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凡只要討論到刑法「犯罪問題或犯罪抗制」議題時,最後總是「加強監獄矯治功能、加強監獄教化功能」等結論;似乎都只再把犯罪受刑人「關進高牆(監獄)」與社會隔離後,然後再高舉著「加強矯正教化」的大旗,就可以期待改善嚴重的犯罪問題。筆者認為「獄政管理與矯正政策」不僅是刑事矯正政策改革之方向,也是社會政策的重要環節,是需要社會為共同面對與共同解決的問題。而任何於討論受刑人矯正教化與處遇等作為時,必須先就落實根除矯正制度面,亦即既存與沿襲常久的「虛假浮誇、流於形式」,與僅著重於「虛表績效掛帥」之事實,否則期待矯正教化改革之成效,必將極其有限,甚或更可能再次流於空泛之虛談。
在刑法修正走向重刑化的今天,刑罰也許有威嚇與阻嚇作用;但是從結果來看,卻是成效不彰。當一位受刑人回到社會無法生存時,再度犯罪可能是不得以下的無奈,最壞不過再回去吃牢飯罷了。一個犯人如果不願意悔改,刑期屆滿後很快再犯,被抓到回鍋,沒被抓到則繼續危害社會,結果是監獄裡人滿為患,製造出更多之困擾!
緣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影響,有關受刑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問題一直乏人問津。復以我國對於刑罰「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之法律性質,係採取行政處分之概念;而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運用,社會大多數人猶然視之「給予恩惠」,殊無當事人對其相關處分置喙之餘地。至如受刑人有無假釋之請求權?受駁回假釋之申請可否請求救濟?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受權利限制?或強制處分可否不服?假釋遭撤銷時其救濟條款等?現行矯正假釋之制度與施行,實為可議!
按「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所明確揭示。然實務上,現行矯正政策目標只是在「建造個強制隔離禁錮犯人之處所」,也就只是在「剝奪犯罪受刑人的自由」,並非想有實質的矯正或教化。就國民黨與民進黨三次政府更迭下,政府矯正政策「並不見有矯治犯罪」或「減少再犯之效果」。審觀,當前嚴重的是矯正機關管理之心態,不願「積極面對」與展現「具體改善」獄管之問題;行政院並未積極與迫切的要求法務部,就獄政管理等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從根本修法為積極之推動,致困束於現今矯正機關(監/所)問題之嚴重累積,已猶如火山正待爆發中。獄政管理與改革若仍僅只是口號式的喊著「檢討人力、概善硬體設置」,卻不從「法律面研修」著手,就算再多獄政改革之口號,也難發揮矯正教化實質之效果。就「矯正教化」與「假釋制度」施行之目的,爰參引「各國矯正教化與假釋施行實效」對比「我國現行矯正教化與假釋施行缺失」檢討與改進等面向,彙整探討『以我國司法獄政管理制度~論矯正教化與假釋更生之改革』為研究。今茲藉筆者2010年彙編出版之黑暗的角落~獄政管理實務拙著中:『假釋並非「監獄之恩惠」實係「國家律法」之規範』文稿,為本著作撰寫之緒論引言。
假釋並非「監獄之恩惠」,而是「國家律法」之規範
我們不是某色黨派之立委(正服刑立委)、我們也不是貪玗保外就醫號稱台灣之子,或是握有媒體的企業主王○齡,自然沒有立委的權勢及政商之光環,能在『法定程序』下即時獲得假釋。當然,我們也不是機要會計,更不會有機會能因總統,於市長任內所涉貪污偽造文書案,而能獲得『主動依法』為假釋之提報!
前些時日媒體報刊接續在暢談人權自由,乃普世追求的價值下,抱著丁點的希望,寫出全國54所監獄及看守所中,受刑人內心對司法及獄政管理的無奈與無助!僅祈望法務部於全力關注『人權保障與維護』議題之同時,及各方殷切期待司法獄政改革之際,也能稍微分出一點點的心力,關注下監獄及看守所中的受刑人,在人權法治』,應有的『基本人權』之維護及保障。
政府如同嚴父,司法則如猛虎;真的是所謂的虎毒不食子嗎?或許不然!只要是人,在生命成長的歲月歷程中,都難免會有不經意犯錯,或迷失方向的時候;而執司國家司法與獄政管理的政府,就如同嚴父般的對犯了過錯的孩子,適切的給予嚴厲之責罰;但在責罰中,卻是有著期勉的教誨和慈愛的關懷,更是有著心痛的不捨(所謂打在兒身痛在娘心),更應是沒有一絲一毫報復或報應的心態。然而靜觀,現行之司法審理與獄政之管理,卻有著毫無約束與節制『自我權利的擴張和濫用』;更有著種似乎『報應式報復』的心態;竟看不到,更感受不到一絲ㄧ毫的寬容,與矯正教化的感覺,反應出的卻是種虎毒更食子的報復心態!
