物行為能力影響評估:關於毒駕
為什麼毒駕會引起社會關注?
近年來,毒駕案件屢屢登上新聞頭條,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每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肇事駕駛體內又驗出毒品時,社會大眾往往感到憤怒,輿論甚至傾向認為:只要體內驗出毒品,就應視為毒駕。
大眾的擔憂與憤怒其來有自。無論酒精、毒品或其他可能影響意識狀態的物質,都可能讓人體的反應速度、空間感與判斷力減弱,進而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危及用路人安全。
然而,從交通安全與法醫毒物學的角度來看,真正的核心問題並不只是「駕駛是否使用過毒品」,而是「駕駛過程是否因毒藥物或酒精影響而喪失安全駕駛的能力」。
科學上如何定義毒駕或藥駕?
國際上通常將「毒駕」稱為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s(DUID),這個科學定義的核心,意指個體因毒品、藥物或其他影響中樞神經系統的物質作用,而導致其認知、感知與運動能力受損,因而「無法安全行駛車輛」。換言之,毒駕的本質,從來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毒品管制問題,而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交通安全與公共衛生議題。
不只是毒品,合法藥物也可能造成危險駕駛
在討論「毒駕」時,社會大眾的目光往往第一時間聚焦在海洛因、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或大麻等非法毒品上。然而,從交通安全的科學角度來看,防範危險駕駛的核心關鍵,從來就不是該物質在法律上是否合法,而是它是否會實質損害駕駛人的神經與認知運動能力。
事實上,許多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合法處方藥或成藥,其造成的危險駕駛風險並不亞於毒品;例如,因失眠普遍服用的苯二氮平類(benzodiazepines)鎮靜安眠藥,以及俗稱史帝諾斯的zolpidem、zopiclone等安眠藥;還有臨床常用的鴉片類(opioid)止痛藥、感冒藥或過敏藥中常出現的「第一代抗組織胺」,也會帶來嚴重的嗜睡與注意力渙散;甚至連緩解肌肉痠痛的肌肉鬆弛劑,都可能因降低肌肉反射速度而導致煞車不及。
這些合法藥物仍是治療的一環,無庸置疑,真正引發危險的是在服藥後、藥效尚未完全代謝而握起方向盤的瞬間,對於駕駛能力的催眠與遲滯作用,才成了潛在的危險。
為什麼尿液陽性不等於毒駕?
在法律與鑑識科學上,「吸毒」與「毒駕」屬於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核心問題。吸毒著眼於「過去是否曾暴露過藥物」,而毒駕關心的則是「駕駛當下是否受藥物干擾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兩者之間並不具備必然的因果同步性。
造成這種「科學落差」的根本原因,在於不同生物檢體所代表的時間維度截然不同:血液反映的是「現在」;尿液反映的是「過去的累積」。
正如下圖「不同檢體可檢測出藥物的相對時間比較」所示,血液中的藥物偵測視窗通常極短,僅在吸毒後的「分鐘至小時」內能被測得。這意味著只有血液中的藥物濃度,能夠代表受試者受測當時、藥物對身體精神狀態的實質影響。
相反地,尿液的偵測視窗則拉長到了「日甚至星期」的等級。尿液中的藥物濃度只能代表受試者近期內有使用藥物,卻無法表示受試者當時身體所受到的影響。
以大麻為例,個體在3天前吸食大麻,到今天其尿液仍會因代謝物累積而呈現強烈陽性(即吸毒事實成立);然而對照時間軸,此時其血液中具備精神活性的有效成分早已降至極低,駕駛人的認知功能可能已完全恢復正常。因此,尿液檢出藥物僅能證明其過去的使用行為,若要據此一槌定音認定其構成當下的「毒駕」,在科學論證上顯然需要更多動態的血液定量或生理臨床證據(如現場行為表現)支持。
為什麼唾液檢驗結果也不能直接代表是否毒藥駕?
