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書的目的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依照專利申請書記載之範圍所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可決定專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專利申請範圍(以下稱「Claim」)可說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中的核心文件。
另一方面,專利法第36條第5項雖規定Claim必須由申請人撰寫,但前提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明確(受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2號規範)。此外依省令規定,發明人有義務在Claim裡記載一切方便理解發明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實施規則第24條之2)。
因此,如只是為了行使專利權之便,而撰寫空泛不確實的Claim,該專利申請將在審查程序之中被駁回,即便該專利申請闖關成功,日後也無法在專利侵害訴訟中,成為發明人主張專利權之依據。
原本一個新發明就應與現有技術之間,保有一定的安全範圍。但希望您了解的現實是,即便發明內容一致,甚或發明技術相同,Claim的內容優劣與否,將左右發明人所擁有的權利範圍。
因此,即便專利順利申請,一旦日後需要主張權利時,很有可能因不確實的Claim內容而無法充分主張權益,即便此時想重新撰寫Claim,也為時已晚。因此最是問題,也最令人費解的是,Claim不會記載套用該發明技術的物件內容。
話說回來,撰寫確實的Claim並非易事,因為「發明」本身並非具體可見之物,往往只是無形的「技術」或「思想」而己,而要將無形之物轉化為實質的Claim內容,當然不是件容易的事。也正因為有其難度所在,發明人必須視撰寫Claim為一件至關重要的大事,否則該項發明很可能無法確實地為發明人所用。
雖然撰寫確實的Claim如此不易,但撰寫Claim的難度往往也因發明的內容而有差異。以個人意見來說,撰寫構造物這類發明的Claim最為困難,而且撰寫技術的優劣也將影響Claim的涵蓋範圍。相對於電子類、化工類這類平面而靜態的發明而言,構造物這類的發明往往是立體且動態的發明,因此Claim這種必須寫成平面表現的文章來說,較適合形容平面且靜態的發明。而且構造物這類發明的特徵往往是動態的,要以Claim這類靜態的文字描述其特徵,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此本書將以這類構造物發明為主,解說撰寫Claim的方法。
2 Claim(專利申請範圍)的意義
2.1 Claim在諸多申請文件之中的定位
就形式而言,Claim的確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一的文件,但就其功能與影響來看,Claim可謂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也可說是最重要的部分,這是因為專利申請文件此為一種權利申請書,而其中的Claim又是用來界定權利範圍的文件。因此依專利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將所有限定該發明範圍之事項,詳盡而清楚地撰寫在Claim文件裡,而且依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的技術範圍必須由隨附在專利申請書的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Claim)所界定。
因此,受上述法條所影響,不論發明的實體內容為何,該發明的專利權範圍都受到申請專利時提出的Claim所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您的發明獨步一方,而且也詳盡地說明了發明的形態與內容,但該發明的專利權仍由Claim所限定。
換句話說,即便發明本身十分優良,一旦Claim的內容十分拙劣,發明人將在專利審查程序以及行使專利權時,蒙受極大的損害。例如在審查程序中被發現記載不實的情事,卻無法在校正的限制範圍內補充說明時,很有可能最終被迫放棄該項專利的申請,而且能不能讓審查人員了解該發明與舊技術之間的差異,也是申請專利的重要問題之一。
此外,當專利權被侵害時,若Claim無法適當地規範該發明技術或思想的範圍,有時將被迫接受侵害,而無法正確地申請原有的權利。因此撰寫Claim之前,應謹慎地歸結出發明的技術思想,然後再下筆撰寫。
讓我們更進一步來看Claim。明細表的發明概要欄位分成「解決問題的手段」以及「發明效果」兩欄,這兩欄的內容必須與Claim互相呼應。透過這兩欄的說明,記載於Claim裡的發明內容也將更為明確。換句話說,Claim的內容以及這兩欄的發明概要之間,存在著互補的關係,而透過如此互補的關係,發明的權利範圍也將被明確地界定出來。
另一方面,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1款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附載詳細說明」,但專利制度原本就是作為釐清發明之用,此為一種在特定期間內賦予發明一定權利的制度,所以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1款的規定當然也是如此的合理。因此Claim裡才會增設詳盡說明發明範圍的欄位,以便說明發明的具體形態。
由上述內容可知,Claim除了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也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的骨架,因此只要Claim的內容不明確,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也將瞹眛不明,當然也就無法判斷專利申請文件的好壞,如此我們可說,專利申請文件始於Claim,同時也終於Claim。
2.2 Claim與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的關係
2.2.1 專利法的對應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之技術範圍依申請書之專利申請範圍附件記載所界定」。以白話文來說,專利的技術範圍,也就是專利權的權利範圍,必須白紙黑字寫成Claim的內容。所以才能依照Claim的內容判斷專利權的權利範圍。
而專利法第70條第2項規定,Claim裡使用的用語將被解釋為非Claim的說明內容或是圖面內容。因此,發明的權利範圍將透過Claim的文字內容確認,而Claim內用語之意義則屬於非Claim的記載,意即Claim內的用語將透過發明細部說明欄位裡的記載來解釋。只是將在後續篇幅提到的判例也將指出,專利法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僅僅過是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的備註,也因此要提醒您,專利法第70條第2項無法挽救Claim記載不實的失誤。
就上述內容來看,現行的專利法是以兩階段的形式判斷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但事實上只能說是違心之論,因為專利權的權利範圍絕對是依Claim的內容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