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1】
1.5℃警戒線——從京都議定書到COP26會議
「氣候變遷」已被公認為是人類史上所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之一。影響範圍包括海平面上升、冰蓋和冰川融化,以及大幅增加乾旱和洪水的發生率。這也變相導致了更多的糧食短缺、疾病的傳播和危及水安全。
自18世紀第一次工業革命以來,全球進入了工業發展的階段,經過19世紀的第二次工業革命後,溫室氣體的排放更大幅的提升,到了1970年代,科學家們紛紛提出證據,說明人類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與全球氣候變遷息息相關,讓大家意識到氣候變遷不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環境議題,而是已成為一個與經濟、貿易和安全密不可分的議題。
爾後,各國政府也舉行一系列的國際會議,希望能夠訂定一套全球適用的因應措施。聯合國大會則在1990年予以響應,建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並於1994年生效《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旨在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準上。這一水準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接下來,將介紹全球對抗氣候變遷的各個重要里程碑,包含從《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到《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再從《領導人氣候峰會》(Leaders Summit on Climate)到《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的發展歷程。
1957~1979年
氣候變遷逐漸成為國際公認的科學問題
早在19世紀,就有一些科學家開始假設溫室氣體的排放會影響全球氣候。到了1950年代後期,隨著科技的進步,讓科學家能夠更好觀測大氣中CO2(二氧化碳)濃度的數據,一場廣泛的全球暖化國際科學辯論便由此展開。
最初是由一些科學家、國際組織和環境倡導團體所組成的小網絡開始推動氣候變遷的議題,這也使人們開始接觸到氣候變遷的議題,以及其可能對人類造成的影響。
國際地球物理年(1957年7月~1958年12月)
在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和非政府組織國際科學理事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Science,ICSU)的贊助下,國際地球物理年(International Geophysical Year,IGY)匯集了來自近70個國家的三萬多名科學家。
IGY代表著一項前所未有的國際科學合作活動,並開啟了推進地球科學研究的關鍵數據收集,包括在夏威夷建立了第一座永久性二氧化碳監測站。
大氣科學和天氣預報的國際合作持續提升(1960年代)
1960年代初期,聯合國大會的兩項決議,呼籲在大氣科學研究和天氣預報方面要加強國際合作(UNGA 1961、UNGA 1962),而這兩項決議也使得WMO於1963年建立世界氣象守視(World Weather Watch,WWW),並與ICSU於1967年啟動全球大氣研究計畫(The Global Atmospheric Research Program,GARP),兩者的建立主要是為了提升全球天氣預報能力,同時也在推進氣候數據的收集、處理、模型建立和資訊共享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2年6月)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CHE)標誌著第一次大規模的國際環境峰會,並促成了聯合國環境署(UNEP)的成立。
UNCHE行動計畫的一份國際談判文件中首次提到氣候變遷,即建 議各國政府「注意對氣候可能造成顯著風險的活動」(UN 1972, 70號建議)。隨後在1970~1980年間召開的一系列聯合國會議中也 討論到氣候變遷議題,包括1974年的世界糧食會議(World Food Conference)、1976年的世界水資源會議(World Water Conference) 和1977年的沙漠化會議(Desertification Conference)。
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1979年2月)
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World Climate Conference-1,WCC-1) 是由WMO與UNEP以及其它政府間組織和科學夥伴合作召開的,會議所發表的宣言,承認「人類在地球上的活動持續擴大可能導致區域性甚至全球性的氣候顯著變化」。
然而,WCC-1仍然只是一個科學會議,氣候變遷議題暫時並未引起決策者的廣泛興趣,也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政策建議。即便如此,它仍促成後續關於氣候變遷議題的相關國際會議,並促成了世界氣候計畫(World Climate Programme,WCP)的建立,這是第一個專門應對氣候變遷的計畫,旨在提升對氣候系統及氣候變遷的潛在影響之了解。
1985~1990年
氣候變遷轉變為需要國際政治行動來解決的問題
到了1980年代後期,人為造成的氣候變遷,逐漸從科學問題轉變為公眾和政治問題。各國政府熱衷於重申對該問題的控制,包括通過成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而聯合國大會最終也批准了訂定全球綱要公約的呼籲。
菲拉赫會議(1985年10月)
由UNEP、WMO和ICSU所召集的菲拉赫會議,是氣候變遷歷程的一個「轉折點」,不僅提出需要對氣候變遷進行更多研究,還強調必須採取政治行動。與會者發表了一份具有影響力的聲明,預測21世紀上半葉,全球平均溫度將出現前所未有的上升,同時提醒各國確保對氣候變遷進行定期評估,並考慮制定一個全球氣候公約。菲拉赫會議的一項實際成果,就是成立了一個小型專家機構——溫室氣體諮詢小組(Advisory Group on Greenhouse Gases,AGGG),為IPCC的前身,旨在審查關於溫室氣體增加的影響及相關政策研究。
通過《蒙特婁議定書》(1987年9月)
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這是由聯合國環境署於1987年召集各國開會通過的國際公約,旨在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蒙特婁議定書》被廣泛認為是有史以來最成功的國際環境協定之一, 並成為後來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典範。