即使唾液與血液在「可驗出的時間窗」上看起來接近,也不代表唾液就可以直接作為毒駕的法律標準。關鍵問題不只是「有沒有驗到」,而是「驗到的結果能不能正確反映駕駛當下是否受藥物影響」。血液濃度比較接近全身循環中的有效暴露,較有機會與中樞神經作用、行為能力受損產生連結;但唾液濃度很容易受到採樣方式、口腔殘留、剛吸食尚未吸收、唾液量、口腔酸鹼值、汙染與個體差異影響。換句話說,唾液驗到陽性,可能代表近期接觸毒品,但未必能代表血中濃度,也未必能代表駕駛能力已經受損。
更重要的是,現場唾液檢驗多半使用快篩試劑,而快篩本來就有檢驗項目的局限。快篩不是開放式檢驗,不是在問「這個檢體裡到底有什麼毒藥物」,而是在問「這個檢體裡有沒有這支試劑設計要偵測的那幾類物質」,通常只能針對試劑設計中已經包含的幾類藥物進行檢測;對於新興毒品、結構類似物、尚未納入試劑設計的藥物,或某些本來就不容易在唾液中檢出的藥物,可能根本驗不到。
這會造成另一個風險:唾液快篩陰性,不一定代表沒有使用毒品,也不一定代表沒有毒駕風險;有可能只是代表「這個快篩試劑沒有驗到它能驗的項目」。尤其在新興毒品不斷變化的情況下,今天我們把某一套唾液快篩當成法律標準,明天如果出現新的毒品、新的濫用藥物,或是既有藥物的新型態使用方式,而它不在快篩試劑的檢驗項目中,現場結果就可能是陰性。但這快篩陰性結果並不代表駕駛當時沒有受到毒藥物影響,只能代表這個試劑在其有限的檢驗範圍內沒有測到。
這也是快篩作為法律標準時最需要謹慎的地方。因為快篩通常只是即時檢測,檢體未必會被完整保留,後續也不一定能再用LC-MS/MS或其他確認方法重新分析。換句話說,一旦沒有留下可供複驗的檢體,我們就無法知道當時唾液中是否其實存在快篩驗不到的毒藥物。沒有保留檢體,就沒有後悔與重新檢查的機會。這不只是檢驗技術問題,也是證據保存、確認檢驗與制度設計相關的問題。
因此,唾液檢驗可以是很有價值的「現場篩檢工具」,幫助警方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採檢、觀察行為表現或啟動確認程序;但若要把此檢驗工具直接放進法律,成為認定毒駕的標準,就必須非常謹慎。否則我們可能一方面把「曾經接觸毒品」、「口腔有殘留」、「剛使用但尚未進入全身循環」和「實際危險駕駛」混在一起;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為快篩項目有限、檢體未保留,而漏掉快篩驗不到的新興毒品或其他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
毒駕防制的目標應該是降低道路風險,而不是只追求最快驗到陽性。真正重要的是正確檢驗、正確解讀,並且建立完整的證據鏈:唾液結果應該與血液或其他確認檢驗、現場駕駛行為、平衡測試、神經學表現及事故情境一起判斷。這也是為什麼,即使唾液與血液的偵測時間相近,仍不宜簡化成「唾液陽性=毒駕成立」,更不宜把「唾液快篩陰性」誤認為「沒有毒駕風險」。
現場行為表現的重要性
既然尿液檢驗存在時序上的盲點,那麼法醫與執法人員該如何跨越時空限制,證明駕駛人「當下」確實神智不清?答案就在於現場行為表現的臨床觀察。
因為毒駕真正要回答的核心命題,是駕駛人的「認知與運動協調能力是否受到毒藥物實質損害」。為了建立客觀且具備法律效力的評估標準,國際上發展出了一套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tandardized field sobriety test, SFST)。這套測試由三項高度敏感的感官與多工肢體協調動作組成,能直接評估駕駛人的中樞神經系統、小腦平衡感與眼球肌肉反射是否遭到藥物破壞,這套測試透過檢測「非自主的生理反射(眼球)」與「注意力分割能力(同時動腦與動身體)」,來測試大腦的功能是否已經「當機」。
第3講 基礎鑑識科學(3) 法醫毒物學(摘錄)
3.4 毒藥物行為能力影響評估:關於毒駕
為什麼毒駕會引起社會關注?
