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的自然基礎 「自然界中按一定法則生活的生物教給人類王國秩序的道理。」
幾乎所有具有普通常識的人都明白「法律」這個詞的含義,但要對這術語作出明確的定義時,就連最博學的法理學家都會感到茫然。迄今為止,沒有哪位法理學家能在為「法律」下定義時不使用隱諱或清楚的法律的概念作為定義的一部分。大家一致認為,這個詞包括普遍原則與特定規則。我們所說的「正確」奠基於法律,而根據法律,「錯誤」是被禁止的,但是如果我們詢問「正確」與「錯誤」這兩個用語的含義,我們就會簡單地說,「正確」是法律承認的正確,「錯誤」是根據法律定義的錯誤,這樣我們只不過是在繞圈子,因此我們又回到了開始。
法律與社會發展的關係
美國一位著名法官把法律定義為:「陳述法庭上執行公權力的情形」,此定義使得其實質變得抽象而難解,它忽視法律也是某種規則。法律在公權力未被適用的情況下也是存在的,因為遠在法庭誕生之前,就出現人們不得違反並且必須遵守的法律。事實上,人們也只能說,法律是人們在其所屬的社會組織中的相互關係及行為規則的部分指導,僅僅是一部分而已。必須明白,這裡我們把人們與所屬的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的規則也包括在內,而且文明人都認為,法律也指導著社會組織相互之間的關係。對這後一種法律我們稱之為「國際法」,而它的執行是不能由任何一個法庭決定的。過去各個時期的法律規則比其他時期都包含了更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一般而言,法律的進步和發展體現生活中規則的區分,規則一旦足夠強大,致對社會組織形成足夠的影響力,即被視為法律,其他規則演變為僅是社會習俗。
這裡有必要強調人類總是生活在社會組織中的重要事實,可以想像人類有可能過著獨居的生活,但如果真是如此就不會產生法律了。法律的存在是以人類生活在社會環境中為先決條件,法律作為學科,如果存在這樣一種學科的話,只不過是與人類生活的社會狀態有關的幾門學科之一。社會學、倫理學、政治學、政治經濟學,以及歷史、生物和心理學都有共同的基礎,因為它們都是社會科學,或具有社會科學的面向。它們多多少少彼此相關,而適當理解每一門學科都是必須的。最偉大的羅馬辯士西賽羅(Cicero)為詩人阿基亞斯(Archias)所做的辯護中就愉快地闡釋這個真理,這篇辯護詞達到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他說:「所有關於人類行為的科學都有一種共同的關連,並由一種血緣關係而彼此相關。」
生活於社會狀態下這個事實是法律歷史的基本事實,法律的發展僅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法律的發展是自然的社會歷程與結果,這是人類無可逃避,就如同其與生具有的身驅一樣,人類的生活一直是某種社會的存在,這一真理即是亞里士多德的著名推論「人是社會性動物」的基礎。 迄今為止,人文學科告訴我們,人一直生活在社會中,但這並不意味著家庭,而是大於由男性、女性或女性和子女組成的家庭的某種社會群體。關於人類發展的普遍概念,認為家庭是原始單位,但相反的,從某些確切的證據可以斷定,人類在由動物轉變為真正獨特的人類時,與文明人相比,智力水平還相當低,他們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過家庭生活。人類是從以群居方式生存的某些低等動物演化而來的,如果人類不是社會性動物,就有可能具有不同於現在的心智,但是我們也必須接受另一種基本命題,即人類的思維是社會性的,它的歷程是由人生活於社會狀態下而非其他條件下這一事實所決定。當然,法律就是人類調整自身以適應其自然環境,並在戰勝這些環境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性思維的產物。