多倫多會議(1988年6月)
一場名為「改變中的大氣:對全球安全的意義」的國際會議,因為在加拿大的多倫多市舉行,所以俗稱多倫多會議,由UNEP、WMO和加拿大政府贊助召開。雖然它主要是一個科學會議,卻在全球引起了大量政策和媒體的興趣。多倫多會議是第一個呼籲各國政府就保護大氣層和訂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目標進行談判,同時建議成立全球綱要公約,並首度提出了到2005年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20%的「初步全球目標」。
IPCC第一次會議(1988年11月)
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是由WMO和UNEP於1988年成立,其任務是「對氣候變遷的規模、時間和潛在環境和社會經濟影響,以及現實應對措施提供國際協調的科學評估」(UNGA 1988,第五條)。
聯合國大會第一個關於氣候變遷的決議(1988年12月)
聯合國大會關於氣候變遷的第一個決議指出,氣候是「人類共同關心的議題」 (UNGA 1988,第一條),並為IPCC的成立背書,且敦促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科學機構,優先解決氣候變遷的問題。一年後,另一項聯合國大會決議則呼籲制定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並指出它應「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的具體發展需求」(UNGA 1989,第十二條)。
【書摘2】
國際公約敲響環保警鐘 牽動未來各大產業生存戰
根據「全球碳項目2020」(Global Carbon Project 2020)提出的2019年碳排總量數據,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依序分別是中國、美國、印度、俄羅斯、日本、德國。
從人均排放量的角度來看,以馬來西亞的人均排放量為7.2頓為最高。對此,馬來西亞銀行開始逐步淘汰煤炭融資,並增加永續融資。至於碳排放總量最高的中國,其人均排放量則是達到4.6噸。由於中國高度依賴煤炭發電,早已形成嚴重的空氣汙染,最近中國限電的主因更是因為政策使煤炭產能減少,煤炭價格不斷攀升導致發電成本上升所致。足見全球升溫的議題不再是口號,更已成為影響了國家安全、企業活動,乃至個人生活的迫切危機。
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要了解碳中和議題的發展,首先須掌握幾項國際公約的演進。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於1992年通過,於1994年3月生效,目前已有197個國家批准。它是第一個解決人類對氣候系統干擾的全球框架公約。這個公約的最終目標,是穩定人類活動排放的干擾氣候系統的溫室氣體。
UNFCCC創造了第一批從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資金流動,不僅涉及政府,還為私營部門的參與帶來了財政激勵,同時從這個框架下則衍生出來兩個大家耳熟能詳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與《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12月通過,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議定書》將更大份額的排放量交給發達國家,並為這些締約方設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減排目標。為促進行動,《京都議定書》創建了靈活的財務機制:(1)國際排放交易;(2)清潔發展機制;(3)聯合執行。這三種機制都通過碳抵消的購買和貿易,促進了資本從發達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
與最早的《京都議定書》不同,2016年11月生效的《巴黎協定》則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最新的一項協議,旨在重振與加強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
《巴黎協定》的目標旨在「將全球平均溫度相較於工業化前水準上升幅度控制在低於2℃之內,且致力於將升溫限制在1.5℃」。《巴黎協定》提供了一個增強的透明度框架,來實現這樣雄心勃勃的目標,透過調動和提供財政資源、新技術框架和加強建設,從而支持發展中國家和最脆弱國家根據其國家目標採取行動。
《巴黎協定》給全球金融及能源市場送出明確訊號,邁向無碳能源,並暗示化石燃料時代結束;鼓勵低碳能源轉型,啟動巨大資金投入及努力,促進全球邁向綠色成長。在協定下的幾項議題與機制,亦能看出接下來碳中和的發展方向,其中主要包含了減緩議題、資金援助、透明度與市場機制。
減緩議題:《巴黎協定》第四條,要求締約國「愈早」到達碳排放峰值「愈好」,並期望在本世紀末達到人為碳排和自然碳匯的平衡點。評論家認為要達到如此,較簡單的方法就是降低化石燃料的使用,因此這也暗示了取代化石燃料使用的可能性增強。
資金援助:資金援助是在協商過程中,另一個最具爭議的議題,《巴黎協定》內容指出,已開發國家應該領導提供資金援助,其他國家也可自願提出氣候資金援助,主要就是有許多針對例如像中國、南韓等富有的開發中國家應該也需提供資金援助貢獻。
透明度:《巴黎協定》的另一個重大突破,在於要求全部締約國每兩年規律性的繳交「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進展報告。
市場機制:《巴黎協定》提出了兩種在未來五年將會被持續討論的市場機制。首先根據協議,各國可以利用排放權交易達成NDC所承諾的減碳目標,因此,各國將會有動機建立區域合作機制,連接各自的碳交易市場,藉由交易排放權來滿足自己的減緩目標。其次,也揭示了永續發展機制,允許某一個國家計入出資協助另一國的減量額度,大幅提高了彈性,相關的檢驗與認證機制將顯得更加重要。
全球供應鏈面臨碳中和衝擊
「2030年,蘋果所有業務及其製造供應鏈都會實現碳中和。」蘋果公司(Apple)這則2020年7月的公告,正牽動台灣企業未來10年的危機。
根據報導指出,一支iPhone在生產的過程中會排碳80公斤左右,若在未來全球課徵碳稅的情況下,蘋果一年可能得為此付出500億元的碳稅(詳見圖2)。為了達到碳中和的減碳目標,可以想見,蘋果公司不光要求公司自身的業務也會一併要求供應鏈廠商加入減碳的行列。
以iPhone的包裝體積縮減為例,從包裝體積、塑膠包材、螢幕塑膠膜等等面向,就可能衝擊台灣5500億產值。
不僅蘋果,包括Nike、Google、Walmart 、Ikea與全球航運和能源等大廠皆做出「碳中和」與「淨零排放」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