近年來,毒駕案件屢屢登上新聞頭條,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每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肇事駕駛體內又驗出毒品時,社會大眾往往感到憤怒,輿論甚至傾向認為:只要體內驗出毒品,就應視為毒駕。
大眾的擔憂與憤怒其來有自。無論酒精、毒品或其他可能影響意識狀態的物質,都可能讓人體的反應速度、空間感與判斷力減弱,進而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危及用路人安全。
然而,從交通安全與法醫毒物學的角度來看,真正的核心...
推薦序
推薦序一 走進法庭的人民:國民法官與鑑識科學的交會
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
《國民法官法》自從2023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邁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審判不再僅由職業法官承擔,而是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參與並決定。這不僅是制度革新,更象徵司法邁向透明與信任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當人民走進法庭,我們面臨一項無法迴避的課題:在高度專業的刑事審判中,身為法律素人與鑑識科學素人的國民法官,如何理解科學證據在事實認定及法律評價上的定位,並據此形成正確的心證?尤其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迄今,我們可以發現幾乎每件國民法官案件皆存在鑑識科學的身影,並深刻影響訴訟走向及判決結果。因此,國民法官對科學證據的理解與立場,實牽引著制度整體的運作與發展。
本書《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目的在於提供社會大眾理解鑑識證據的基礎知識架構與分析工具,內容涵蓋現場勘察、法醫病理、法醫毒物學、DNA鑑定、兒虐鑑定、司法精神鑑定等法醫實務與鑑識科學的主要領域,並說明鑑識科學在刑事審判中之原理、目的及局限性。
本書是由國立臺灣大學法醫學科暨研究所翁德怡所長邀集橫跨法學實證分析、刑事鑑識實務、法醫病理、DNA鑑定、兒虐鑑定及司法精神鑑定等領域的頂尖專家共同執筆。翁德怡所長本身長期深耕於法醫毒物學領域,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極深淵源,她不僅受邀擔任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從制度面提供寶貴的專家觀察;更實際在國民法官案件中擔任鑑定人,走上法庭第一線。這份揉合了學術研究、制度評估與實務審判的珍貴經驗,使得本書不僅是冷冰冰的科學知識,更是深切體察國民法官需求後而生的實用指引。
誠如本書指出,科學並非「上帝之眼」,亦非權威本身,只是連結事實與判斷的橋樑。鑑識科學固然能降低法院判斷上的不確定性,卻無法完全避免錯誤,是以正確理解鑑識科學的原理與限制就成為國民法官不可或缺的基礎能力。本書以深入淺出的方式,介紹鑑識科學在刑事審判的不同面向,同時引導讀者思考,在具體情境中應如何觀察科學證據、理解專業意見並進行判斷,使鑑識科學的知識能夠轉化為審判中可實際運用的專業技能。
審判的歷史經驗反覆提醒我們:科學證據固然可能影響案件結果,但其本身並非絕對真理,當鑑識科學缺乏可檢驗性時,錯誤可能無法挽回。國民法官的角色,不僅在參與審判,更在於檢視證據來源、方法與推論是否合理。誠如本書所強調,國民法官無須成為科學專家,但應勇於面對及理解專業術語與科學知識,不應盲信鑑定結論,也不能受到戲劇化想像所影響,如此始能保有依理性審視鑑定形成過程與結論的可能。
司法的本質是在諸多不確定中作出最合理的判斷,國民法官制度透過國民參與,使刑事審判成為職業法官與社會大眾共同承擔的公共任務。誠摯推薦本書給所有關心國民法官制度與鑑識科學的讀者,本書不僅有助於理解科學證據在刑事審判中的任務與限制,更能深化對國民法官制度的認識。期盼本書的問世能促進社會大眾與科學專業之間的溝通與理解,並進一步強化審判透明性與司法信賴,為國民法官制度的長遠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推薦序二 從看見到思辨:國民法官與鑑識的理性對話