就拿最近的案例來說,一個剛踏入社會的年輕人,因遺失了證件遭冒用開戶,而涉嫌成了詐騙集團的共犯,遭司法之追訴而判刑入監。但反觀亞歷山大健身中心涉嫌詐欺之犯罪,其於惡意倒閉前擴大招攬會員,詐取高達數億元之會員費,受害人更達數千人之詐欺犯罪,卻僅判其二年之有期徒刑,更予緩刑五年而不用入監服刑之判決,實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最新註腳,司法公義究何在?真坐實了特權操控司法的詬言,也更彰顯了握有操控人民生死大權的司法人員,其假自由心證法定權力下之傲慢,與自由心證權力之濫用。
復觀,犯有過錯的受刑人,在接受國家司法判決入監服刑後,在其應承擔國法量刑制裁下,有的服刑了十年以上,有的服刑了近十年;然而在其已符合國家法定假釋之條件下,卻為獄政管理機關擅權為剔除,或不為法定應為假釋之陳報;就此擅權與自我擴張法律解釋之惡行,實顯於國家司法程序判決之外,另為違法侷束人身自由的私刑存在!在這種假國家公器(獄管劣習)濫權違法的執刑,職司獄政管理之法務部,及歷任高舉人權維護大旗的法務部部長,竟仍視若罔聞,間接縱容所屬私刑之氾濫,實令人感歎『基本人權與司法公義』竟在職司刑罰公務員之違法陋習下,是如此的蕩然無存;難怪中天新聞、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民調,顯示全國高達79%之人民對國家司法之公信力,實已完全失去信賴與寄望了!
綜觀,全世界法治國家(連共產國家亦然),就刑罰之目的均旨在矯正向上;而刑罰假釋之制度,則是為鼓勵受刑人改悔向上。究,刑罰與假釋之立意與其立法精神,都是在以矯正教化受刑人遷善向上為宗旨,而非為報應式之報復為目的,更非為國家司法判決後另種私刑之執行,怎不讓人深感痛心與冤憤難抑呢?就現行國家法律對初犯者給予其自新假釋之要件,業經立法為國家法律所明定:
一、 按刑法第77條與監獄行刑法第81條就『假釋條件』之明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執行逾1/2、累犯逾2/3;並於服刑期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經假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許假釋出獄。究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修正條文中,明確律定就初犯者不得假釋,僅有該條文第1項『服刑須滿六個月』但書之規定。
二、 究,於憲法對人民之人身自由權利第8條與23條明定,應予保障,並不得以法律為限制。故就法令、法規不得牴觸法律,更不得悖離憲法之規定言,刑罰執行機關不得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必須為依法行刑之原則,方符憲法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然,現行法務部及各監、所在獄政管理上,卻以擁有假釋之權利而傲慢,輕忽受刑人基本人權應有之保障與維護;更專擅濫權為國家司法判決後另為私刑之執行;立法院諸公及監察院大人們,卻不為聞問,致使國家司法之公義與公信力盪然無存!
三、 就法律衡平原則之要義,執行機關就該管程序之執行應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一律為注意;亦即比附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性義務」之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就刑罰執行機關其裁量之界限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此亦即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換言之行政行為應受憲法及一般法律之拘束,以期符法律明確性及人民對公務機關應具誠實信用之信賴保護原則。
四、 司法改革並沒有特效藥,也不需要花俏與喝采;司法改革更沒有英雄,只賴於遠見及堅持。而基本人權之維護與保障則賴於維護司法之正常程序,司法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權。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40條權利告發之規定,亦即不問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復依監獄行刑法第6條申訴之規定,就受刑人已符合刑法假釋聲請之要件,卻不為監獄依法呈報於法務部審核之情事(美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有將有利之證據通知被告之義務),作者呼籲所有監、所受刑人,基於憲法基本人權之維護與保障,並依刑訴法及權衡理論之法義,應勇於為自身權益提出刑事之告訴或告發,並勇於撰文揭發獄政管理之違法於媒體,以維受刑人應有之權利與權益。社會應該給悔過的犯人另一次機會,關懷並協助悔改向善的失足者,讓他們能重新復歸、融入並貢獻社會!