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票據法之研究係我國學者較少涉入者,縱使現今大學林立,法律系普遍設置之年代,亦無太多改善。惟可喜者,法律系自1980年代反對運動崛起後,已成為學子心目中之第一志願。
其實票據法對於本票,並非僅探討本票之強制執行;支票亦非僅探討遠期支票而已。2001年以後票信管理新制上路,配合1986年廢除空頭支票之刑事處罰規定,正式建立票據須以信用為前提之票據交易制度。票據法學乃極具精緻理論構造之法律,一旦進入,即得等候其美妙的法律論理世界而充分享受其樂趣,為一引人入勝之學問。由商業交易之道具而設計出票據,以此為對象之票據法係相當技術的,若與以道德觀念為根據之法律領域相較,有難以配合之處,又須以民法之法律行為或債權讓與之理論為基礎,故其存在並非僅是法律類組之考試項目之一而已,更包括多數財產法上交易及金融交易之問題。
本書之構成,分為四大章,首先由「票據之時效期間」開始,接著「票據時效中斷與中斷後之效果」;「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追索權之效果」;「付款猶豫(延緩)特約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日」凡四篇,過去曾編輯為「票據時效論—以日本法為中心」讀本,由於票據法研究在時效方面問題上,我國文獻係較欠缺者,因此筆者不揣譾陋,期能有所創見。日前由於翰蘆圖書公司發行人洪詩棠先生的邀稿,筆者因此重新編輯成書,決定公開出版,希能將這多年來的研究心得,貢獻於學術領域。
筆者自1989年3月由日本返國後,即在國立台中商業專科學校,如今本校再從學院改制為科技大學。留日期間,筆者主要專攻票據法,專任教職後,於2001年以「票據法上之善意保護論」取得副教授資格,這27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主要分為三大部分﹕一為「票據法上之善意保護」;二為「票據之付款」;三為「票據追索權行使及時效」。而在擔任商事法課程這些年,筆者向來以「責任感與使命感」自勵,教學之餘,亦黽勉於研究,始終未敢怠忽,若有幸達成目標,驗證「有志竟成鐵杵成針」(台語:歹歹馬亦出一步踢;日語:番茶も出花),乃能忝為退休之紀念。本書若能助益於票據法學之研究,並非是對未來研究畫下句點,將珍惜有限之年,筆耕不輟,精益求精。惟學術研究之路浩瀚無窮,難免管窺有限,尚祈博雅君子,不吝指正,將無任感激。
賴世琳
序於國立台中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