鄭銘謙(法務部部長)
隨著國民法官法施行正式邁入第四年,司法不再是法律人的獨白,而是與公民社會的共同對話,這不僅是制度的變革,更是司法回應人民法感情的重要契機。我在檢察體系與法務行政多年的工作經驗中,深刻體會到一份正義的判決,必須建立在扎實且禁得起檢驗的證據基礎之上。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意義,不只是讓人民「看見」司法,更是讓人民「成為」司法的一部分,共同承擔對正義的判斷。然而,參與的前提是「理解」進而「思考」與「歸納」,最終「判斷」。當今刑事案件常涉及DNA鑑定、毒物分析、法醫判斷與現場勘察等專業證據,這些內容對一般人而言並不容易,卻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結果。若缺乏基本的知識與判斷能力,即使制度開放參與,也可能流於形式。
本部深知,科學辦案的精髓在於「求真」,從對辦案程序的嚴謹要求,到持續致力於各機關的鑑識量能升級,提升科學物證可信度,並加強檢察官對鑑定程序與科學證據的了解。這些努力,都是為了守護司法的人權防線,並確保每一份判決都能建立在穩固的證據鍊上。
深化對鑑識科學的理解,是人民參與審判路上的重要一環,鑑識科學是一套有方法、有資料、有邏輯的專業推理體系。當國民法官能分辨直接事實、科學分析與經驗推論的層次時,便能更理性地評估證據的不確定性,並勇於在法庭上提出關鍵問題,這種理解力能轉化為監督的力量,促使執法機關與鑑定機關更加謹慎,共同維持審判的品質。
基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更加凸顯法治教育的重要性,法治教育不只是認識法律條文,更包括理解證據、培養判斷、學會提問的能力,本書正是落實法治教育的重要一步。誠如編者翁德怡教授所言:「科學沒有上帝之眼」,無論是檢察官、法官,甚至是國民法官,我們都無法重回案發現場,只能依靠證據—可能是DNA、毒物反應或監視器畫面,透過邏輯與專業推論,一步步接近真相。
本書集合了國內專家,將實務上常見的鑑識領域有系統地呈現:蘇凱平副教授引領讀者進入國民法官法的制度設計,高麗姬副局長帶領讀者穿梭於現場勘察與刑事鑑定實務,蔡崇弘教授、江佳蓮法醫師、翁德怡教授、林俊彥組長等專家,則從法醫病理、毒物學及DNA鑑定等面向,深入專業的鑑定邏輯。針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兒虐與精神鑑定,則由朱彥儒醫師與李俊宏醫師提供深刻的專業見解,最後由李俊億教授提醒我們,鑑識證據仍應審慎辨識,方能落實司法正義。
誠摯推薦本書給每一位讀者,無論您是否有機會走入法庭成為國民法官,都期待這本書能陪伴社會大眾,成為認識司法、理解證據的一扇門。當更多人願意理解法律、接近司法,正義就不再遙遠,而會逐漸成為我們共同的日常。當每一位公民都能理性看待證據、勇於提問並思辨,司法才能真正回應社會期待。願我們在理解鑑識科學的道路上,共同完成司法現代化。
推薦序三 國民法官應備之科學識讀
羅秉成(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翁德怡所長近年於國立臺灣大學開設「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的通識課程,首創在大學校園內推廣鑑識科學的教育,課程涵蓋不同領域的司法科學類型,並融入司法避免冤錯的價值,大受好評,向隅者衆。而為了讓更多人也能認識到課程內容,並為未來可能的國民法官預作準備,翁所長特別邀請8位專家撰文成書,本書在國民法官法上路3年後出版,意義重大。
回顧台灣過去30年的死刑冤案救援行動,有著相類似的冤案方程式,也就是「假自白」+「假科學」=「真冤案」。在抑制假自白方面,《刑事訴訟法》在1997年增訂第100條之1,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再加上持續修法強化偵查中辯護權、落實檢察官就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舉證責任等多重改革手段,盼能遏止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刑求問題,而經過多年的實踐與努力,現下已較少聽聞警方透過物理性的暴力方法強取自白的情形發生,「刑求逼供」的痼疾在法制上採用「鷄尾酒療法」取得些許的改革成效;但相較之下,在如何有效辨識假科學,防免錯誤法醫鑑定及刑事鑑識等的改革進程,似乎走得迂迴而緩慢,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改革司法科學積弊的決議(例如立法設置獨立的司法科學委員會等),迄無結果,司法科學品質的系統性問題,儼然成為冤案救援的新挑戰。
