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指偵查、控訴、審判、執行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咸必須依據法律所明定之規範進行,而且所有法定程序內容,皆必須符合人權而具正當合理性。因此國家偵審機關只能透過此等法定程序規範之約制,於進行發見真實之同時,並應兼顧人權之維護;值是,始得以正確無誤而公平的行使國家刑罰權。
蓋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框架下,被告享有「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擁有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之基本權利;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負有提證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應達於使一般人及法院足認「無合理懷疑,而完全確信有罪」之程度(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法院始得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而法官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應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地位,而秉著「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證據裁判原則」而為審判;此亦為法治國「控訴原則」所應遵循之基本定律。
刑事辯護制度係為保護被告利益,藉由辯護人專業介入,以充實被告防禦權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使國家機關與被告實力差距得以適度調節,促成交互辯證之實體發現,期由法院公平審判,確保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而設。而辯護人選任權,即是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效進行訴訟行為之前提性權利,也是防止違法偵查活動及確保不受不法、不公平審判之必要權利,更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於刑事程序上最重要而基本之防禦權。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般缺乏法律專門知識,難於偵審程序上行使防禦行為,尤其,一旦遭受逮捕、羈押,因身處與外界隔離狀態,加上心理恐懼、不安等情狀,愈形立於不利益地位;因此,為了促使偵審機關嚴格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為了抵抗來自檢察官之有罪控訴,避免檢察官濫行羈押,基於被告防禦權之維護,故有端賴具有專業知識之律師為辯護人,有效協助被告促使法院實踐其應負之客觀法律義務,進而動搖其不利於被告事項之判斷,藉以落實「武器平等」、「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原則,始符合憲法對於公平審判的要求。值是,接受辯護人有效協助機會,亦係被告免於受到國家機關不當、不法干預,所不可或缺之機制,應認屬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具體表現,此亦係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有訴訟權而衍生之基本權。
石宜琳 謹誌於
邁諾法律研究中心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