最初的人類心智與軀體
人類的無知、偏見與極度愚昧的時代早已成為過去。如果要寫一部關於地理的書,已大可不必在開始時詳細闡述地球是圓的,雖然在幾世紀之前,還有人為了堅持這個合理的主張而被燒死在火刑柱上。與此相同,一本旨在解釋人類生活法律層面的書籍,必須假定人類的智力以及作為這種智力產物的法律是漫長演化發展的結果,儘管很多誠實與懇切的人認為這種教義是有罪的,儘管這種教義在美國的有些地區被認為是一種罪行。卒於西元六三六年的聖及西多(St. Isidore)曾說:「人類最早是赤裸與赤手空拳的,無助地對抗野獸,無法禦寒,無法保存熱量」,他認為這是毫無疑問的真理;阿爾奎(Alcuin)(西元七三五年—八○四年),偉大的教士,則說:「曾幾何時,人像野獸一般在地球上到處游盪,不具備任何理性的力量。」 因此,法律的故事必須從人類最初的心智與軀體開始。那些代代相傳最初的心智與軀體的特質在今天仍以一種潛意識或本能的方式控制著人類。在漫長的歲月中,人類的自然體格仍然保持最初的形態,但其心智的發展堪稱為有機生命中最不尋常的現象。一句拉丁文的格言講道:「世界上最偉大的是人,而人最偉大的是其心靈。」然而人類創造出如此高超的智力卻需要漫長的歲月,並且人類智力的進展仍在繼續。
今天控制我們軀體的自然法則與人類開始時是相同的,因為人類的自然體格並沒有改變。世代交替、出生、營養、成長、衰老與死亡的法則是不可避免的自然法則。這種自然法則與我們所謂的自然規律的其他規則是相同的,它們是固定的,不因人的努力而改變。違反這些自然法則將產生根據自然法則的後果,但是人類的法律並不具備自然規律的不可避免性,違反人類的法律可能不會帶給違反者自然法則上的影響,因為法律試圖設立或者它們就是人類相互間的行為標準。關於人類法律的知識和學說被冠以科學的名稱——「法理學」,一般而言,它將法律定義為:人類理性與意識目的的產物。然而當人類尚未發展必需的心智能力以產生有意識、有目的的法律之前,人類的社會行為規則曾經擁有自然法則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因為當時的法律僅僅是對周圍的環境所做出的習慣性動物反應。
如果,為了取得較好的觀點以檢視這個題目,我們應該回到人類存在地球之前的那段時期,那麼我們會發現回到了悠久的地質期的第三紀(Tertiary)結束之時。那時大自然創造了適於在地球上緊密結合的社會群體中生存的小型動物,從而完成了人類誕生之前的最成功的試驗。在這種社會群體中,我們會發現與人類的相似之處,因為人類起源於動物,一直生活在某種社會群體中,並創立了我們稱之為「法律」的那些社會行為規則。
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可解釋在法律歷史的開始時要談論人類在地球上的誕生。律師們不曾以廣泛的方式寫作法律的歷史,法律的哲學史是哲學家與形上學學者的作品,他們使得法律科學對律師以及外行人而言都晦澀難懂。如果我們以人類的起源開始,我們可以立即擺脫形上學的不切實際與哲學的夢囈,因為這種模糊的學問純粹是人類思維的建構。今天的現實世界與人類生之前並無不同,人類的誕生只不過為世界增加另一種動物,這種動物也許既不懂哲學也不懂形上學,但卻擁有一定的法則。
在第三紀的後半,也就是人類誕生之前,某些動物已經過著完美的群居生活,以至於從百萬年前至今,這些動物的生活習慣沒有改變。牠們自那時起,直到現在仍然良好地適應著環境。舊約《箴言》(Proverbs)六:六中,聖人告訴我們,如何在這些動物身上尋找智慧,「懶惰人哪,你去察看螞蟻的動作,就可得智慧。」當然這是對螞蟻,也就是雌蟻努力不懈的讚嘆,對雄蟻的工作講得越少越好。但是螞蟻不僅只是改造懶惰的楷模,聖人萬萬沒想到,也可以從研究這些低等昆蟲中獲得法律領域中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