2012年,臺灣高等法院在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死囚的再更三審的判決中,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道伯案件,明列審查科學證據的五大標準(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依此標準審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在該案提出的「骨骸刀痕鑑定」,進而認定此方法缺乏學理依據,不具科學的可靠性,在判決中明白否定其證據能力,這在實務上,不僅是當年或現在,都是極為罕見地在證據能力層次上,法院直接否定由政府機關出具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
然而,這條避免「假科學」的制度改革之路,卻遲了10年左右,直到2023年刑訴鑑定新制才完成立法,新法引入美國《聯邦證據法》規範,在應然面上強調鑑定人的「公正性」、「專業性」與鑑定報告的「充足性」、「可靠性」。然而,這些「科學」證據多由具相關領域背景的「專家」所提出,這對非該專業領域的一般民眾/國民法官而言,宛如知識高牆,令人生畏,且一般人多少會因為是「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的印象,心理上多少會存在所謂「機構效應」與「權威效應」的偏誤而不自知。
對於國民法官而言,本書將有助於讀者避免盲從權威,檢視科學證據時,能冷靜理性思考「證據如何形成」、「鑑定人如何形成結論」、「推論過程有無不確定性」等問題。書中也穿插實際案例,讓本書除了兼具鑑識科學知識與司法運作實務,也能一探國民法官的運作現況。而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更能透過本書開始學習如何在科學外表下,看見「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垃圾科學。
感謝翁所長帶領的團隊共同推出這本國民法官時代必備的鑑識科學讀物,非常具有可讀性與價值性,本人在此誠摯推薦。
推薦序一 走進法庭的人民:國民法官與鑑識科學的交會
謝銘洋(司法院代理院長)
《國民法官法》自從2023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邁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審判不再僅由職業法官承擔,而是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參與並決定。這不僅是制度革新,更象徵司法邁向透明與信任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當人民走進法庭,我們面臨一項無法迴避的課題:在高度專業的刑事審判中,身為法律素人與鑑識科學素人的國民法官,如何理解科學證據在事實認定及法律評價上的定位,並據此形成正確的心證?尤其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迄今,我們可以發現幾乎...
作者序
編者序
科學沒有上帝之眼:國民法官為何需要理解鑑識證據(摘錄)
翁德怡(國立臺灣大學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國民法官制度已邁入第四年,而《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這門課程,也完成了第十學期。
制度可以迅速建立,但理解專業證據的能力,並不會自然生成。當公民實際參與刑事審判,鑑識證據不再只是專業人士之間的技術討論,而成為國民法官必須理解、評估並共同決定的內容。
在實際參與國民法官案件的過程中,我常思考一個問題:當鑑定人完整陳述其分析與推論之後,聽者是否真正理解了推論的基礎與限制?
理解,不只是記住結論,而是清楚知道:
• 證據從何而來?
• 方法是否可靠?
• 推論是否存在替代可能性?
