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國際私法學在臺灣之發展,傳統上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重心,法律系教學亦以之為主要對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本應涵蓋財產法與身分法之涉外問題,惟2010年修法前條文僅三十餘條,多數的法律關係欠缺成文規定,導致法律系所的教學上,傳統釋義學的部分極其有限,欠缺成文規定的法律關係必須以理論的講述或比較法的介紹來加以補充。在欠缺明文規定,實務案例亦付之闕如的情形下,國際私法對於法律系所的學生而言,往往有內容稍嫌空泛,不知重點或其實用性何在之感。
觀諸我國裁判實務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實踐上有個特徵,即篇幅極短,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X條定有明文。是故準據法為我國法,合先敘明」。這種最多一至二行的裁判理由,顯示對我國法院而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只不過為一將準據法引致我國法的轉換工具而已。倘若此為國際私法學在臺灣發展上面臨的困境,其生成在教學與實務上實互為因果。當然,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全面修法後,立法上全面對應民法的財產法和身分法,上述情形會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惟國家司法特考將國際私法改為第一試採選擇題之方式後,各大學法律系多將課程縮減為一學期結束,困境已成逆境。
作者負笈日本,專攻國際民事程序法與國際私法,日本因高度經濟發展與國際社會往來密切,實務上涉外民事事件案例豐富,相關理論之研究精緻且全面,裁判實務的造法與理論的研究相輔相成,最後在國際裁判管轄與選法皆完成立法修法,使得管轄、選法與承認執行等現代國際私法學的基本領域體系完備成熟。作者在日本所受的學術訓練,使作者了解到,在研究方法上,本國的案例研究不可或缺,作者在研究所的教學上亦以我國涉外民事事件的案例為主軸,避免對外國法不明究理的介紹與抽象理論的空泛說明。
本書為實例研習,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案例開始,輔以相關理論說明,希望能提供我國教學者與法院實務具備實用性的參考,對於我國國際私法學的發展貢獻微薄的心力。
蔡華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