• 不確定性又落在何處?這些問題,正是本書寫作的起點。
鑑識既非萬能,也非無能
多年教學經驗顯示,選修這門課的學生,往往帶著兩種極端想像。一種相信鑑識近乎全能。只要有DNA、毒物分析、監視器影像與現場勘察,案件便可以被完整還原。另一種則對科學證據高度懷疑,認為鑑識充滿誤差與偏誤,甚至可能成為權力的工具。
這兩種看法,看似對立,其實都忽略了一件事:科學鑑識既非萬能,也非無能。它是一套有方法、有資料、有邏輯的專業推理體系,同時也有邊界與限制。案件本身是連續的,但證據永遠是片段的。
DNA是一個點,毒物濃度是一個點,外傷描述是一個點,監視器畫面也是一個點。證據之間必然存在空隙,而空隙意味著推論。即使透過更多檢體與更精細分析,將證據點織得更密,不確定性也只能降低,而無法完全消除。
因此,法庭上呈現的,不是事件的重播,而是根據有限資料所做出的最佳解釋。
鑑定人不是上帝
鑑定人沒有上帝之眼。他無法直接觀察事件發生的全貌,而是根據既有資料與專業方法進行推理。
任何鑑定結論,通常包含三個層次:
1 直接觀察所得的事實
2 根據科學原理所做的分析
3 建立在經驗與文獻支持下的推論
第三層,必然涉及不確定性。正因如此,提問並非否定專業,而是確認理解與檢驗合理性的必要程序。例如,在面對鑑定結論時,國民法官可以進一步思考:
• 當鑑定人認為某處骨折係外力攻擊所致,是否已評估醫療處置或急救過程(如心肺復甦術)造成類似損傷的可能性?
• 當嬰幼兒的傷害被引用成人案例進行類比時,是否已考量不同年齡層在解剖結構與生理特性上的差異?
• 當某一日常碰撞(例如撞擊固定式衛浴設備)被認為足以造成嚴重硬腦膜下出血時,其推論是否有相應的臨床經驗或流行病學資料支持其發生機率?
這類問題並非質疑鑑定人的專業,而是協助釐清推論的前提、比較的條件,以及不確定性所在。
在課堂上,我經常提醒學生:比較,必須在對等條件下比較。科學推論,不能把不同條件的案例混為一談。
本書的定位
本書依司法實務中常見的鑑識類型編排:從制度設計、現場勘察、司法相驗、法醫病理、法醫毒物學、DNA鑑定、兒少案件鑑定、司法精神鑑定,到鑑識證據與冤案反思。
不同章節討論的專業領域各不相同,但我們始終希望讀者在閱讀時,可以反覆思考幾個基本問題:
• 這項證據是如何形成的?
• 鑑定人是如何從資料走到結論的?
• 在這樣的推論過程中,不確定性可能存在於哪裡?
這些問題未必在每一章都以相同形式出現,但構成本書希望讀者帶著走的思考方式。
這不是一本要讀者成為鑑識專家的書,而是一套理解與思考的工具。希望讓每一位公民知道,在法庭上,自己並非只能被動接受結論。
編者序
科學沒有上帝之眼:國民法官為何需要理解鑑識證據(摘錄)
翁德怡(國立臺灣大學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國民法官制度已邁入第四年,而《國民法官必備之基礎鑑識科學》這門課程,也完成了第十學期。
制度可以迅速建立,但理解專業證據的能力,並不會自然生成。當公民實際參與刑事審判,鑑識證據不再只是專業人士之間的技術討論,而成為國民法官必須理解、評估並共同決定的內容。
在實際參與國民法官案件的過程中,我常思考一個問題:當鑑定人完整陳述其分析與推論之後,聽者是否真正理解了推論的基礎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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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推薦序 走進法庭的人民:國民法官與鑑識科學的交會/謝銘洋
推薦序 從看見到思辨:國民法官與鑑識的理性對話/鄭銘謙
推薦序 國民法官應備之科學識讀/羅秉成
編者序 科學沒有上帝之眼:國民法官為何需要理解鑑識證據?/翁德怡
作者簡介
第0講 什麼是國民法官?/蘇凱平
0.1 什麼是《國民法官法》?
0.2 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0.3 《國民法官法》問答集?
第1講 基礎鑑識科學(1) 從CSI現場勘察到刑事鑑定實務/高麗姬
1.1 什麼是鑑識科學?
1.2 現場勘察要做些什麼?
1.3 怎麼進行物證蒐集?怎麼進行鑑定分析?
1.4 國民法官實務與刑事鑑定
第2講 基礎鑑識科學(2) 從法醫病理學到法醫師日常與實務/蔡崇弘、江佳蓮
2.1 鑑識科學從頭說起:什麼是法醫學?
2.2 你能看到鬼嗎:從迷思到現實的法醫師日常與實務
2.3 法醫師日常:從相驗開始
2.4 法醫相驗實務:死者是誰?如何找出死因、判定死亡時間?
2.5 從司法相驗解剖到上法庭
第3講 基礎鑑識科學(3) 法醫毒物學/翁德怡
3.1 毒物殺人與毒物鑑識
3.2 如何閱讀毒物鑑定報告?
3.3 死亡之後,毒物證據還可信嗎?
3.4 毒藥物行為能力影響評估:關於毒駕
3.5 國民法官如何閱讀毒物報告?
第4講 基礎鑑識科學(4) DNA鑑定學/林俊彥
4.1 滴血認親?怎麼證明孩子是誰的?
4.2 用棉棒挖一挖就好了?DNA鑑定怎麼做?
4.3 DNA如何替無名往生者說話?
4.4 DNA驗出來,就表示人一定是他殺的嗎?
4.5 國民法官實務與DNA鑑定
第5講 基礎鑑識科學(5) 兒少不當對待與兒虐案件鑑定/朱彥儒
5.1 什麼是兒少不當對待?
5.2 是意外?還是不當對待/虐待?
5.3 是虐待造成頭部創傷?
5.4 兒虐案件鑑定與對司法的挑戰
5.5 國民法官實務與兒虐案件
第6講 基礎鑑識科學(6) 司法精神鑑定/李俊宏
6.1 什麼是司法精神鑑定?
6.2 什麼是受審能力鑑定?
6.3 什麼是刑事責任能力鑑定?
6.4 什麼是受刑能力鑑定?
6.5 什麼是治療評估鑑定?
6.6 什麼是量刑前調查鑑定?
6.7 國民法官實務與精神鑑定
第7講 基礎鑑識科學(7) 鑑識證據與司法正義/李俊億
7.1 什麼都沒做,卻成了殺人犯
7.2 科學鑑識「鐵證」成冤案關鍵!?
7.3 鑑識證據可以被挑戰嗎?
7.4 新科技有助釐清案情?找出真兇?能避免冤案發生?
7.5 國民法官實務與司法正義
附錄1 國民法官法庭旁聽心得/王暉翔
附錄2 基礎鑑識科學必備入門閱讀書單、追劇清單/翁德怡
圖片出處
推薦序 走進法庭的人民:國民法官與鑑識科學的交會/謝銘洋
推薦序 從看見到思辨:國民法官與鑑識的理性對話/鄭銘謙
推薦序 國民法官應備之科學識讀/羅秉成
編者序 科學沒有上帝之眼:國民法官為何需要理解鑑識證據?/翁德怡
作者簡介
第0講 什麼是國民法官?/蘇凱平
0.1 什麼是《國民法官法》?
0.2 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0.3 《國民法官法》問答集?
第1講 基礎鑑識科學(1) 從CSI現場勘察到刑事鑑定實務/高麗姬
1.1 什麼是鑑識科學?
1.2 現場勘察要做些什麼?
1.3 怎麼進行物證蒐集?怎麼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